叶新
张元济于1910年3月17日从上海起程,5月4日到达英国,后在欧洲大陆游历,10月30日回到英国;11月9日从英国出发,前往美国;后又从美国经日本回国,于1911年1月18日回到上海。(详细行程参见表1)
值得一提的是,张元济对寄给商务印书馆高层的信和对方寄给他的信均有编号。在1910年5月10日发出的第十号信中,张元济提到“三月廿六日发第九号信想收到矣”,应该是指他5月5日(也就是他到英国的第二天)从英国伦敦发出的信,为第九号信,但是信的最后并没有标明,不知何故。接下来他又提到“一、第一号即香港所发明信片,信片、封函号数连接,可以免致错误也。”这就是给信件编号的好处,第一号信是从香港发出。但从目前《张元济全集》收入的有关信件的情形来看,这些编号信件遗失太多,已知信件的信息也不全。张元济寄给商务印书馆高层部分信件的编号、写信日期、收信人、发出地等具体信息参见表2。
表1 张元济欧美环游之旅行程
其中,1910年5月20日撰写的信晚于1910年5月25日撰写的信发出,估计是在英格兰赴爱尔兰的途中所写,或者在英格兰所写,但是在爱尔兰发信,故编号为“第十二号信”。
张元济在海外经常与孙毓修通信,但给孙毓修的信及孙的回信就没有编号,这证明孙毓修当时在馆中的地位较低。
商务印书馆高层寄给张元济的信件,他也一一编号。商务印书馆高层寄给张元济部分信件的编号、写信日期、寄信人姓名等具体情况参见表3。
商务印书馆高层寄给张元济的信,能见书信全文的并不多,只有高凤池于1910年7月25日、7月29日和8月20日给张元济的三封信。张元济是否及时收到了这三封信,不得而知。因为1910年7月23日张元济到了荷兰,然后又去了比利时,7月30日到达德国。在德国期间,张元济去了柏林、莱比锡等地,直到9月6日离开德国前往瑞士。即使张元济收到了这些信件,估计也是从英国转寄过去的。张元济知道“橡皮股票案”事件,还是高梦旦来信告知的。
1910年8月,正值上海“橡皮股票案”波及商务印书馆之时,具体日期不详。张元济寄给夏瑞芳和高凤池的这封信,收录于《张元济全集(第三卷):书信》[1],书中给该信冠以标题《致夏瑞芳 高凤池》。信的开头提到“本月十七日寄上第廿一号信”,联系到后面“七月初六日来电”,本月应指“七月”。“本月十七日”即“1910年8月21日”。既然“七月”是本月,该信投寄于8月21日至9月3日之间,9月6日张元济就离开德国去了捷克。由于该信缺页,没有信件尾部及落款,无法判断准确写信时间和编号。《致夏瑞芳 高凤池》文后提到“原信缺页,据内容及信纸与1910年8月27日致陶葆霖、高凤谦信相同,推断此信约在1910年8月间。”“1910年8月27日致陶葆霖、高凤谦信”即第廿四号信,信中提到第二天即从柏林去莱比锡。笔者初步判断,本信为第廿二号信或者第廿三号信,写作时间在1910年8月21日至27日之间。
这封信的影印件印在《张元济全集(第一卷):书信》一书的前插页,笔者据此对该信进行了仔细的校对,并在此基础上做考证和解读。
《致夏瑞芳 高凤池》信中提到包括朗文出版社(即信中的“朗曼书店”)、钱伯斯出版社(即信中的“谦伯尔”)、经恩出版社(即信中的“Ginn书店”,或者“金恩出版社”)、托马斯·纳尔逊出版社(即信中的“奈尔逊”)等四家出版社。
表2 张元济致商务印书馆高层部分信件的信息
表3 商务印书馆高层致张元济部分信件的信息
(1)朗文出版社和经恩出版社
从信中提到的“来英之后特与各家商量”,我们可以发现,张元济到了英国之后,积极与各个出版社联系,开展业务,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他与朗文出版社的实质性接洽。从信中“朗曼合同弟一时不欲交还,如彼此意见不能终合,俟弟归后,当面再行讨论可也。”可以看出,张元济与朗文出版社已经签订原版书寄售合同,但还需要他回国确认,因为夏瑞芳、高凤池并不认同外国书籍在中国的寄售,而只愿翻印西书。翻印、编译西书也是当时上海各出版社的一种常规做法。因此,张元济和夏瑞芳之间存在着寄售西书还是翻印西书之争。
张元济认同寄售,理由是“弟意翻印之享究系冒险,一恐搁置成本,二恐租界西官偏袒洋商,华官不能保护”。意思是翻印是冒险之事,原因之一是要首先投资,印刷成册,通过销售回笼资金;原因之二是如果朗文出版社因为商务印书馆翻印其出版的书籍,而将商务印书馆告到上海租界会审公廨,可能商务印书馆会吃亏。而寄售只是商务印书馆按一定折扣从国外出版社进口书籍,销售不完还可以退货。
信中,张元济还提到了经恩出版社,说“美国Ginn书店来信谈及本馆翻印伊书之事”。张元济在给夏瑞芳和高凤池的第十七号信中曾提到,“尚请抄示英美商约关于版权条文(要西文)”,但没有回音。
“英美商约关于版权条文”指的是《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第十一款:“无论何囯若以所给本国人民版权之利益一律施诸美国人民者,美国政府亦允将美国版权之利益给与该国之人民。”
“美国Ginn书店”指的是英国经恩出版社的美国分社,设在纽约。1909年,商务印书馆除了大量翻印、编译国外图书之外,拟开始经营西书寄售业务,首先与经恩出版社联系。1910年初,经恩出版社的董事费英寿从美国纽约致函商务印书馆,对商务印书馆“代鄙公司经理中国营业”表示感谢,但要求“必须贵馆能专代本公司经理,而不兼他公司事件。”此时,商务印书馆正准备翻印其出版的《欧洲通史》。费英寿认为此举虽然没有违反“万国版权公例”(即《伯尔尼公约》),但是商务印书馆应该首先取得其许可,并付给一定的报酬,才算合理。当时,商务印书馆并未理会,次年即引起经恩出版社向上海租界会审公廨控告商务印书馆翻印《欧洲通史》侵权之事。商务印书馆援引《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第十一款,据理力驳,致经恩出版社败诉。
(2)钱伯斯出版社和托马斯·纳尔逊出版社
钱伯斯出版社(W.& R.Chambers Publishers)位于英国爱丁堡,创办于1819年,主要出版参考书。该社以出版《钱伯斯词典》(Chambers Dictionary)著称,《二十世纪读本》(Twentieth Century Readers)也是其著名出版物。张元济在信中提到的“谦伯尔”就是钱伯斯出版社。
寄来谦伯尔书籍销数清单,谓该店出版《廿世纪读本》。如该公司能照此折扣可再贱,则请酌量多定若干,云云。信中又无一语及此,似写信之人与开清单之人,全不接洽。且弟亦岂能凭空代定书籍?将来到伦敦代问则可。尚祈见谅。
信中,张元济对收到的来信表示不悦,随信寄来了钱伯斯出版社寄售的“书籍销数清单”,说如果钱伯斯出版社能够再降低发行折扣,商务印书馆可以酌量增加订数。但在信中,夏瑞芳或高凤池又不提及此事。笔者猜测,这似乎与夏瑞芳赞同翻印、反对寄售的态度有关。
英国的托马斯·纳尔逊出版社(Thomas Nelson Publishers)创办于1798年,其美国分部现发展成为美国著名大众出版社、世界第一的宗教出版社。张元济在信中提到的“奈尔逊”就是托马斯·纳尔逊出版社。
奈尔逊书欲托我处代彼翻译印刷,发行伊书,弟亦附陈私见,何以亦不见答?
其中的“翻译印刷,发行伊书”,有点费解,不知道是要求商务印书馆代替他翻译、印刷,还是发行其原版书。
如果说从张元济致夏瑞芳、高凤池信中的以上内容,我们可以感觉到张元济的不悦,那么信中出现的以下语句,则明显表示出张元济对夏瑞芳、高凤池的敷衍塞责态度非常生气。
“弟捧读之下,殊为失望。”
“来示既称收到,何以不答一字?”
“既不畅销,何必翻印?”
“何以二公及印刷所诸君总不决定?”
“何以绝不见答?”(接连出现两句)
“何以来信绝不陈述?”
“诸公竟置诸不理,殊为失望。”
“真令人闷熬!”
当时这封信的句与句之间只有简单的句读,句中问号、感叹号等都是后来编者加上的,不过张元济的愤懑之情可见一斑。
高凤池在1910年7月25日、7月29日和8月20日写给张元济的三封信中,要求张元济考虑当时商务印书馆的困境,立即回国。
1910年7月25日信中写道:“请菊翁速回……弟深知阁下远涉重洋,行装甫停,适值调查一切,为公司远大计,一旦半途折回,殊为可惜。然事出仓率,定邀洞鉴。”
1910年7月29日信中写道:“默计困难问题日至,仍请早日回华为幸。由陆路或水路回,一二日前发一电为荷。”
1910年8月20日信中写道:“近日连接未便速回三电,已洽同人,所以屡请回华……”
高凤池认为“橡皮股票案”不仅仅是夏瑞芳个人的事,对商务印书馆也造成影响。比如商务印书馆办的钱庄被取钱、分馆经理卷款跑路等,更重要的是怕商务印书馆的日本籍董事山本条太郎、原亮三郎以此为籍口干涉商务印书馆的内部事务。因此,连续三封信要求张元济立刻回国。高凤池在8月20日中的信中写道:
际此极困难时,适阁下远离,诚公司之大不幸也。弟本庸才,断难维此危局,日夜恐惧。盼望台驾早回,以慰众望。
但是,张元济并未听从此言,其原因简而言之,是因为他考虑到这属于夏瑞芳的个人损失,并不会对商务印书馆的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的影响。高凤池这么说是夸大其词,不愿意承担应有的责任。
张元济在1910年5月26日致高梦旦的第十三号信中写道:
十二、昨日寄粹翁十一号信,请其于股票交易结帐后即由西伯利亚铁路来游欧美。弟拟在柏林候之。此事有数利:一、欧美印刷新机极多。弟在此已费考求,得粹翁来此便可定购。二、与欧美各书店直接联络。三、需用各种原料可以廉便之法选购。弟与粹翁同在此间,可以商定以上各事。若彼此独行,个人之阅历增而公司之裨益少,且粹翁股票贸易既了,即行远离,于伊私事亦有便利。总发行所有翰翁主持,亦可放心。弟等十月或十一月总可归来,于年关仍可帮忙。请公力劝并于定局后电示行期,以便弟可预备。
从信中我们可以看到,张元济于1910年5月25日曾给夏瑞芳寄了一封信(第十一号信),请他尽早结束其个人的股票交易(即橡皮股票),尽早来德国柏林与他会合。他希望夏瑞芳能够专心从事商务印书馆的业务经营,不再涉足股票投机,于公于私均为有利。但是从后来的情形看,夏瑞芳并未听从张元济的建议,结果导致夏瑞芳个人受到很大损失,还连累了商务印书馆,于公于私均为不利。
通过以上对1910年8月张元济致夏瑞芳、高凤池信的考证和解读,我们可以看出,张元济与夏瑞芳在商务印书馆的业务经营上存在分歧,夏瑞芳无心经营商务印书馆业务的敷衍态度令张元济感到无可奈何,又非常生气,他在信中曾感叹“早知如此,何必当初”。“橡皮股票案”后,夏瑞芳从此一蹶不振,直至1914年被刺身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