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霁雨
摘 要:工匠精神是在工作中追求精益求精的精神理念,在中国文化中体现为“尚巧达善”的工作追求、“知行合一”的实践理念、“德艺兼修”的职业信仰。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是奠定法治中国的基础。法治人才的培养与“工匠精神”有着天然的契合之处,法学教育以“工匠精神”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锻造出一大批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对法治建设意义重大。
关键词:工匠精神;法治工作队伍;法学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8)18-0142-03
李克强总理在谈及实施“中国制造2025”时强调,工业制造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实施发展升级的“国之重器”,推动制造业由大变强,关键在于培育更多的“大国工匠”。2016年,“工匠精神”一词首次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其中提出:“鼓励企业开展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在《2017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又指出:“质量之魂,存于匠心。要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厚植工匠文化,恪尽职业操守,崇尚精益求精,完善激励机制,培育众多‘中国工匠,打造更多享誉世界的‘中国品牌,推动中国经济发展进入质量时代。”工匠精神已经成为全社会、全民族的价值追求和时代精神。人身之所重者元气,国家之所重者人才。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都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法治人才培养跟不上,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实现。作为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高校的“造血能力”和“输送能力”在极大程度上决定着新时期我国法治人才队伍持续发展壮大的能力,在法治人才培养中重拾匠人精神,不仅可行,而且必要。
一、工匠精神的本质内涵
探究“工匠”原义,东汉许慎《说文解字》中提到:“匠,木工也;工,巧饰也。”南唐文字训诂学家徐锴则曰:“为巧必遵规矩、法度,然后为工。否则,目巧也。”意思是做巧工必须遵循规矩、法度,否则,只是看上去巧。许慎《说文解字》和徐锴的表述可以从三个层面理解:一是工匠源自生活实践,做出来的物品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绝不能脱离现实;二是物品要精巧,要装点美化,既能满足人们“眼睛要美”的需求,也能满足人们的实用性需求,追求精巧而非花巧;三是工匠的所作所为须有规矩,有法度,工匠用心、用脑、用情,才能做出独具匠心的作品来[1]。
在中国文化视域下,工匠精神主要有“尚巧达善”“知行合一”“德艺兼修”三种内涵[2]。
1.工匠精神意味着“尚巧达善”的工作追求。所谓“尚巧”,不仅追求灵巧,同时体现了创造性思维的特质,它并不只是对手工操作技巧的简单模仿,它更要求工匠们追求突破、追求革新。《荀子·荣辱》篇云:“农以力尽田,贾以察尽财,百工以巧尽械器,士大夫以上至于公侯莫不以仁厚智能尽官职。”所谓“达善”,即是指工匠竭尽全力提升自身的技艺水平,从而达到一种“道技合一”的人生境界。
2.工匠精神意味着“知行合一”的实践理念。“知”指道德观念、思想意念和事物之理,“行”指道德践履和实际行动。工匠将理论学习和实践活动相结合,一方面,通过学习和实践获取相关知识;另一方面,把学到的知识用于实践中来检验,在实践中摸索,在摸索中总结,在总结中升华,在升华中提高。因此,“知行合一”就是知识与行为的统一,是理论与实践的统一,知是基础、是前提;行是重点、是关键,必须以知促行、以行促知。
3.工匠精神意味着“德艺兼修”的职业信仰。所谓“德艺兼修”,即在力求技艺水平提高的同时,提升自身的道德修养水平。从本质上讲,我国古代工匠的生产实践最根本的是道德实践。《左传》记载:“六府三事,谓之九功。水火金木土谷,谓之六府。正德、利用、厚生,谓之三事。义而行之,谓之德礼。”其中,“正德”处于首要地位,规约着工匠的技艺行为。“正德厚生”是工匠精神在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下,道德价值标准上内化而成的职业素养要求,主要体现在“执着坚定的职业取向”和“精益求精的职业态度”。
精于工、匠于心、品于行。如今,工匠精神已经超越了“工”本身的范畴,并不是某一类人所特有的,而更多代表了一种态度,一种来自内心的热爱,一种源于灵魂的本真[3]。
二、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与工匠精神
法治工作队伍是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有力的法治智识资源、人力资源以及法治组织保障与人才保障[4]。法治社会迫切需要一大批品行端正、精益求精、技艺娴熟的“法治工匠”来对法治细节进行精雕细琢。近年来,我国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取得较大进展,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程度不断提高。但应当看到,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大任务相比,法治工作队伍现状与“三化”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需要大力培育和弘扬工匠精神。
1.新时代对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新要求需要工匠精神。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广泛,既是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的更高要求,也是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提出的更高要求,所以我们可以把社會矛盾变化的实质理解为从物质性的需求上升到对生活品质和制度性的需求,而全面依法治国正是能够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制度性需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成效和进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治工作队伍。法治工作队伍要紧扣新时代新使命,适应新矛盾新要求,推动新时代法治工作有新气象新作为,没有强烈的职业精神、工匠精神是难以实现的。做好立法工作,为国家立规矩,为社会定方圆,需要建设一支具备遵循规律、发扬民主、加强协调、凝聚共识能力的立法工作者队伍。正如马克思所说:“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情的本质,那么人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对各种细节的反复推敲,对各种利益矛盾的仔细平衡,对调研实证的深入、专注、坚持,这正是立法不断取得成绩的根本支撑。而这种状态,岂不正是工匠精神的体现?做好执法工作,履行好政府职能、管理好经济社会事务,需要建设一支忠于法律、捍卫法律,严格执法、敢于担当的执法工作者队伍。保证公正司法,为人们定分止争、化解矛盾,需要建设一支信仰法律、坚守法律,端稳天平、握准法槌,铁面无私、秉公司法的司法工作者队伍。搞好普法和法律服务,引导和帮助公民学法知法、用法守法,需要建设一支弘扬法治精神、恪守职业道德、热心服务群众的社会法律服务者队伍。只有用工匠精神铸就的每一张判决书、每一张法律意见书、每一条法律条文、每一堂法律课、每一篇法学论文,才能逐渐汇聚公平正义的汪洋大海,才能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及尊严,才能促进形成社会的法律信仰,才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进程[4]。
2.切实解决法治工作队伍存在的问题需要工匠精神。当前,法治工作队伍总体上是好的,是一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与依靠的有战斗力的队伍。但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与党和国家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比如,有的把握国情不准、了解民意不深、大局观念不强,制定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的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有的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等等[5]。这些问题在侵害当事人权利的同时,更严重亵渎了法治的权威和尊严,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这就需要我们发扬工匠精神,以壮士断腕的决心,以刮骨疗毒的勇气,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法治工作队伍的纯洁性和战斗力,提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
三、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需要传承工匠精神
建设法治国家所需要的高端法治人才并不是那些仅熟知法律条文的法律工匠,而应是精准理解法治精髓,心怀法治理想,矢志法治事业的法律殉道者。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应用型人才也不是那些仅拘泥于法律条文规定的法律知识搬运工,而是能够将自己的专业知识与社会需求实现有机结合并具有知行合一素质的高层次专业人才[6]。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需要传承和弘扬工匠精神,将工匠卓越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态度贯穿法治人才培养全过程。
1.人才培养方向要正。曾任耶鲁大学校长二十年之久的理查德·莱文教授认为,真正的教育,是自由的精神、公民的责任、远大的志向,是批判性的独立思考、时时刻刻的自我觉知、终身学习的基础、获得幸福的能力。由于人才培养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学教育既要满足一般社科教育所倡导和追求的人文性精神,也要具有法治文化所要求的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道德性情怀。孟子曰:“不仁而在高位,是博其恶于众也。”也就是说,对于缺失法律职业伦理的法律从业人员来讲,法律专业水平越高,可能造成的危害越大。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视察时关于“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抓好法治人才培养”的论述清晰地指明了法学教育必须坚持德法并举,不仅要提高学生的法学知识水平,更要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当前,培育工匠精神是法学教育的应然追求。要把培养学生的工匠精神渗透到办学思想、教育理念、教风学风等价值体系中,把“工匠精神”的培育纳入法治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在教学目标的设定、教学体系的安排、教学内容的组织、教学方法的选择及考核方式的多元等方面,引导学生不仅要做一名工匠精神的传承者,更要成为一名工匠情怀的守护者,从而使弘扬工匠精神成为高校师生的一种精神追求。
2.人才培养观念要新。社会的进步,很多是因为传承,但更多的是因为创新。墨守成规、因循守旧,只能让社会原地踏步,甚至倒退。在传承的基础上,进行创新,是工匠的责任。工匠精神倡导的执着与专注,并不意味着墨守成规,而是强调持续推陈出新。这就需要我们突破固有的思维模式,给自己来一场思维的革命。法治人才培养要立足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全局,坚持“宽口径、厚基础、重创新、强能力”的培养目标,围绕“服务需求、内涵发展”这一核心,努力创新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多层次高等法学教育体系,以全局视野培养社会主义法治人才[7]。特别是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由于众多沿线国家法律制度纷繁复杂,对规则治理的认同程度不高,法律遵守能力不强,我国与之建立国际合作过程中会面临较多的不确定性和法律风险,尤其需要培养大量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能够参与国际合作与国际竞争的高端复合型法治人才,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3.人才培养举措要实。工匠精神是一种精神和态度,它需要有不怕艰难、勇于担当责任的决心,有精益求精、对专业执着追求的进取心。党的十九大报告充分肯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迈出重要步伐,部署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也进入了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一定要立足新时代,面对新形势,站在新起点,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与创新型治国理政的人才培养紧密结合[8]。重点开展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法学理论知识、法律实务技能等教学内容,提高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建设以中国特色法律体系主要部门法为主要内容、以实务问题为切入点和解决项的课程体系。坚持问题导向、实践导向,活化传统讲授式教学,探索创新适应时代特点和学生需求的案例式、研讨式、现场体验式、情景模拟式等教学方式方法,打造开放、互动、富有实效的教育新模式。通过模拟法庭、法律咨询、专题辩论、社会调查或者在司法机关及律师事务所实习等多种形式,帮助学生进一步接受法律思维和业务技能的基本训练,深入了解的我国司法实务,培养学生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培养和训练学生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要坚持发挥优势、运用专长,加强对国家治理各领域各环节的制度研究,深入研究经济社会发展中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法律问题以及与维护人民群众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推出一批系统性、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和具有现实性、建设性、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为提高党和政府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能力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
4.人才培养衔接要畅。理想的法学教师应该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法学教师只有深植“工匠精神”于内心,在司法实践中充分践行,才能打造出社会认同的“好产品”。要健全教师参加学术交流、访学等制度,定期选派教研骨干到知名高校、境内外培训机构进修深造。要大力加强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相结合,推进高校与法律实务界交流合作,聘请司法实践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具有较高法学理论水平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担任客座教授。选聘政治素质好、法学理论素养深厚的专业骨干教师到各級司法机关挂职锻炼,深入司法实践一线,提升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积极筑造推动“大法官讲坛”“大检察官讲坛”“大律师讲坛”等法治高端讲坛建设,倾听司法改革最前沿的声音,构建法治工作队伍对法治的共同信仰,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充分发挥法学期刊窗口和交流平台的重要作用,突出法学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特色,激发法律实践部门、法律实务工作者的创作热情,密切关注司法改革及司法实务中的现实问题,加强案例研究,深化应用法学和审判理论研究,为打造发展好环境助力。
当前,越来越多的人都形成了一个共识,那就是工匠精神的传承和弘扬能够让法治人才培养真正“活起来”。中国从不缺乏“工匠精神”,而是缺乏让“工匠精神”发光的“工匠制度”。如何为鼓励、培育“工匠精神”提供制度“土壤”,是一个相当考验治理智慧、变革决心的大课题。
参考文献:
[1] 蒋小华.咫尺匠心:新工匠是怎样炼成的[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7.
[2] 庄西真.多维视角下的工匠精神:内涵剖析与解读[J].中国高教研究,2017,(5).
[3] 徐汉明.加快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步伐[N].法制日报,2014-12-24.
[4] 蒋晓伟.法治共同体成员需要弘扬工匠精神[J].检察风云,2016,(19).
[5] 江金权.大力建设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N].光明日报,2014-12-04.
[6] [美]布赖恩·Z.塔玛纳哈.走下神坛:美国法学院现状观察[M].秦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
[7] 袁贵仁.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N].人民日报,2014-12-12.
[8] 李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做好法治人才培养工作[N].重庆日报,2017-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