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清坤
案 情
申请人:王某、谷某、秦某
被申请人:J市国土资源局
复议机关:H省国土资源厅
申请人于2018年1月8日分别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2005年左右贵局处罚J市J区A商贸城及B市场非法占地的处罚公告、处罚结果”“J市国土资源局关于C村安置小区项目用地的初审意见”。
被申请人分别于2018年1月10日、12日、15日收到王某、谷某、秦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关于“2005年左右贵局处罚J市J区A商贸城及B市场非法占地的处罚公告、处罚结果”“J市国土资源局关于C村安置小区项目用地的初审意见”的信息描述不清楚,于2018年1月29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要求申请人补充后再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于2018年2月8日再次分别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2005年左右贵局处罚J市J区A商贸城及B市场非法占地的处罚公告、处罚结果”“J市国土资源局关于C村安置小区项目用地的初审意见”。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9日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认为申请人未就信息公开内容进行补充,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与第一次提交内容基本相同,因此被申请人依据《國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之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不作重复答复。
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虽不是非常具体,但毕竟指向了政府信息的特定范围,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已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了检索。若判定申请人提供信息太过笼统无法完成检索,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重新补正并无不当,但应详细阐述需要补正的内容。
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和第2目之规定,决定如下: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焦 点
行政机关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要求申请人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描述进行补充。
分 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为方便行政机关查找检索并及时提供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进行内容描述时,一般应当包括明确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人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尽可能具体详细地对政府信息的内容进行描述。这样做的目的是使得行政机关能够寻找、确定并提供给申请人其所希望获得的信息。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描述过于笼统,必然会增加行政机关检索的难度,最终导致申请人难以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信息。但是,行政机关也应合理把握内容描述的限度。申请人与行政机关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等的,行政机关不能以按照检索标准要求申请人对涉案信息进行描述,申请人对涉案信息描述只要能够被行政机关理解和识别,并能够指向涉案信息就可以。
行政机关未经检索而仅凭主观判断涉案信息描述不清楚,或者经检索无法准确获得相关信息,要求申请人补充而又不告知申请人需补充具体内容的,均属变相拒绝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另外,行政机关如以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提供政府信息的,应证明其已尽到合理检索义务。
本案中,J市国土资源局以涉案政府信息描述不清楚为由要求申请人进行补充,而又不告知申请人补充内容,同时,又无法证明其已按照申请人的描述对涉案政府信息进了检索,因此被复议机关责令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作者单位:河南省国土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