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2018-09-10 03:16钱惠惠
中国商论 2018年6期
关键词:信用证保险

钱惠惠

摘 要:目前我国对外出口贸易兴盛,然而在贸易过程中,有关保险索赔的纠纷和FOB贸易术语下的信用证结算的隐患依然困扰着许多贸易者。在贸易合同中,贸易术语的应用与保险和结算息息相关,因此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来整体分析不同的贸易术语下有关保险索赔和信用证结算存在的风险,并提出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关键词:贸易术语 信用证 保险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8)02(c)-080-02

案例1:FOB下的信用证结算问题

国外买方(A公司)向国内卖方(B公司)采购数千件灯饰产品,此产品上印有A公司标识,且按其设计进行包装。合同达成后,A公司按时开出了即期不可撤消的信用证,信用证上标明了A公司指定的货代及联系方式。该批货的最迟装船期是:2010年1月18日。合同采用FOB贸易术语。2010年1月初,B公司按信用证要求向A公司指定的货代订舱,但国内货代未接到国外代理通知,迟迟未能确认舱位。在联系A公司后,B公司获知——A公司要求对方必须提供出货样品一套,届时方可确认船期。根据对方要求,B公司旋即向其快递了一套出货样品,但A公司以出货样品质量达不到要求为借口,拒绝确认船期。实际上,该产品系手工产品,细微瑕疵在所难免,并不足以影响对方销售,A公司此举很大程度上源于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对此,B公司提出可签发质量保函,全权负责由于质量引起的索赔问题,然而A公司仍表示无法接受。就在双方反复交涉的过程中,距最迟装船期已不足一周,若A公司再不确认舱位,就会错过该期,随之引起的延期交货也将为交单平添困难。于是,B公司反复与对方进行沟通,A公司给出了如下二选一的解决方案。

一是A公司以担心货号质量为由,提出取消订单。由于该批货印有A公司的标识,且包装也是按其设计印制,已无可能转手卖于他人,这将给B公司带来巨大损失。二是A公司同意先行出货,但B公司必须保证销售中未出现任何质量问题,A公司届时才会给B公司安排货款。无奈之下,B公司表面同意,答应A公司在出货后立即将提单邮寄到美国,待A公司全数售完后,再汇款给B公司,且一切正本单据不再交单到银行。在达成上述一致后,国内货代终于在1月14日得到A公司确认,立即安排装柜上船,刚好赶上了最迟装船期。但是,在拿到提单后,B公司迅速准备好完整的单据,直接交至银行,对A公司催促邮寄正本提单的做法不予理会,并于数日后顺利拿到全额货款。

案例分析:

本案例在FOB贸易术语下,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因遭遇金融危机,买方想利用船期问题,制造信用证不符点,迫使卖方做出让步,或取消订单、或延长付款期限来增大自己的利益,如何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详细了解信用证相关问题。

第一点:信用证介绍。

(1)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

(2)规定单据,有条件地承诺付款的书面凭证。

(3)当事人。

申请人、受益人

开证行、通知行、付款行、议付行

第二点:信用证本质是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具有有如下几点。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

(2)信用证是独立契约,独立于买卖合同,是自足文件(selfsuffi cient instrument)。

(3)信用证是纯单据的业务,遵守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严格符合”原则。

因此在实际贸易中我们只要达到信用证的一系列要求,就可以要求开证行付款,而无需征得买方同意,本案例中卖方就是熟悉信用证规则,最终以智慧拿到了全額货款。

第三点:信用证规则。

(1)UCP600。

UCP600共有39个条款,比UCP500减少10条、但比500更准确、清晰;更易读、易掌握、易操作。

第一,议付、兑付。

第二,不可撤销。

第三,审单期:5个工作日。

(2)DOCDEX。

第一,解决跟单信用证争议专家程序。

第二,小问题。

第四点:信用证风险。

(1)出口方风险。

软条款、不符点、开证行倒闭。

(2)进口方风险。

开证行倒闭、收不到货。

(3)银行风险。

进口方违约(对开证行而言)。

开证行倒闭(对议付行而言)。

欺诈。

(4)出口商风险防范。

第一,出口商认真订立贸易合同。并预先在贸易合同中明确规定信用具体证内容。口方应预先在买卖合同对信用证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以免进口方不依照合同内容开证导致日后发生争议。

第二,出口方认真了解进口商的资信,了解商品在进口国的市场行情。

第三,出口方加强对开证行的资信调查,信用证属银行信用,开证行付首要付款责任,一旦进口商无力付款,开证行必须实现付款承诺,因而开证行的信用至关重要。除此之外要防止一些资信不良的小银行与进口商勾结开出信用证后,又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使出口商遭受巨大损失,为了进一步降低风险,出口商可以要求由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资信较好的银行作为保兑行对该信用证进行保兑。

第四,出口方要认真审查信用证。一点要避免信用证中“软条款”的问题。审查内容主分为两方面:一是:审核信用证的内容是否与之前订立的合同有差异,对出口商缮制单据是否造成困难,主动权是否被对方完全掌握。若发现这方面的一些问题,出口方应立即要求进口方修改或删除这些条款。二是:需要审查信用证的真伪.尽量选择信用好的开证行和保兑信用证降低出口风险。

第五,出口方要認真缮制单据,确保缮制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相关规定,出口商一定要保证单证要和信用证的要求一致,单证与单证之间同样的内容栏表述一致。

第六,必要时,可以和进口商斗智周旋,充分利用信用证是独立契约,独立于买卖合同,是自足文件的特点来保卫自己的利益,在进口商恶意刁难的情况下,假装妥协,趁机拿到填制信用证的正确信息后,直接向开证行请求付款,只要信用证没有问题银行就没有理由拒付,出口商也能拿到自己全额货款,全身而退。

案例2:FOB、CFR、CIF三种易术语下的保险问题

我国的中小企业一直有参保率低的问题,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

(1)企业风险防范意识淡薄。

(2)参保门槛高,机构网点少。

(3)缺乏宣传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希望这个案例分析,能加强他们的防范风险意识,对于三种贸易术语下如何投保也能有更多的了解,在国际贸易中能书写自己的商业传奇。

某外贸公司A分别以FOB、CFR、CIF价格签订三笔外贸出口合同。对三笔订单都投保了海上运输保险“仓至仓”,不料货物在从起运地仓库运往装运港途中均出现意外遭受损失。A公司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结果只有CIF贸易术语订立的合同下的货物索赔才成功理赔。

案例分析:

索赔的两个前提条件:

(1)索赔者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被保险人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2)被保险方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即投保人对要求保障的标的必须具备法律承认的经济利益,表现在财产保险中,投保的财产标的在遭受危险事故时会对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

在FOB和CFR合同下的索赔条件不够,其中主要源于可保利益。

FOB、CFR条件下,风险的划分是在装运港船舷,由买方负责投保,保险单上被保险人为买方,货物发生意外时是在起始仓库到装运港运输途中,那么此时卖方拥有着货物的控制权也就是享有可保利益,但问题出在保险单的被保险人(买方)或合法的受让人不是卖方而是买方,因而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因此卖方没有索赔权。与此同时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持有人是买方,符合前提条件一即索赔者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也就是买方是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但当时货物并未越过装运港船舷,仍然是由卖方承担风险责任,从而买方对该货物还尚未拥有控制权,也就是对装船前的货物不具有可保利益,没有资格向保险公司索赔。

CIF贸易术语下,双方的风险义务的划分是由卖方负责投保,风险的划分依然是在装运港船舷,但与FOB、CFR条件下不同的是,此时被保险人为卖方,也就是卖方是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而且货物未越过装运港船舷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这也表明此时卖方既具有可保利益又是被保险人,所以只要是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保险公司都无理由拒绝赔偿。

因此,双方订立合同时,在选用不同的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责任和义务的划分是不同的,这种风险划分和被保险人不同的问题决定了“仓至仓”条款并非对所有涵盖运输途中的损失有赔偿义务,关键是要看损失发生时,该阶段由谁来承担货物损失的风险。

我们不难发现,在FOB和CFR条件下,保险责任由于可保利益原则,真正的保险路途范围是“装运港船舷”至“买方仓库”。只有在CIF贸易术语下,真正的保险路途范围才是卖方仓库到买方仓库。因为此时由卖方投保,卖方在起始仓库到装运港途中承担风险,自然会办理货物装船前的保险。又由于保单的可转让性,卖方可将这种可保利益通过对提单和保险单的背书转让给银行,等到买方付款赎单后,保险单会转让给买方,买方此时是被保险人,同时拥有可保利益和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权利。因此CIF条件下,卖方仓库到买方仓库,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买卖双方都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从而获得赔偿。

三种条件下出口商“仓至仓”的风险防范。

(1)在FOB、CFR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可以和买方商量协议由自己帮买方代办保险,由于保险单的可转让性,双方风险都能降低,利益也得到保障,如果协议不成卖方一定要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从运输仓库至装运港这一距离的“路运险”,来降低自身风险,以免发生损失。

(2)FOB、CFR贸易术语条件下,买方负责投保,风险的划分是在装运港船舷,所以买方投保时不具备可保利益,无法将保单转让给卖方,但如果由卖方代办,可以货物装上船后,风险责任卖方转移到买方的时候将保险单转让给买方。因此整个路途中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买卖双方都有权索赔从而获得赔偿。

(3)在采用FOB、CFR两种贸易术语下,如果采用托收方式结算,可投保出口信用险,来降低风险。

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涉及短期、中长期、投资保险、国内贸易险、担保、评估等业务。若卖方在托收方式下出口货物,不能按合同规定回收货款,主要是买方无偿还能力或违约行为,以及是买 方不可控的买方国家或第三国因素所致,卖方可在合同签订后向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险,保险公司可赔实际损失的70%~90%。

作为出口商不负责办理保险,对于货代的选择也缺乏主动权,如果卖方在货物装船前投保出口信用险,那么买方即使拒收只要货物遭受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卖方也能获得赔偿。

参考文献

[1] 中国海关杂志[J].

[2]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M].

猜你喜欢
信用证保险
信用证交易的风险防范
SWIFT系统中信用证通知行的角色与定位
事先预防是防范国际贸易中信用欺诈最有效的手段
电子商务保险法律问题分析及发展建议
体育保险在奥运会的应用研究
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浅谈不婚主义下保险“受益人”的指定问题
信用证正本遗失若干问题探讨
论信用证的独立抽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