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及其法律规制

2018-09-08 11:02张奥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3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犯罪

摘 要 当前形势下,国际暴恐组织肆虐,恐怖主义犯罪给世界和平造成了极大的影响,而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达,恐怖主义呈现出一种新的发展态势,利用网络进行恐怖主义犯罪使得暴恐组织的发展有了进一步扩大。恐怖主义成为了当今各国求发展道路的一大阻碍,是世界的一大毒瘤,如何完善我国现有反恐怖主义法律,进一步加强法律上对网络恐怖主义的规制是本文所要讨论的主要课题。

关键词 网络恐怖主义 犯罪 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张奥,河南警察学院2014级侦查系二中队。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129

当今世界恐怖主义肆掠,由恐怖组织发动的一系列暴恐行动严重威胁了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严重影响了一个国家经济政治的发展。互联网技术的发达使得恐怖主义犯罪有了新的领域和方式,恐怖分子利用网络进行犯罪给世界的和平与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影响,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一大难题。

一、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概述

(一)概念界定

网络恐怖主义是传统恐怖主义的一种新的发展形式。 我们一般定义为:网络恐怖主义是指非政府组织或个人有预谋地利用网络并以网络为攻击目标,以破坏目标所属国的政治稳定、经济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制造轰动效应为目的的恐怖活动,是恐怖主义向信息技术领域扩张的产物。

(二)表现形式

随着全球信息网络化的发展,破坏力惊人的网络恐怖主义正在成为世界的新威胁。网络恐怖主义的形式表现为:一是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作为武器,进行恐怖主义活动。具体表现为侵略组织、国家或个人的信息安全网络,窃取、修改机密内容,破坏和扰乱其正常的发展。二是利用网络进行招兵买马,扩大组织成员结构。现在有一些恐怖组织有建立自己的极端网站,他们在网上招募队员、资金,以扩大组织阵容。网络信息化、全球化,使得恐怖组织发布自己的慕招消息更为容易,传播这些信息的范围也更为广泛,网络的发展促使恐怖组织以更加迅速的态势发展。三是通过网络来实现管理、指挥和联络。当前,世界各国尤其是美国对恐怖组织发动的反恐行动力度十分强大,很多恐怖组织主要人物出于安全的考量通常会通过互联网、通信等方式来对组织内部进行管理,以及对恐怖主义行动进行安排和指挥。四是借助网络宣扬恐怖主义思想,对人们进行洗脑;在一些重要新闻下,由恐怖分子充当的水军还通过网络占领舆论先锋,诱导舆论走向,极大的造成了世界的不稳定。

二、我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现状

(一)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发展趋势

当前我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发展呈现出几“化”的趋势:一是参与犯罪的主体越来越专业化、年轻化。现在的网络恐怖组织团伙为了能够在网络上更好地开展恐怖主义活动,一方面不断地提升自身的网络技术水平,另一方面也在不断的募招有能力有才干的为其服务。当代青年的专业知识水平普遍都有所提高,年轻的技术性人才渐渐成为恐怖组织网上行动的主力军。二是犯罪组织的结构越来越整合化。以前的恐怖主义主要是以区域进行集结,各组织之间的联系不算太过密集。网络的发展使得一些“独狼”找到归属,恐怖组织能够实现全球范围内恐怖分子的调动和任务分配,使得犯罪组织的结构越来越整合化。三是犯罪的工具越来越现代化。恐怖组织利用网络在网上联系地下军事组织购买先进的武器设备,并网上招募技术性人才为其提供服务,当今的恐怖组织使用的犯罪工具、犯罪手段将随着网络的发展越来越现代化。四是犯罪的对象越来越广泛化。网络恐怖主义有个特点就是其受众面广泛,因此造就了其在网上侵犯的对象的广泛性,这种现象并将随着网络覆盖面的扩展而进一步扩大。五是犯罪的行为越来越隐蔽化。网络犯罪相较于传统犯罪来说其行踪更难捉摸,掌握高级网络技术的恐怖分子有多种方式隐蔽其行动,因此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行为会朝着越来越隐蔽化的方向发展。

(二)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特点

第一,犯罪主体知识水平较高。从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人和组织来说,具备基础的网络操作能力是其根本,所以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一般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

第二,犯罪工具比较先进。通常恐怖分子在网上实施恐怖活动时,会隐其IP登陆地址以保证其行动地点不被各国政府和反恐机构发现,他们使用的工具都是一些比较现代化、技术比较先进的。

第三,犯罪目的明确且清晰。无论是网络恐怖主义还是传统恐怖主义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就是要破坏公共安全,造成世界级的影响,引起人们的轰动。

第四,犯罪成本比较低。相较于发动恐怖袭击来说,网络恐怖主义者通常在网上发布暴恐的音频视频等就足以造成对人们的威慑,犯罪的成本十分低廉。

第五,犯罪影响深远、危害大。如暴恐分子在网上发布的反动言论等,其言词恶劣,通常給人们造成一种威慑感,而网络的受众面又比较广,因此不少民众会感到恐慌,影响恶劣。

三、我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外部原因

一是国际恐怖组织的诱导。全球化的影响下,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的交流更加频繁,受中东影响力较大的恐怖组织的影响下,我国的一些极端分子开始谋求建立本土恐怖组织的意图,另一方面国际一些大的恐怖组织为扩大自身实力也在有意帮扶我国的恐怖组织,由此催生了我国的恐怖主义。如我国的东伊运组织,东伊运组织创建于1997年,2002年被联合国认定为恐怖组织,“东伊运”与本·拉登“基地”组织系共生关系,在培训武装人员和暴力恐怖分子方面得到了阿富汗“塔利班”、本·拉登“基地”组织的大力支持。“东伊运”将其人员派遣至阿富汗“塔利班”武装、本·拉登“基地”组织的武装训练基地参加军事训练,在训练结束后派遣这些人员到阿富汗、克什米尔和车臣等地参加实战,并派遣受训恐怖分子潜入中国新疆进行爆炸、暗杀、投毒等暴力恐怖活动,在新疆建立暴力团伙,煽动骚乱。

全球恐怖主义者以信仰极端伊斯兰教居多,“圣战”思想首先存在于一小部分人身上,然后通过网络的发展使得一大批信奉伊斯兰教的人对这一极端思想产生认同,造就了我国网络恐怖主义的犯罪。

(二)内部原因

第一,历史因素。历史上突厥最初是一古代游牧民族的专称,公元552年,突厥建立汗国,在隋朝和唐初曾称霸于中国北部,后分裂为东、西两部。8世纪中叶,东、西突厥汗国相继灭亡,其后裔逐渐融入了其他民族之中。19世纪末,有人主张把生活在博斯普鲁斯海峡至阿尔泰山脉之间的所有操突厥语的民族组成一个国家。20世纪初以后,一小撮狂热的新疆分裂分子与宗教极端分子,根据老殖民主义者制造的歪理邪说,鼓吹“东突厥斯坦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独立的国家”,鼓噪所有操突厥语和信奉伊斯兰教的民族联合起来,组成一个“政教合一”的国家,叫嚣“要反对突厥民族以外的一切民族”。

第二,我国的民族结构。我国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多民族国家,以“大雜居,小聚居”的方式广泛分布于全国各地,而这些地方普遍都有汉族的混杂,一些极端民族主义者认为,这个地方就是他们的本民族的独有地,不允许有其他民族的踏入,由此产生了民族歧视的网络恐怖主义。

第三,我国的宗教。我国有三大宗教: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我国实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就是鼓励一切合法宗教正常发展。多宗教的同时存在使得一些极端宗教分子想要把他们信奉的宗教割离出来,力图建一个信仰统一,政教合一的国家。

四、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法律应对与规制

(一) 宏观层面的综合法律规制

1.网络意识形态领域的反恐。网络恐怖主义者经常打着宗教的名义在网络上发表言论和文章、视频等,蛊惑民众,诱导信教者和想要信教者去从事恐怖活动,妄图从意识形态领域对人们进行洗脑,这是非常可怕的事情,是当今立法者需要警惕的。

2.需要重点保护领域的反恐。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重要行业和电、水、气、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以及军事等领域是国家和人民的命脉,一旦这些领域受到威胁将直接关乎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因此,如何通过立法防范上述重点领域的信息基础设施遭受恐怖袭击,是十分重要且紧迫的任务。

3.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反恐。互联网金融领域如股票市场、资本市场、支付平台、购物商城等,是新时代下国家经济发展的一大重要领域,恐怖组织和人员经常利用这些领域进行传输资金、融资和洗钱等活动,同时也通过一些网络技术手段来对这些领域发动攻击从而引起全球金融的恐慌。通过法律规制来防范金融危险是立法者需要考虑的问题。

4.公共信息和个人信息领域的反恐。世界上很多黑客可随随便便侵入公共信息网络和个人信息网络,一旦恐怖分子掌握这些信息,他们将能时时知道在什么地点有什么事情要发生,在哪儿发动什么样的恐怖活动更利于达到他们的目的,这不仅对公众的隐私造成极大的威胁,更对公众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

5.公共交通领域的反恐。从目前已发生的恐怖袭击来看,恐怖分子基本上都是在公共交通领域来进行的。如“3.01”昆明火车站暴恐案、如美国“9.11”事件,均是利用公共交通行动方便、人流量大而密集的特点来进行发动的。对于网络恐怖主义立法重点要从公共交通领域入手。

(二) 微观层面的刑事立法建议

1.扩大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范围。我国现行《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而对于当今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来说这对其犯罪的处罚是很局限的,我国还应通过立法将外国组织和国家纳入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范围。由于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主体的不确定性,一是国籍的不确定,对中国国家和人民安全造成影响的网络恐怖主义者不一定是中国国籍,甚至有可能是无国籍人士;二是地点的不确定,利用网络犯罪其犯罪地点可能在全球的任何一个地方,因此扩大立法中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是很有必要的。这一点上的问题世界各国也都注意到了,并在力求法律的完善和全面,如美国2001 年《爱国者法案》第814 章第12 条明确规定,网络恐怖主义活动的主体包括个人、公司、社团、教育机构、财政机构、政府实体以及其他法律实体。

2.增加关于国际反恐司法合作的规定。当今的反恐形势是全球化的,任何一个国家孤立出来想要以己之力解决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是不可能的。如美国2011发动的美军海豹部队对本拉登的刺杀行动,没有与巴基斯坦之间的沟通合作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要增加立法上国际反恐合作的相关内容。

3.完善刑事司法电子证据体系。网络恐怖主义电子犯罪证据链十分的广泛,恐怖分子在网上发布的视频、音频等一系列证据需要有一套强有力的、系统的刑事司法体系来完成对其的固定。

对于日渐严重的全球网络恐怖主义态势,我国目前的法律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压制处置力度还远远不够,急需加强对我国反恐怖主义法的完善。完善法律要从多领域多层次来进行,这项工作并且是一项需要持续改进工作,因为我们面对的是高智商、有组织、有预谋、拥有重大杀伤力和破坏力的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我国的法律规制必将随着今后恐怖主义的态势而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康均心、虞文梁.大数据时代网络恐怖主义的法律应对.中州学刊.2015(10).

[2]舒洪水、王刚.对我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探讨.山东警察学院院报.2016( 1) .

[3]王志祥、刘婷.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及法律规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 5) .

[4]高铭暄、李梅容.论网络恐怖主义行为.法学杂志.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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