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笑
现如今,我国人民文化水平的提高,使很多人的法律意识及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得到提高,这对我国建设法制社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人们的日常生产及生活中依然还存在个人信息不安全事件的发生,轻者影响个人信息安全,重者威胁到个人人身及财产安全,所以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个人信息。
随着信息时代及网络时代的到来,不同地区、不同领域和不同国家的人,都能够通过网络技术及信息技术实现沟通及交流,加快了经济全球化及国际贸易化进度。但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的网络安全问题,导致个人信息受到威胁,容易出现信息泄露、信息丢失等问题,侵犯到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和财产权。对此,本文作者详细分析了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
1 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
1.1人格权法律属性
第一,众所周知“个人信息”的主要功能及作用就是对个人身份进行识别,其识别原理是一一对应个人的特定信息,最终确认身份。例如,每个人最真实、可靠和不可复制的个人信息便是身份证号码、指纹,个人身份可以直接通过这两项信息识别和确定,同时还可以联合姓名、年龄和住址等进行确认。第二,很多个人信息在收集及利用过程中都会涉及到个人的人格和尊严,甚至在有的时候还涉及到个人隐私,所以一般在收集、利用和处理前都需要经过本人同意,尤其是涉及到隐私时,否则就可能触犯个人隐私权,这充分体现出了个人信息的人格权法律属性。
1.2财产权法律属性
第一,个人信息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商品属性,可以用于经济交易,是属于个人财产范畴;第二,随着数字全球化的到来,绝大数的个人信息在采集和处理后,均会存储到客户数据信息库,这对很多企业都有着很大的发展推动作用,所以很多企业会花费高的价钱去购买客户信息,体现出了个人信息财产权法律属性。
2 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现状
第一,就目前来说,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已经得到了完善,主要包括了《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其中《民法通则》明确指出:“如果公民个人信息中的人格权受到了侵害,则可以直接向侵权人索賠损失”;在《侵权责任法》中也明确指出:“ 如果有人利用网络等手段实现对他人信息截取,并侵害到了他人的公民权益,一旦核实便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上两种法律形式都体现出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法律得到了完善。第二,尽管个人信息相关保护法已经得到了完善,但实际保护中的立法依据仍远远不够,使得实际生活中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犯时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即使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得到了法律保护,但因为网络媒体的发展,导致很多个人信息案例被不断曝光,对社会和谐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为公民信息侵犯案件一旦被媒体公开,社会上很多无关紧要的人士就会通过网络对侵犯者和被侵犯者进行“人肉搜索”,导致侵犯者和被侵犯者承受着巨大的社会舆论及压力,有的甚至因为难以面对社会舆论而直接结束了自己的生命,有的还影响到自己的朋友亲戚。
3 个人信息民法保护措施
3.1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权
第一,明确并构建个人信息权,因为个人信息权是由个人信息直接衍生而成,所以更有利于保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的客体就是个人信息,而不是“人”。关于“个人信息权”的相关保护法还在制定中,相信不久之后《个人信息保护法》也会在实际社会发展中发挥出最大的公民个人信息权保护作用。第二,个人信息权在确定时,一定要注意个人信息权主体的明确,一般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个人信息权,而法人则没有。同时还需要注意个人信息权的内容,不仅包括了个人信息控制权和查询权,还包括了个人信息更正权和救济权,即个人信息权的主体,可以对自己的个人信息的主体享有合理使用自己的个人信息的权利,享有向相关部门查询个人信息的权利,当个人信息进行登记、使更,并在受到侵犯时请求司法机关给予救济。
3.2完善救济和制裁措施
第一,要集中制定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并对现有且分散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集中和整合,然后在实际公民信息保护中加以实施,以保证公民信息安全;第二,对于个人信息被侵犯的案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犯罪者进行强有力的打击;第三,建立健全网上举报制度,以及时曝光网上侵权行为核实,然后通过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对侵权者给予相应的处罚。
3.3加宣传——提高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相关政府部门及机构,要通过多媒体等渠道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宣传力度,以提高公民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度,从而提高公民自我保护意识。另外,对于条件较好的相关部门,还可以组织普法知识讲座,向公民宣教个人信息保护法,以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
4 结语
总而言之,为进一步了解个人信息及保护,上文分别探讨了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现状和个人信息民法保护措施,希望能够给相关人士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作者单位:浙江省余姚市第四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