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的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与此同时高净值客户群也表现出了快速扩大态势,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家族财富传承以及管理市场基础的形成。大量调查结果显示,在财富的传承与管理中家族信托具有很显著的优势。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阶段和环境与国外相比具有明显的差异。国外一些发展相对成熟的家族信托可以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为客户提供特定化的服务,一般信托财产通常包括了股权、房屋等。由于我国在家族信托方面起步较晚,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存在着一些限制,导致家族信托发展较为缓慢,国内家族信托目前还处于发展初期。本文主要对当前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与设立现状进行分析,总结其中面临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大力推动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不仅能够填补当前我国信托业务的空白,而且对我国信托业的转型发展也具有重要价值,通过本文的研究以期能对我国家族信托的快速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关键词家族信托;现状与问题;设立
家族企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其健康稳定的发展对于我国现在化建设具有重要价值。在我国,家族企业主是高净值群体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当前我国家族财富的传承与家族企业的传承还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性,这也使得家族企业涉及的传承问题越来越突出。在高净值群体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下,许多家族企业在传承方面具有非常的需求,因此对家族信托进行深入的研究不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也具有一定的理论学术价值。国外一些发展相对成熟的家族信托可以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为客户提供特定化的服务,一般信托财产通常包括了股权、房屋等。由于我国在家族信托方面起步较晚,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存在着一些限制,导致家族信托发展较为缓慢,国内家族信托目前还处于发展初期。本文主要对当前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与设立现状进行分析,总结其中面临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大力推动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不仅能够填补当前我国信托业务的空白,而且对我国信托业的转型发展也具有重要价值。
1我国家族信托设立模式现状
1.1离岸模式先行时期
由于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经济发展起步早,一部分居民的积累了较多的财富,因此这两个地区富裕人士开始专注于财富的规划,家族信托行业抓住了发展的契机,信托制度也较早的发展起来。我国大陆由于经济发展起步较晚,富裕人士数量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出现较大规模的增长,因此大陆的信托产品出现的较晚,信托制度也不完善。因此大陆部分富裕人士的家族信托一般通过离岸信托办理。由于吴亚军先前办理了家族信托,主要方式是离岸办理,因此龙湖地产在2012年董事会主席离婚案后,股票价格保持持续稳定。
1.2在岸模式的发展
由于离岸信托依据的是信托设立地的法律,而受托对象一般也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这些国外机构遵循的法律和我国内地法律并无联系。
而离岸信托机构一般只会受理具有庞大资产的家族,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庞大资产的家族通常情况下会把财产布局全球,只有这类人群才会有离岸信托的业务需求。由于对国内更加熟悉环境,因此高净值人士一般选择内地的家族信托机构。此外,在岸模式的委托,委托人能偶随时随地了解家族信托状况,有的还能更改部分信托财产的支配权。因此,不少资产分布较广的高净值人士,会针对资产分布的情况,采取离岸家族信托或者在岸家族信托。比如境內境外均有资产分布的人士,会选择境内的资产进行在岸家族信托,而境外的资产则选择离岸家族信托。我国的家族信托也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快速成熟起来,发展的方向也以在岸家族信托为主。
1.2.1信托公司推出的运作模式
大陆地区的第一单家族信托在2013年产生,是以平安信托公司为受托人,受托产品为纯资金5000万元。委托人为了拥有更主动的财产控制权,信托约定委托人能够在特定的条件下,撤销信托。对于财产的管理权,则有委托人和平安银行共同管理,信托时间为50年。为了保障委托人对资产的掌控权,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应当有权对信托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受托人应该向委托人提供方便,并向委托人汇报家族信托的具体运作情况。由于家族信托一般涉及到庞大的资产管理与较长的管理时间,因此,委托人可以根据需求情况,向信托公司提出更改信托资产的管理模式,同样,如果信托公司或机构需要变更资产管理方式,需要经过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同意才能办理。信托公司有权利按照委托人的意见、目的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对受益人进行变更,也可以有根据的进行受益份额或者条件的变更。由于家族信托涉及的受益人数量不等,信托可能会造成家族成员出现较大的矛盾。因此信托可以约定,受益人在损害其他受益人时,收益权应当被剥夺。由于受益人的不同层次、多样性需求,利益的分配方式需要满足个性化的需求,因此分配方式可以选择定期或不定期分配、一次性分配等。个性化的分配方式能够使受益人更好的享受家族信托带来的受益。
1.2.2私人银行推出的运作模式
由于银行一般综合实力较强,信誉可靠,因此银行家族信托业务更受欢迎。在西方国家,一般由银行来完成家族信托业务,并且通过家族信托,银行也能赢取丰厚的收入。比如,我国的招商银行,其在2007年推出的私人银行业务其实就近似于信托业务,之后私人银行业务在全国重要经济区域获得了较快发展。随后,招商银行利用私人银行,获取了4400亿元的资产信托,高净值客户数量超过2万人。
1.2.3私人银行与信托公司联合推出的运作模式
通常情况况下,银行和信托公司一起经营家族信托产品,可以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提升产品的吸引力。比如北京银行与北京信托合作经营的“家业恒昌”家族信托业务,它是只经营资金管理的信托产品。该产品的主要特点是,以财富保值、增值、传承为宗旨,一般多于5年的合同期,中途不能取消信托。
由于私人银行的服务质量更高,资源更丰富,受益人能够享受更多优质的条件,比如受益人可以享受参加各种社交服务,参加培训活动。部分服务还有助于受益人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以及塑造健全的人格等。有的信托业务还会涉及到为受益人计划子女的出国留学、移民等,甚至还会根据受托人的需求,制作良好的资产运作方案,提供个性化的信托服务。
1.2.4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合作推出的运作模式
保险与信托联合运营的模式一般不常见,中信信托和信诚人寿联合推出的信托业务可以说是首例。“托富未来”是他们联合推出的家族信托,该产品结合了保险与信托服务,也是保险应用到信托的首例尝试。
2我国家族信托设立的问题分析
由于我国家族信托业务还没有形成规范化的行业,在现行法律和市场的大环境下,家族信托的发展还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本文将从家族信托环境、委托人、受托人三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与研究。
2.1与委托人相关的制约因素
第一,国内的一些高净值人士还没有形成通过设立家族信托方式来处置家族财产的意识。信托制度由英国的USE制度演变而来,是封建社会君主与教徒、教会斗争的产物,最初是英国法律、教徒遵循和信奉的原则,但是在我国,由于“亲缘”文化盛行,“受托人”的概念没有形成。我国的信托业务一般只涉及到金融业务,并且涉及的金融业务在2015年已经达到了16万亿多元,可见其发展的速度之快。但是除了金融业务,其他的信托业务比如制度安排、功能发挥等,比较少见,因此整體来看,我国的家族信托业务发展尚处在初级阶段。其次,家族信托委托人传统观念强,仍然以信托的理财能力强弱选择信托业务。但是家族信托的三大业务都是同等重要的,而理财能力的高低只是家族信托中财富增值的一个方面,另外,财富的保值与传承对于委托人也是非常重要的项目。因此发挥家族信托的功能需要不断提高委托人的财富传承、保值意识。最后,家族信托业务缺乏对家族事务的管理规划。不少委托人只注重财富管理,没有意识到家族事务管理的重要性,其实与财富管理相比,事务管理更重要。事务管理一般涉及到财富传承、财富分配、子女教育发展等关系到家族兴衰的方面。相对国外的家族信托业务,我国的家族信托以财富管理为主,而国外的家族信托,财富管理只有25%的比重。
2.2对受托人的制约因素
首先,我国的家族信托业务涉及方面较窄。目前,国内家族信托产品抵御风险能力较差,个性化服务不健全,主要就是满足客户资金信托需求为最终目标,没有建立完善的信托服务系统,很难满足不同高净值客户的业务需求。但是现阶段家族信托委托人逐渐意识到财富保值,家族事务管理的重要性,受托人提供的服务越来越难以满足实际的需要。
其次,家族信托服务不够专业,创新能力差。虽然信托行业已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但是在事务管理、创新信托产品方面离委托人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产品主要构成还是以金融管理为主。同时,家族信托缺乏外部监督。比如欧美国家为了保护委托人的财富安全与保障预期目标的实现,专门设立了信托监察制度,从而依托制度监督、约束受托人。为了保障委托人的正当利益,我国根据《信托法》设立了监察人,但这只局限于公益信托业务中,对家族信托则没有。由于我国相关法律与制度没有涉及到家族信托的监察人制度,因此委托人在与信托公司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重增加第三方监察人约定,从而能够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犯。对于委托企业而言,设立监察人也能表现自身诚意。
2.3家族信托环境的不完善
家族信托环境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信托登记活动由于信托登记制度没有建立变得难以操作。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进行信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登记手续,没有办理手续,应当补办。如果没有补办,信托就失去法律保护。例如,房产、股权等进行家族信托时,需要办理信托登记才能进行信托,但是我国的信托登记制度没有完善、建立,以信托为由进行过户登记变得不具有操作性。所以,办理过户手续一定会阻碍需要办理财产登记的家族信托,这就严重阻碍了家族信托业务的正常发展。因此,我国的信托法律效力受到很大的影响,家族信托业务开展也难以顺利进行。
第二,家族信托由于遗产税尚未实施,优势难以发挥。由于国外的遗产税税率较高,家族信托的产生就是为了帮助委托者减轻过多的遗产税负担。但是我国税收制度还不够完善,没能帮助家族信托较好实现税务筹划的功能。此外,我国的税收体制容易在信托设立过程中产生重复征税的问题。因此,高净值人群由于较高的税收,取消了家族信托的计划。
第三,家族信托的信息容易泄露,客户设立家族信托的积极性受到打击。但是我国信托法的原则是登记生效,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信托财产不受法律保护,信托的法律效力也很低。这是因为,信托的有效性需要以公开为前提,以免该信托没有侵犯到其他人的正当利益。在某种程度上,信托成立之前就需要公布计划。最终信托的公开性决定了高净值人群难以掩盖信托的隐秘性,因此他们难以积极成立家族信托。
第四,我国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影响了信托财产运用。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高净值人群的数量在不断增长。而且部分还拥有海内外巨额资产。这就造成了高净值人群成立统一的家族信托,管理海内外资产难以进行。现阶段,国内的家族信托仅仅能够涉足到客户的境内资产,如果信托境外资产,需要成立新的信托。因而,对在全球布局的高净值人士而言,在国内设立家族信托存在一定的不便,这也对我国的家族信托业务发展造成了较大困难。
3家族信托设立典型案例分析
3.1遗嘱信托案例——沈殿霞家族信托
香港艺人沈殿霞经过多年打拼,积累了较多财富,其中包括贵金属等首饰饰品,所有资产净值高达1亿港币,但晚年不幸罹患肝癌。其女儿郑欣宜时年刚满20岁,尚不具备管理高额资产的经验和能力,不利于财富的保全和增值。因此,沈殿霞将其资产以遗嘱形式设立了家族信托,将其女儿设定为受益人,并由女儿的生父及亲属担任家族信托保护人。遗嘱信托规定了女儿郑欣宜在结婚后能够领取一定比例的资金,这样就能避免郑欣宜因为消费不当而产生资产枯竭的情况。并且,资产使用的时候必须得到保护人的同意,防范了别有用心之人谋取郑欣宜的资产,较好地保障了其未来的生活。
通过艺人沈殿霞的信托的实例,用家族信托来安排自己的遗产的方式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其实,在英美国等发达国家,早就开始流行遗嘱信托。富人非常钟爱遗嘱信托,主要的原因是遗嘱信托能够根据家族意愿进行财产分配,避免家族内部争夺财产的行为。遗嘱信托能够延伸委托人的意愿,做到合理规划遗产的利用,用专业的知识和理财理帮助遗产继承人来规划遗产分配;防止多个继承人之间争夺遗产和完善了旧时的继承事务处理中的不够全面的地方。并且,遗嘱信托能够规划遗产的运作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遗产的保值增值,能够为后人留下更多的财产。
3.2离岸股权家族信托案例——潘石屹、张欣家族信托
SOHO中国公司为了能够在海外市场上市,在2002年了构建了红筹架构。潘石屹和张欣两人利用自己的私人公司掌控了SOHO中国(Cayman)的所有股权;接着,SOOH中国(Cayman)创建了多达7家的BVI公司,掌控了其国内7家地产的项目公司。其中潘石屹利用Boyce(BVI)掌握SOHO中国(开曼)接近的47.39%股权,同时,张欣利用Capevale(BV1)掌握了SOHO中国(Cayman)接近47.39%股权,夫妻两人的股权加起来接近94.78%之多,与此同时,潘石屹和张欣各自占有对于SOHO中国(Cayman)同等的股权比例。到了2005年11月14日,潘石屹将他在Boyce(BVI)的所用的股份以赠送的形式全部转让给了妻子张欣。
潘石屹、张欣的家族信托属于比较典型的家族信托,从中可以看出,设立离岸家族信托的优点有以下三方面:第一,离岸地能够给家族信托提供安稳但又相对灵活的立法保证。离岸地的信托法差不多都来自英国颁布的普通法,有时候英国的普通法以及相关的衡平法的普通原则都可以当做一些离岸地法律里的可采取的补充。除了成文的信托立法的情况,大部分的离岸家族信托还颁布了《受托人法》与《反欺诈法》的法律条文,给存续期提出了有关的法律法规,比如开曼群岛,它们的《永续法》早就开始将传统的反永久权的促使实施了发展。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在运用了信托后,总的不能多余150年,不过一般在慈善信托、专属信托中,信托的存续期一般没有明确的限制,就代表可以一直存在。第二,离岸地给家族信托提供了完善的司法的保障。有些离岸地到目前为止,仍然是宗主国的归属地,但绝大多数都具备完善而独立的司法权利,能为家族信托提供较好的司法保护。第三,离岸地为家族信托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为民营企业搭建便利的投资通道并回避汇率风险,也为家族企业海外上市提供了灵活的信托架构。我国家族信托要借鉴离岸信托模式,改善国内信托环境,实现自身发展。
4我国家族信托设立的对策分析
4.1基于委托人角度
提升投资者教育与理念的宣传。我国想要涉及家族信托最重要的一步就是要提高投资者的教育知识。信托机构不仅要深入的了解清楚已有的客户的需求,还要给不同的客户设计不同类型的信托产品,以此来达到所有客户的不同需求。真正的让投资者可以信任信托机构。由于家族信托在中国发展的时间不长,投资者缺少对家族信任这一行业的了解,因此需要对投资者贯彻教育的观念。由于现在高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导致了以前如线下投资等的传统模式会造成很高的教育成本。所以信托机构可以利用互联网把宣传搞起来,例如利用手机APP、微信推广等方法对投资者进行教育。让家族信托可以利用在线的教育,在线的课程来进行对投资者的教育。这样的方法更有针对性、更灵活,能够与时俱进,按照客户的不同需求采取调整。通过不断满足客户的需求,及时响应客户的需求,也可以节省家族信托的宣传成本。
4.2基于受托人角度
(1)加强家族信托的队伍发展。可以发现当前信托公司的整体水平有待加强。换句话说,就是要加强家族信托的队伍发展。我国国内的家族信托公司正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其资产配置能力和专项服务能力仍然有所欠缺,造成在有些财富管理内容方面无法凸显正常的水平。当前泛资产管理的发展形势越来越明朗,家族信托也面临着更大的竞争压力。对于信托公司的管理团队而言,需要针对内部员工不断加强培训,学习积累专业知识,构建专业化程度较高的人才队伍,并努力培养复合型人才,满足日益增长的客户需求。
(2)积极创新,丰富家族信托发展模式。中信信托与信诚人寿合作于2015年5月发布出一款保险信托,产品利用保险的杠杆作用,让客户只花两三百万元就能够购入超过五百万元的赔偿金额。它在达到了家族信托与保险服务在财富继承中完美结合的同时它也大大降低了家庭信托的门槛。虽然这个创新产品现在只是还在推广期,不过对于中国这个在家庭信托方面还没有起步的现状来说,已经是提供了一个非常有发展潜力的设计理念,保险信托合为一体,变成了一种综合性的定制产品,经过一次性的变更保险索赔付款,同时利用索赔来解决危机。经过专业信托的管理,保障资产能够保值和增值的同时还能让信托公司按照自己的想法对其合理的分配,也可以避免因索赔引起的财产纠纷。在大型资本管理的背景下,信托公司面临着开拓新的业务渠道和拓展整体信托基金规模的问题,信托公司与保险公司的结合增加了保险的附加值。新的资金注入信托公司,有助于信托公司的自动管理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
4.3基于家族信托发展环境角度
(1)完善法律法规建设。针对家族信托发展环境,相关部门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设,并从政策上落实完善。可以这样说,家族信托的正常健康发展,离不开健全完善的法律规章制度。对于政府有关机构而言,首先,需要大力改善信托的登记体制。按照家族信托在国外的发展经验来说,完备了信托登记体制,能够完全发挥出家族信托的功能。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现在的《信托法》,只有第十条的规定与登记体制相关,再也没有别的關于信托登记的补充以及细化的规定,导致登记程序、登记机关得不到正确的指导,使得中国的信托登记变成了名存实亡的表面式的规定。所以,应该完善登记制度的相关内容,确定受托资产可加入的范畴,保障纳入资产的独立性。让信托登记制度能够展现它其真正的能力。信托登记制度可以显示其真实能力。采用信托登记制度,确定家庭信托制度中受托人和受托人的义务,使双方的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完善税收制度。目前,我国国内的家族信托产品和家族信托业务没有一套完整的税收体制,对家族信托采用的是和其他经济行业一样的税收制度。另外,我国目前对于遗产税征收的情况还不明了,及时有关的遗产税征收问题早就被提出来了,但是关于遗产税征收比例应该是多少,信托财产这个是否归属在遗产税征收的范畴内现在还不能够知晓,因此造成了很多高净值的人士对家族信托仅仅抱有观望的态度,这个同样障碍了家族信托在国内的发展。所以,在此希望国内早点确定以受益人作为纳税的主体,政府能够早点出台一些相关的政策,做到防止重复征税的情况,才能让家族信托在国内得到更好的发展。
(2)加强对家族信托的监管。必须落实好对于家族信托的监管。当前银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至今未制定统一有效的政策制度,虽然这些监管机构的高层领导在一些讲话中表达了对家族信托业务发展的肯定与支持,但从实际落实来看,仍存在一定差距。由此可见,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必须依托于完善的政策体系。
总的来说,当前国内家族信托业务发展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与传统信托公司而言,家族信托公司的发展规模,客户需求,利润收入和客户口碑等,水平依然较低。然而我们可以发现,家族信托是传统信托公司业务转型的关键突破口,在未来一定会得到更广阔的发展,这符合当前资产管理发展背景。另一方面,我国高净值人群数量不断提升,民众对家族财务管理的市场需求也在进一步扩张,这对于家族信托公司而言,正是发展的良好机遇。有关各方有必要加强体系建设,促进投资专业水平的提升,给家族信托的未来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郭夏.国内家族信托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7(31):103-104
[2]李博.家族信托模式研究[D].开封:河南大学,2016.
[3]马秋萍.家族信托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6.
[4]王瑞君.我国家族信托制约因素与相关对策[J].银行家,2016(10):126-127.
[5]刁峰.基于制度视角的我国家族信托发展动因、制约因素及对策分析[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6.
[6]薛贝妮,刘沛佩.我国家族信托的探索与实践[J].现代管理科学,2016(8):81-83.
[7]韩良.家族信托法理与案例精析[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178-235
[8]贾丽杰.关于家族信托发展路径的探讨[J].西南金融,2015(8):47-49
[9]王婷婷,张欢.中国式家族信托业务市场的开拓与发展[J].金融市场研究,2015(9):76-81.
[10]邬京京.中国家族信托财富管理模式研究[D].宁波:宁波大学,2015.
[11]袁吉伟.生命周期、财富传承与家族信托—长期视角下得家族财富发展研究[J].内蒙古金融研究,2013(10).
[12]姚亚菊.家族信托浅析[[J].时代金融,2013(6).
[13]吴国平.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43-52.
[14]郭维斌.我国家族企业发展制约因素与对策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1.
[15]曾向东.中国家族企业发展研究[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9.
[16]Hong-le ZHANG. Analysis on the Obstacles of the Development of Trust in China[C].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Proceedings of 2016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Education, Training and Management,2016.
[17]Sue Tappenden. The Family Trust In New Zealand and the Claims of‘Unwelcome Beneficiaries[J]. Journal of Politics and Law,2009,2(4)
作者简介:李繁(1977—),男,内蒙古呼和浩特人,宁波大红鹰学院副教授、碩士,研究方向:企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