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凌 李忠诚
摘 要:本文以“打基础、保基本,减负担、提质量,留空间、促发展”的修订思路为主线,阐述了《北京市初中升学体育考试过程性考核方案(2018年修订)》修订的政策依据、目标导向和主要变化,详细解读了北京市新的考核方案。
关键词:北京中考体育;过程性考核;方案解读
中图分类号:G633.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410(2018)06-0004-04
《北京市初中升学体育考试过程性考核方案(2018年修订)》已经向社会公开发布,自2018年9月1日起,北京市新升入初一年级的学生将按照新要求参加考核。本文从研制过程、思路和内容标准等方面对《新方案》进行解读。
一、体育考试过程性考核的由来
北京市初中毕業升学体育考试(以下简称“中考体育”)从1994年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通道,并坚持实施至今。在2010年之前,中考体育满分为30分,考试采用现场统一测试的方式进行。
2007年,为应对青少年体质持续下降的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明确要求:“全面组织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并逐步加大体育成绩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中考成绩中的分量。”对已经全面组织实施中考体育的北京来讲,工作的重点自然放在增加考试分数上。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要求“增加北京市初中学生毕业升学考试中的体育考试成绩权重”。
2009年,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第10次书记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自2010年起,中考体育由原来的30分增加为40分,计入学生升学考试总分。其中,增加的10分为过程性考核成绩。根据市教委的要求,北京教科院基教研中心体育教研室牵头研制了《北京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过程性考核方案》。
考试的功能不仅仅是评价、选拔,只为升学服务,更重要的是测试学生的学业水平,为改进教学服务。考核的结果既反映学生学习的程度,又反映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水平。特别是中考体育过程性考核,其制度设计的初衷就是要改变终结性评价的弊端,通过对学生日常学习态度、锻炼效果和技能达成情况的持续关注,达到以考促教、以考促学的目的。从教学管理的角度看,过程性考核可以规范体育教师的教学行为,确保《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的有效实施,提高体育课堂教学质量;从学生发展的角度看,在学习过程中持续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评价,可以引导和督促学生积极参加体育课和课外体育锻炼,有利于改善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
北京市中考体育过程性考核工作已经实施9年,基本实现了制度设计的初衷,对规范一线体育教师的教学行为,提高初中体育教学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研制组在修订过程中进行了认真研究。
二、《新方案》的修订思路
2015年底,北京市启动《新方案》修订工作,历时两年半。研制小组全面调研、梳理了原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学习了近几年来国家和北京市对学校体育工作,尤其是体育与健康课程改革工作做出的决策部署,在广泛调研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完成了修订任务。
修订工作基于原方案实施中发生的问题和当前学校体育工作的政策要求,确定了“打基础、保基本,减负担、提质量,留空间、促发展”的工作思路。
(一)打基础、保基本
初中学段在12年的基础教育体系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精力旺盛、身心变化大、可塑性强,适宜的运动对他们的成长非常重要。体育对青少年的教育和影响,特别是在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在国家法律法规层面,反复强调要为青少年在校的体育锻炼提供时间、场地等基础性保障,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从国家近几年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政策要求看,打基础、保基本依然是目前学校体育的重点任务之一。“《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是国家学校教育工作的基础性指导文件和教育质量基本标准[1]”,这是教育部2014年对《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定位;《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2011年版)》把“基础性”作为体育与健康学科的课程特点之一,强调“学习内容的基础性”“为学生终身参加体育锻炼奠定基础”“为学生终身体育学习和健康生活奠定良好的基础”。《新方案》在修订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体育的“基础性”定位和特点。
1.把体质健康水平纳入考核指标
目前,《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在学校体育工作中的作用非常重要,无法替代。自2003年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制度建立以来,国家越来越重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作用。教育部明确要求,“各地要将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纳入教育现代化指标体系,作为考试制度建设和改革的重要内容[2]”;北京市提出“到2020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体质健康合格率达到98%,基础教育阶段学生优秀率达到15%以上[3]”;“到2030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优秀率在25%以上[4]”。政策的生命在于落实,把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纳入中考体育过程性考核就是对国家政策的落实,对实现工作目标的追求。
2.继续把体育课出勤率作为考核指标
参与是提高的前提,体育作为一门“以身体练习为主要手段”的课程,参与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把体育课出勤率作为考核指标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从体育课时难以开足开齐出发,加强管理。从全国范围来看,体育课时不能有效保证是一个普遍问题。各种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文件也反复重申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由于“社会和学校存在重智育、轻体育的倾向,学生课业负担过重,休息和锻炼时间严重不足[5]”;“对学校体育重要性认识不足、体育课和课外活动时间不能保证[6]”;“严格执行国家体育课时规定,保证开足开好体育课[7]”;“开足开齐,保质保量上好体育课[8]”;“各级各类学校要开足开好体育课程,严禁削减、挤占体育课时[9]”。体育作为国家课程,面临的问题可想而知。各级政府也把保证课时作为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抓手,反复强调。二是从学生的视角考虑,引导学生积极上好每一节体育课。三是从保证考试公平的角度,尽可能选择量化的评价指标。
3.依据国家审定教材内容和学校场地、师资情况确定考核内容
教材是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的基本依据。为加强对全国教材工作的指导和统筹,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教材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2017年7月,国务院成立了国家教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部教材局。另外,近两年,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均对中小学体育器材目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因此,我们依据“内容进教材、器材进目录”的教学实施要求,把中小学校广泛开展的田径、体操、武术和球类确定为考核内容,以保证基本内容的教学质量。
(二)减负担、提质量
自2010年中考体育增加过程性考核以来,关于初中学段体育教师工作负担重、学生考核压力大的说法就一直存在。从客观上分析,初三升学体育考试和过程性考核的存在,必然对教师日常工作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主观上看,考试就势必会给教师和学生带来一定的心理压力。为减轻教师和学生的负担,《新方案》在修订过程中,做出以下调整。
1.减少学期考核项目数量
《新方案》规定:“考核内容每学期不得少于2项,每学年不得少于4项。”与原方案相比,每学期考核内容的底限由4项减至2项,这一调整,从客观上减少了过程性考核工作中的事务性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教师和学生的心理压力。这样,既保证了学生在校期间能够接触和学习一定数量的运动项目,满足学生多样化的兴趣需求,又为学校和教师合理分配教学时间提供了可能。
2.整合考核内容与方式
《新方案》增加了“体质健康”的评价指标,但这一指标的增加对教师的工作量影响不大。首先,“体质健康”的分数评定依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测试成绩,总分评定等级(含附加分)为及格及以上者,即可获得1分(满分),不及格者得0分。评分方式简单、易行。其次,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测试与上报是每一所中小学每年必须开展的常规工作,无须重复测试。再其次,除耐久跑和50米两个项目外,《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测试项目均不作为考核内容出现。另外,学校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可以合理安排耐久跑和50米的考核时间,共享测试成绩,降低测试工作强度。
3.更加强化日常教学管理
日常体育教学管理对提高中小学体育课教学质量至关重要,向管理要质量是增加过程性考核的原因之一。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学生体能增强和技能掌握更不能采用临时抱佛脚的办法。北京市历来高度重视中小学体育课堂教学管理,要求中小学体育教学工作者要“关注常态教学、回归真实教学、实施有效教学”,在日常工作中下功夫。文件开头就明确要求:各区教委要高度重视,要严格按照“分层管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违规必究”的原则进行管理,切实做好任务分工,抓好工作落实,确保考核“公开、公正、公平”。提出:合理安排考核及教学内容,杜绝“以练代教、只练不教”的现象,确保体育考试和教学改革举措落在实处,提高体育教学质量。同时,强调:严格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和《北京市中小学体育与健康教学质量基本标准(试行)》的要求。而《北京市中小学体育与健康教学质量基本标准(试行)》是北京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精神,全面提升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程教学质量,专门制定的标准,是对体育课堂教学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北京市中小学体育教师开展课堂教学的基本行为规范和质量要求。
也就是说,考核项目的减少,考核内容的整合,并不意味着降低了教学要求,而是要根据北京市中小学体育课堂教学的相关要求,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时间,努力追求课堂教学效益的最大化,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身心健康。
(三)留空间、促发展
多年来,学校体育工作存在“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问题,如何形成“统而不死、放而不乱”的发展局面,是研制组反复考虑的问题。我们将这一问题的解决和“减负担、增效果”进行整合考虑,在考核内容的选择上,《新方案》只规定了考核运动项目的选择原则,对具体考核内容的选择不做统一要求。这样各区和学校在选择考核项目时就有了更多的自主权。以田径项目为例,耐久跑、100米、50米、投掷实心球、跳高和跳远6个项目的任何一项都可以连续3年(评分标准不同)作为考核内容,也可以每学期都选择不同的考核项目,3年内挑战5个甚至6个田径项目。如果各区把具体考核项目的选择权下放至学校,从理论上讲,全市每一所初中校都可以制定具有本校特色的考核方案。需要强调的是,无论选择哪个具体项目,都必须严格按照学生所在年级的评价标准进行评分。
这样一来,就为各区和学校留下了一定的自主空间,在完成选定的两类教学内容的基础上,他們可以根据自身的场地条件、学校传统、师资特点和区域定位,制定具有自身特点、更好地服务于自身发展的考核方案和教学计划。
三、《新方案》完善的其他内容
《新方案》对过程性考核工作实施以来的各种问题提出了细致、全面的解决办法,基本做到了依据充分、内容科学、操作规范,努力为考核结果公平提供制度保障。
(一)调整评价指标和分值
评价指标由原来的两个增加为三个。考核指标及分值如表1所示。
其中,“体质健康”为新增指标,分值比例为20%。新增指标凸显了学生体质健康的重要性,同时,表明过程性考核不仅关注学生体育课学习情况,也关注大课间和课外体育锻炼等校内体育活动的实际效果。
另外,学习态度(出勤率)的分值比例由原方案的50%下降至20%;学业水平的分值比例由50%增加至60%,分值比例结构调整的主要原因是提高考核结果的公平性,突出对运动技能学习结果的重视。
(二)重视球类项目的技术组合与应用
在具体项目考核标准中,球类项目的考核内容和标准调整较大。球类项目考核以督促学生掌握并运用技术为着眼点,调整后的内容强调了技术的组合与应用,增加了能够突出反映运动项目特点的评价内容。以足球为例,考核内容涵盖运球、射门以及运球接射门。考核内容如表2所示。
球类项目不但增加了考核内容,而且不同年级的技术要求不同,评价标准也呈现难度增加的趋势。
(三)降低体操考核内容的难度
体操对学生的身体素质要求较高,教学难度大,尤其是单杠和双杠项目。但体操在促进学生身心发展方面的作用是其他运动项目无法替代的。为促进体操教学的开展,《新方案》减少了成套动作中单个动作的数量,删除了难度较大的动作,如单杠取消了“骑撑挂膝后回环一周半接挂膝上(摆动上)”,这有效降低了考核难度;同时,压缩了成套动作的数量,使教学内容更加具体。
(四)细化学习态度考核标准
学习态度(出勤率)考核规定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规定了实际考核的学时数(51学时);第二,减少了等级划分,考核等级由原来的5个等级降低为4个等级;第三,明确了病假和事假的请假手续和记录规定。
(五)明确各种特殊情况的处理原则和要求
通过对残疾、伤病、外埠回京、中途转学等各类学生情况的分门别类和总结、梳理,《新方案》明确了过程性考核实施以来各种特殊情况的处理原则,规定了每一类学生考核成绩的评定方法和标准,确保考核过程中各类情况的处理有据可依。
(六)强化对考核工作的管理
《新方案》对区教委和学校工作提出了详细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职责。强调了区教委的监管责任和监管手段;要求学校宣讲、公示过程性考核方案,公示考核结果,接受学生监督。管理举措的落实,可以保证考核工作程序合理、结果公平。同时,可以促进日常教学质量的提高。
四、结束语
单从文字数量来看,与原方案比《新方案》增加了两千余字,但是,这绝不是文字的简单堆砌,而是在广泛调研,不断实验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集思广益的结果,是对原方案的改革与创新,是结果公平的不懈追求。希望《新方案》能为北京市初中体育教学改革带来新的推力,为广大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提供新的动能。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通知(教体艺〔2014〕5号)[S].2014.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教体艺〔2014〕3号)[S].2014.
[3][9]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52号)[S].2017.
[4]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健康北京2030”規划纲要》的通知(京发〔2017〕19号)[S].2017.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17〕7号)[S].2007.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S].2016.
[7]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京发〔2008〕6号)[S].2008.
[8]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校体育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34号)[S].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