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传军
[摘要] 债权作为企业资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行为越来越多。本文结合债权转让操作实务,就国有企业债权的分类及转让依据、企业债权转让中的资产评估、金融企业债权转让的特殊规定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的特殊要求等企业债权转让过程中需要把握的要点作了探讨。
[关键词] 国有资产 债权 转让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简称“32号令”)第48条规定“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债权作为企业资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行为越来越多。本文结合债权转让操作实务就国有企业债权进场转让的特点及需要把握的要点与产权交易界同仁分享。
1 企业债权的分类及转让依据
企业债权的种类很多,根据企业性质以及产权交易依据不同,一般分为金融企业债权和非金融企业债权。金融企业,一般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债权转让丰要依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简称“54号令”)、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的通知(财金(2011) 118号)等进行组织实施。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让则需要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金(2008) 85号)等要求进行组织实施。在金融企业中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不良资产还有一些特殊规定。非金融企业债权转让丰要依据“32号令”进行组织实施。
2 关于企业债权转让中的资产评估
无论金融企业债权转让还是非金融企业债权转让都需要对转让债權进行资产评估并按有关要求进行核准或备案。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有关规定,非金融企业债权转让需要进行资产评估,(这一观点笔者在2018年6月《产权导刊》刊发的《浅探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之租赁权转让》-文中已作详细阐述,在此不再赘述)。依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五)产权转让的;(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的;(七)债权转股权的;……”的规定,金融企业债权转让依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金融企业债权评估结果出具后,应按有关要求办理备案手续。《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济行为以外的其他经济行为,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对于金融不良债权评估,中评协印发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作了进一步明确。
3 金融企业债权转让之特殊规定
“32号令”规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和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但其第63条规定:“金融、文化类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等行为,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那么金融企业资产转让有何特殊规定,金融企业债权转让与非金融企业债权转让有什么不同呢?
3.1选择交易机构的特殊规定
金融企业债权转让应在财政部门选定的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54号令”明确了财政部门具有“确定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备选名单”的监管职责。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 2009) 178号)进一步明确:“各省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和扎实做好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工作。根据《办法》,尽快确定本地区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名单,并推荐1家产权交易机构承担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业务”。“各中央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应当按照收益最大化和便利交易的原则,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和各省级财政部门推荐确定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由此可以看出金融企业债权转让应在“北、天、上、重”四大所及各省级财政部门推荐确定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
3.2公告方式的特殊规定
“54号令”第十七条规定“转让方在确定进场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后,应当委托该产权交易机构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刊登产权转让公告,公开披露有关非上市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征集意向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对金融企业资产转让这一规定与已经废止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基本一致。“32号令”颁布后,并没有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上刊登产权转让公告的硬性要求。因而,非金融企业债权转让可自由选择是否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上刊登产权转让公告。而金融企业债权转让仍需按上述要求刊登产权转让公告。
3.3监管审批要求上的特殊规定
“32号令”第六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54号令”第九条规定“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履行五项监督管理职责——决定或者批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事项,审核重大资产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金融企业没有明确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权限。因此金融企业债权转让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应由财政部门审批,而非金融企业债权转让国家出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而其各级子企业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批。
3.4评估及核准备案要求上的特殊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并要求“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财政部负责;子公司或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负责”。对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备案《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备案。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業子公司、省级分公司或分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账面资产总额大于或者等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子公司、省级分公司或分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账面资产总额小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评估项目,以及下属公司、银行地(市、县)级支行的资产评估项目,报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备案。”由此可以看出无论金融企业债权转让还是非金融企业债权转让都需要按有关要求进行资产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核准或备案,只是两者核准或备案要求有所不同。
4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的特殊要求
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不良债权是不良金融资产的一种丰要表现形式。“54号令”第六十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资产和债转股股权资产的,国家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需要关注其特殊要求:
(1)当只有一人竞价时需要履行补登公告程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资产公司转让资产原则上应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拍卖、要约邀请公开竞价、公开询价等方式。”“以要约邀请公开竞价、公开询价等方式处置时,至少要有两人以上参加竞价,当只有一人竞价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参加竞价才能成交。”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让对意向受让方的特殊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不得向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转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对上述要求做了明确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公告中有义务提示以上人员不得购买相关资产。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批量转让的特殊规定。按照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6号)要求,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进行组包转让,只能定向转让给具有一定资质和规模的资产管理公司,且资产管理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
总之,在进行国有企业债权转让的具体实践中,除关注金融债权和非金融债权的区别以及金融债权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特殊要求外,还需要关注与此相关的其它法律法规。应结合国有企业债权资产属性,根据其具体特点,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完善交易程序,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