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几种惩戒手段的辨析

2018-09-25 07:50董吉贺
中国德育 2018年10期
关键词:罚站体罚惩戒

董吉贺

惩戒在教育中遭遇困境已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追溯原因,不能不提及那些与之有关的概念,如体罚、变相体罚、心罚等。

应该说,反对体罚、变相体罚、心罚,是对儿童权利和人格尊严的保护,是教育的进步。但由于理论界对这些概念尚没有统一的、清晰的认识,以及在法律上缺乏明确的限定,使得教育者变得谨小慎微,想管又不敢管,“既然用了有可能违法,那还是不用吧”这种想法,恐怕是教育者在决定是否要惩戒学生时所持有的普遍心态,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惩戒手段在教育中的缺失或弱化。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体罚、变相体罚、心罚等教育手段进行辨析。

《现代汉语词典》对“体罚”的解释是:“用罚站、罚跪、打手心等方式来处罚儿童的错误教育方法。”这一说法仅仅就哪些是体罚作了简要的列举,并没有说清楚体罚的内涵。顾明远先生在其编撰的《教育大辞典》中认为,体罚是“以损伤人体为手段的处罚方法”,这一概念从性质上对体罚作了限定。按照这一概念,不管什么手段,只要损伤了身体,就是体罚。也可以这样说,教育手段可以是体罚的,也可以不是体罚的。比如,罚站十分钟,没有损伤身体,就不是体罚;如果罚站两个小时,对身体造成了损伤,就构成了体罚。此概念是依据处罚的后果来判断教育手段的性质,虽然是明确的,但对于教育者而言,是缺乏操作性的。教育部师范教育司于1999年编写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修养》一书,其中写到:“体罚,即对学生身体的惩罚。”那么我们可以根据此概念进行推理:指向身体的惩罚都可以认为是体罚,也就是说,一项处罚即使并不会对儿童的身体造成伤害,比如罚劳动,也是体罚。之所以进行这个推理,是因为笔者认为,体罚的外延如此之大是值得大家讨论和质疑的。

相对于前面对体罚的几种界定,笔者认为,由张行涛等人主编的《新世纪教师素养》一书对体罚的界定是比较清楚而中肯的:“体罚是指用直接殴打的方式来处罚未成年学生和儿童的错误的行为。其特点是直接殴打人身体的某个部位而使受殴打者遭受肉体痛苦,人格受到侮辱。”在这个概念中,对体罚的方式、后果都作了具体的说明,是一个操作性很强的定义。我们也可以这样认为:不管有没有对身体造成明显的损伤,只要采用了“殴打”的方式,就可以认为是体罚。反之,如果没有采用“殴打”的方式,就不是体罚。

也许马上会有人质疑,如果按照前面的说法,罚学生站两个小时,还算不算体罚了?这就涉及了变相体罚的问题。所谓变相体罚,是说在打人以外,一些惩戒方式达到某种程度时,对人的身体造成了损伤,比如超越一定限度的罚站、罚劳动、罚写作业等等。从道理上来讲,变相体罚无论如何隐藏、伪装,其实质都是体罚,但我们对这一说法必须保持警惕。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罚站、罚劳动等惩戒方式如果在一定限度以内使用,是不会对学生的身体造成损伤的。那么,什么叫“一定限度以内”呢?达到什么程度会对学生造成损伤呢?这是需要教育者在实践中予以量情把握,并进行规范的问题。就像医生开处方,其剂量应该有一个适当的范围,剂量不够或过大,都不是一个医生该做的事。医生的专业水准和职业道德只能允许医生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处方。也就是说,“一定限度以内”是掌握在教育者手中的技术性活动,它需要教育者根据经验,找到一个适当的范围,教育者的一切惩戒活动都应该在这个范围以内,用以规避不应该出现的随意行为。为了让这个限度有可操作、可依据的规范,适宜的做法是明确一种或几种可供选择的惩戒方式,并将其运用的对象制度化,或纳入教师专业标准之中。所以,这类惩戒方式应该与体罚相区别,那些超越适用范围对学生身体造成损伤的惩戒,在形式上属于操作不当或技术上的误用。

接下来再说心罚。有学者给出了这样的定义:“所谓心罚,就是刺伤学生的自尊心,侮辱他们的人格,损伤他们的自信心,破坏他们的情感,歧视他们,轻谩他们,也就是对学生心灵的打击与摧残。”的确,在教育实践中,有些教育者区分不清教育的与非教育的手段,采取人身攻击的方法,对学生进行谩骂、讥笑、挖苦、孤立,甚至是羞辱、折磨等等,从而对学生的心理造成伤害,让教育走向相反的方向。但问题是,以心罚对这类现象进行概括,显然是不妥的。一种直接的理解是,心罚就是心理惩罚,可事实上,它的外延很容易被夸大、误解。试问:有哪一种惩戒手段不会触及儿童的心理呢?肯定的说,如果不触动儿童的心理,不管什么样的手段,都不会起到教育的作用。既然所有的惩戒手段都是通过儿童的心理发生作用的,那就極可能使一部分不明真相的人因为否定心罚,把一些正确的惩戒手段一块给否定了。所以,“心罚”一词并不能对我们所反对的东西进行准确的、恰当的概括。正确的做法是,在心罚尚未取得教育界的一致认可之前,我们尽量不要使用“心罚”的概念。

希望笔者对上述体罚、变相体罚、心罚概念的反思和初步梳理,能够引起大家的思考和教育理论界的注意,继而逐步明确其内涵,使其不再似是而非。当然,缘于惩戒手段的复杂性,我们也不可能将那些可用的、不可用的惩戒手段以清单的方式一一列出,这是不现实的。但我们确定的是,我们所保护的是儿童的人格尊严和身体的健康,所反对的是以侮辱的方式打击儿童的自尊心和侵害儿童身体的行为,这应该是所有教育者共同遵守的准则。

责任编辑|李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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