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健康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有些“医生”没有资质,却开起了诊所,为患者注射药物、开刀手术,不仅扰乱了医疗安全秩序,而且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相关检察机关就曾办理过两起这样的案件。
1.腰痛不轻反加重,“神医”没那么神
商某某经常感觉腰部疼痛,经医院检查发现其腰部患有间盘突出压迫神经。为了省钱,商某某的治疗断断续续,患病长达十年之久,病情一直未减轻。商某某听说平谷镇有个“张医生”治疗腰间盘突出效果良好,与家人商量后,决定找“张医生”看看。
来到张某的诊所后,张某对其病情进行简单询问,表示采用小针刀手术3次就能将她的病治好,被疼痛困扰多年的商某某心动了,当即决定接受第一次治疗。治疗结束后,张某交代商某某一周去治疗2次,3次就能见效,5次可以治好。商某某按照“医嘱”,按时治疗,第10次治疗结束后,腰部疼痛反而加剧,商某某坐卧难安,只能弯着腰走路。商某某找张某理论,要求其退还自己先后花费的3000元治疗费,双方发生口角。商某某家人开始质疑张某的行医资格,为索回治疗费用,商某某便到公安机关报案。
经查,犯罪嫌疑人张某之前就有两次因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被行政处罚。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未取得医师职业资格证书且在被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之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规定。因张某视力二级残疾,属于盲人,且其具有自首情节,最终被法院判处为非法行医罪,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2.病人输液过程中死亡,医生毫不知情
某天下午,患者张某某因嗓子不舒服,给同村的“何医生”打电话请其来家中给自己输液。何某和往常一样,用氯化钠注射液和头孢哌酮舒巴坦纳为其输液,观察十多分钟后便安心离开。当晚卫生监督部门赶到何某家中,将其小诊所依法取缔时,他才得知张某某在输液过程中死亡。
经法医鉴定,患者张某某患有严重冠心病和心肌肥大,何某在对张某某的疾病无明确诊断的情况下盲目施治,加大其心脏的功能负担,导致张某某发生急性心肌梗死,应承担主要责任。
经查,何某从卫校毕业后,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为村民看病,在给张某某进行输液治疗时,造成张某某死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最终何某被法院判处非法行医罪,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1.“非法行医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非法行醫罪】: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执业医师资格证是通过全国统一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后,由国家卫计委统一发放的,是我国从事医师必须具有的证书,证明持证人具有独立从事医疗活动的技术和能力。没有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医师”属于非法行医。
3.“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标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该证书,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公众要树立安全就医理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生病后应当到正规医院和诊所接受治疗,切记不可被非法行医的低廉收费和便捷就诊所蒙蔽。否则,贻误的可能是最佳的治疗时间,付出的可能是生命的代价,给自己和家庭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同时,奉劝那些无任何执业资质又想借行医赚钱的人,切莫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