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文杨
[摘要]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探讨了个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分析了试点过程中存在的相应问题,进行总结。
[关键词]养老保险;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收优惠
一、个税递延型商业保险简介
个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在购买保险和领取保险金的时候,投保人处于不同的生命阶段,其边际税率有非常大的区别,对于投保人有一定的税收优惠,从而能够拉动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需求,这将为民众带来一个更富有价值的养老工具与管理手段。个税递延商业保险虽然在我国处于萌芽阶段,但在欧美发达国家养老保险体制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有成功的运作经验供我国参考。
二、发展个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
(一)我国老龄化程度加剧
截止到2016年底,我国总人口有13.83亿,65岁人口有1.5亿人,占比10.8%,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我国早已进入了老龄化社会,而且我国老龄化有“老龄化人口基数大,老龄人口增长速度快”的显著特点,这使得养老金支付变得越发“捉襟见肘”。
(二)我国养老金体系不完善
养老金支付困难的主要原因是我国三大养老支柱发展畸形。根据《2017中国居民退休准备指数调研报告》的数据显示,中国居民退休收入来源中,政府、企业、个人占比依次为40%、25%、35%。其中,越接近退休的受访者对政府给予退休生活财务支持的期望越高。居民养老金主要依靠基本养老金和个人储蓄。但是,第一支柱基本养老基金缺口明显,替代率低,靠财政补贴严重;第二支柱企业年金覆盖率比较低;第三支柱个人账户居民的养老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抗通胀能力弱。为了完善养老体系,必须要推进建设第二支柱和第三建设,对于我国居民储蓄率较高的特征,提供一个合适的投资途径是完善第三支柱的一种良好构思。
(三)第一支柱基本养老金支付能力减弱
我国居民保险意识不强,对基本养老金的依赖较高。但是近年来基本养老金缺口巨大,统筹账户亏损严重,个人账户空账运行,不得不依靠财政补贴,作为衡量基本养老金支付能力指标的替代率也是逐年下降。为了应对基本养老金“缩水”的问题,我国政府采取了“养老金入市”的措施,但相应的投资风险也引发了民众的担忧。在第一支柱养老金支付能力减弱的情况下,投资者更需要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来弥补养老金缺口。
三、个税递延养老保险的可行性分析
(一)政策制度上的大力扶持
近年来,为了推进我国养老第三支柱的建设,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数次提到了积极进行个税递延养老保险试点的开展,具体文件如下表所示:
可以看出,经过十余年的研究和论證,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已经基本成型,既有顶层设计指明个税递延养老保险的发展方向,又有具体意见指导个税递延养老保险的推进细节,开展个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的政策环境已经成熟。
(二)我国经济发展已处于较高程度,技术水平达到要求
截止到2017年10月,产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8589.65亿元,同比增长14.37%;寿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23799.04亿元,同比增长22.05%。这些数据表明我国保险业发展十分迅猛。据统计,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三大保险市场,仅次于美国和日本。特别是在当前老龄化背景下,蕴藏着巨大的保险需求。同时,国际经验表明,人均GDP在8 000-12 000美元的经济发展时期,正是保险业需求最旺盛的阶段。此外,我国保险公司在开发个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上也有着技术实力和市场基础,例如以安邦养老为代表的被保监会批复具有资质的七家专业养老险公司正在不断开发寿险产品和服务。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刺激了对养老保险的需求,一批有着实力和市场的保险公司在进行保险产品创新,个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的供给和需求两端同时发力,推动它的发展。
(三)有国外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
目前,个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具有两种模式:以美国“个人退休账户(IRA)”为代表的“投资型”体系和德国为代表的“保险型”体系。两者均采取了,二者在缴存阶段均享受免税政策、在领取阶段享受部分税收优惠的“EET”模式,但两者明显的区别在于具体的优惠政策,德国采取的是直接的财政补贴,如德国里斯特养老金的国家补贴由基础补贴和可能出现的子女补贴构成;而美国采取的是税收减免或税收延征。国外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和学习,如科学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实施的关键,我国可结合两种模式的优惠政策,对于低收入人群采取财政补贴,高收入人群采取税收延征。
四、个税递延养老保险在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全面推行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之前,我国在天津和上海进行了试点研究,积累经验。天津市政府早在2007年与保监会联合发布《加快天津滨海新区保险改革试验区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给予个人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税收优惠,2008年,《天津市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了业务开展的细节,但由于税收优惠额度过高,未能与税务部门有效协调,天津最终在试行两个月后被叫停。2009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上海市政府组织多方力量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展开系统性研究,初步拟定《上海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并提交财政部,由于牵涉内容较广,至今未得到批准。
天津和上海的试点失败,一方面是当时试点条件不成熟,如政治另一方面也是个税递延商业保险在试点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
(一)相关政策不匹配,部门不协调
天津在试点过程中,采用的是地方政府和保监会联合发文的形式,没有和税务部门进行有效协调,进而违反了《个人所得税征收条例》,所以不得不被叫停。总之,要做好税收优惠政策的优化设计以及相关部门间的通力协作。
(二)存在马太效应,引发社会不公平
虽然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属于商业养老保险范畴,但税收优惠应该是政府给予全体公民的,这就需要考虑制度的公平性。但在天津和上海的试点过程中,都实行单一优惠税率,这会引起社会不公平。一方面,有业内人士估计,真正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感兴趣的人月收入至少要达到8000元,才可以保证征税额度达到每月五六百元。低收入人群达不到享受税收优惠的门槛,自然不会购买个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本来该惠及全体的政策最后只是富人享受;另一方面,在我国当前的税收制度下,实行单一优惠税率明显对富人的优惠幅度更大,这也造成了不公平。
(三)个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的具体操作细节没有完善
尽管个税递延养老保险的政策框架已经建立,但具体的细节还没有完善,如税收的优惠幅度是多少,养老金如何申领,谁来进行监管……这些细节没有落实清楚,投资者在购买时心存疑虑,即使有税收优惠的刺激,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五、总结
总的来说,目前实行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内外部条件已经成熟。对于政府而言,应当及时制定相关制度,出台配套措施,开展试点工作,积极回应社会需要。对于保险公司,要借鉴国外优秀经验和吸收国外先进寿险管理技术,在“互联网+”和“大数据”背景下,建立专业化的保险基金管理平台。对于普通民众,要加强宣传和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增强保险意识。希望在多方共同努力下,破解我国的老龄化困局,切实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