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体、家庭及文化之互动关系来理解案主的处境和行为

2018-10-16 11:40杨海萍刘蕊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5期
关键词:社会文化互动关系家庭

杨海萍 刘蕊

摘 要 随着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国社会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在社会变迁的过程中,人们对有关个体、家庭的观念,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社会文化都处于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身处其中的人们受到不同文化的影响,各种文化冲突之张力也使得个人之行为和处境变得错综复杂。社工对案主之行为处境进行理解时亦受到文化张力之影响。本文将尝试用一个案主家庭困境的案例来讨述社工在实践过程中如何理解案主及其家庭困境与社会文化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 家庭 社会文化 互动关系

作者简介:杨海萍,楚雄师范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助教,研究方向:儿童、青少年社会工作、社会组织发展;刘蕊,楚雄师范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助教,研究方向:军休社会工作、残障社会工作。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026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在社会快速发展和急剧变迁过程中家庭的结构、功能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都产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些改变带来了“家庭分解,日趋单一化”,“家庭功能弱化”,“婚外情增多,未婚先孕者增加”等社會问题。 社会工作是一门解决社会问题的专业,在社会变迁下受到困扰的家庭是社会工作重要的实务领域之一。卫小将主张用妇女与婚姻家庭社会工作的指称,综合使用物质支持、行动赋权和改善系统的方法开展服务,认为这更能契合女性生活实际。 郭伟和等人认为社会工作对案主问题的理解、判断是一个道德和政治实践的过程,社会工作者在开展助人活动时需进入案主的生活世界,和案主建立一种批判反思的对话关系,引导当事人反思其内化的思想程式和行为模式,进而转换其行为模式和社会关系。 可见,社工如何看见社会快速发展变迁下给个体及其家庭带来的挑战,如何理解个体和家庭与社会文化间时如何发生互动的,是社会工作开展助人工作的基础。本文将以一个案主及其家庭的困境为例,探讨社工如何从个体、家庭及文化之互动关系来理解案主的处境和行为。

一、案主及其家庭情况介绍

案主小玉34岁,汉族,中国西南某省农村人,20岁时与丈夫自由恋爱时结婚。婚后不久,案主和丈夫一起到广州打工3年,然后双双回老家,主要以务农和打零工为生。小儿子出生后,案主随老乡外出打工,至今独自在深圳工作已7年。丈夫在老家县城打零工,两个孩子的日常生活主要由爷爷奶奶照顾,家庭的经济支出主要由案主承担。多年来,案主和家人聚少离多,在短暂的相处时间里,案主和丈夫也常因丈夫提出的经济和性要求时发生争执和暴力行为,严重时案主甚至被丈夫限制外出。案主向社工表示自己对家庭的状况很苦恼,一方面认为自己和丈夫已没有感情,丈夫曾有婚外情,而自己也期待有新的感情生活。另一方面又担心离婚后自己成了一个“没有家庭”的女人,担心拿不到孩子的抚养权,即使拿到了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也担心离婚对孩子造成不利的影响,被别人欺负。

二、“人在情景中”理论对理解案主行为和处境的启示

“人在情景中”是社会工作常用于理解案主境遇和行为的一个基本的理论。无论是持相信人是社会形塑之产物的理论,或是强调人的主体性、能动性,相信个体除了受周围的环境塑造影响之外,人还可以积极参与对所处社会进行建构的理论,社工都不反对要理解评估案主的处境、把案主的行为放入与其互动之环境脉络背景和历史过程中去进行理解。

在上述案主的案例中,可以看出案主在做决定时关注的焦点不仅仅是自身个人的问题和处境,也是从个体、家庭和社会文化的影响多方面进行考量。案主未外出打工时,生活在类似费孝通笔下所描述的乡土中国,婚后案主的生活则是流动的,但大部分的时间生活在经济发达的现代化城市,城乡间存在的生活方式和文化的差异所带来的文化冲击对案主的思考程式和行为模式造成的影响不容忽视。因此社工在助人的过程中,要理解案主的处境和行为,需要从案主所处的多元文化及其互动之关系入手,尝试把案主及其家庭的处境和行为放入到具体的社会脉络之下进行理解。

三、不同家庭文化观点下对个体、家庭和社会互动关系的理解

家庭不是一个完全封闭和固化的状态,它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变动过程中家庭的边界结构、成员间的人际关系和互动都会呈现不同的形态。家庭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单位,家庭中的人际关系是社会人际关系的雏形,人的社会化过程就是从家庭开始的。家庭既是整个社会人与人关系和社会文化的雏形,也是社会文化的养成之地。家庭的结构、成员角色及人际互动都深受到家庭成员的能动性及所处社会文化背景的影响,同时各种复杂家庭人际关系和互动形态也参与着对所处社会有关家庭文化的建构。

中国的家庭文化,受乡土文化的影响深远。穆光宗指出中国农村家庭是“由亲子所构成的生育社群。亲子是结构,生育是功能,这个社群的结合是为了子女的生和育”。 在乡土文化中,它的主轴是父子间,婆媳间,是纵向而非横向的,夫妻成了配轴,两轴都不是临时性的。 某种意义上来讲,乡土社会中的婚姻观是以压抑个人情感需要、发展维持个人家族社会之事业的重恩不重爱的婚姻。

值得关注的是,关于乡土文化中的婚姻基础,李银河在其著作中指出中国古代并非没有以爱情为基础的结合,只是以浪漫爱为基础的婚姻不占主导地位、没成为人们的行为规范,常常受到不同程度的压抑。 李银河的观点提醒我们在理解家庭与文化之关系时,既要看到占主导地位之文化和行为规范,亦要看到其它的文化和行为方式的存在。看到不同的观念和文化并非是本质化的,其在社会中占主导或是被压制之位置是受到社会权力结构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影响和建构的。它提醒社工理解案主的矛盾冲突是不同文化家庭观念影响下的产物。

女性主义中关于婚姻家庭文化的论述是对个体、家庭和社会文化互动有重要影响的另一种观点。女性主义强调社会成员在社会中的平等地位,强调女性的自我实现,主张把女性遇到的问题和困境放到自己所处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环境等多种环境机构中进行审视。 改革开放后经济迅速发展,就业机会增加,妇女能够经济独立、自主支配资源的能力增加,促进了妇女自主意识的觉醒。幼儿照顾、家务等的家庭服务的发展也把女性从全天的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妇女地位和生活中的自主性也大大提高。80年代修订的《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可以离婚。从制度层面上来看,浪漫爱情的价值第一次超越了乡土中国所提倡的夫妻恩情,爱情成了评判婚姻质量与价值的重要标准。不过潘绥铭指出的,当传统的初级生活圈的变化跟不上浪漫爱情的发展,两者发生相冲突时,特别是当浪漫爱情侵犯了原来初级生活圈的根本经济利益,人们只能偏向后者。

四、对案主及其家庭行为及困境的理解

1.案主在未外出打工前,一直生活在农村,主要受乡土文化的影响。男尊女卑的两性关系和男女有别之文化亦影响着案主和其丈夫的互动。案主丈夫限制案主外出,在关系中对案主施暴,可以理解为丈夫在两性关系中的主控权的彰显。案主通过外出工作已实现经济独立,可支配资源增加,但案主仍需用钱来换取丈夫让其外出工作的自主权。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即使经济独立对提升妇女地位有重要作用,但两性关系除了受制于个体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之外亦受制于在成长过程中形塑个体的社会文化。

2.在建立家庭的初期,案主的家庭结构是农村常见的主干家庭,经济压力较小。随着两个孩子的出生,案主的家庭结构由主干家庭转变为核心家庭,家庭经济压力增大,家庭成员外出打工以增加收入的动力增强。在案主及其丈夫外出打工的期间,孩子由案主及其丈夫的亲属帮忙照顾。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在乡土社会中以己为中心具伸缩性的家族网络对个体在遇到困难时的支持作用。

3.案主的婚姻观和行为受社会文化之影响:在案主结婚时,案主所处的是提倡家庭的建立以满足家族利益和实际生活为基础的婚恋观。那个时候的案主已能实现经济自主,这也为案主能选择以浪漫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提供了物质条件。当案主家庭经济压力大,案主家庭做出让案主外出打工而丈夫留在家里更多的照顾孩子的决定。乍一看会觉得这有违主流男女社会性别角色分工的常理。但若把它放在广东产业结构转向以服务业为主,在受学校文化教育水平不高的流动人口群体中,女性比男性更容易找到工作机会的大社会背景去看,就更容易理解案主家庭的决定。案主外出打工获得经济收入比留在老家的丈夫要多,案主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比丈夫高,案主与丈夫的家庭角色形成了女主外男主内的局面。这种局面的形成本身也为案主及其丈夫带来了冲击。案主虽行为上接受了此方式,但在意识上仍会受到传统社会性别角色对男女角色期待及价标准的影响,认为丈夫不像男人,没有承当起家庭的责任。另一个方面,笔者也看到案主虽期待浪漫爱情为基础的婚姻,但并不意味着案主不考虑家庭的整体利益,正如前文所述当浪漫爱影响到家庭初级生活圈成员的经济利益或生活时,浪漫爱要让步于家庭利益。而受现代社会中强调自我,自主性的文化的影响,案主夫妻亦不会为家庭利益而全部放弃自我和其感情的追求,所以案主夫妻先后选择貌似折中的办法在婚外寻求不至危急家庭稳定的感情。

笔者引用沈奕斐提出的个体家庭概念来理解当代家庭模式。沈奕斐是“以个体为中心但受制于社会条件而代际关系紧密的家庭模式。在个体家庭概念下的家庭,每个个体都站在自己的立场上界定家庭,在自己的利益上选择和决定家庭的结构和关系;在这一实践过程中,传统和社会变迁以交织的方式影响着家庭结构和内部关系,而个体的选择和决定并非是自主决定的,它是在具体的语境下与相关家人的互动、协商、妥协中形成的。” 以此提醒,社会工作者在理解案主及其家庭的困境和行为时,不仅要见树,更要见树木所生长的森林。

注释:

韩丽丽.家庭问题与家庭社会工作的介入.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版).2005(2).98-102.

卫小将.融合与拓展:中国妇女与婚姻家庭社会工作研究.国家行政学院报.2017(2).52-56+126.

郭伟和、徐明心、陈涛.社会工作实践模式:从“证据为本”到反思性对话实践——基于“青红社工”案例的行动研究.思想戰线.2012,38(3).34-39.

穆光宗.生育权利:什么生育?什么权利?.人口研究.2003-02-15.

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人名出版社.2011.46-49.

李银河.中国婚姻家庭及其变迁.黑龙江: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5.

冯豪.女性主义视角下的家庭社会工作研究.管理观察.2017(27).85-86.

潘绥铭.中国人“初级生活圈”的变革及其作用——以实证分析为例的研究.浙江学刊.2003-02-27.

沈奕斐.个体家庭iFamily:中国城市现代化进程中的个体、家庭与国家.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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