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涉案财物管理是落实中央产权保护要求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通过调研,对S市交警部门涉案车辆管理的模式、场地、职责、信息化、处置措施等方面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我们在分析现有法律法规内容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想法和建议。
关键词 涉案财物 交警 车辆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6年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法治公安建设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立项编号:L16BFX005。
作者簡介:陈迪,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副教授,研究方向:宪法、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113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5年与2016年分别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为此公安部特修改了《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交警部门暂扣的涉案车辆管理环节多、时间不确定、权属复杂,事关广大车主利益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加之群众的物权意识和对公安机关管理水平的期望和要求越来越高,这些客观上要求公安交警部门严格涉案财物的管理。
一、S市交警部门涉案车辆管理现状
目前S市交警部门涉案车辆管理的依据是S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的《交警支队涉案车辆管理和处置规定》。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所称涉案车辆,是指支队各执法单位在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扣留以及以扣押、勘察、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车辆。
(一)涉案车辆管理的程序
1.依法扣留。扣押、扣留涉案车辆时应认真查验当事人驾驶证、机动车行车证、车辆特征等,仔细清点车内物品,当场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属于刑事扣押的,应当开列《刑事案件扣押单》。
2.及时移交、妥善保管。扣留的涉案车辆严禁使用。交警在扣留车辆24小时内应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警管理部门,及时移交市局指定停车场。由停车场工作人员与办案人员当场共同检查且确认,由停车场工作人员填写一式二份登记表。
3.监督管理。为了加强对社会停车场的监督,交警支队与暂时停放违法车辆和事故车辆的停车场签订责任书,坚持进出状态相一致的原则,如在扣押中,造成车辆丢失、损坏的,停车场要给予赔偿。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扣留的每一台车辆建立了一车一档。按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违法以及交通事故所扣留的车辆,要求做到车辆、台账、强制措施凭证、案件材料四统一。对涉案车辆实行动态月报告制度,各大队每月必须向支队报送涉案财物登记、处置情况报表以及涉案财物明细表。将涉案财物的规范管理纳入每月工作量化考核之中,每月进行通报考核。
4.涉案车辆处置。一般情况下,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后及时通知当事人领取所扣押的车辆及其他物品。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由交警支队上报财政部门将所扣押车辆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上缴的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档案,实行一车一档。
(二)涉案车辆停放场地情况
S市交警支队现有存放涉案车辆停车场15个,均为S市某清障运输有限公司提供。该公司为S市公安局保留的掩护型企业,由保安支队负责管理,停车场场地由属地公安分局免费提供,场地维护费用及管理费用由保安支队承担,停车费由交警支队按照财政局核定的预算承担。
二、S市交警部门涉案车辆管理中存在的困境
(一)管理模式问题
现S市公安局涉案车辆管理实际上涉及两个支队:交警支队和保安支队。其中停车场由保安支队负责管理,其他事项由交警支队负责。这种情况不利于财政部门在车辆管理上进行统一核算,同时造成多头管理、人为增加程序环节、责权不清,不利于事权集中、简化程序,给涉案车辆日常监管也带来了困难。
(二)场地问题
暂扣车辆在移交指定停车场之前要在基层大队保存一段时间,基层大队由于条件限制没有专用的停车场所,扣留的机动车大多数只能露天存放。有的被扣车辆因日晒雨淋,有的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坏。
15处指定停车场建设有先有后、设施有新有旧,由于为一家公司所有,停车场之间缺乏改善条件的内在驱动力,一些旧的停车场存在设施老化、脏乱的现象。各个停车场之间负担的车辆差距很大,造成不同行政区域管理不平衡问题,部分停车场由于车辆过于集中而出现管理混乱、现场脏乱差、车辆损毁等情况。
(三)职责问题
随着人口、车辆的迅猛增长,城市的各个角落都出现了各式各样的“僵尸车”的身影。“僵尸车”,是指一部分长期停在车位不动、停在那里无人使用的车辆。这些车辆满身灰尘,无人问津,长期不动弹,故被人称为“僵尸车”。
S市的做法是不论“僵尸车”的停放场所,只要市民拨打报警电话,交警部门接到指令后都要前去处理。既牵扯了交警的大量精力,也出现一些不当处置的事件。比如曾发生过车主因出国失联,交警接警后在公示三个月后将车辆拍卖,后来车主前来索车的情况。
(四)车辆处置问题
根据道交法规定,涉案车辆被扣留后,符合规定可以领取的,通知当事人领取;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简称“三无车辆”),经通知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由交警支队联系财政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无车辆”公告期满后,由财政部门牵头联系拍卖行予以拍卖。在拍卖过程中,估价是按照回收拆解的方式进行,即按照车辆的金属含量进行折算,参照当时废旧金属市场价格,扣除场地费、运输费、拆解费、环保处理费和非金属损能等费用后评估的车辆残值。拍卖的涉案车辆不能上牌照使用,估值普遍较低,每辆车仅介于500元至5000元之间。拍得车况较好车辆的公司,虽然整车不能使用,但拆解后的零件仍可用于其他车辆的维修而赚取高额的利润。
同时,處置报废和违法收缴车辆涉及交警支队的法制、后勤部门,市局保安支队和市财政局、报废回收公司、拍卖行等部门,存在环节多、程序复杂的现象,导致车辆处置周期长、出口不畅通、部分停车场车辆积压。
(五)信息化问题
在高科技、信息化手段广泛运用的今天,S市交警部门涉案车辆管理还处于完全依靠纸质材料的阶段。纸质的原始案件材料固然应该完善,但仅有纸质材料会给后续的保存、查找、信息对接、后续提示、统计、分析等带来诸多不便和困难。而国内一些先进省(市)已经采取了信息化管理方式,使涉案车辆管理工作走向信息化、自动化、规范化轨道。
三、解决S市交警部门涉案车辆管理问题的对策
(一)积极建言,完善法律规范
1.管理模式方面。前述S市公安局涉案车辆管理涉及交警支队和保安支队两家的情况,实践部门应该从实际情况出发对相关规定提出修改建议,删除罚没物品收缴与保管相分离制度的规定,将停车场的管理权也归属于交警支队,从而理顺管理关系,简化程序、集中事权、责权统一,便于加强监督管理,也为下一步停车场的管理改革做好铺垫。
2.职权范围方面。针对实践中“僵尸车”管理的职责不清问题,2017年出台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8条已经规定了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包括交通管理方面。这里规定的“交通管理”指的就是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管理。如果车辆违规停放在城市小区内部则不属于“交通”的范畴,是属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而这一领域的全部行政处罚权都归属于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因而对于“僵尸车”管理权限不清的问题,公安机关可会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进行明确,必要的时候提出建议,由地方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地方立法。
(二)强化对停车场的管理
在前述理顺停车场管理模式——停车场管理也集中于交警支队的基础上,对涉案车辆的停放管理进行改革有两种途径。根本之计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社会化服务,改变现行的垄断性质的专属经营方式。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有资质的社会停车场作为交警支队的定点停车场;交警部门拖送车辆时可以根据停车场空闲车位情况进行选择,实现动态调整;实行定期考核,如果停车场出现问题,可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或问题严重的可以进行摘牌取消其资格,另行招标。
在暂不改变停车场仍是全由一家掩护企业提供的情况下,要改变过去通过责任书形式只进行事后管理的被动局面,加强对涉案车辆停放的事中管理,建立驻场民警制度;同时建立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实时查看入场车辆状态,保持监管不缺位。同时,实现停车场之间的数量调控,相互调剂,避免“冷热不均”。
(三)完善有关制度机制
1.完善执法过程中的监管机制。将涉案车辆管理工作纳入支队执法监督和执法质量考评范围,由支队法制、审计、督察、监察等部门联合组织检查组,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直属各大队负责管理的涉案车辆进行核查,防止涉案车辆损毁、灭失或者被挪用、不按规定及时移交、移送、返还、处理等;发现违法采取措施或者管理不当的,应当责令有关部门及时纠正。
2.建立并推进敏感岗位轮换制度。通过对相关岗位工作的民警加强培训、管理和考核,对工作认真、业务熟练、秉公执法、成绩突出的民警优先考虑其提拨、评优评先、晋升等方面;对工作拖沓、庸庸碌碌或出现重大失误的民警要视情况予以交流、调离等措施。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
力争财政支持,开发出S市公安局交警部门的“涉案车辆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系统应能够与公安部的“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交警支队智能指挥系统”等业务系统对接,定期分析比对、查找核对数据,实现涉案车辆管理的自动化、系统化、智能化,同时也能够起到预防舞弊、违纪行为发生的作用。
(五)改善车辆处置
在“三无车辆”的处置上,一方面《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也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但道交法的规定和现实做法是交警部门将30天内没有提供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的机动车经过公告三个月后予以拍卖,款项上缴国库。这样的规定和做法不符合物权法的原则和中央意见的精神。这样的冲突需要立法机关予以解决,交警部门可以积极建言。
另一方面,“三无车辆”拍卖后最终沦为被拆解的命运,而且估价极低,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最根本的原因是在于根据2012年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登记规定》这样的车辆既不能按照其第7条提供证明、凭证,又属于第9条规定的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不予注册登记的情况。解决这个问题,首先是交警部门将机动车交由财政部门予以拍卖,那么它就已经解除了强制措施,收归国有进入了拍卖环节,不属于被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应该不适用第9条第8项规定的情况;其次对于经过交警部门检验仍然具备良好行车条件的机动车,交警部门完全可以提供整车合格证明,再由拍卖公司提供发票作为机动车合法来历证明。这样就可以取得机动车的注册登记,使得拍卖中可以按照二手车进行估价,真正体现车辆的价值,避免资源的浪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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