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婷
[摘要]“粮食经纪人”作为农村粮食生产和流通的重要衔接主体,长期存在于粮食购销环节,但其产生过程还未引起经济学范畴的讨论。“粮食经纪人”是连接卖粮农民和粮食企业的中间交易商,基于中间交易商性质的比较,本文认为,该群体属于通过买进卖出赚取差价的“农村粮商”,而不是通过介绍买卖获取佣金的“经纪人”,目前将该群体称为“粮食经纪人”是不准确的。
[关键词]粮食经纪人;农村粮商;中间交易商;概念
中图分类号:F30 文献标识码:B DOI:10.16465/j.gste.cn431252ts.20180412
2004年国家全面推进粮食市场化改革后,农村粮食购销市场全面放开,购销经营主体日益多元化,产销衔接的效率也不断提高,其中“粮贩子”的队伍不断壮大是市场化过程中值得注意的重要事件。所谓“粮贩子”,是指那些专(兼)职从事农村粮食贸易买卖活动的,直接从农民手中购粮牟利获取买卖差价的中间交易商,主要包括从事粮食购销交易的小企业、个体户和其他自然人。一方面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优质劳动力流失严重,加上卖粮距离较远,农民自主卖粮的交易成本高昂,存在着参与市场交易的“功能性缺陷”;另一方面,用粮企业与分散经营的小农户直接交易,也存在较高的交易成本。此时,粮贩子的存在为分散农户和粮食企业之间搭建起一座货畅其流的桥梁,充分实现了农户与市场之间的有效衔接。作为农户与粮食企业之间的纽带,粮贩子在农村粮食流通市场中充当着中间粮食交易商的角色,即“农村粮商”,发挥着国家粮食收购的辅渠道作用,某种程度上也已经成为中储粮等交易机构的延伸组织,其对于农村粮食流通的重要影响不容忽视。而《粮食大辞典》中则将“粮贩子”定义为“粮食经纪人”,并且之后得到广泛运用,那么这一定位是否恰当?作为农村粮食流通的重要主体,应该称其“粮食经纪人”还是“农村粮商”呢?这就需要从粮贩子的产生及其服务性质进行剖析,才能更加精准地辨析其内涵。
1“粮食经纪人”的产生:新兴古典模型
随着粮食购销改革的深入,自由购销空间扩大,粮贩子的生存空间和合法地位得以保证,粮贩子成为非农就业转移背景下的农村优质劳动力。此时粮贩子从农民中分离出来,专门从事粮食收购交易,在粮食流通中的地越发重要。因此,粮贩子是粮食产业发展到一定水平后社会经济分工的产物。
分工可以提高效率,但是分工和市场网络的发展不是无成本的。分工的细化意味着交易环节的增加,市场的扩大意味着交易频率的增加,相應地也意味着交易费用的上升,只有当交易效率的提高带来的收益能够抵消交易费用带来的损失时,分工决策才是最优的,因此最优的分工水平取决于交易效率。小农户在做出是否成为粮贩子的决策时,会权衡分工收益与交易费用的大小,当交易效率达到一定水平,分工收益足以抵消交易费用的损失时,便会有部分粮贩子从小农户中分离出来,否则小农户将会维持现状,继续从事生产活动,而不会进行粮食收购活动。通过新兴古典模型说明这一点,设有如下经济体:
这里将农户M进行粮食生产还是粮食收购的决策看作对两种消费品的选择,其中,(1)式为考虑自给自足与交易的柯布一道格拉斯效用函数,追求效用最大化的决策单位M只消费两种产品:粮食生产x和粮食收购y0x0和y0表示M进行的粮食生产和粮食收购活动中用于自己消费的部分;xd和yd则表示M通过交易获得的粮食生产和粮食收购的消费品量。α、β均为描述消费者偏好的正数,A为描述消费水平效用的正数,k为交易效率。(2)式为预算约束,xs和ys分别表示M生产的x和y中用于出售的部分;px和py分别表示产品x和y的价格。预算约束左边为收入,右边则为支出。(3)式和(4)式为只考虑劳动投入的生产函数。考虑到粮食生产和粮食收购过程中的规模效应,因此假设生产函数中a>1。(5)式为资源禀赋约束,其中,lx和ly分别表示该M生产x和y的劳动量。
下面,本文将分别求解自给自足无分工的情况和粮食生产和粮食收购进行分工情况下M的最优决策。
(1)自给自足无分工的情况。此时,M需要同时生产x和y两种消费品,且只满足自己需要,不会用于市场交易,则xs=xd=ys=yd=0,x0=1ax,y0=1ay。
(2)专业化分工的情况。对于任意需要消费两种产品的决策单位来说,专业化分工意味着需要交换,也就是说,部分专业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户需要向市场购买粮食收购服务为自己销售粮食,同样,专业从事提供粮食收购业务的农户也需要向粮食生产农户购买粮食。那么,交易效率k就需要被考虑。另外,此时单个农户不会同时成为某种商品的需求者和供给者,也就是说不会同时卖或者买同种产品,也不会同时生产或者买同种产品。也就是说,若xd>0,则必有xs=0;若xs>0,则必有xd=O。
首先考虑专业化生产x放弃y。此时其生产x中的x0用于满足自身需求,并且将xs部分用于出售,获得收益支付购买yd部分。此时x>O,xs>0,xd=0,y=0,lx>0,ly2=0。
k0即为出现专业化分工的临界条件。当k>k0时,粮食生产和粮食收购两种经营活动将实现专业化分工,反之则社会分工难以更进一步,也就是说粮贩子不会从农户中分离出来独立进行粮食收购。
2“农村粮商”与“粮食经纪人”
“粮贩子”是我国农村粮食市场化发展到一定水平,社会分工产生的市场主体,相關部门将其名称认定为“粮食经纪人”,本文认为这一说法有失偏颇,下面将从粮贩子的服务性质对此进行说明。
杨小凯提出,当市场交易效率达到一定水平,便能促进社会分工的产生,就我国小农经济来说,部分农民专业从事农产品的生产,而部分农民则专业从事农产品流通,此时提供交易服务的农民通过分工成为专业的中间交易商,连接产品的供给与需求,如同经济交换的“枢纽”,并使得交易产品的价值得以增加,因此粮贩子的本质特征就是生产粮食收购贩运服务这一特殊产品的生产者,这种分工被视为我国粮食经济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庞春指出,根据交易服务的性质的不同,中间商可以被划分为两类:佣金中间商(经纪人)与加价中间商,前者是通过介绍买卖获取佣金的方式存在,获取的佣金便是其提供的交易服务的价格,通常包括运输服务、信息服务等,在此过程中并未拥有产品的所有权,而后者则是通过产品的买进卖出获取其中差价的形式存在,他们不仅经手、传递产品,还获得产品的所有权,也就是说,获取收益的方式以及是否拥有产品的所有权的差异决定了中间商的类型。从这个角度看,粮贩子通常以从农户手中收购粮食,转卖给粮食企业来获取买卖差价作为经营目标。在此过程中,粮食所有权随着交易行为的发生而转移,首先从农民手中转移到粮贩子手中,继而转移至用粮企业,因此根据中间商的经营性质,将粮贩子认定为获取佣金的“粮食经纪人”是有失偏颇的,本文在此将其称为“农村粮商”,明确指出其经营性质是直接面向农村,通过获取购销差价而盈利的农村商贩。
所以说,粮贩子是通过买卖获取差价,并拥有粮食所有权的厂商,而不是委托代理情况下收取佣金的经纪人,本人认为,将其称为“农村粮商”更合适,而不是“粮食经纪人”。
3结论
通过对目前活跃于农村粮食收购市场的重要流通主体——粮贩子,进行产生机制以及功能性质的理论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粮贩子是农村粮食市场交易效率提高的条件下分工的产物。随着我国农村发展环境的改善以及粮食产业扶持政策的推进,粮食产业交易效率也在不断提高,从而使得拥有充分的市场信息、资本和活动能力,以及广泛的社会联系,独有的供销渠道的主体等优势的粮贩子从农村的粮食生产中独立出来,发生粮食生产和粮食收购的分工。粮贩子在种粮农民和用粮企业之间搭建起一座货畅其流的通道,成为衔接产销的中间交易商,推动农村粮食的市场化进程。
(2)粮贩子是赚取买卖差价的厂商而不是介绍买卖获取佣金的经纪人,因此相关部门将粮贩子称为“粮食经纪人”是对其本质的扭曲,粮贩子的经营模式是通过粮食的买进卖出赚取差额利润,其次交易过程中粮贩子获取粮食的所有权。因此本文认为,应该将粮贩子认定为“农村粮商”,而不是“粮食经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