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国际金融机构融资制度发展研究

2018-09-04 09:32
山东社会科学 2018年9期
关键词:亚投行金融机构基础设施

李 晴

(沈阳师范大学 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辽宁大学 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6)

现行国际金融秩序是在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后形成,并在牙买加协定基础上建构的国际秩序,但其在法律理念及制度设计上都存在一定的缺陷。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使得现行国际金融秩序缺陷凸显,改革现行国际金融秩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但是,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量,世界各经济体对这一改革存在分歧。发展中国家整体上希望更多的参与国际金融规则的制定,提升其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地位。2013年,习近平主席在出访中亚和中南亚期间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期通过加强沿线国家之间的互联互通,实现“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①新华社:《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人民网》2015-03-28.在此背景下,中国先后主导或参与主导建立了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简称“亚投行”,AIIB)、丝路基金及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简称“新开发银行”)。一方面这些新兴的国际金融机构为“一带一路”战略提供实质性金融支持;另一方面,也是我国积极参与全球金融治理、提高我国制度性话语权的重要环节。相对于传统的国际金融机构,这些新兴的国际金融机构在建构理念、组织规则制度及融资制度方面与传统的国际金融机构有着较大的不同。本文试图从比较的视角出发,探讨作为新兴国际金融机构的代表——亚投行、新开发银行与现有国际金融机构在融资来源、融资领域和融资条件的差别,进而探讨新兴国际金融机构融资制度的发展对国际金融秩序的影响。

一、新兴国际金融机构的融资来源

亚投行的融资制度规则主要体现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简称“协定”)、《融资业务政策》及其附件1、附件2中。根据《协定》,亚投行开展业务的方式包括:直接提供贷款、开展联合融资或参与贷款、参与机构或企业的股权资本投资、提供担保、提供特别基金的支持以及技术援助等。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银行股本、借款、银行收益、接受的特别基金及信托基金等。新开发银行的资本分为普通资本与特别基金。普通资本包括:认缴股本、借款、贷款和股权投资或担保收入等。亚洲开发银行(ADB)的资金可分为普通资金、开发基金、技术援助特别基金及日本特别基金。资金来源包括:银行股本、借款、净收益、发放贷款佣金、成员捐赠及其他赠款等,其中借款包含发行债券、商业银行贷款等。比较来看,世界银行(WB)与ADB等传统国际金融机构一般都属于南北合作,发达国家是资金的来源国,发展中国家是资金的受援国,发达国家通过多边金融机构对发展中国家进行贷款。而亚投行的资金和新开发银行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发展中国家。目前全球储蓄来源已转化为以发展中国家为主,亚洲的发展中国家储蓄余额目前高于其他地区,包括中国等在内的亚太国家的储蓄率较高,外汇储备也居世界前列。在新兴国际金融机构的融资框架下,通过发展中国家的银行股本投资及储蓄盈余的流动可以实现发展中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融资贷款。但是,融资贵是制约企业发展的一个难题。*陈学胜、李雯雯:《融资约束、风险与金融资产定价——来自中国A股市场的证据》,《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因此,有些学者曾担心新兴国际金融机构成员的信用评级将影响机构的评级,进而影响机构融资成本。然而,事实证明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2017年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穆迪与惠誉均给予亚投行最高信用评级。所以,新兴国际金融机构的融资成本不会因其信用评级而明显高于传统国际金融机构。

传统国际金融机构与新兴国际金融机构融资来源的不同,一方面反映了当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对比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发达国家经济实力整体衰弱,而新兴经济体集体崛起,发展中国家开始在国际金融领域形成不可忽视的力量,逐步成为提供国际融资资金的重要力量,改变着传统的国际金融格局。另一方面,可以预测未来国际金融机构融资领域与融资条件将发生一定的变化。国际金融机构在组织形式、管理模式和业务方式等多方面借鉴了股份公司模式,对于表决权分配一般采用基本投票权加股份投票权的加权表决制。传统国际金融机构绝大多数由发达国家主导,尤其是在国际上有影响力的国际金融机构,被牢牢地控制在少数发达国家手中。而在国际法上,每个国际组织不仅是具有独立于其成员国的独立人格参与国际活动,同时它也为其成员国提供了一个特殊的决策领域,其中一些成员国能够以国际组织的名义采取它们偏爱的政策和制定其他的决定。*Eisuke Suzuki,“Global Governance and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in Loyola University Chicago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 Vol.13, Issue 2,p.15.因此,在融资领域与融资条件的决策方面,发达国家起着主导作用。然而,新兴国际金融机构主要由发展中国家主导,资金亦主要来源于发展中国家,新兴经济体对于融资领域与融资条件有着更大的话语权,这势必影响未来国际金融机构融资领域与融资条件的变化。

二、新兴国际金融机构的融资领域

国际金融机构的融资领域与其立法宗旨和功能具有密切的联系,国际金融机构因其立法宗旨和功能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融资领域。WB集团的主要功能是以可持续的方式消除极端贫困,促进共享繁荣,是多边援助资金的最大提供者,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援助和技术援助。从区域分布来看,2016财年,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及国际开发协会承诺发放的总金额供给459亿美元。其中,非洲地区占20%,东亚和太平洋地区占16%,欧洲和中亚占16%,拉美和加勒比占18%,中东和北非占11%,南亚占19%。*The World Bank Annual Report 2016.而且,投向亚太地区(不包括中亚)的承诺资金共占35%,属于占比最高的地区。从资金的部门分布来看,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流向的部门较分散,包括农业、渔业和林业;教育;能源和采矿;金融;医疗和其他社会服务;工业和贸易;信息和通讯;公共管理、法律和司法部门;交通;供水、卫生和防洪共10个部门,其中属于基础设施的是能源和采矿、交通、信息和通讯以及供水、卫生和防洪四个部门。近5年,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贷款流向最多的是公共管理、法律和司法部门,其次为交通部门,再次为能源采矿部门。根据统计,2012-2016年,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承诺的贷款流入基础设施部门的数量总额分别为81.28亿美元、47.5亿美元、79.29亿美元、89.29亿美元、131.94亿美元,占据贷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9.5%、31.15%、42.62%、37.95%、44.38%(见表1)。可以看出,近5年除了2013年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对基础设施的投资比例较低以外,其余4年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均为40%左右,且2016年达到44.38%。从贷款的绝对数量上来看,除2013年以外,其余年份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对于基础设施投资的总额上升趋势显著。

综合上述,WB集团因其全球国际金融机构的属性和功能定位,其贷款分布区域广泛,贷款部门广泛。2016财年,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与国际开发公司向亚太地区(不包括中亚)基础设施承诺贷款为90.42亿美元,占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与国际开发公司承诺总额的19.70%。对于基础设施的投资,虽然WB集团近年来相对青睐于亚太地区及基础设施建设部门,但从绝对数量上看,亚太地区获得的基础设施建设部门的投资总体数额并不多。

表1 2012—2016财年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基础设施投资比较

数据来源:根据The World Bank Annual Report 2016计算

ADB旨在促进亚洲及远东地区经济增长与合作,ADB的优先工作领域是经济增长、人的全面发展、性别与发展、环境保护、私营部门的发展以及地区合作。*黄志勇、邝中:《亚洲开发银行的运行分析及其对筹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启示》,《东南亚纵横》2013年第11期。根据ADB2016年年度报告,2016年ADB援助总额(含联合融资)达317亿美元,较2015年增长18%。ADB贷款的对象虽然主要是亚洲及远东地区,但投资的部门较分散。以ADB普通资金贷款为例,截至2016年12月31日,ADB普通资金共发放贷款1,058.41亿美元。其中,分布在交通、能源、供水及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及服务、金融、农业及其他自然资源和农村发展、多部门治理、教育、健康、工业和贸易、信息和通讯共计11个部门。69.4%的贷款流入了基础设施建设,其中交通占34.9%,能源占24%,供水及其他城市基础设施与服务占10.3%、信息和通讯占0.2%。与WB相比,ADB更为重视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亚投行(AIIB)的设立旨在为亚洲地区长期的巨额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缺口提供资金支持,以弥补基础设施融资的公共品的供给不足。新开发银行则是通过推动金砖国家及其他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进而促进全球经济增长与发展。亚投行与新开发银行都将其投资定位在基础设施领域,不同的是,亚投行主要推动的是亚洲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而新开发银行则是推动金砖国家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截至2017年1月16日,亚投行营业一年来共发放17.3亿美元的贷款支持了7个国家的9个基础设施项目。截至2016年11月28日,新开发银行共批准了7个项目,发放超过15亿美元的基础设施项目贷款。相对于WB和ADB,亚投行与新开发银行贷款领域更为明确具体,主要是针对基础设施建设。这是因为,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资金的巨大需求与实际资金供给不足的矛盾所致。*据ADB研究所预测,从2010到2020年这10年间,ADB32个发展中成员国非跨境基础设施投资需求总计约8.22万亿美元。世界银行行长也曾表示,预计到2020年,新兴市场国家及发展中国家每年存在大约1万亿美元的基础设施资金缺口。如上所述,2016财年,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与国际开发公司向亚太地区(不包括中亚)基础设施承诺贷款为90.42亿美元,远远不能满足亚洲基础设施资金需求。传统国际融资机构的功能决定了它们的投资资金、部门和地域的分散性,难以满足亚洲地区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资金需求,而亚投行与新开发银行的设立则可弥补传统国际融资体系之不足。可预见的是,传统国际金融机构与新兴国际金融机构将是合作与竞争并存的关系。

三、新兴国际金融机构的融资贷款条件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功能是帮助成员国应对金融和经济危机、恢复国际收支平衡,维持金融稳定。因此,IMF主要是为国际收支失衡的成员国提供贷款。IMF项下有两个管理资金账户的部门:一般账户管理部门与特殊提款权部门。除了一般账户管理部门中成员国基于25%份额而享有的储备部分提款权不附加任何条件,以及特殊提款账户中贷款条件相对宽松、自我约束以外,大部分国际货币基金贷款都要求受援国遵循特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财政节俭、货币政策改革和进行结构性改革等宏观经济政策改革,也包括公司管理、贸易自由、税收改革等由一国政府管理的事项。WB的贷款条件以IMF的贷款条件为模板。WB的贷款分为项目贷款和非项目贷款两大类,项目贷款主要针对具体的建设开发项目,借款人如果在当时市场情况下无法在银行认为对借款人来说是合理的条件下自其他方面获得贷款时,银行可能对为会员国或其所属政府部门,及由会员国或其中央银行或银行认可的其他相当机关担保的私人主体提供贷款。*参见《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第3条第四节。这种贷款条件在设置上并未逾越国际商业贷款的基本框架,亦即着眼于商业、经济而非政策、政治因素。*廖凡:《比较视野下的亚投行贷款条件研究》,《法学杂志》2016年第6期。非项目贷款也叫政策性贷款,始于20世纪80年代,其着眼于借款国经济领域的结构性调整。这种贷款条件的设置一般都将借款国经济领域的结构性调整和发展改革作为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体现出较强的政策、政治因素。

IMF和WB的贷款条件主要有以下法律缺陷:第一,贷款条件范围宽泛,侵犯成员国的国家主权。以WB为例,WB的贷款条件分布在公共部门治理及法律规则、金融和私人部门发展及贸易、社会发展及保护、人权发展、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农村和城市发展以及经济管理等七个部门。根据WB的统计,2005-2015年间,其公共部门治理及法律规则改革条件在附加条件中占比最高,40%左右的附加条件均与公共部门治理及法律规则改革相关;在2006-2009年间,与公共部门治理及法律规则改革相关的附加条件甚至超过了50%。WB附加条件排名第二位的是金融和私人部门发展及贸易改革,大约有20%到30%的附加条件与此相关。这种以推进借款国政府能力改革以及推进借款国金融贸易等经济改革的附加条件,都表明贷款方试图将贷款作为改革发展中国家政策和制度的一种激励手段。事实上,过宽的贷款条件可能侵犯一国对于规划的自主权,可能违反成员国的主权意愿,违背“不干涉内政”的国际法原则。*向雅萍:《后次贷危机时期IMF改革的法律思考》,《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2期。第二,贷款条件的决策过程缺乏合法性和透明度。世行和申请国政府通常对贷款条件采取磋商的方式,磋商过程秘不外宣,并不透明,有暗箱操作的可能,同时因缺乏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并不能充分反映真实民意。*Stefan G. Koeberle,“Should Policy-Based Lending Still Involve Conditionality?”,in The World Bank Research Observer, Vol. 18, No. 2 (Fall 2003), pp. 249-273.第三,贷款条件实施效果不佳。IMF与WB均是西方少数发达国家主导,以“华盛顿共识”为指导理念,将西方发达国家所信奉的人权、民主、自由理念与贷款国发展项目融资相结合,忽略了发展中国家复杂的历史和现实环境,因而往往无法在这些区域取得预期效果。*黄梅波、陈娜:《AIIB的运营空间及竞争力分析》,《东北亚论坛》2015年第4期。而且,利用经济学逻辑来解释政治现象本身就存在适用性的问题。此外,贷款条件往往需要在IMF和WB与受援国之间进行磋商,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性规则,因而使受援国在获得贷款资源上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不确定性,从而影响了贷款使用的效果。

相较于传统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亚投行的贷款政策充分借鉴了WB、ADB等多边开发银行的经验与教训,但因其成员中大部分属于发展中国家,能够从受援助国家的客观实际情况出发,因此承诺不会对融资贷款附加政治条件。如《协定》第 31 条明确规定银行的决策只应考虑经济因素;*《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第31条规定: “银行及其行长、高级职员和普通职员不得干预任何成员的政治事务,也不得在决策时受任何成员政治特性的影响。决策只应考虑经济因素。上述考虑应不偏不倚,以实现和落实银行的宗旨和职能。”《融资业务政策》中也重申亚投行业务不干预政治这一原则。不过,亚投行的贷款毕竟是要保证收回的,对贷款不设定政治条件不等于没有任何条件。亚投行的贷款要对项目的技术、经济、财务、环境和社会影响、稳健及财务管理、法律、采购、成本收益以及风险等进行评估,在项目符合亚投行的发展目标且不能从亚投行认为合理的条款和条件获得其他融资时方可获得贷款。这些贷款条件并没有偏离国际商业贷款的框架,没有将机构主导国的政治经济理念强加给受援国。这种不考虑政治因素的贷款条件符合亚投行市场化运营的基本定位,从贷款有效性的角度考虑能够使资金迅速流入关键领域,能够尽快在特定领域使受援国免受经济波动的风险。另一方面,亚投行贷款不附加政治条件是奉行“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原则,赋予一国人民充分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发展道路,他国不能强行干涉,这一理念是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的。

与亚投行相似,新开发银行的贷款条件也主要从银行的宗旨和发展出发,只考虑经济因素,而不考虑政治因素。《新开发银行的协定》第22条规定:“对于银行提供、参与或担保的贷款和股权投资,其合同应根据董事会制定的政策确定有关贷款、担保或者股权投资的条款和条件,其内容视具体情形并根据银行政策而定,包括支付贷款、担保或股权投资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收费、佣金、期限、币种和付款日期。”可见,新开发银行要求银行的有关决定只应考虑经济因素。*《新开发银行的协定》第13条规定:“银行及其官员和雇员不得干预任何成员的政治事务,也不得在作决定时受一个或多个相关成员的政治性影响。有关决定只应考虑经济因素。”新开发银行的贷款条件从经济因素出发,充分尊重受援国的政治经济政策,仅限于国际银行商业贷款的框架内。新开发银行的宗旨表明,经济发展可以有多种路径,并不是所有的经济发展都源于自由经济或者自由政治理论的模板。但这可能会让那些认为经济发展应该与尊重人权、女性在社会中的平等参与以及一些重要问题和方式相关联的人感到失望。*umu Sarkar,“Trends In Global Finance: The New Development (BRICS) Bank”,Loyola University Chicago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Vol.13, Issue 2,p103.同时,新开发银行要求“如果成员反对向在其领土上的项目提供融资,银行即不应提供这种融资”。这也充分体现了新开发银行对于成员主权的充分尊重。

通过比较传统国际金融机构与新兴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其一,国际金融机构融资功能的实现与融资条件的设置存在必要的联系。IMF的功能在于帮助成员国解决短期的国际收支失衡和危机救助,为保障贷款安全与功能实现,IMF为贷款设置了一系列国际收支调整和危机救助的限制性政策。WB集团的主要功能是以可持续的方式消除极端贫困,因此为实现减贫的目标,WB的贷款条件更为重视受援国结构性改革和经济制度。亚投行与新开发银行的功能则是推动亚洲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推动金砖国家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因此在确定有关贷款、担保或者股权投资的条款和条件时亚投行和新开发银行只考虑是否能促进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是否能按时收回投资等经济因素,而无需考虑一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等政治性因素。可见,国际金融机构的融资功能影响着贷款条件的设置。所以,国际金融机构在为实现其宗旨而设定贷款条件时,可以有多种灵活的选择,而传统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条件的缺陷也不能完全归因于国际金融机构融资功能的实现。

其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商业性条件可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贷款的按时回收,而贷款的政治性条件影响国际金融机构融资的效果。IMF和WB等传统国际金融机构希望通过将受援国发展项目融资与西方发达国家所信奉的人权、民主、自由理念相结合,以实现传统国际金融机构的设置目的和立法宗旨。然而,实践证明这些政治性条件因忽略了发展中国家复杂的历史和现实环境,往往无法在这些区域取得预期效果。且传统国际金融机构与受援国因磋商等程序性规则而使受援国在获得贷款资源上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不确定性,影响了融资使用的效果。

其三,未来国际金融机构融资条件将会改革政治性贷款条件。传统国际金融机构与新兴国际金融机构之间是合作与竞争并存的关系。制度竞争将迫使传统国际金融机构进行必要的变革。一方面亚投行和新开发银行的无政治性融资条件贷款模式便利了国际融资市场,另一方面,对于传统国际金融机构政治性贷款条件的质疑也从未停止。质疑声中,传统国际金融机构也发生了一些变革,例如,IMF提高了发展中国家的股权份额,进而影响贷款条件的决策;IMF成立了独立评估办公室,赋予其对贷款方案实质性审查的权利,以限制执行董事会的决策权力等。可以预见,新兴国际金融机构的融资条件将进一步促进IMF、WB、ADB等传统国际金融机构以受援国家的实际情况出发,重新考虑贷款条件性设置、实施、评估及保障等内容,制定出更为灵活和具有针对性的规则。

四、新兴国际金融机构融资制度对国际金融秩序的影响

(一)国际金融法领域呈现出“新南南合作”的发展趋势

“南南合作”始于1955年4月召开的万隆会议,发展中国家在会议中提出要在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经济合作,这开创了发展中国家政治经济关系的新时代。不过,当时的“南南合作”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进入21世纪,国际经济格局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以金砖国家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群体性崛起,尤其是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新兴经济体成为拉动全球经济复苏的重要动力,为世界经济增长贡献了重要力量。因此,当今的“南方国家”已不再是单一的需要被“北方国家”援助的团体,“南方国家”已分化为在世界经济格局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新兴经济体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这为新时期“南南合作”提供了新的合作模式与合作内容。南南合作开始向包括贸易、金融、信息、全球治理等多领域合作的方向发展,也称之为“新南南合作”。“新南南合作”与旧“南南合作”的区别在于:第一,合作的内容和领域不同。旧“南南合作”主要以技术、物资、资金的互易或援助为主,“新南南合作”则主要开展包括贸易、金融、信息、全球治理等多领域的合作。第二,合作的动力不同。旧“南南合作”的动力是“发展中国家在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经济体系内,为争夺属于发展中国家的合理权益而开展的团结合作”。*朱杰进:《金砖银行的战略定位与机制设计》,《社会科学》2015年第6期。而“新南南合作”的动力则来自于新的世界经济格局下努力提升发展中国家团体的经济力量以及提升与其经济实力相符的全球治理地位,带有很强的改革与完善传统国际机制,并创建新国际机制的色彩。

在南南合作的进程中,金融领域的合作主要体现在资本相对充裕的发展中国家向资本相对贫乏的较不发达国家输出资本的过程。*王跃生、马相东:《全球经济“双循环”与“新南南合作”》,《国际经济评论》2014年第2期。所以,新开发银行是一种典型的南南开发银行,是发展中国家在金融和全球治理领域内一种全新合作方式的尝试。新开发银行的五个创始成员国均是新兴经济体的典型代表,新开发银行设立的目的是为金砖国家以及其他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可持续发展项目筹措资金。新开发银行的融资制度有着不同于传统国际金融机构的创新和探索,正如王毅外交部长评价的那样:“金砖银行是二战结束以来首次由几个新兴市场国家建立的重大国际金融机构,其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将完全由发展中国家自主商议决定,将比现行国际金融机构的规则更加符合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王毅部长接受巴西《圣保罗页报》采访。http:://www.fmprc.gov.cn/mfa_chn/zyxw_602251 / t1150146.Shtml,2017-2-12。亚投行的创始成员国共有57个,*截至2017年12月6日,亚投行正式成员58个,未完成法律程序的意向成员22个,共计80个成员。既包含了西方发达国家也包含众多的新兴经济体国家;亚投行的宗旨之一是为了提高亚洲国家基础设施的建设,其运营方式是将资金主要投向亚洲基础设施比较薄弱的发展中国家。可以说,亚投行的合作模式既包含了“南北合作”,又包含了“新南南合作”。因此说,亚投行的融资制度设计带有很强的改革与完善传统国际金融制度的色彩。国际金融法领域的“新南南合作”,也将大大改变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资金的过度依赖,对现有的国际金融体系是一个重要的改良和补充。国际金融法领域已经呈现出“新南南合作”的趋势,随着新兴经济体整体实力的增强,“新南南合作”的趋势将愈发明显。

(二)发展中国家将逐步成为国际融资贷款主体,国际金融治理呈现多元性

冷战结束后,尤其是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国际经济格局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美国独霸全球金融治理的一元框架受到了挑战。首先,美国经济实力相对衰弱,新兴经济体集体崛起。新兴经济体频繁地表达出对现有国际金融秩序的不满,要求对国际金融秩序进行改革,增加新兴经济体及发展中国家在布雷顿森林机构中的股权份额,以达到与它们全球经济实力和贡献相匹配的地位。其次,二十国集团逐步取代七国集团,成为全球经济金融事务论坛的领导者。全球金融危机的频繁爆发,使得世界各国意识到现行国际金融治理框架的缺陷,以美国霸权为保障的国际金融治理框架的民主性和代表性不足,改革现有国际金融秩序已成各国共识,新兴经济体及发展中国家必须参与到全球金融治理中来。在此背景下,亚投行和新开发银行这种由发展中国家主导创建的新兴国际金融机构陆续成立。根据《协定》,亚投行的前三大股东分别是中国、印度和俄罗斯,即发展中国家整体的投票权在亚投行中达到70%以上。新开发银行的股东均是发展中国家。亚投行和新开发银行充分反映了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整体话语权,这是顺应世界经济发展趋势的新思维和新规则。发展中国家开始在国际金融领域形成不可忽视的力量,成为国际融资贷款的主体,实质性改变了传统的国际金融格局,增加了国际金融治理的多元性。亚投行与新开发银行将与现有的国际金融机构展开某种程度上的制度竞争,亚投行与新开发银行的成立对国际金融秩序理念、国际金融制度以及国际金融法律规则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然而从目前看,亚投行与新开发银行的资金规模以及业务范围决定着它们对国际金融治理框架还未产生较大的影响。有学者预测,“未来亚投行也可能会成为一家可与WB和ADB抗衡的全球金融机构。”*Jamil Anderlini,“China Expands Plans for World Bank Rival“, in Financial Times,June 24,2014.可以说,亚投行与新开发银行的设立本身就意味着新兴国际金融机构开辟了全球金融治理改革的新路径,增加了全球金融治理的多元性。但是,对传统国际金融治理模式改革的影响还有待实践检验。

(三)将“倒逼”现有国际金融机构融资制度的改革

现存的国际金融组织在避免危机发生方面还做得不够,尤其是危机来临时不能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应对,暴露出其深刻的制度性问题,需要国际社会共同解决。与全球化进程相伴,金融危机的发生越来越频繁,一个国家出现问题很快就会波及到其他国家,表明必须对国际金融体系进行必要的改革以满足联系日益紧密的世界经济的需求。*Joseph E.Stiglitz and Members of a UN Commission of Financial Experts, Reforming 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and Financial Systems in the Wake of the Global Crisis,New York :The New Press, 2010,pp1-5.国际金融体系中的制度竞争会迫使相关国际组织、国际机构和国际机制进行自身的改革来提高运行效率。*李巍:《中美金融外交中的国际制度竞争》,《世界经济与政治》2016年第4期。亚投行及新开发银行的融资制度将促进构成国际金融体系核心支柱的IMF及WB等传统国际金融机构的融资制度改革。

首先,在融资领域方面,WB及ADB这些传统国际融资机构的功能决定着它们对于亚洲国家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需要进行一定的投资,这与新兴国际金融机构的投资领域与投资部门存在功能上的重叠。传统国际金融机构如果要与亚投行及新开发银行展开竞争,则必须将其贷款资金向亚洲及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领域进一步倾斜。

其次,在国际金融机构业务运营原则方面,亚投行及新开发银行的贷款条件主要以商业贷款的条件为框架,承诺不会对贷款附加政治条件。新兴国际金融机构的融资条件将进一步促进传统国际金融机构在业务运营中以受援国家的实际情况出发,重新考虑贷款条件性设置、实施、评估及保障等内容,制定出更为灵活和具有针对性的规则。

(四)新兴国际金融融资制度将带来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

亚投行与新开发银行的融资制度将带来一系列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的变化,比如国际融资风险立法、国际融资优惠制度、国际融资争议解决立法等。

第一,亚投行与新开发银行的融资制度将对国际融资风险的监管法律提出挑战。基础设施的建设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而且投资周期比较长,再加之政治、军事、安全等非经济因素的风险,基础设施投资的风险比较大。尤其是在亚洲和东盟各国经济发展状况参差不齐,但他们期望得到比WB和ADB等更为灵活和更为快捷便利的投资贷款,这进一步加大了亚投行投资的风险。新开发银行的目的是为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亦存在着巨大的投资风险。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投资的风险早已不是一个多边开发银行或一个国家这么简单,风险的迅速传导性将对所有国家都提出挑战,这就要求出资国必须进一步完善国内涉外金融风险的监管法律,也要求从国际层面上完善国际融资风险立法。

第二,亚投行和新开发银行的成立可能对国际融资争议解决及国际投资担保的法律规则产生影响。对于争议的解决,《协定》第55条规定了“在银行与已终止成员资格的国家之间,或者在银行通过终止银行业务的决议之后银行与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应适用仲裁程序。*参见《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第55 条。但是,对于银行与成员国或项目公司之间的贷款争端以及银行与投资者融资争端等却并未设计任何争端解决程序。同时,对于政治、军事、安全等非经济因素的风险亦未设定类似海外投资保险机制的担保机制。我们必须看到,随着中国“一带一路”战略的逐步实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大量争端的出现在所难免。亚投行和新开发银行这些新兴国际金融机构需要“贷款-投资保险”和“贷款-投资争端”的制度支撑,亚投行可以借鉴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及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成功经验,创立贷款保险机制和“贷款-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王军杰:《“亚投行”在突破 TPP 壁垒中的法律应对》,《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5年第6期。这个过程将可能对国际金融组织争议解决及国际投资担保的法律规则产生影响。一方面在国际融资争议解决及国际投资担保机制中,发展中国家已经不仅仅是作为东道国成为争端及担保机制的主体,同时也将以投资者的身份成为争端及担保机制的主体。另一方面,国际融资争议解决制度及国际投资担保制度可能呈现出更为碎片化、多元化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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