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条件应如何认定

2018-09-10 06:09张梦梦
资源导刊 2018年9期
关键词:行政复议黄某国土资源

张梦梦

编者按: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寻求法律救济的重要途径,也是各级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的重点内容。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和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也是复议机关判断行政复议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主要法律依据。近年来各级各部门受理复议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且案情日益复杂,因此依法认定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把好行政复议案件的入门关至关重要。本文将通过一一“黄某等11人投诉举报案”来重点分析复议案件受理条件的认定问题。

案 例

2016年5月21日,黄某等11人向Z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了《关于Z市j区某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违法征地行为的查处申请书》,请求Z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对违法征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6月22日,Z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请求对j区某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违法征地行为予以立案查处的情况回复》(以下简称《情况回复》)称:经对该案进行调查核实,黄某等11人反映的情况处于对群众的思想发动、宣传和入户调查阶段,无违法征地和非法占地行为。黄某等11人对该《情况回复》不服,于6月26日向H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情况回复》并责令Z市国土资源局对其反映的情况进行立案查处。经审理,H省国土资源厅于8月23日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复议案件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其复议申请。

申请人不服,对该复议决定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H省国土资源厅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原告的复议申请,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判决撤销了原复议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复议决定。H省国土资源厅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疑点

1.Z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情况回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该《情况回复》与申请人有无利害关系?

分析

首先,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體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如《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列举的行政处罚行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确权行为等。

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影响特定公民的权利、义务;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

在黄某等11人投诉举报案中,案件争议的行政行为是Z市国土资源局对举报人的查处申请作出的《情况回复》。关于该情况回复的内容前文已经述及,即:“经对该案进行调查核实,黄某等11人反映的情况处于对群众的思想发动、宣传和入户调查阶段,无违法征地和非法占地行为”。回复内容主要是对涉案地块的情况进行了告知,该内容符合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对特定公民作出的、单方面的三个条件,但是否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却值得商榷。从性质上看,对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为包括:设定权利或义务的行为、限制或剥夺权利的行为、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以及不作为。《情况回复》只是针对客观情况的描述,是行政机关履行程序性的告知义务的行为,不针对任何具体的主体,更不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故本文认为,该《情况回复》并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不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Z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该《情况回复》的行为也当然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一、二审法院均将Z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情况回复》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欠妥。

其次,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同于人们理解的普遍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已经或者必定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实际影响”,且强调二者在法律上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中,行政机关作出的《情况回复》,仅将客观情况进行回复,不涉及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且不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故与该行为与申请人之间不具备利害关系。

最后,基于以上讨论,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可以概括表述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且该权益与该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或其权利承受者,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或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本案中,Z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情况回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且与申请人黄某等11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不符合复议案件的受理条件。H省国土资源厅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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