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冬
摘 要:目前,我国电力行业中,窃电现象依然严重,并且随着窃电技术的发展使得用电监察中的反窃电工作开展难度越来越大。在损害国家、企业财产的同时,对供电企业的经济效益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扰乱了供用电秩序,影响安全用电。为此,需要严格依照相关法规,开展反窃电工作,全面而客观地分析存在的法律风险,改善供电企业的运营环境,采取可行的防范措施,维護好国家、企业等的合法权益,为我国新时期的电力事业走上健康持续发展的道路提供有利的保障。
关键词:反窃电管理;安全用电
一、实施背景
(一)依法反窃电工作是保护企业供用电设施设备的需要
电力设施正常运转是电网系统健康平稳运行的基础,安全、高效的电力输送需要完好的电力设施作为基础保障。国家电网和电力设施对负载有一定的规格,随意地嫁接电线等设施进行窃电,直接加大了电力设施的过电量,容易造成电力设施的老化和损害,现代电力设施本身就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如果电力设施遭受破坏,那么必然会影响电力的正常输送,导致大规模供电停止,人民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会遭到侵害,严重者会引发重大电力事故。特别是诸如“一线一地”的窃电方式,经常带来金属管线、生活用水的带电,给公共安全带来隐患,影响了社会公众的安全,
(二)依法反窃电工作是维护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
我们通常将供电电量与销售电量之间的差额称为线损,包括因电力固有的技术特性决定的传输过程中的电能损耗和盗窃电能原因导致的人为损耗。当前,企业经营环境复杂,社会矛盾比较突出,企业、居民经常以盗窃电能的方式来降低生产、生活成本,以致窃电现象比较严重。显然,窃电导致的电能损失放大了供电企业控制的线损值,影响了电力企业的经营业绩。有的窃电者通过的窃电量大,获取非法利益,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
(三)依法反窃电工作是提升用电监察人员素质,保证人身安全的需要
目前,电力系统基层供电服务人员综合素质普遍偏低,尤其是一些用电监察岗位人员年龄比较大,而且其专业技能并没有随着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更新,专业技能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发展,这就使他们在监察过程中很难发现一些多元化的隐蔽的窃电现象。有一些用电监察人员本身的综合素质较低,专业技能不扎实,导致其即便发现了窃电现象也无法找到有效的窃电证据,从而无法有效的从法律层面对窃电分子处罚与制裁。
二、应用过程
(一)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增强法律信心
1.行为的认定
《电力法》与《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对窃电行为作出了原则性的处罚规定,明确了窃电是盗窃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及《供电营业规则》第九章第一百零一条,都明确了窃电行为具体包括: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3.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5.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电力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所、电力调度机构和供电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三)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的;(四)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注:新刑法盗窃罪为第二百六十四条)
2.追补电量的认定
《供电营业规则》第九章第一百零二条,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第一百零三条,窃电量按下列方法确定: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2.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二)建立健全合法程序
合法程序是反窃电工作的核心。程序是否合法决定着反窃电查处是否有效、决定着供电公司所受的损失是否能够得到弥补。
1.具备资质,联合执法
电力体制改革后,供电公司由政企合一的行业管理者转化为自负盈亏的企业经营者,供电公司不再拥有行政执法权,公司行使用电监察的人员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经省公司考试认证,检查人员进入现场的时间是检查取证有效性即法律效力的保证,必须公安机关配合才能妥善解决。
做为供电企业要积极向地方政府沟通汇报,争取由地方政府、公安局、安监局相关部门联合成立“电力执法办公室”、“电力公安办公室”、“电力安全监察中队”等,人员由政府相关部门及公司用电监察精干力量组成,代表政府依法开展电力执法与监管工作。
2.取证过程
电是特殊的商品,发、供、用电在同一时间发生,窃电行为被查获时,被窃电能已被消耗,在诉讼程序中要求“谁主张,谁举证”,即要求当事人提供诉讼的证据。而由于无法对窃电行为进行“二次取证”,在窃电查处工作中,稍有不慎,甚至会出现被用户起诉赔偿的情况。
在检查查处进行过程中,严格按照规范操作程序进行,出示“用电检查证”,要求用电客户随同检查,创造条件摄影录像。用电检查工作人员应主要以观察为主进行现场检查并初步分析现场情况,具有窃电行为的应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用电检查工作人员保护并勘验现场,进行取证。用电人拒绝签字时,保护好相关证据向单位汇报,如果遇到用户抵制,不能采取强迫手段,必要时需请求公安等相关机关介入取证。
3.诉讼程序
窃电证据与诉讼实体内容直接相关,对证据正确分析、运用,关乎诉讼纠纷的胜败。据收集要尊重客观事实,提高证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收集提取的证据必须是能够反映窃电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数据,构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注重对典型案件的总结。另外要向群众广泛宣传违章用电及窃电对供电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危害性,使用用电检查工作得到社会的普遍支持,激发人民群众的反窃电热情,运用新闻媒体对用电检查情况进行报道,使部分有违章和窃电的人员进行警示,在社会上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作者单位: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单县供电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