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雨佳
【摘 要】 信用证出现之后,逐渐成为了国际贸易结算中最主要的结算方式,然而信用证结算方式利弊共存,这就要求交易双方在进行交易时,要认真考虑,谨慎选择,同时也要努力提高自身专业水平,让信用证发挥其最大的作用。
【关键词】 信用证 商业信用 银行信用 打包贷款 纯单据业务
在国际贸易发展初期,欧洲地中海沿岸各国的对外贸易以及中国对中亚、近东的贸易,都长期采用现金结算方式。随着各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因为现金的不方便不安全的特点,国际结算方式从现金结算方式转变成非现金 的票据结算方式。随后,国与国之间的联系尤其是经济联系不断加强,国际贸易中的单据“证券化”现象开始出现。交易双方可以通过单据买卖来完成货物买卖,使得远隔重洋德的国际贸易双方不用见面便可顺利完成交易。
到了19世纪70年代,票据和单据在国际结算中已经完全结合起来,跟单汇票广泛地运用于国际间商品买卖的结算。又由于银行业的发展壮大,银行作为一个重要角色参与到国际结算中,信用证结算方式则应运而生。
信用证,又称信用状,是出证人以自身名义开立的一种信用文件。就国际贸易而言,信用证通常是开证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和指示,授权出口人憑所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和开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的不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向其或其制定的银行收款,并保证向出口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出口人开立的汇票。
信用证产生之后,逐渐成为最主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它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国际贸易中远隔万里的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它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保证了国际结算的顺利进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有关当事人都可以得到一定的好处。
一、对出口人的好处
首先,对出口人来说,可以获得信用保障。只要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并向指定银行相符交单,他的收取货款的权利便能得到保障,避免了与买家直接交易而可能产生的钱货两空的风险。而且在货物装运之前,卖家还可凭信用证向银行申请打包贷款,在货物装运后将汇票和单据交付议付行进行议付,提前收取货款,有利于资金的流通。
二、对进口人的好处
其次,对于进口人来说,通过设立信用证条款,买方可以很好的控制出口人的交货时间以及货物种类和数量,保证了收到的货物符合使用时令。同时开证只需要缴纳少量押金,大部分货款可等单据到达后再行支付,从而避免了资金的占用。
三、对银行的好处
另外,对银行来说,开证行贷出的只是信用,在对出口人交来的汇票进行偿付时,已掌握了具有物权凭证的单据,不用承担太大风险,便可获得收益。此外,通过信用证业务,可带动其他客户往来,增加其他业务,为银行增加收益。
然而,信用证这一结算方式却不是完美无缺的。它虽然解决了买卖双方信用不足的问题,但同时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一、信用证本身操作程序的复杂性。
相对汇付、托收等结算方式来说,信用证业务开证费用相对较高。在中国,信用证开立的一般手续费约为0.15%,超过三个月的远期信用证,每增加30天还要增加约0.25%的手续费,对于规模较小,资产实力不是特别雄厚的小型企业来说,是一个不小的负担。
另外,绍兴外管局一项研究表示,“从2008年第四季度到2009年第一季度,绍兴地区拒付率最高到达48%”、“出口信用证这一传统信用,有被颠覆的风险”。因此,为使交易的顺利进行,以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交易,不仅要求银行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同时对买卖双方的专业要求都比较高,出口人与进口人都应掌握一定的信用证相关知识,否则,信用证的拒付率会大大提高,从而会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
二、由信用证的特点而产生的弊端
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银行处理信用证时,只凭单据,不问货物,它只审查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是否履行付款责任。UCP600第5条规定:“银行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可能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履约。”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承担必须付款的责任,并且该付款是独立的,终局性的。同时,开证行仅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不能保证单据的质量、正确性和有效性。信用证的这一特点,便为受益人提交虚假单据或者发送不合格货物提供了可乘之机。尽管从理论上,进口人可根据买卖合同依靠法律手段要求出口人索赔,但实际上跨国争端往往很难解决。
三、进口商不合理设立信用证条款
信用证有时会成为不法商人行骗的工具。在开立信用证时,进口商本应严格依照买卖合同设立信用证条款,然而有些不法商人在开立信用证时,利用信用证“严格一致”的特点,可能设立一些难以实现的“软条款”, 如要求受益人提交难以得到的单据,从而使合同难以进行,受益人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信用证的出现,虽然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同时也带来一些不可避免的麻烦。在实际业务中,买卖双方应根据双方信用、贸易术语、运输单据等方面,正确的灵活的选用结算方式,力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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