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德国是世界职业教育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德国双元制是一种校企合作共建的办学制度,即由企业和学校共同担负培养人才的任务,按照企业对人才的要求组织教学和岗位培训。这种模式在德国的企业中应用很广,近几年也被我国很多企业借鉴采用。但是根据我国国情,完全照搬也是不可取的。本文旨在研究德国双元制对于我国职业教育部分适应性特征,创新职业教育发展。
关键词:双元制;职业教育;创新发展
一、德国职业教育“双元制”的基本情况
(一)德国人才培养模式
笔者通过访问德国联邦教育与科学部,柏林、法兰克福两地的教育行政管理机构,感受到德国高度重视教育,以及充分体现“以人为本”、鼓励和支持学生依据各自特点多渠道发展的教育体系架构。德国联邦教育与科学部,在该国十三个部中,其国家预算经费排劳动部、国防部、交通与信息化部之后第四位,全德今年用于教育的经费高达1907亿欧元。在德国,学生完成中学学业(16岁)以后,既可进入“双元制”职业学校学习,也可以进入文理中学上大学;高级中学、高级职业中学的毕业生既可以升入应用技术大学深造,也可以参加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经过“双元制”教育就业之后的学生,还可以通过获得相关证书取得应用技术大学入学资格;应用技术大学的毕业生也可以进入综合性大学学习;企业的技师也可考大学学士学位。这种灵活的教育制度,给学生提供了多渠道成长成才的可能,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个人受教育权利的尊重。
(二)“双元制”的基本内涵
拥有一百多年历史的“双元制”是德国教育体系中职业教育的特有模式,在国际上别具一格,是以企业为主体,企业、学校、政府和工商联合会有机结合,让学生一边工作、一边学习,既当学生、又是学徒,修学分与取报酬同时进行的职业教育模式。据统计,德国全国有2596所大学,其中本科1237所,开展“双元制”的高等职业学校1359所,在校大学生总数1000万中,各占半壁江山;在德国现阶段有40%左右的中学毕业生选择进入职业教育阶段(过去这一比例高达70%)。“双元制”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是近代德国培育优良工匠、成就“德国制造”、实现经济腾飞的重要支撑,也是其成为世界职业教育强国的秘密武器。
“双元制”的“双”具有五层涵义。一是指两个办学主体,即企业与职业学校。企业作为“双元制”中的一“元”,可以自主决定招生培训的岗位数目,并制定实践学习人才培养方案,传授学生专业技术技能知识,解决“怎么做”问题。职业学校作为“双元制”中的另外一“元”,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培养方案中的理论教学部分,解决学生在实际技能操作时的“为什么这样做”问题。一般来说,企业受训时间是学校理论教学的3- 4倍,重在培养学生的技能技术。二是指学习者的双重身份,即学生与学徒。在职业学校,学习者作为学生接受教学计划的安排并参加学业考试。在企业,学习者以学徒的身份与企业签订合同并在师傅的引导下承担着相關岗位的工作,获得每个月平均 1000 欧元(税前)的报酬。三是指两个主管部门,即政府和行会。政府统一制定和颁布“双元制”技能人才培养标准和具有全国性的企业培训框架指导计划,行业协会则对人才培养质量进行检测,并进行资格认证。四是指两类教学人员,即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专职教师必须获得博士学位,且要求有5年以上专业实践工作经历;兼职教师主要来自于应用科技大学、学术性的大学和职业实践领域,其承担课时约占总课时的 80%。五是指两种考核方式,即学业考试与资格考试。学生完成所有培训任务后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学业考试(毕业考试),毕业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由行业协会组织的资格考试。资格考试不合格者有两次补考机会,但必须在一年内完成,如果两次补考不合格则终生不能从事此行业。
(三)政府、企业、学校、协会四方在“双元制”的角色和作用
“双元制”培育模式,形式上是企业、学校双元作用,实质上是在健全的法律框架下,政府、企业、学校、协会等利益相关四方紧密衔接、相互影响、良性互动的科学运行体系。
首先,德国政府做好了职业教育相关法律、制度、资源布局等的顶层设计。1969年,德国正式出台了《联邦职业教育法》,比我国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早了27年。德国的职业教育相关法律不仅出台早而且数量多,具有成套成系列的特点,如《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联邦职业教育保障法》,明确了每个利益相关方的权利和责任,甚至于每个职业工种都有一条法律去定义。如,法律明确政府作为主导部门,承担职业教育经费的15%,企业作为“双元制”教育的主体,承担教育培训费用的85%,政府给予企业税收优惠。同时,针对近年职业教育偏冷的趋势,德国政府积极采取宏观调控等措施改善职业教育供需失衡、区域失衡的问题。尽管德国政府注重职业教育的顶层设计和宏观调控,但是又不过多地干涉“双元制”的内部运行,比如无权干预企业提供多少岗位、学生学习什么专业等等,真正做到了该管的管好,不该管的放手。
其次,德国企业是“双元制”的主体力量,有82%大型企业,67%中型企业,44%的小企业,12%的小微企业直接参与“双元制”技能人才培养,总的比例在20%左右。企业的高参与度主要得益于内外两方面的动力。在外部,《联邦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不允许员工未进行正规职业培训就从事职业生活,企业要招揽工人,必须先履行法律义务,积极参与到技能人才培养的方阵中来”。在内部,企业还具备了五个方面参与“双元制”的内生动力:一是企业社会责任感的体现;二是企业文化需求,深度培养员工对企业的文化认知和理念认同;三是能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减少企业发展成本;四是解决劳动力紧缺需要,可以降低招聘成本;五是能够满足员工转岗的需求。
再次,学校背靠企业的强大支撑,有政府和协会做后盾,省去了经费、考试和评价的压力,只需要专心做好学生专业技能教学工作。在德国,很多职业学校“小而精”,仅有几个专业和精干的行政管理机构。以柏林技师学院为例,该学院是柏林50所职业学校中唯一一所公立技师学院,在校生900余名,教职工100余名,学院仅一名院长、两名副院长、三名秘书,下设三个系,没有其他管理机构,学生参加KMK考试(技师证)通过率90%以上;另外一所柏林职业学校,就一栋教学楼,占地不超过三亩,在校生700多人,全职教师100人,开设厨师、服装、美发、护理等专业,学生参加IHK考试(德国工商业联合会职业资格证书)通过率90%以上。
最后,行业协会在“双元制”中的作用不可或缺。在德国,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协会组织,企业每年按照相关要求缴纳一定会费。行业协会既是企业的管理者,也在“双元制”职业教育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以波茨坦工商联合会(协会)为例,拥有企业76500家,在“双元制”中其扮演了“公共团体”和“说客”两个角色:一是落实政府的受托任务,对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进行准入性审查和监督,还负责制定行业标准、组织资格考试(IHK)、监控培养质量、管理《培训合同》等。二是作为伙伴参与追求公平经济条件的政治对话。具体来说,给新型企业提供支持及咨询;帮助企业管理风险;提供外贸及法律咨询;创新辅导;投资者支持;职业及高级专业培训;提供企业信息等。
二、双元制之于我国职业教育的几点启发
探究和借鉴德国的职业教育,不能照搬照抄,必须以我国的国情为前提,以我们现在正在做的事情为基础,充分借鉴吸取德国“双元制”的精华——即发动多种社会因素的支持并形成合力,来探索我国职业教育的创新发展。
1.政府要完善顶层设计,为职业教育增添动力。一是完善法规体系。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是1996年颁布的,距今已有21年,在这期间经济和社会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需要与时俱进进行修订补充,要从法律法规层面确立职业教育各个主体的责权利;要在各个行业中制订行业规范,以此指导职业教育;要制定出台税收减免、政府配套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积极性,为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提供机制保障。此外,政府要建立严格的宏观调控和审批机制,严控职业院校升格、招生规模扩大、专业新设新增等事项,转变长期以来职业院校片面追求“高、大、全”的发展态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科学的专业评价和动态调整机制,引导职业院校专业设置从“多而全”转向“少而精”,杜绝热门专业一哄而上、遍地开花,但质量不高、良莠不齐的问题。二是畅通上升通道。要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打通学生从中职、专科、本科到研究生的上升通道,搭建人人皆可成才的“立交桥”,为职教学生提供更多人生出彩的机会。除了继续做好中高职衔接、专升本等试点外,可以在具备条件的高职院校中,选择基础好、特色鲜明的优势专业探索办本科。三是营造职教环境。我国具有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传统价值观渗透已久,导致职业教育的地位远不如学术教育。政府应大力加强对职业教育的宣传和扶持,通过公益宣传营造氛围、加大“两代表”中职教人比例、改革职教毕业后定岗定级政策等途径,提高职业教育的社会地位;通过改革高考制度、畅通人才上升渠道、加大政策资金支持等途径,提升职业教育的办学实力和吸引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出台了《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实施了生均经费强制性要求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我们感到职业教育受到了空前的重视,今天的职业教育与过去相比已不可同日而语。
2.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要积极作为,为职业教育充当主力。我国与德国不同,占德国企业绝大多数的是中小型企业,尽管企业规模不大,但很多都是百年老店,为实施“双元制”提供了可靠保障。而我国的行业企业中,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虽然数量众多,但平均寿命不足3-5年,真正起到中流砥柱作用的仍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因此,职业教育在我国还得靠国有大中型企业发挥主力作用。国有大中型企业要把参与职业教育当作事业发展的重要部分,作为社会责任感的重要体现。特别是在“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中,从招生选拔到资格考试、从人才培养方案到专业课程建设、从师资队伍到实践教学,企业都要全程参与、全面介入;对教育教学过程中需要的实训场地、设施和经费,企业应该积极支持、主动配合。
3.职业院校要树立“三种意识”,为职业教育竭尽全力。一是要树立强烈的市场意识。要紧跟行业企业需求,主动寻求合作伙伴,积极争取人才培养订单;专业设置要以职业教育为规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既要突出前瞻性,也要把握市场性和可行性;不仅要依托学校的行业背景,利用好学校现有的资源和特长,又要符合社会和市场发展的需求,力求超前和创新。二是要树立特色的发展意识。这次去德国学习,其职业院校普遍“小而精”的发展状况很好地启示了我们,职业院校的发展不一定要“求大尚名”,校园不需要大而美,够用就好;规模也没必要大而全,适度为宜;规格更不须高而上,“特色”才是发展出路。从德国的经验看,职业院校的发展一定要因地制宜、尊重历史、量力而行,要紧密对接行业产业人才需求,选准特色专业求发展;要按照“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精”的原则,聚焦重点和优势,压缩“平原”,多建“高峰”,形成比较优势,增强核心竞争力。三是要树立一流的质量意识。当前国家和各地都在轰轰烈烈地开展“优质校”、“双一流”、“卓越校”等建设计划,我们应该抓住历史机遇,主动作为,强化内涵质量,努力打造一批特色专业群、建设一批优质师资队伍、培养一批一流工匠,积极成为起示范引领作用的职业院校,打造职教中国品牌。
4.协会要切实发挥作用,为职业教育提供助力。目前我国的行业企业协会多是松散型组织,以联络感情、互通有无为主,在职业教育中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因此,我们的协会应积极向德国工商联合会、手工业协会看齐,国家也应该赋予其相应职能,推动协会在专业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从业资格考试、技能等级认定和监督监管等职业教育过程中切实发挥应有的助力。
5.积极创新产教融合模式,为职业教育激发活力。德国“双元制”的实质是产教融合的一种成功模式。近年来,我国在这一方面也做了大量探索,从校企合作到产教融合,从集团化办学到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办学,从“订单式”人才培养到“现代学徒制”试点,各地都在寻求最优模式来提升职业院校与企业融合的深度与广度。我院围绕“如何破除产教深度融合的体制机制障碍”这一难题,做了一些有益探索,提出了“四共一各”产教融合新模式,即:“共建、共管、共用、共享,各自所有产权”。具体来说,就是在实训基地建设上,我们对企业的投入和固定资产抱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在项目、科研和课题建设上,我们对合作方抱着“不求独有但求共有”的原则;在企业名师、大师,乃至院士、专家的聘任上,我们本着“不求常在但求常来”的原则。“四共一各”模式给我院带来了校企深度融合的系列成果,得到了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三全一零”(全力、全面、全方位、零障碍)的大力支持,共建了堪称“产教融合典范作品”的“全国轨道交通共享实训基地”;跟随中车株洲电力机车股份有限公司“走出去”,共建了马来西亚“吉隆坡大学軌道交通国际学院”;与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共建了“全国高职院校首条轨道交通试验线”;与温州地铁、杭州地铁等企业成功开办了人才培养“订单班”等等,较高程度地实现了校企合作育人。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历经一百多年的发展变化,已形成一整套规范、科学的体系,和可供我国借鉴吸收的经验。尽管我国职业教育只有20多年的历史,但我们国家有制度优势、国企优势,以及强劲的社会经济发展优势,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职业教育强国之梦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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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剑飞(1964.08-),男,湖南省桃江县人,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研究方向:高等职业教育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