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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十九大对我国经济建设及经济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指明了新的方向,同时也提出了新的人才培养战略。现阶段,基于国家政策以及经济发展对人才转型的需要以及适应企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加剧,电力企业必须通过建立“工匠”型人才培养体系、进行内部文化建设以及开展人才培训,提升员工的综合能力等措施来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以更好的适应时代要求,促进自身发展。
[关键词] 电力人才培养 “以人为本理念” “工匠”型人才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志码:A
在时代发展以及企业自身建设、转型目标的引领下,电力企业通过贯彻“以人为本”的观念,积极进行企业内部的人才培养,是其适应时代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其进一步提高自身竞争力加快发展步伐的关键,因此企业必须提高对人才培养的重视,积极采取措施来实施人才队伍建设。
一、开展“以人为本”的“工匠”型人才培养计划的背景
(一)国家政策以及市场发展对人才转型的需要
十九大对国家经济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并给出了新的发展目标,其提出要在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发展的同时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在国家电网建设方面,其提出了改进建设电网设施、实现能源转型、加快能源生产与消费等目标。同时其还明确提出了继续坚定走人才强国战略的路线,要以人才资源为发展的主要动力,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高水平、综合型人才[1]。为更好的跟随国家的人才培养目標和方针,新时代电力企业在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必须要能够紧跟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时刻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致力于打造具有“工匠”精神的专业人才。
(二)适应企业转型人才需求的加剧
国家电力企业转型升级需要更多的新型人才来满足企业发展的需求,当前国家电力公司不断在向提高企业内部体制创新、强化电网安全以及优化能源结构的方向转变,之后其将会构建新型的电力系统,因而企业选择人才的标准及方向也会有所变化,其对综合型、精尖型、创新型人才的需求会进一步加剧,因此新时代电力人才的培养应实现与企业需求间的匹配,以适应时代的要求。除此之外当前我国的电力企业在不断地扩大发展中,人才资源与市场需求的匹配度较低,需要进一步加快人才培养的步伐。
二、“以人为本”的“工匠”型人才培养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工匠”型人才培养体系
要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必须使人才培养在合理、规范的体系内进行,通过系统、规范的机制体系来建立健全相关的培养政策及制度。首先企业的领导者以及管理人员自身要树立起“以人为本”的企业建设和管理理念,从而加强对企业人才培养的重视,将“工匠”型人才培养渗透到企业的发展及战略目标中去,使其人才培养计划能够在企业整体发展目标的引领下进行,只有实现战略目标的一致才有望构建起全面的人才培养体系[2]。其次,企业的各个部门需要积极跟随企业建设的步伐,加强自身的观念意识,牢记企业建设目标,自上而下的构建完善的人才培养体系。
(二)积极进行内部文化建设
首先在人才培养的过程中要能够始终贯彻“以人为本”的观念,构建“工匠”精神文化理念,使相关的人才培养在实施的过程中能够始终在企业内部文化的熏陶和引领下进行。将企业内部文化渗透到企业发展的各个环节以及各部门中去,使企业的相关人员能够时刻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以踏实求真的态度去开拓创新,不断进取,不断地进行自我突破。
(三)积极开展人才培训,提升员工的综合能力
在构建人才培养体系的过程中,可以积极采取建立岗位培训的措施,在企业内部建立起相应的学习团队,通过企业引领优秀人才以及基层人员配合学习等方式加强人才培训队伍建设。其次,单纯地进行团队建设并不能保证建设的成果,因此还需要完善相关的监督体系,使相关的领导、管理人员加强对当前建设进程以及成果的监督,通过评定职称、绩效奖罚等来激励企业员工积极践行“工匠”精神,投身到自身专业技能及综合能力提升的建设中去。
三、实施效果评价
通过构建系统全面的人才培养体系,实施具体的员工培训措施以及培训监督评价,进行企业内部文化建设等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使企业内部人员的面貌焕然一新,其员工技能培训也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在培训中员工通过正视自身的不足进而积极提升自身综合能力,使企业进一步实现人才结构转型的目标。除此之外,通过系统化、全面化人才建设体系的构建,以及企业文化的建设,不仅能够促进企业当前发展,也有利于企业实现自身长远发展的目标。
四、结语
电力企业要进一步实现扩大企业规模、加快企业建设、提升企业竞争力的目标,就必须重视对人才的培养,建设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人才培养体系,以“以人为本”的观念及“工匠”精神为引导,打造专业型人才团队,从而使企业保持活力、长效发展。
(作者单位: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高利波,韩善灵,吴世芳.高职机电一体化专业工匠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与实践[J].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30(6):30-34.
[2]邓恩,曾玲.将工匠精神融入现代学徒制人才职业素养培养的思考[J].劳动保障世界,20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