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了交叉性金融业务的风险对策研究

2018-09-10 07:22:44张丹
环球市场 2018年1期
关键词:风险控制

张丹

摘要:本文指出我国要从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两方面提高对交叉性金融业务风险的控制,提出了我国交叉性金融业务的风险控制的策略选择,这对防范交叉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交叉性金融业务;风险控制;监管机构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日益深化,双边甚至多边联手在谋求更大发展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开展,多样化的创新合作和优势互补得以实现,并一起开发了一些包含跨行业特性的金融业务一交叉性金融业务。包含着跨机构、跨市场和跨境风险,表现着投资者和金融机构之间错综复杂权利义务关系的交叉性金融业务涉及多种金融下具。当前,投资者对交叉性金融业务的了解仍然不够全面,缺乏风险概念,合理有效的交叉性金融业务的内控机制和风险防御还没有被金融机构全面建立,一些业务仍然有监管真空的现象,监管制度需要被完善。交叉性金融业务的发展是为将来的金融混业做铺垫,若没有适应的风险控制体系和严格监管,整个金融系统将会被业务交叉带来巨大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对我国交叉性金融业务风险控制的策略选择进行探讨。

一、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

风险评估、内部监控、控制环境、控制活动和信息沟通都属于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对金融业务的风险管控主要是用于具有业务交叉特征的内部控制。事前风险管理指的就是金融业务风险管理,其主要途径有:(1)强化信用。借款人违约时收回本息的另一个途径就是强化信用技术(2)资产负债管理。这个途径就是仔细地对资产负债表内的项目以极小化净值的变动进行平衡。(3)过度抵押。这个方法可以减少金融业务的信用风险。(4)分散化。越是不相关的资产组合资产的风险收益特性,越多的非系统性风险会被自然对冲。

二、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管

“重规范轻审批,逐步放松市场管制”应是将来的监管要求。首要目标应是将市场行为进行规范,以行政审批制为主的职能定位应该被改变。通过设立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和机构自律来降低市场风险。以下一些监管途径可以供监管部门考虑采用:

(一)金融业经营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设立和完善

目前,通过有关部门批准和不需要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在社会上很多,但到目前为止都没有一个法规、法律触及到金融控股公司。虽然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主监管制”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三个监管部门的《备忘录》中提到。但这会导致以实业资本控股模式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上的缺失。因为只是对以金融机构控股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方面进行了规定。因此,为了银行的金融风险能够被有效控制,存款人的利益得到保护。金融控股公司与附属公司之间的经济关系一定要通过法律来确切限定,银行向金融控股公司放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应该被严格控制。

(二)建立包括政府、社会和行业三个层面的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成立的时间较短,监管经验较少,监管模式多数属于事后监管,并且拥有较差的市场风险控制能力,预警性和超前性不能得到实现,监管机构的地位处于被动。在分业监管制度下,由于监管部门各自为政,协调合作能力较差,较易导致相互之间的推卸责任和抢夺控制权,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容易在监管中出现。代表政府对金融业进行监管的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拥有高度独立性和绝对公正性、权威性。施展同业公会的作用是行业内部监管的重要措施,提高行业自律能力,从而改善长久以来不利于提升监管效果的轻民间重政府的行为。有助于发挥多数投资者监督积极性的金融监管体制也应被设计。应该尽早建立、健全政府、社会和行业三个层面的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监管体系。

(三)坚持和完善分业经营制度

目前,各国金融业发展的趋势是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然而一定的基础需要建立在這种转变之上。金融主体产权清晰,自律能力强,完善的内部建设、得当的风险控制措施、完备的金融法制等等是国外混业经营优越性的发挥的几个主要条件。如果我国当前金融业的经营管理状况用这些条件来衡量,就会注意到我国金融业距离混业经营的要求仍然有很大的距离,并且分业经营在将来的一段时间还会持续存在。因此,应必须坚持和完善分业制度。

(四)建立三家监管部门与人民银行较为完善的协调机制

健全的三家监管部门与人民银行较为完善的协调机制应该由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三个监管部门应尽快建立。首先,建立人民银行和三个监管部门之间的联系会议体制,就金融运行、金融政策中关于金融稳定等重要事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研究。其次,跨行业金融业务的风险变化状况应被三家监管部门与人民银行应密切关注,双边或多边的紧急磋商制度也应被建立。涉及多个领域的金融风险,双边紧急磋商制度应由人民银行组织与多个监管部门举行。为了防止因部门间协调效率低而爆发不该应产生的群体性事件,应通过紧急磋商,想出解决方案报予国务院。最后,银行、证券、保险三大金融监管部门需要互相沟通本部门监管对象关系其他部门监管对象间的信息。对于一切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盈利能力但略有风险,只要措施得当,风险能得到控制的新业务行为要予以坚决的支持,对于一切有利于改善风险控制的新业务行为,同样要给予坚决的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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