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蔚娴
摘 要:电力设施是保障电力系统顺利运行的载体,电力设施的损坏不仅会影响正常的电力供应,并且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有效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对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生活的稳定均具有重要意义。虽然我国对于电力法律制度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但是关于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处于相对落后的情况,因此更加重视完善地方电力设施保护立法。因此,本文以现行的电力设施保护法律为立足点,进一步阐述了地方立法关于电力设施保护法律制度的突破创新及发展趋势。
关键词:电力设施保护 法律制度 地方立法 趋势
中图分类号:D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8)11(b)-0113-02
电力设施是电力企业生产、输供电以及用户用电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和社会公用设施,因此促使社会公共安全得以维护、保障供电、用电安全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保护电力设施安全性。目前关于电力设施保护的立法活动在电力立法领域中的活跃度较高,各地区也相继出台了专项保护电力设施的规章与法规,并且关于电网建设、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的综合性立法也逐渐增多,电力设施的保护发挥了显著作用。
1 地方立法关于电力设施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1.1 增加了保护范围与种类
1.1.1 新能源发电设施
火电厂与水电厂的相关发现设施是原有立法保护的主要发电设施,随着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的发展与使用,新能源发电设施引起了各地方的关注,并增加了关于新能源发电设施的相关立法。例如:《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明确提出了风电设施范围,《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补充了关于太阳能以及风能发电设施保护范围的规定。
1.1.2 电力调度与电力专用通信设施
在电网朝着自动化、智能化以及信息化发展的趋势下,电力调度以及电力专用通信设施在电网运行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日益显著,各地区纷纷对电力调度以及电力专用通信设施制定了相应保护措施。例如:电力调度设施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被作为为独立的辅助设施保护,电力通信设施则属于电力线路设施,重视强调电力通信设施的从属性,主要服从、服务于电力调度,并进一步将电力通信设施纳入到“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的范围。
1.1.3 充电、换电设施以及电力交易设施
电力交易设施主要出现在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与我国电力产业发展以及全社会的用电安全密切相关,黑龙江、山东、山西、等省区在立法中规定电力交易场所设施属于电力设施保持范畴。电动汽车以为良好的环境保护效应,成为新能源汽车的代表,并受到广泛关注,而电动车充电、换电设施是保障电动汽车广泛使用的基础条件,而充电、换电设施也被纳入到电力设施保持范畴,并且《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率先在立法中提出换电设施的保护范围及措施。
1.1.4 计算机控制信息系统
计算机信息系统软件在发电至输电的各个供电环节中均得到了广泛应用,对生产经营活动发挥着良好的控制作用,保障各供电环节得以稳定、有序的运行。但是计算机系统遭受破坏以及恶意攻击的情况下,则极易损坏电力设施,使正常的电力供应则会遭受严重破坏,甚至可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中均明确规定电力生产计算机信息系统属于电力设施保护对象。
1.2 增加了保护区种类
电力设施因为外力因素遭到破坏的现象较为普遍,在电力设施周围的区域范围内开展的部分活动,极易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害,并且对电网运行安全造成损害,对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危害。各地方政府在电力实施立法中进一步增加了电力设施保护区的种类[1]。例如:《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规定了杆塔、拉线的基础保护区;《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中提出了发电厂水库保护区、风力发电设备保护区;《辽宁省电力设施条例》中规定了发、变电的陆地设施保护区以及发电设施水域保护区等。
1.3 确立了直流、超高压线路保护区范围
我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只对50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提出了明确规定,但是随着我国电压等级的攀升,原有立法中关于直流、超高压线路保护区的范围却没有得到及时跟进确认。基于此,青海、山东、陕西、湖北以及新疆等省市自治区均相应增加了直流、超高压线路保护区范围,而《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一次性明确了±660、±800以及1000kV等电压等级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及安全距离。
2 电力设施保护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
2.1 内部保卫联合警企的保护机制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具有较强的复杂性、专业性以及社会性,因此电力部门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监督、指导以及查处职责、各政府部分分工负责,联合群众力量,对电力设施安全发挥系统保障作用。电力企业对电力设施安全负有主要管理职责,电力企业应当积极建立内部保卫制度,落实内部治安防范措施,加强治安防范检查与巡逻,及时发现并整改治安隐患,在地方立法中明确提出电力企业对电力设施保护的应负责任。同时采取警企联合机制,在实践过程中,由公安机关对违法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人进行处罚以及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各地方立法内容中也应当进一步强调公安机关的职責范围,形成立法规范[2]。
2.2 进一步完善危害电力设施禁止行为
现行的立法规定中已经明确提出关于电力设施保护的具体措施,但是由于危害、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具有不可预估性,现有立法规定中存在的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各地立法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新生的危害电力设施行为进行收集,并明确在体现在立法中,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重视吸取各类电力运营事故的经验教训,分析事故原因,并及时补充禁止性行为规范,细化法律责任条款,进一步增强地方立法在电力设施保护法律制度方面的操作性[3]。
3 结语
地方立法在电力设施保护法律制度的制定方面做出了较多有益探索,并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在电力设施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国家层面完善、修订电力设施保护立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但是为了有效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国家层面立法应当早日消除地方立法差异,实现国家立法的出台。
参考文献
[1] 谢志峰.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筑及违章施工情况分析及整治对策[J].科技尚品,2017(7):235.
[2] 白如银.电力设施保护法律制度的地方立法突破与趋势[J].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2):18-24.
[3] 杨啸舒.浅析电力设施保护中的法律问题及防范对策[J].职工法律天地,2017(24):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