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民
防范商誉“堰塞湖”风险,当前可以采取的主要措施应从两个方面着手。
一是爆破既有“堰塞湖”。主要应强化商誉减值会计准则贯彻执行,积极实施稳健的会计政策,加大商誉减值计提力度,打击商誉减值盈余管理甚至会计舞弊行为,加大商誉审计质量监管,强化完善商誉减值计提信息披露,可以考虑对计提的巨额商誉减值损失列作非常损益信息披露,减轻对营业利潤的影响。在强化会计、审计监管的同时,应强化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及其监管,商誉“堰塞湖”形成的根本原因之一在于公司管理层、大股东的盲目乐观甚至利益输送,所以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公司治理和企业购并过程中的分权制衡等内部控制制度是根本措施,以便落实企业购并主体责任;在宏观层面,要在推进国有资本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过程中,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购并及其已形成的商誉管理纳入其中,严格相应国有资本运作监管。
二是减少新增商誉“堰塞湖”。加强宏观经济及资本市场监管,建立健全资本市场秩序,挤出股权价格的泡沫对企业购并商誉的形成,严厉打击企业购并中的利益输送,校正市场资源配置扭曲态势;加强商誉资产评估监管,严厉打击企业购并中高估企业价值的行为,对企业购并资产评估实施后续跟踪监管制度,一经发现有人为高估企业价值行为实施严厉处罚制度;改革现行商誉会计准则,设置商誉十年内摊销制度,挤压商誉减值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