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 构建协调有效治理体制

2018-09-22 03:25卫群
中国有色金属 2018年18期
关键词:经理层党的领导董事会

卫群|文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企党建工作会议上指出,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不动摇,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在新形势下,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好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就是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国有企业应立足实际,主动做好党组织融入法人治理结构的谋篇布局,积极探索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有机统一的实现途径,助力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

当前国有企业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国有企业党组织建设不仅肩负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政治基础的职责,更担负着促进国有企业平稳、健康、快速发展,实现国有资本做优做强做大的重任。在新形势下,如何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作用,积极探索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有机融合,结合企业实际推进公司治理体制机制创新,从而助推国有企业提升竞争力,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是一项需要我们着重关注和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

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作用

2016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企党建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国有企业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不动摇,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国有企业贯彻执行。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好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在这里,一个值得充分思考的问题,就是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如何充分有效地实现内嵌。习总书记指出,明确党组织在国有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方式,使党组织发挥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对于国有企业的决策程序,要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即重大经营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经理层作出决策。

党组织研究讨论重大事项作为前置程序,首先是企业党委对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事项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在企业党委会上党委书记组织围绕重大事项进行讨论研究,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上有效集中意见,形成党委的意见和建议。最后,党委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董事会、经理层依法定程序做出决定。通过党组织研究讨论的“前置程序”,可以保证党组织对董事会、经理层重大决策的有效监督,使其必须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符合党纪国法的规定,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

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中发挥作用需进一步强化

党中央对于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做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和部署,党中央的文件一直强调党组织在国有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并对国有企业中党组织的职责和地位进行了规定,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中发挥的作用和重要性也日益凸显。但是,对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在国家部委层面还缺少具体可行的操作实施性质的文件,表现为“纲领性制度多,程序性制度少,原则性要求多,操作性要求少”。这使得一些国有企业的党组织在面对政策文件时感到无所适从,落实到具体操作执行层面无实践经验可循。同时,各家企业对于“前置程序”制度的理解存在偏差,认识不尽相同,采取的具体措施千差万别,导致党组织“前置程序”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没有与企业实际情况有机结合,党组织只是在形式上“嵌入”了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没有在实质上完全“融入”其中,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破解“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有机融合”这一难题还需良方。

完善国有企业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效融合的思考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两个“一以贯之”重要思想,紧紧围绕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的根本要求,做好党组织融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谋篇布局,促进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效融合。

一是做好治理体制机制建设,建立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明确企业党组织与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等治理主体各自职责权限,理清各治理主体的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处理好党组织“前置程序”制度与其他治理主体工作程序的关系,同时注意党组织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工作衔接程序。在基本制度层面,进一步修改完善党组织、董事会、总经理工作规则、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等基本制度,明确党组织在决策、督导、落实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保障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落到实处;明确各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处理好相互关系,做到无缝衔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在具体制度层面,应全面梳理已有各项制度,修订完善关于战略规划、投资决策、生产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目的是将党组织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具体方式与工作程序进行充实和补充,确保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覆盖到企业经营管理、改革发展的主要领域和关键环节。

二是探索党组织融入法人治理结构的组织形式。在企业集团总部,尝试将党委(党组)和董事会的相关职能进行有效整合,一方面是把服务支撑集团党委(党组)、董事会日常工作进行合并,强化工作协同;另一方面是把党委(党组)、董事会决策执行的督查督办职能进行整合,形成工作闭环。这种部门职能设置,不仅使综合协调能力强化,实现党组织与董事会程序的紧密衔接、决策的有效对接、运转的高效协同,消除了信息的滞后和不对称现象,使企业决策效率大幅提高,而且有助于组织执行能力强化,集服务党委(党组)与董事会决策、承办党委(党组)与董事会决议、承担重大事项督办职能于一体,决策执行效率有望实现变革。

三是构建加强党的领导与规范公司治理有机结合的企业治理体系。在集团公司层面,明确由党委(党组)与董事会职能部门,统一指导、统筹推进集团系统企业加强党的领导、完善公司治理两项工作,形成一部门牵头抓总,协调人力资源、党群等部门按分工协同抓党的建设,协调企业管理等业务部门协同抓公司治理的工作格局,把党的领导、公司治理两项工作形成聚合力。在分子公司层面,按照“四同步、四对接”要求,在二级企业全面推行党委书记与董事长“一肩挑”、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设立专职副书记抓党建等工作。结合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情况,重新界定分子公司党政职能,根据股权特点,逐步推进上市公司、独资、控股企业董事会建设与治理结构完善,促进加强党的领导与规范公司治理有机结合。

四是促进党管干部原则与治理主体依法用人协调一致。始终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是实现党对国有企业领导的根本保证。理顺“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选人用人权”两者关系,促进二者有机融合,既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不动摇、不走样、不落空,又要充分调动治理主体依规选人和按需用人的积极性,促进党组织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对领导干部的管理权与治理主体的依法用人决策权有机融合、协调一致。国有企业党组织要严格按照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20字要求,突出选人用人政治标准,把忠诚干净担当的优秀干部选出来,安排到合适的岗位用起来。在重要人选决策前,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必须事先沟通、达成共识,从而使干部任免等重要决策事项纳入制度轨道、受到制度约束,使党组织与其他治理主体在选人用人问题上同心合力、依规合法。同时,还应注意界定清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晋升过程中企业党组织与其他治理的权责界限。(注:本文观点属业务探讨,不代表任何单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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