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寄售在煤矿仓储中的应用

2017-08-29 08:23叶广磊吴张兵
中国科技博览 2017年23期
关键词:仓储流程成本

叶广磊+吴张兵

[摘 要]社会商品经济需要发达的寄售产业。本文从寄售的定义、作用和寄售库在仓储中的应用对寄售流程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寄售 仓储 流程 应用 成本

中图分类号:F25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23-0222-01

一、寄售的定义及作用

(一)寄售的定义

寄售(consignment)是一种委托代售的贸易方式,也是国际贸易中习惯采用的做法之一。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寄售方式运用并不普遍,但在某些商品的交易中,为促进成交,扩大出口的需要,也可灵活适当运用寄售方式。“寄售”是一种有别于代理销售的贸易方式。它是指委托的(货主)先将货物运往寄售地,委托另外一个代销人(受委托人),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由代销人代替货主进行,货物出售后,由代销人向货主结算货款的一种贸易做法。

(二)寄售的特点及作用

寄售有以下几个特点:

1、寄售人先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市场(寄售地),然后经代销人在寄售地向当地买主销售。因此,它是典型的凭实物进行买卖的现货交易。

2、寄售人与代销人之间是委托代售关系,而非买卖关系。代销人只根据寄售人的指示处置货物。货物的所有权在寄售地出售之前仍属寄售人。

3、寄售货物在售出之前,包括运输途中和到达寄售地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均由寄售人承担。寄售货物装运出厂后,在到达寄售地前也可使用出售路货的办法,先行一销,即当货物尚在运输途中,如有条件即成交出售,出售不成则仍运至原定目的地。

寄售的优缺点:

寄售是一种先发运后销售的现货买卖方式。一般逐笔成交贸易,往往买主对销售方的产品有所了解,批量成交,远期交货。而以寄售方式销售,可以让商品在市场上与用户直接见面。按需要的数量随意购买,而且是现货现买,能抓住销售时机。所以对于开拓新市场,特别是消费品市场,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

(1)寄售货物出售前,寄售人持有货物的所有权,有利于随行就市。(2)寄售方式是凭实物买卖。货物与买主直接见面,利于促进成交。(3)代销人不负担风险与费用,一般由寄售人垫资,代销人不占用资金,可以调动其经营的积极性。

寄售的缺点:

销售商会承担一定的风险和费用。其一,货未售出之前发运,售后才能收回货款,资金负担较重。其二,货物需在寄售地区安排存仓、提货,代销人不承担费用和风险。其三,万一代销人不守协议,比如,不能妥善代管货物,或是出售后不及时汇回货款,都将给销售商带来损失。其四,如果货物滞销,需要运回或转运其他地方,销售商将遭受损失。

(1)销售方承担的风险较大,费用较大。(2)寄售货物的货款回收较缓慢。

二、寄售库在仓储中的应用

(一)寄售库存的定义

寄售库存在你自己仓库的物料共同管理,在这种方式之下,你可以将寄售库存的物料看做自己的可用库存量。同一个物料不同供应商的寄售库存是被分开管理的,价格也是分开管理的。寄售库存是没有价值的(寄售库存收货不产生会计凭证),只有物料被消耗时,价值才会根据价格更新。

寄售物料可以有以下三种库存状态:

1、Unrestricted-use stock(非限制库存)

2、Stock in quality inspection(质检库存)

3、Blocked stock(冻结库存)

物料的三种状态可以转换,只有非限制库存的物料可以被直接使用。

(二)供应商寄售的注意事项

1、系统中维护寄售信息时,必须在物料主数据、采购信息记录中指定采购类型为寄售,否则系统会按照标准库存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2、在寄售方式下,只有在寄售库存使用时采购价格才会被采用,与其他采购方式不同(在订单入库时采购价格被采用);

3、由于寄售库存是一种特殊的库存方式,在系统中,无法在外协厂库存处创建寄售库存,只能创建在本公司处。如果在实际业务中有在外协厂处建立寄售库存的需求,只能在本公司处创建相应外协厂的库存地点;

4、寄售库存的管理根据本公司与供应商达成的协议执行;

5、在寄售方式下,财务的发票处理与一般采购业务不同,采用寄售库存使用结算的方式,而非发票校验。发票不是根据采购送货出具,而是供应商根据使用纪录出具。

(三)寄售零库存协议的意义和内容

寄售零库存协议的意义:寄售零库存协议是为进一步稳定供需关系,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双方自愿建立紧密的合作伙伴关系管理模式。

寄售零库存协议的内容

1、供货形式

(1)采取寄售的方式,由需方通过招标,选择供方物资能够在需方指定仓库,并由需方代保管,使用后无质量异议,按需方付款方式结算。(2)寄售物资在需方未领用签,其产权仍属于供方。如寄售的物资需方长期(半年)未领用,供方有最后处置权,可办理退货手续。

2、供货条件

(1)供方寄售的物资必须符合《寄售零库存明细表》中所规定的内容及要求,未经需方同意不得变更品种、品牌、规格型号和增加寄存数量、扩大寄存范围。(2)供方应保证寄售零库存协议中的存货量,对于需方使用后出现缺额的部分,供方根据消耗情况按需方要求随时补充。

3、供货周期与最低储备

(1)首次供货协议签订后,供方开始备货,并进入供货服务,按需方通知数量全部到位。(2)双方在运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消耗情况,逐步调整寄存物资的最低储备量。

4、验收与保管

(1)寄售物资批量到货后,凭《物资到货通知单》和《寄售零库存协议》办理相关入库手续。《物资到货通知单》一式叁份,仓储中心、物资部、供方三方签字确认,各存一份作为寄售物资凭证备查,数量以实际到货签收为准。补货时可直接凭《物资到货通知单》办理入库。(2)寄售物资通过邮寄或者配货送达库房,物资采购部须在《物资到货通知单》上注明,仓储中心按程序接收。(3)寄售物资验收寄存后,需方应妥善保管,如因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坏、丢失、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4)供方对寄售物资由定期盘点的权利,对账物不符的产品有权请需方查明原因。(5)需方根据寄售物资的实际消耗及时通知供方补货,并以书面形式办理相关手续。

5、质量承诺与售后服务

(1)供方寄售物资必须是经需方确认的,能满足生产需要的,符合相关标准的,具有产品合格证的优质产品。(2)供方要对寄售物资质量负责,如需方在使用中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或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安全事故发生,供方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3)对于供方提供假冒、伪劣产品造成的经濟损失和法律纠纷,供方要承担一切责任。(4)如发生质量异议,供方印在最短的时间内派技术人员到达需方现场确认。

6、运输和包装

(1)运输方式不限,一切运杂费用由供方承担。(2)寄售物资应按国家标准或出厂标准进行包装,费用由供方承担,包装物不回收。

7、价格的确定

通过招标确定寄售物资价格,执行期内价格不变。

8、结算与付款

(1)寄售物资实行“领用后结算”的方式,即根据领用数量,每月结算一次,开票挂账后次月付款(可付承兑)。(2)需方每月凭仓储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和发票及《寄售零库存协议》办理结算手续。

9、退货约定

(1)寄售物资如半年以上没有领用,供应商提出退库要求后,可办理退货手续。(2)《寄售零库存协议》终止和其他原因需要全部或部分退货时,按《寄售零库存物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有关退货手续,

10、其他

(1)如供方在产品质量,交货期和售后服务等方面出现问题,而不能满足需方使用或影响需方使用时,需方有权终止《寄售零库存协议》。

参考文献

[1] 赵晓波,黄四民.库存管理.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23-32.

[2] 崔德忠.供应链管理背景下的库存管理模式.中国市场,2010(49).

[3] 王静.供应链零库存方式下企业内在信用评级研究.学术论坛,2011.

作者简介

叶广磊(1981-),男,工程师,2004年毕业于安徽理工大学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现工作于淮矿西部煤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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