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顿科学规范结构理论新解

2018-10-12 03:54王民选
社会科学家 2018年6期
关键词:科学规范主义科学家

王民选

(1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北京100872;2洛阳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洛阳471934)

默顿是科学社会学的奠基人,他在科学社会学领域开疆拓土,率先对科学的社会规范做系统的研究,科学规范结构理论是默顿科学社会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为流传的“默顿规范”这一名词足以说明其影响力。围绕着默顿规范的有效性、独特性等问题,默顿的支持者和批评者发表了大量论著,对科学规范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直到现在,默顿规范仍是研究科学道德失范问题常用的理论工具。然而默顿规范在内涵上已经偏离了默顿建立科学规范理论时所用的科学精神气质及“制度性规范”的概念,是对它们的简化,尤其是削去了其中价值观的含义,因而显得相对“纯粹”,是狭义的科学规范。仅对默顿规范作结构分析,即增删或重新排列其中的若干规范元素,不过是对默顿科学规范结构的局部研究,不能充分发挥这一理论工具的作用,在处理科学道德失范问题时尤其如此,对默顿科学规范结构理论的重新解读有助于弥补这一缺陷。

一、默顿的科学规范结构理论

默顿的科学规范结构理论在科学社会学名著《十七世纪英格兰的科学技术与社会》中已经萌芽,1938年默顿发表《科学与社会秩序》一文首次引入科学精神气质的概念,在1942年发表的《论科学与民主》中简要地阐述了科学的四条制度性规范,这两篇论文是科学规范结构理论的硬核,标志着该理论的初步形成。后来默顿及其他学者对这个规范体系有所增删,但都没有改变其基本架构。

默顿科学规范体系的核心是“科学的精神气质”及“制度性规范”,他在不同场合交替使用这两个概念,它们内涵相当,只不过前者是集合名词,后者往往指某个具体个体。他这样描述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四种制度上必需的规范—普遍主义、公有性、无私利性以及有组织的怀疑态度,构成了现代科学的精神特质。”[1]这四套或四种规范其实只是默顿科学规范体系的四个基本元素,但这种简洁的表达方式给研究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影响深远,以至于多数研究者把默顿规范和这四条规范等价。默顿后来为这个规范集合补充了一些新的元素,如独创性、谦恭等,默顿的学生以及其他研究者也陆续为这个规范体系增加新的内容,如客观性,实用性,甚至加入一些反规范。但这些新元素在学界的影响就小了很多。

如果说并立的多种规范是默顿科学规范系统在横向的扩展,那么其纵向的展开就是价值观和规范的分层。默顿给科学的精神气质下了一个简洁的定义:“科学的精神气质是指约束科学家的有情感色彩的价值观和规范的综合体。”[1]科学精神气质内部的层次区分使默顿的科学规范体系形成一个立体的架构。围绕狭义“默顿规范”展开讨论的学者实际上忽视了科学价值的层面,默顿的科学规范体系因而是一个平面结构,在这种语境下,科学精神气质的概念逐渐被默顿规范所取代,前者的价值内涵被遗弃,后一种表述虽然有简洁明晰性,却失去了其理论原型“制度性规范”的丰富内涵。

默顿本人对科学规范层次说的论述比较简单,这也许是研究者忽视科学价值层面的原因之一。然而默顿对科学规范的分层绝非随意的,它建基于默顿的社会结构理论。在阐述对社会做文化结构分析的方法时,默顿指出社会文化结构中有两种重要成分,其一是社会成员共有的一系列文化目标,这些目标按照某种价值等级顺序排列,其二是制度规范,它在人们选择实现目标的手段时起着约束作用。[2]就科学体制而言,前者可以理解为狭义的学术规范即认知规范,后者是道德规范和行为。依据一般的社会学理论,科学规范结构同样分上下两层,在上者是目标,在下者是实现目标的手段。其目标是扩展被证实了的知识,制度性规范基于这个目标和实现目标的技术方法而建立。默顿在这个方向上又前进了一步,把规范区分为技术规范和道德规范。[1]

在《论科学与民主》一文中默顿对科学规范结构做了开创性的研究,不过他对科学规范的层次和内容的分析过于简单、不够完善,科学规范结构的轮廓虽然已经显现,其层次还不够清晰,尤其是规范结构的纵向和横向的内容没有很好地整合在一起。学界后来对默顿规范的功能、内容展开了持久和深入的研究,其中包括对科学规范整体结构的少量研究和对科学规范结构中价值层面的少量论述。

二、默顿科学规范结构的变与不变

默顿后来对科学规范结构理论做了微小的调整,这些改动无涉理论的硬核,即关于科学规范的基本架构的阐述。它包括两个重要观点:其一是科学规范体系具有价值观和规范的双层架构,其二是科学规范系统包含了若干重要元素。在这个理论硬核之外不同的研究者对科学规范结构可以有不同的理解。

(一)不变的科学规范结构框架

波兰学者什托姆普卡对默顿科学规范结构理论做了清晰和详实的综述。他是默顿学术传记的作者,在《默顿学术思想评传》中他基本忠实地表述了传主的科学规范结构理论,同时做了自己的补充。

什托姆普卡认为科学的精神气质调节着科学家的行为,它具有两个层次,其上是科学价值,其下是科学规范,两者是目标和手段的关系。“价值观只是意味着行动的适当的(规定的、赞许的或允许的)目标,而规范则是为了实现那些目标可以采用的适当手段。”[3]在理清默顿科学规范结构的纵向层次后,什托姆普卡对两个层次的内容做了填充。虽然他用的都是默顿文本中的术语,但在规范结构的价值观层面,他的工作包含了自己独特的创意,他认为科学的精神气质中包含三种基本价值:独创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前两者的确是默顿在不同的场合特别强调的科学价值。其中独创性是默顿把科学精神气质从四条内容扩充为六条内容时增加的一条价值,也曾宣称“客观性”是在科学精神气质中处于核心地位的价值准则。默顿并没有明确把“关联性”称为科学体制的一种价值,不过什托姆普卡把关联性作为默顿科学规范结构中的基本价值也有一定的依据。关联性是和“纯科学”相对的一种价值取向,它意味着科学活动必须和外部社会的实际需求相关,对社会“有用”,至少是潜在的有用。在规范层面,什托姆普卡沿用了默顿最初列举的四条制度性规范。

因此什托姆普卡描述的默顿科学规范结构理论有他自己建构的成分,并非对默顿言论的照搬或转述(见图1)。在这个科学规范的结构中,价值和规范组成的复合体内部存在一定程度的整合。在纵向上价值观赋予规范合法性,在横向上各种价值观念和规范互相协调。

我国学者欧阳锋、徐梦秋也对默顿的科学规范结构进行重新建构,他们描绘的结构图分三层(见图2),顶层即科学最根本的价值目标是“扩展被证实了的知识”,中间层是根本价值目标所包含的两个基本的价值要素——“客观性和原创性”,四条科学规范居于这个结构的最下层。[4]

图1.什托姆普卡的科学规范结构示意图

图2.欧阳锋、徐梦秋的科学规范结构示意图

什托姆普卡和欧阳锋、徐梦秋对默顿科学规范结构的解读大同小异,他们的规范结构中都有价值观和规范的层面,在这一点他们严格遵从了默顿对科学精神气质所做的定义,就是把科学精神气质视为价值、规范的综合体,这是默顿科学规范结构理论的硬核。除此之外他们建构的科学规范结构还包含着自己的理解。

(二)科学规范结构中变动的元素

什托姆普卡和欧阳锋、徐梦秋构筑的体系中的基本元素分别置于价值和规范两个层级之中,没有交叉,一种元素要么是价值要么是规范,这反映了他们对规范结构的能动建构。不过默顿并没有排他性地规定某元素应该是价值或规范,他在不同的语境中会使用惯例、规定、规范、价值等词语来指称呼这些元素。即体系中的六元素既可以是价值也可以是狭义的规范。本文建构的默顿科学规范结构中虽然清晰地区分价值和规范两个层次,但两个层次中的元素却基本相同,我们认为这些元素可以同时属于价值观层面和规范层面。价值观层次有独创性、客观性、关联性以及普遍主义、公有主义、无私利性或纯科学的价值、有组织的怀疑主义、谦恭等等,而在同样的要素也存在于规范层面,两个层次之间存在着互动。(见图3.)

图3.科学规范结构示意图

1.科学规范系统中的科学价值

价值观体系是默顿科学规范体系的子系统,它也具有简单的层阶结构,作为元素的价值观在数量上和排序中均有不同程度的变动。默顿的学生巴伯在价值观层面上拓展了科学规范理论的内容,在《科学与社会秩序》一书中巴伯不加区分地交替使用价值和精神价值、精神理想几个概念,他认为科学价值包括“合理性,普遍主义,个人主义,公有性及无私利性,”这是对默顿最初提出的四套规范的增删版。[5]这五条价值中的后两条为科学所独有,合理性,普遍主义,个人主义则是科学和社会共享的价值观。默顿曾把谦恭和独创性纳入科学的价值体系,从而把四元素增加为六元素,“这种价值观(即独创性)并不是孤立的,它只不过是构成科学的精神特质的一整套复杂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个体系还包括:无私利性、普遍主义、有组织的怀疑、精神财产的公有性以及谦恭。”[6]在这里科学价值毫不含糊地被当作科学精神气质的一部分,谦恭的价值观、独创性的价值观则与其余四个元素相提评论。

科学的价值体系内部不同价值按照层阶次序排列,这个次序不是一成不变的。独创性价值是认知价值,默顿称之为“最高的价值”[6],它是科学家认为值得为之奋斗的美好事物。我们认为纯科学的理想在多数时候也应该居于最高层阶的价值序列。科学的价值是科学成为其自身的东西,使它和其他社会体制区分开来。纯科学的理想就是科学维持自主的核心的价值,它的核心观念是科学本身就是目的,不是政治和宗教等社会体制的工具,从而力促科学摆脱中世纪时政治、宗教的“婢女”的地位。其余价值处于较低的层阶,但同样为科学共同体所珍惜,比如可以视为认知价值的怀疑主义、客观性,与纯科学价值互补的关联性价值,默顿认为与独创性互补的谦恭的价值等等。

科学的价值体系可以粗略地分为社会价值和认知价值两个子系统,独创性、怀疑主义、客观性都有较强的认知价值色彩,而纯科学的价值、公有主义、普遍主义、关联性、谦恭是非常重要的社会价值。这种划分方法仅仅具有相对的意义,并非把价值体系割裂为非此即彼的两大阵营。普遍主义一般被认为属于社会价值,不过默顿学派成员斯托勒认为普遍主义“既指物理学定律处处都一样的假定,又指真理和科学陈述的价值不依赖于其作者的特征的原理。”[7]它因而可以归于认知价值。默顿认为普遍主义意味着真相的判断标准必须是非个人性的,所以普遍主义的确也有认知价值成分,虽然默顿倾向于社会价值的理解,因为他进一步解释普遍主义的要求时说,科学的大门必须对不同国籍、宗教、阶级乃至不同个人品质的人开放。有组织的怀疑主义也有类似的特点,它既是方法论上的也是科学的社会体制的要求,因而也兼具认知价值和社会价值。

2.科学规范体系中的狭义科学规范

科学规范结构中的规范体系是和价值体系对应的。默顿认为“文化结构的第二个成分规定、适应并控制着实现这些目标的可以接受的方式。每一个社会群体总是将自己的文化目标同植根于习俗或制度的规则、同实现这些目标所允许的程序的规则联系起来。”[2]也可以说规范是实现文化价值目标的手段。特定文化结构即科学规范结构的第二个成分就是狭义的科学规范体系,它与社会价值和认知价值的区分相对应,可以进一步区分为社会规范和认知规范。

相对于科学价值,科学规范更加直接地引导或约束着科学共同体成员的社会行为,科学规范体系中诸元素的权重因而不同于科学价值体系,在诸多规范中公有主义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在理想的情况下,所有的科学家都为了最高价值目标即“真知”本身而奋斗,从而增进人类知识的库存。在现实的科学体制中“值得为之奋斗的事物”具体表现为同行专家对科学家独创性发现的承认,获得“承认”是科学体制促使科学家实现知识目标的动力。公有主义规范是科学体制的“财产制度”,承认是科学王国的基本通货。现代科学家拥有个人智力财产的前提是把自己首先发现的知识公之于众,而不是像古人那样秘而不宣,私下把玩。公有主义规范是非常强硬的规则,类似自然规律,违背规范者一定会遭到惩罚,他也许能从自己的发现中得到其它的好处,但一定得不到科学共同体的承认和尊重,因为他的工作没能增加人类的知识库存。所以公有主义规范是科学共同体的准入制度,也是科学家在体制内进阶时遵守的规则。Publishorperish通俗且形象地表达了公有主义规范,它有两种解释:长期不发表论文的学者会从学界消失;或者说学者有一项新发现却没有及时发表,等其他人发表后它就成了别人的“财产”,即消失了。

公有主义规范是规范体系中最根本的规范,它属于社会规范,同样属于社会规范的还有无私利性、谦恭;认知规范中有独创性,客观性;普遍主义和有组织的怀疑主义则兼具两种规范的属性。

在默顿科学规范结构理论中,无私利性、纯科学(为科学而科学)、学术诚实、诚信语义是一组意义高度相关的术语,最后默顿只保留了无私利性一词。无私利性在价值层面上是和为科学而科学一致的,齐曼甚至把无私利性直接定义为“为科学而科学”[8];在规范层面上它和学术诚实、诚信一致,但内涵更加具体,即不因为外部利益的考虑而歪曲科学研究。

三、对科学失范现象的解释

科学的规范体系具有对内对外的双重功能。科学规范体系对外为科学发展营造一个健康的社会环境,进而捍卫科学的自主性。主流社会价值吸纳了科学价值或能与之兼容,科学具有较高的自主性,科学的发展就比较顺利。纳粹德国对科学的粗暴干涉是默顿提出科学规范结构理论的时代背景,显然纳粹德国的政治价值是最强势的社会价值,科学价值和它在很多地方都抵触甚至对抗,如普遍主义和种族中心主义,为科学而科学、怀疑主义和为纳粹德国及元首效忠……它们因而被政治价值践踏,德国科学也开始从巅峰走向下坡路。此背景使得默顿比较重视科学规范体系的对外功能。

科学规范体系的对内功能是维护科学内部的社会秩序。当科学的价值和规范内化到科学家群体中以后,规范会约束他们的行为,他们会自我抑制违反规范的行为,并对违反规范的科学家表示愤慨、藐视等厌恶类的态度,从而保持社会稳定。科学不端行为是科学家严重违反科学规范的行为,默顿提出他的科学规范结构理论以后,很多学者用“默顿规范”这个理论工具来分析科学不端行为,如上所述默顿规范是仅仅默顿科学规范体系的一小部分,所以这种分析视角中往往没有科学价值的位置,不能充分发挥默顿科学规范结构理论的作用,也难以挖掘科学失范行为的深层原因。

在科学规范结构中,科学价值是科学家为之奋斗的所有美好事物的集合,如前所述“真知”就是其中之一,科学规范则是为达致目标而采取的特定手段。科学失范也就是科学家在追逐目标的过程中脱离了正轨,不择手段。默顿认为科学职业人员相对于其他行业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这跟个人品质无关,而是制度的约束造成的。与律师、医生不同,科学家多数情况下是与同行专家交往,这就减少了他们利用外行无知、轻信的诱惑,理想的同行评议制度能够保证科学家的学术诚信以及科学成果的高水准。[1]科学家从入行到独立研究再到领导研究等等一系列的社会升迁以及日常工作活动都要受到社会规范和认知规范的约束,具体表现为科学体制中无处不在的同行评议制度,这项制度集中体现了认知规范以及公有主义规范、无私利性规范等对科学家的约束。

行业内存在相对严格的监督仍不能避免越轨行为的发生,可以用默顿科学规范结构理论来解释这种现象。科学的财产制度无形之中把科学家奋斗的价值目标转为工具性的目标,从追求真知转为追逐同行的承认。承认对于科学家来说是强有力的诱惑,和一般社会中金钱对于社会成员的诱惑相仿,从积极的方面说它们都激励群体的成员努力劳动,但过分强调这种激励也会产生负面的效应。当一个科学体制过于强调承认的影响,得到承认与否就成了判断科学家是否成功的唯一标志,在激烈的竞争中个别的科学家会不择手段以求成功。

默顿认为价值和规范之间会出现整合不当的情况,此时社会向往的特定目标有可能背离规范,引发社会失范。他指出:“当文化重心从竞争本身产生的满足感转移到排除一切而只关注结果时,由此产生的压力促成了控制结构的崩溃。”[2]科学家不择手段地追求“承认”表明工具性的目标已经遮蔽且代替了价值目标,此时所有的规范对他们来说都是无足轻重的,对他们没有任何情感上的羁绊,需要的时候他们可以轻而易举地绕开这些规范。一个极端的例子是论文集市现象。一个失范的科学家可以在不进实验室的情况下频频署名发表具备详细实验细节的论文,通过一道道的同行评议,发表在核心权威期刊,赢得全世界科学共同体的承认。他的方法是收购别人的成果,表面上“他”的研究没有违背任何科学规范,技术上无可挑剔,科研活动遵循新颖性、客观性、怀疑主义的要求,甚至不违反无私利性,如果无私利性仅仅指为了利益而歪曲结果的话。狭义的默顿规范在这个案例中失效了。他的问题首先在于丧失了价值观,真正的科学价值对他不再有导向作用。

承认在科学体制中的重要地位和金钱在人类社会中的地位相当,它们都是社会体制自然演化的产物,在社会运行中承担着重要作用。在默顿科学社会学中,承认是桥接规范系统和奖励系统、社会运行系统的重要概念。科学体制给予有知识贡献的科学家以承认,奖励他们,承认也是科学家在共同体中分层的重要依据,激励科学家工作。但承认只是科学制度性规范所衍生的工具,当它被当做唯一的目标时,外界利益必然侵入科学体制,科学的自主性逐步丧失,科学规范失灵,金钱、权力、承认能够互相交换,科学腐败必然泛滥。

四、默顿科学规范在当代科学背景下的拓展

默顿本人从科学史的角度开始他的科学社会学的研究,他考察科学社会规范时具有历史的眼光,不同历史时期的科学规范结构呈现不同的形态。在相对稳定的科学规范结构框架内,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或规范一直在发生此消彼长的变动。在十七世纪科学建制在英格兰初步形成之时,科学需要争取社会的支持,因而其精神气质中就包容着社会主流的体制化价值,如功利性、荣耀上帝等,在这些理想的指引下,大批的社会精英投入到科学事业中去,这些价值属于关联性价值却是当时主要的科学价值之一;到19世纪欧洲科学得到了空前的发展,科学价值成为主流社会价值之一,这个时期纯科学的理想在科学价值体系中占据重要位置;20世纪大科学勃兴,科学消耗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它不得不重新面向社会公众、政府,对他们的巨额投资做出必要的回应,关联性价值再次成为科学的主要价值之一。另一方面,科学的价值体系中的基本要素只是发生此消彼长的变化,纯科学的理想在大科学时代也不会消失,否者科学就完全沦为工具,而只要科学是一项社会事业,它的关联性价值就必然存在。

在默顿提出其理论的时候,科学价值已经遭受挑战,随着科学的社会影响越来越大,人们要求科学家承担社会责任,所以纯科学的理想受到限制,关联性价值开始向中心位置移动。然而此时卡逊尚未发表她的名著《寂静的春天》,动物权利的概念也鲜为人知,由于时代的限制,默顿最初提出的规范体系在今天看来有进一步拓展的必要。

默顿规范体系中的有待拓展的一个空间是科学家的社会责任。他反对不负责任的科学,但他的规范体系中没有体现这一点。他说:“显然由于科学研究不是在社会真空中进行的,其影响也会渗透到其他价值和利益领域之中。只要这些影响被认为不是社会希望的,科学就要负责任。科学的产物不再被认为是绝对能带来福利的。从这一视角考察可以得出,纯科学和无私利性原则只会变为其自己的墓志铭。”[1]然而即便他把科学规范结构包含的要素增加到六个,这些要素仍只是对科学研究行为作出规范或指导,对知识产生的后果没有关系。

说默顿规范体系只是属于科学体制内部的,并不能为它的不完备辩护,因为科学本质上是社会活动,而不是纯粹的智力游戏,它的社会影响已经大到无法视而不见。而且默顿的科学价值体系中包含着社会关怀。什托姆普卡把关联性价值作为默顿科学价值体系的三大核心价值之一是有依据的,默顿做科学社会学的开创性研究时就认识到科学研究是和社会发生价值关联的,即科学家选题往往和社会主流价值相关。1962年默顿提出了关联性的概念,他认为基础性科学不仅仅是为了知识本身而且潜在地和人类的利益相关联,科学能得到社会认可在于它具有功利性出发点。[9]

在规范层面没有与关联性价值相对应的要素。因此科学家的社会责任是默顿科学规范体系的一项空白。而这类规范是当代科学共同体的一些共识。1984年一批科学家联名制定了“乌普萨拉规范”,其中要求科学家应该保证其研究后果不会引起严重的生态破坏,不会给当代人及子孙后代的生存安全带来更多的危险等等。[10]

默顿规范体系中的另一个有待拓展的空间是在价值观层面上的,其科学价值体系中的价值观都是跟知识直接相关。关联性价值和知识自身的价值相对立或互补,并没有外在于科学的或外界强加给科学的涵义,然而它更多是实用性和功利性的关怀,没有反映出当代科学新的价值关怀。在科学史上科学自身的价值取向也经历过较大的变动,早期的科学有强烈的人文关怀,除了知识本身的价值外,经由知识达致人的自由属于那个时期科学的关联性价值。现代社会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取向在现代科学中也有体现,现代科学对待自然的态度是征服它,“现代科学本质上是一个有用之学,”[11]它的关联性价值就是实用和功利的。近年来由于生态环境危机加剧人类中心主义思想遭到越来越多的质疑,科学中一种新的价值取向也逐渐浮现,即尊重自然,这和目前人类的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相关联。

相应的要求尊重生命的科学规范在默顿科学规范系统中因而阙如。目前许多国家设置了多种规范实验动物使用的法律和监管机构,一些国际著名学术刊物要求论文作者提供所在单位“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否则不予受理,这些措施都以保证动物承受的痛苦最小化为目的。

默顿科学规范结构理论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其中的历史性视角,价值和规范的互动模式,对今天的科学文化和伦理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另一方面,科学本身的历史性和社会性决定了科学规范结构是一个开放的架构,彼时的规范体系在此时必然会有留下很多空白,但这不是默顿科学规范结构理论的内在缺陷,而是给它留下了进一步拓展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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