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企工会福利发放的正确姿势

2018-09-10 07:22窦强帅
信息技术时代·下旬刊 2018年4期
关键词:国企工会权利

窦强帅

摘要:企业发展是第一要务,企业的生存发展离不开资源——人财物,其中人则是企业资源中最为重要的部分,人才是第一资源,功以才成,业由才广。在市场化互联竞争的当下显得更为明显,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便显得尤为重要,而员工福利则是留住人才必不可少的手段,作为市场主体之一的国企也是如此。国企工会发放的工会福利是目前国企发放员工福利的主要形式,那么国企工会如何合理合规地发放福利呢?本文结合工作实际,以下主要从福利发放标准、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三个方面予以阐述,以期形成工作的行动指南,以减少实际工作中的违规和经营风险,提升企业经营能力。

关键词:国企工会; 福利标准;会计税务;权利

一、发放标准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企业工会经费的管理,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于2017年12月15日发布了《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 〔2017〕32号)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江苏省总工会于2018年4月18日发布了《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苏工发 〔2018〕13号)的通知,实施细则从发放范围和数量两个方面对江苏省国企工会福利的发放标准予以了明确,主要标准如下:

1.各類奖励经费的开支。基层工会在组织活动和开展工作中可发生的奖励项目包括:职工教育支出;文体活动支出;。

职工教育——基层工会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加培训人员的三分之一,奖品(奖金)标准为获奖人员人均不超过300元。

文体活动支出——基层工会对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员的三分之二,奖品(奖金)标准为获奖人员人均不超过500元;不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基层工会自行开展的职工文体活动所需服装的购置标准为人均不超过500元;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所需服装的购置标准为人均不超过600 元。同一人员两年内参加同一类型活动不得重复购置。基层工会开展文体活动中开支的伙食补助费,不得超过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

2.逢年过节发放慰问品的开支。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发放标准为每位会员每年不超过 1800元。发放方式可以为实物或到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等。

3.会员生日慰问的开支。基层工会对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可以送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慰问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400元。

4.会员其他慰问开支。工会会员结婚、生育,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基层工会可给予不超过 1000元的慰问品。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基层工会应予看望,可给予不超过 2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去世时,基层工会可给予不超过3000 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直系亲属去世时,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直系亲属是指会员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基层工会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可组织座谈会予以欢送,座谈会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

二、会计处理

按2017年12月15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下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要求,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结合2009年5月31日财政部下发的《工会会计制度》,国企工会发放员工福利主要是通过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会计科目反映,其中职工活动支出核算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及基层工会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发生的费用,维权支出科目核算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含困难职工帮扶费和送温暖费),主要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教育费/文体活动费/宣传活动费/其他活动支出

或维权支出——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三、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对《个人所得税法》中免纳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进行了明确,即福利费是指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生活补助费进行了再明确,文件规定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同时文件还明确了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综合上述文件规定,如果是工会发放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或者不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免税项目就应当纳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如逢年过节发放慰问品和会员生日发放慰问品等。

参考文献

[1]《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5]《工会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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