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

2018-09-14 10:49支娜
黑龙江教育·理论与实践 2018年6期
关键词:管理权个人信息高校学生

支娜

摘要:当前,高校对学生个人信息的不当管理事件频频发生,高校学生的个人信息权与高校管理权的冲突情况呈上升趋势。文章对高校学生个人信息权和高校管理权二者矛盾的因素进行了探讨,并对如何实现高校学生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字:个人信息保护;高等教育;管理权;冲突

在技术的推进下,日臻完备的信息技术革新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保存、加工、使用和流转方式,虽然这种技术变革给人们的生产与生活带来了便利,但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也提出了新的挑战。我国高校在日常行政教学管理过程中侵犯学生的个人信息的事件时有发生,高校学生的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并没有得到广泛重视。随着我国高校学生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个人信息权与学校管理权的矛盾冲突呈加剧之势,在这种情况下,与高校维护校园稳定、保障高校学生合法权益、促进高校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立足点相冲突。因此,从保障我国高等教育长远而平稳发展的角度出发,探讨如何完善高校学生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高校学生个人信息的界定及主要内容

当今社会已经成为信息社会,在信息化的大背景下,信息碎片无处不在,这些看似无用或独立的信息碎片,拼凑在一起就可以成为一个具有识别性的个体。通常认为,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个人相关联的、反映个体工作、家庭、财产、健康等各方面的信息。高校学生的个人信息具体包括:身份信息,如高校学生的姓名、性别和身份证件号码以及信息卡信息等;健康信息,如血液类型、患病记录、就医或者用药记录;还有在校生在校内的处分或处罚记录、日常表现(例如上课迟到、上课缺勤等);学生的消费、购物和上网习惯及学生毕业后参与工作的相关信息。通过技术手段可以将个人信息拼凑成个人的人格形象,因此学生的个人信息就是其画像,是其人格的组成部分,蕴含着人格尊严,同时也具有资源属性,具有财产价值。因此,对高校学生的个人信息应予以保护。

二、高校学生个人信息权与高校管理权的关系

高校管理权是保障大学正常运行的重要方式,在主体上表现为知情权和行政处分权以及教育权等,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完成高校培育人才的根本任务,是高校在教育法律框架下得以自主治理、自行处理内部事务且最小收到外界打扰的权利。“高校是一类特殊的行政主体,虽然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序列,但是有权以其自身名义完成国家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的各项职责,并由其自身独立承担一切责任。”高校学生具有双重身份,其不仅是学校内部者(受学校内部管理),同时也是国家公民的一份子,享有普通公民所享有的一切公民权利。但是,其身份与所享有的权利并非对等,不同的身份获得的权利之间彼此交叉,就会产生权利限制区域。学生到学校接受教育,学校作为施教者,学生作为受教者,学校在实现管理权的过程中势必会涉及到学生的个人信息。当高校行使公权力进行统一管理的过程中,必定要和法律赋予个人公民所享有的私有权力存在一定的冲突,私权力的行使受到限制则是该种冲突的最终结果,一些冲突就会体现于高校学生的私人信息,换言之,即高校学生的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客体变窄。 如高校管理人员对宿舍的安全、卫生检查、对学生用水、用电的监管等,而这些必定会让学生私人空间变得更加狭窄。然而这些管理的条例并不是无凭无据的,也不是凭空产生的,于学生管理中,高校生除了要做好管理之外,在行使其管理权时应遵循合理的原则,避免权力滥用而导致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三、高校管理中涉嫌侵犯学生个人信息的主要表现

高校在实施管理权的过程中获取学生个人信息,是出于管理需要,但究其根本还应当是为了学生的发展。然而有些学校违背初衷,有些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枉顾学生个人权益,漠视或是故意侵害学生的个人信息权,主要表现为学校及其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无意泄露、故意非法使用学生个人信息,如安徽省某高校、河南焦作某学校将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院系、家庭户口等信息内容未做任何处理公布在官方网站上。再比如前段时间在微博上引起轩然大波的陕西某高校的校方居然在学生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冒用学生身份证等个人信息为学生办理一万多张信用卡,这些事件的发生充分暴露我国某些高校对学生的个人信息权利的漠视态度。此外,学校在公布学生考试成绩、管理学生档案、对学生寝室未经任何告知进行检查、在宿舍区域内安装摄像头等行为也容易涉嫌侵犯学生个人信息权,虽然学校是出于工作便利需要或从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但并不能成为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依据。与此同时,高校及其管理人员在對学生个人信息进行收集时,往往没有明确的范围限定。高校收集学生信息,通常都是直接以登记表格的形式,要求学生将较为敏感的私人信息全部上报给学校。学校收集、使用学生的个人信息而不进行任何范围的限定,这种做法明显缺乏其合理性及必要性。

四、高校学生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我国高校学生个人信息保护现状不容乐观。高校学生个人信息的合法权益并未得到学校及管理者的重视,更遑论进行有效的保护。针对这种情况,笔者建议,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高校学生的个人信息保护。

(一)创立全面的高校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及规定

对于大学生个人信息收集,学校应当遵循合理范围和必要性告知原则。 学校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收集学生信息,在收集过程中应明确的告知学生个人信息的使用范围与目的,保障学生的知情权。学校机构及管理人员在收集、使用学生个人信息时,应向信息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履行审批流程,信息管理部门应对学校机构及管理人员收集、使用学生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督。学校应加强网络安全建设,提高学校网站、数据库系统的安全性,以技术手段杜绝学生个人信息丢失、泄露事件的发生。

(二)建立行之有效的学生自我管理机制

实践中,我国高校的管理制度普遍是由学校制定并向学生公布,学生在学校的学习、生活必须都在学校的规章制度范围内开展,但管理制度的制定过程中较少征求学生意见。学生自身对管理制度只是被动地接受,主观上并没有深刻理解,因此如发生学校侵害学生自身合法权益的事件时,学生往往不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欧美国家的高校在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方面有着较为成熟的经验,我们可以充分借鉴。如欧美国家的大学中,学生可以通过参加大学委员会来行使对学校事务的决策权,充分发挥高校学生自我管理的积极作用,保障自我的权益。“作为被管理者的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有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管理过程中的侵权行为,能在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时从被管理者角度出发提出有参考价值的建议,避免在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出现不平等的条款。”

(三)改变传统的教育管理观念

传统的教育管理理念是将学生作为被管理者,学校居于领导地位,其管理权凌驾于学生的个人权利,二者处于不平等地位。但是随着教育理念及管理观念变化的影响,学生的主体地位得以提高。目前,我国高校已经逐渐向人性化、服务型管理转型,有些高校管理者就应该从思想上、行动上顺应时代转变,摒弃老旧观念,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在管理过程中真正做到重视学生的合法权利,有效杜绝侵害学生合法权利的事件和行为的发生。

(四)完善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针对高校学生个人信息权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虽然在我国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对于学生个人信息权利略有涉及,但对于权利的内容及范围以及权利受到侵害后如何维权等方面的规定就较为含糊,也不具体。我国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这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权利来源。因此,笔者建议在《高等教育法》里也应体现大学生个人信息权的概念,同时应当明确界定侵犯大学生个人信息权的形式、侵权发生后法律责任如何进行归责以及学生个人信息权利受到侵害后如何得到救济。通过制定专门保护性法律法规,从而使大学生个人信息法律体系得以不断完善。

五、结语

个人信息权作为人格尊严的一部分,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加强对高校学生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保障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行使高校的管理权,实现大学生个人信息权与高校管理权之间的平衡,使二者并行不悖,对于实现依法治校、创建和谐校园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J].现代法学,2017,3(4).

[2]韩迎春.高校学生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问题研究[M].吉林大学出版社,2010.

[3]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4]韩迎春.高校学生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问题研究[M].吉林大学出版社,2010.

编辑/岳凤

猜你喜欢
管理权个人信息高校学生
如何保护劳动者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进入“法时代”
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件应对与处理
警惕个人信息泄露
医保管理权归属不宜“一刀切”
医保整合管理权归属应尽快明确
关于高校学生工作的思考
医保管理权归属不宜“一刀切”
个人信息保护等6项通信行业标准征求意见
高校管理权协调发展的基本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