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互联网金融业的兴起,市场对资金供需的要求已经超越了傳统金融渠道。相比传统金融渠道而言,互联网金融降低了融资交易成本,为传统金融体系带来了新的气息。但是互联网金融兴旺发展之时,频频发生的风险也使其处在风口浪尖,特别是业务、技术以及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风险,处理不当极易对我国的金融体系甚至国民经济安全造成巨大威胁。文章首先界定了互联网金融含义和特点,其次分析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种类,最后提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8)06-0113-02
随着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出现问题,跑路、倒闭情况频发。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互联网和金融的一些风险渐渐显露出来,如技术安全问题,法律规章制度滞后于现实问题,监管不到位等等。上述这些风险如不加以防范控制,就会阻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所以我们既要推进互联网金融发展,又要对风险加以防范,只有这样,互联网金融才能得到健康持续的发展。
一、 互联网金融的涵义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金融”,即互联网技术,特别是手机移动通信技术,实现金融的融资功能、支付功能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金融模式。顾名思义,其风险既有因其发生的业务而产生的不可控性、不确定性以及因此产生损失的可能性,又有互联网方面的技术的不确定性可能造成的损失等。它是一个传统金融行业和互联网行业有机结合起来的新兴发展的领域。互联网是金融参与者在通过互联网实现资源共享的基础上,使其成为一种新的参与形式。与传统金融行业相比,互联网金融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能迅速完成交易,而且空间更加广泛。特别是智能手机的普及,现在越来越多的人使用手机完成支付,尤其是现在很多老年人、农贸市场的人员、收垃圾的人员都在使用扫描完成交易、网上购物、网上转账等等,使客户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完成金融服务,越来越方便快捷;二是金融交易更加清晰明了。网络技术能够及时地反应交易消息,顾客能够在大多数时候查阅交易进程并且和对方即时沟通,能够促使相关的服务与贸易流程更为公开平等;三是线上交易成本较线下比较低。互联网科技使得金融交易的中间成本比较低,比如传统金融行业要设立金融网点,这样就增加了运营成本。而互联网金融只需几台电脑,在一般地方甚至是偏僻的地方,几名电脑操盘手就可以解决,特别是现在大城市的营业场所地租成本会很高,而互联网金融就没有这些高成本。
二、 互联网金融较传统金融的特有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金融”,它的风险不仅是互联网风险和金融风险的简单叠加,如果控制不好,会放大二者的风险之和。所以说互联网金融既有互联网的风险,又有传统金融的风险,还有二者叠加放大的风险。流动风险、信用风险和利率汇率风险,这些传统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同时也具备。以下主要就互联网特有的风险加以探析。
(一)网络安全方面存在的风险
网络安全方面存在的风险主要有:篡改网站、网站挂马、网络钓鱼及网站后台。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的科技发展为前提,互联网科技专业性比较强,需要大量的研发,投入资金非常大,所以有的企业图眼前利益,就把技术外包,没有自己的核心技术。这样就可能存在技术支持的风险问题。一些不法之人,就会在网页中插入不易被察觉的各类商务推广的黑链,篡改网站。或者在网页当中嵌进恶意链接或程序,盗取使用者的私人讯息,俗称挂马。网络诱惑,俗称钓鱼,使用比较多的形式是利用 QQ、微信或手机短信等,为使用者发送一个链接。有时接收人无意识,或被这些内容诱惑,就点击进入该链接网页,然后就会电脑手机中毒,或个人一些银行账户交易信息等被盗取外泄。网站后台存在被攻入风险,当网站后台出现漏洞被黑客攻入后,后台文件就可能被查阅、修改、上传、删除等。
(二)法律法规的缺失、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缺失所带来的风险
法律法规的缺失,无法可依;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缺失,没有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任不清,谁都管,又谁都不管。出了事情互相推诿,互联网金融就会乱象丛生,谁都想挣钱,坑蒙拐骗,不法之徒到处违法乱纪。没有法律法规约束,互联网金融是不能长远健康发展的。可见,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缺失风险主要有: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监管的缺失和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监管方式的缺失。现在传统金融行业的监管措施比较健全,但十分缺少互联网和金融有机结合的监管措施。与国外互联网金融相比较,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相应的法律法规都没有跟上。事实上,由于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兴事物,我国目前尚未形成配套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原有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需要。这样互联网金融出现的很多问题,明知道是违法,却无法可依,即处于无法可依的灰色地带,造成责任主体在互联网金融上的行为和后果无法准确判定,使得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增大。二是因各国在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标准也不统一,相关法律法规互相冲突而引起的法律风险。
(三)存在客户和机构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主体是互联网金融机构和客户依靠互联网作为交易平台,在虚拟世界进行交易。由于客户和服务者提供的信息都具有显著虚拟性,因此互联网金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一方面,客户为实现利益最大化可能存在刻意地将自己不利的信息隐藏起来,金融机构在选择服务对象时对于客户的资产情况、信用记录不清楚,从而影响金融机构作出合理的决策;另一方面,客户对于机构的运营能力和实际能力,在选择机构的时候,一些价钱相对较低的,但提供服务较差的互联网服务更能被客户所接受;相反,高质量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却因价格太高而被排挤,在某种意义上也体现了互联网金融的信息不对称性。
三、 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措施
(一)大力提高互联网金融技术的安全性
互联网信息科技支撑着互联网金融模式為人们提供便捷的高效服务,所以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成为首要问题。国家应当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完善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只有这样才能防范其中潜藏的技术风险:要在硬件上加强投入,提高计算机的性能,从而能够保证计算机高效可靠的运行;要在软件上,通过优化身份验证、安全密钥等运行程序措施,网络门户实现安全访问,避免不法使用者登录网站,还要对后台构建及专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主动去查找、试错、查找漏洞,防患于未然。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出现的漏洞,是比较严重的风险,应重点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加强:一是要增强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强度,此乃当务之急。持续建立健全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影子银行的负面效应减小,从而保证国内金融系统的平稳运作。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包括各类相关机构和业务活动)。国内的“影子银行”,主要是规避相关部门的监管。如人人贷,不受监管,资金流向隐蔽。二是要提高创建相关的部门规章和产业规范的速度。互联网金融的贸易往来是以互联网网络信息系统为基础而进行的,不同于传统行业的规章制度,传统的行业标准难以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有关工作。因而,应该加快创建相关的部门规章和产业规范监督管理制度,只有这样互联网金融业务才能有法律法规可依,有具体的操作规定,法律法规具体化,这样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才能得以巩固。
(三)积极推动行业自律的行为建设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国家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管理,但同时也需要良好的行业自律行为的建设。与硬性的政府监管、法律规定相比,良好的行业自律能够起到更持久、更深远的效果。在立法滞后的情况下,行业自律也是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一个有力补充。行业协会的成立,能建立行业内机构之间的联系,加强交流和沟通。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并互相监督,共同维护行业秩序。通过协会对全行业展开相关法律法规及风险防范等知识的学习教育,交流心得体会以改进相关制度规范。按照国际惯例,配合国际政策,建立一个和谐良性的行业环境。加强对从业人员技能及职业操守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及综合素质,降低或杜绝因操作失误或渎职问题引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
四、 结束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是适应当前信息时代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定会为推动金融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是金融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但是伴随着它所带来的风险更是不容忽视的问题,实现互联网金融利益的最大化,就要有效规避各种金融风险,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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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郑艳华,女,吉林长春人,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经济贸易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