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的转型:迈向现代公德社会

2018-09-04 09:32王小章孙慧慧
山东社会科学 2018年9期
关键词:熟人陌生人滑坡

王小章 孙慧慧

(杭州师范大学 政治与社会学院,浙江 杭州 311121;浙江大学 社会学系,浙江 杭州 310058)

一、“道德滑坡”、“道德爬坡”还是“道德转型”?

作为在一定的价值理念下非直接强制性地①“非直接强制性”主要是与法律相对而言,同时,也是表明,真正体现行为者之德性品行的行为是出自行为者自由意志的行为,强制不可能产生这种意义上的道德行为,而只能产生“非道德”(不是“不道德”)的顺从行为。但是,在行为者之德性的培育养成过程中,在道德规范所规定的道德义务范围内,必要的外在压力,包括对背离道德义务的行为实施制裁,则是任何一个社会进行道德规驯的必要手段。调节人们各类社会关系的伦理规范和准则,道德一头连着人类一些基本的价值诉求,一头则连着具体的特定的社会,最终则体现为人们的道德观念(意识)、道德情感和道德行为。由此,道德一方面具有跨越特定时代、超越具体社会的普遍恒常的特性,这一点,从古今中外许多道德楷模为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人们所共同景仰这一事实,就可得到证明——这实际上体现出,作为马克思所说的“类存在物”,人类始终存在某些共同的普遍的价值追求(当然,这些普遍性的价值如何转化落实为能够有效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的规范,则也要随社会和时代的变化而有所变化)。另一方面,道德同样也呈现出显而易见的变异性:今天视为天经地义的事情在过去可能是离经背道,在这个社会被认为极其正当的行为在另一个社会则可能是不可饶恕的罪过。这是因为,无论作为价值还是作为直接调节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道德都既反映着特定社会形态下的社会关系,也必须在特定社会形态下的社会关系中对置身于这种关系之下的行为主体发挥作用,因而,也就必然随社会形态、社会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改革开放四十年过去了,中国社会发生了举世瞩目的深刻变化,这种变化既体现在外部世界的制度(体制)层面、结构层面,也体现在内部世界的精神层面,包括道德层面。对于自改革开放以来发生在国人身上的道德观念、道德情感、道德行为的变化,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一直到今天,已经销蚀了不少学者的大量笔墨。而纵观这些学者对于国人道德变化之性质的基本认识和判断,则其中的绝大多数基本上都可以归入两种对立的观点,即“道德滑坡论”和“道德爬坡论”。前者主要以“道德滑坡”乃至“道德沦落”来认识看待改革开放以来发生在国人身上的道德变化,将这种变化认定为中国社会道德状况的恶化,乃至前所未有的恶化,只是不同的学者对于造成这种恶化的原因在认识上有所不同或各有侧重。比如,有人主要从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对人们的生活观念和社会行为所产生的影响来探求“道德滑坡”的原因,认为“道德滑坡”是由于经济主导的社会生活使得功利化和消费主义等观念盛行,社会对道德的关注则大大减少,个体对自身的道德要求大大下降。有人从我国现有的某些制度来分析“道德滑坡”的原因:如某些不合理的制度客观上使得遵从道德的成本过高而违反道德的代价很小;不健全的法制无法对公民行为进行最低程度的强制性限制,从而使得道德在发挥社会整合作用时显得无力。也有人把这种“道德滑坡”归咎于现代多元化社会中各种不同价值之间缺乏整合以及西方价值观念的负面影响。更有人从所谓经济与道德的“二律背反”来说明我国当前面临的道德困境。总的来说,持“道德滑坡论”的学者对于改革开放以来发生在国人身上的道德变化,对于我国社会的道德现状,都怀有一种深切的焦虑或者说悲观的心情。与此相反,“道德爬坡论”者则对我国社会的道德现状和前景持相对乐观的态度。不过,值得指出的是,如果说,“道德滑坡论”主要是基于几十年来发生在国人身上之实际的道德变化的一种思虑,是对我国社会之道德现实的一种回应,那么,“道德爬坡论”则更多的是对“道德滑坡论”这种观点的一种回应。这一点,从持“道德爬坡论”观点的一些文章的标题就可以看出,如:《经济与伦理之间是否存在着“二律背反”》(李雨村,1990)、《应走出历史与伦理“二律背反”的误区》(林剑、宋能文,1990)、《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进步与道德关系的思考》(刘锋,1991)、《不存在商品经济与道德的“二律背反”》(孔润年,1992)、《不存在经济与伦理的“二律背反”》(毛三元,1993)、《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定要以“道德滑坡”为代价吗》(吴倬,1994)、《经济与道德“二律背反”吗》(唐凯麟,2005)、《耸人听闻的“道德崩溃论”》(孙春晨,2012),等。也就是说,“道德爬坡论”主要是在比较一般、比较抽象的理论层面上对“道德滑坡论”的一种反驳,与此想联系,其“道德爬坡”的观点,主要也不是对于我国当下之道德境况的一种事实判断,而是基于其自身的理论逻辑而得出的对于未来之道德前景的预期。

相比于“爬坡论”,“滑坡论”无疑更加符合当今多数中国人对于我国社会道德变化和现状的感受,因而也引起更多人的共鸣。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滑坡论”和“爬坡论”对于中国社会道德变化的看法可谓针锋相对,但事实上,它们却隐含着一个共同的预设或视角,那就是都自觉、不自觉地把社会成员的道德素质作为关注的焦点和讨论的出发点,并且,与此相应,都潜在地预设了道德之基本内涵的恒常性,因为,只有当它们所说的“道德”之所指是同一个对象时,才能就它究竟是在“滑坡”还是在“爬坡”进行真正具有实质意义的对话。换言之,它们都没有,至少没有充分地认识到,要从道德本身需要随着外部社会结构形态的转型而转型的角度来审视发生在当今国人身上的道德变化,来分析认识今日中国社会所面临的道德问题。当然,并非所有的学者都是如此,也有一些学者注意到了“道德转型”的问题。早在1994年就有学者指出:要区分道德“转轨”和“滑坡”,道德是具体的历史的,要随着整个社会、特别是它的生产方式的发展而发展;我国目前进行的改革, 包括了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的各个方面, 是一个社会运行方式的转轨过程,与此相应,道德模式和道德观念也必然要转轨,而“从传统道德到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现代道德”, 则是这一转轨的主要内容。尽管该作者在文章的最后又从“道德的社会历史标准”出发认为:“从历史发展趋势和社会转型期的整体高度看,向前看,应该强调我们当前面对的道德形势,本质上是要‘爬坡’”,不过,根本上,其“道德转轨论”实际上就是“道德转型论”。此外,也有学者注意到:今天的道德话语大都源于传统社会,人们在做负面道德评判时依然诉诸传统道德情感,而传统道德并不能应对高度分化的复杂社会中的问题;所谓“道德滑坡”的实质,是传统的道德范式在现代丧失了有效性,而以自由、平等为信念基础的现代道德范式还没有建立起来。也就是说,在这些学者看来,当今中国之道德问题的实质,是“道德转型”的问题,而所谓“道德滑坡”或“道德沦落”,实际上是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道德自身需要相应转型以及这种转型没有按历史发展所要求的那样走上轨道的一种症候,而不是,至少不单纯地是社会成员的道德素质问题。

如本文开头所述,作为在一定价值理念之下以非直接强制性的方式调节人们各类社会关系、并最终要体现为人们的道德观念(意识)、道德情感和道德行为的伦理规范和准则,道德的内涵既有恒常普遍的一面,也有随社会和时代的变迁而变迁的一面。因此,相比于“滑坡论”“爬坡论”,笔者认为,“道德转型论”无疑更切合处于急剧转型中的当代中国社会的道德境况。实际上,早在一个世纪以前,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就指出,一种道德必须与特定的社会结构形态相匹配、相适应才能有效地发挥其作用,社会成员对一种特定的道德规范的接受认同与否受制于社会成员本身所处的社会结构形态,社会结构形态的变化必然带动社会成员思想意识的变化,从而使得原来社会结构中的道德的作用发生变化,即原有的道德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下降而失去有效性,此时,一味谴责社会成员道德素质下降,感叹世风日下、人心不古是于事无补的,真正的出路在于因应社会结构的转型而重塑与新的社会结构形态相适应、相匹配的道德。而要重塑与新的社会结构形态相适应的道德,则单是笼统地说这种转型是要“从传统道德到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现代道德”显然是不够的,甚至,只是指出这种新的道德的价值基础是自由、平等也是不够的。道德价值还必须要转化为能够直接引导、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调节、维系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方不至凌空蹈虚。而问题是,即使是同一种价值,也可以有不同的行为。比如,仁慈是一种价值,但这同一种价值,既可以表现为针对具体受助目标的直接的助人,也可以通过捐款、纳税而通过中介组织、政府等来间接地助人。直接调节、约束人们行为的道德规范、准则把人们的行为引向哪一种方式更为有效,也即,什么样的道德规范更容易为人们所认同接受,更容易真正扎根于世道人心,则除了取决于这种道德规范所体现的价值是否具有正当性之外,还与人们之间那受特定社会结构形态制约的社会关系、社会意识、社会情感密切相关。因此,为了道德的有效转型,为了切实的道德重塑,必须科学地认识社会转型的性质,认清这种转型给人们的社会关系、人际情感等带来了怎样的变化,这些变化为何使某些传统的道德失效,在此基础上,进而把握新的、能够切合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生长起来的新型社会结构的新型道德的基本特性。

二、陌生人之间的人际期待和人际容忍:对X社区的经验调查

那么,该如何认识看待当今中国社会正在经历着的社会转型呢?许多人,包括上面提到的不少“滑坡论”者在分析道德何以“滑坡”的原因以及“爬坡论”者在反驳“滑坡论”的观点时都十分看重当今中国的“市场化”进程,更有持“道德转型”观点的学者明确认为“从传统道德到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现代道德”乃今日中国要实现的“道德转型”的主要内容。不能说这种看法完全错误,但是,仅仅从市场化的角度来认识当今我国的社会转型毕竟太狭隘了,而且,仅仅从“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角度来认识“现代道德”也把“现代道德”的内涵看得太狭隘了:任何时代的道德所要调节的都不会仅仅是作为市场主体的人的经济行为,而是作为社会存在物的、外延远为宽泛的社会行为。今天中国社会正在经历的转型,固然首先是由以市场化为目标的经济体制转轨引发的,但绝不仅仅限于市场化转轨,而是由市场化转轨带动的整体社会结构形态的变迁,也即从传统乡土性的、封闭的、静态的、同质性的共同体式社会,转变为现代以城市为中心的、开放的、流动的、异质性的个体化社会。这一整体结构的转型必然地带动了受制于结构的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的变化。而对于引导和约束人们的行为、调节和维系人们之间关系的道德来说,这种变化中最值得关注、最具根本意义的,就是“陌生人关系”日益取代“熟人关系”而成为人们社会生活中时刻要面对的基本关系,换言之,社会结构的转型把我们带入了一个不同于传统熟人社会的陌生人社会。

需要说明的是,所谓“陌生人关系”,固然包含着彼此生疏、不了解、不相知的含义,但更主要的是指在双方之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中,一方对于另一方来说不是作为具体的、活生生的、具有完整人格的人而存在的,而是作为抽象的、符号化的、概念化或单一功能性的对象而存在(就此而言,两个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实际上也是一种陌生人关系)。美国法学家劳伦斯·弗里德曼这样刻画现代“陌生人社会”:“我们打开包装和罐子吃下陌生人在遥远的地方制造和加工的食品;我们不知道这些加工者的名字或者他们的任何情况。我们搬进陌生人的——我们希望是精巧地建造的房子;我们生活中的很多时间是被‘锁’在危险的飞快运转的机器里面,如小汽车、公交车、火车、电梯、飞机等里面度过……因此我们的生活也掌握在那些制造和运转机器的陌生人手中。”换言之,所谓“陌生人关系”,绝不是通常容易误解的那样彼此之间没有关系,而是一种不同于熟人之间关系但彼此之间依旧存在相互影响的陌生人之间的关系。当这样一种关系取代熟人关系而成为社会生活中的一种基本关系后,也就需要一种新的、与维系熟人关系的道德有所不同的特定道德来调节。那么,究竟需要什么样的特定道德呢?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在W市的X社区做了一个调查。

X社区是W市近年建成的几个最大的生活住宅区之一,位于该市L区东部。住宅区于2006年正式投入使用,2012年成立社区。社区下辖8个花园小区,即8个组团,包括安置房组团、经适房组团、人才房组团、商品房组团等。作为本次调查点的L组团,是X社区中一个典型的中档商品房小区,目前已有约1100户居民入住,呈现出典型的陌生人社区的特点。据笔者从物业和业主委员会了解,L组团中的大部分居民是从城市中各个地区购买房产而共同居住在这里的,在这之前彼此互不相识,也谈不上血缘、亲缘或业缘关系。尽管L组团自建成投入使用已有10多年,但其中居住8年以上的仅30.2%,24.5%的居民居住时间在3年以下,其中不少是通过购买早先住户的二手房而搬来的;另有约10%的居民是租赁居住或借住在别人家的房子,这些居民的流动性就更高了。所有这些都使得L组团居民之间的关系大大不同于传统上那些由生于斯、长于斯、终老于斯的熟人所构成的社区。

围绕上面所提出的问题,即陌生人之间的人情之常与熟人之间的人情之常有什么不同,进而,从道德要顺乎基本人情的角度,需要一种什么样的道德才能更加有效地调节陌生人之间的关系,我们在X社区的调查主要关注了两个方面:第一,陌生人之间的人际期待;第二,陌生之间的人际容忍。调查采取问卷调查法和访谈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问卷调查通过网上问卷以及实地问卷调查两种方式进行,网上问卷调查收集问卷44份,实地问卷调查收集有效问卷62份,共收集到有效问卷106份;访谈主要在实地问卷调查的对象中随机进行。

(一)陌生人之间的人际期待

所谓人际期待,是指在一种既定的关系下,彼此对对方行为的期待。比如父母会期待子女常来看看自己,孩子会期待父母关爱自己;朋友会期待对方在自己有困难时能帮助自己,等等。这种人际期待有时是对等的(如朋友之间),有时是不对等的(如父母子女之间),但无论对等还是不对等,只要这种相互间的期待在双方看来都是合情合理、可以接受的,那么,当它们转化为一种伦理规则时,也就比较容易获得认可,从而也就能够对他们的行为产生内在的约束力。那么,陌生人之间的人际期待是怎样的呢?从表1的数据,我们即可大体了解其基本特征。

前面指出,X社区L组团属于典型的陌生人社区,邻里之间的关系也是典型的陌生人关系。而从表1的数据可以看出,在陌生人之间,哪怕彼此是邻居,对对方的期待也主要表现为一种消极的而不是积极的期待,也即,主要是希望对方不要做什么,而不是希望对方做什么。他们并不多么地期待对方帮助自己,更不介意对方拒绝帮助自己。他们更多地只是希望对方不要影响、干扰、妨碍自己。实际上,这种倾向不仅仅体现在主观期待中,也体现在社区居民的实际行为中。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有64.2%的问卷调查对象表示从来没有找过邻居帮忙,仅26.4%的居民表示曾经找过邻居帮忙。而如果进一步问那些曾经找过邻居帮忙的调查对象,具体为了什么而打扰邻居,得到的回答则要么是偶尔有点小事或者有关社区生活的问题需要问一下邻居,要么是诸如“晒在窗外的衣服掉人家阳台上了,要到他们家取”、“修理下水道时,曾得到邻居的配合帮助”之类,也即是在极少遇见的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而不得不打扰邻居。这种情形在传统的农村熟人社区中是不可想象的。在传统熟人社区中,大到接济困难邻居,中到婚丧嫁娶、盖房架屋时的大家共同出力,小到借个炒菜的葱姜蒜、邻居出门时帮忙照看一下房子,几乎每个居民都有互助的意识,每个居民也都这样实践,所谓出入相守、守望相助,邻里互助乃是常态。而在X社区L组团,居民所习以为常的,或者说首先期待的,正好相反,不是互帮互助,而是互不干扰。

确实,无论是在问卷调查中,还是在访谈中,都有受调查者表示,希望有事时可以找邻居帮忙,特别是在一些比较紧急的特殊情况下邻里之间能够施以援手、提供帮助。有好几位访谈对象都提到:要是能认识些邻居也挺好,万一遇到什么事也好有个照应。应该说,对于这种心理,从情理上讲也是可以理解的。不过,对于本文所探讨的问题而言,更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这些人,也都表示,如果他们向邻居求助而遭到拒绝,也会坦然接受,而不会心存芥蒂。一位受访的Z先生说得明白:“有时遇到请人家帮忙但人家不乐意,那也没什么。人家与你非亲非故的,白天各自上班,晚上把门一关,总共都没几个照面。帮,是情,不帮,是份。”

(二)陌生人之间的人际容忍

这里说的“人际容忍”,指的是对于别人的某种与己直接或间接相关的行为表现在内心情感上的接受或不接受,它既包括对别人实际做了什么的容忍与否,也包括对别人没有做什么的容忍与否。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同,人际容忍也就不同。从道德应该顺乎人之常情的角度,一种道德规范若能够限制杜绝那些那些人们普遍容忍度低的行为,则比较容易获得人们的认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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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际容忍和人际期待显然是相关的。对于本来就没有期待的事情,人们不会介意它的没有发生,更不会为它的没有发生而气恼愤怒;但是,如果期待中的事情没有发生,或者,发生了你不希望发生的事情,那么,你为此而心生不满、怨恨、甚至恼怒就不令人奇怪,反而是顺理成章的。前面指出,在X社区L组团这样的陌生人关系下,人们对于获得别人的帮助并没有太多的期待,相反,对于别人不要影响自己、干扰自己、妨碍自己则有着较高的期待。假如因为前者,人们对于别人不帮助自己有较高的容忍度,那么,反过来是否意味着,因为对于别人不要影响自己、干扰自己、妨碍自己有着较高的期待,因而,在陌生人之间,对于别人无端影响、干扰、妨碍自己的行为,容忍度就会比较低呢?从表2的数据来看,情形确实如此。

表2 居民公共道德行为容忍度(N=106)

从表2的数据可以看出,在所列“在公共场所没有及时处理宠物的粪便”等8项违反公共道德的行为(这些行为的共同特征就是有可能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干扰、妨碍他人的正常生活)中,除了“把车停在人行道上”这一项,调查对象对于其他各项表示不能接受的(包括完全不能接受、不太能接受)均在70%以上。这表明人们对于这些行为的容忍度是比较低的。进一步访谈也发现,尽管在总体上,受访者对于X社区L组团的生活是满意的,认为这个小区整体生活氛围不错,居民之间虽然说不上亲密,但还是比较和谐,至少是和和气气的;不过,大多受访者也都表示,还是时不时的会遇到一些让人闹心甚至恼怒的事情,而这些事情基本上都与发生表2中所列的行为有关。当然,受访者也还提到其他一些让人难以接受的行为:

“总有人在电梯里吸烟,很讨厌。有时我遇到了,就用手扇扇,把鼻子捂上。有的吸烟的这时会表现出不好意思,但也有的根本当你不存在似的。”(对L女士的访谈)

“我女儿怕狗,可有些人在遛狗时就是不牵狗绳。还有人从来不清理狗的粪便。大家都知道,没人说他,说了也没用。有次还将狗屎拉在了电梯里,真缺德。……这种人就是‘厚脸皮’。……养狗的问题好像不光是我们小区的问题,是个比较普遍的问题,电视里都讲了好多次了,但没用。” (对S女士的访谈)

“孩子喜欢玩,这可以理解。但有几个孩子常在公共草坪上踢球,把草坪弄得像癞痢头似的。我跟物业反映过,但好像没用。父母是不是应该管一下?”(对F先生的访谈)

在表2所列的8种行为中,相对而言,“把车停在人行道上”虽然也是妨碍他人的行为,但调查对象对此的容忍度、接受度相对较高。进一步的访谈表明,这一定程度上与小区停车位不足这一客观条件的限制有关——而这实际上也表明,尽管同样是影响、妨碍他人的行为,但是如果这种行为是不得已的,人们对它的容忍度就会提高,这也说明多数人基本上是通情达理的,也正因此,许多事情可以诉诸于人情之常。

当然,像表2中所列的行为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行为,即使发生在熟人之间,也不会是令人愉快的。也就是说,对于影响、干扰自己的行为,即使来自熟人,也同样是令人不悦或厌烦的。但是,熟人之间的情况与陌生人之间的情况还是有所不同。这不仅仅表现在对于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为是干扰、妨碍自己的行为的体认会有所不同(比如在一个熟人社区中,邻居家在办什么事情时弄出通宵的噪声一般不会有人有意见,但这如果发生在现代城市的陌生人社区中就有可能遭到投诉),更主要的是表现在当人们觉得别人的行为影响、干扰了自己时的行为反应上。在熟人之间,当你感到别人的行为影响、干扰了你时,通常的反应是选择忍,或者说,忍受力会比较强,这是因为,熟人关系意味着你无可回避地要经常与对方为各种不可预知的事情而重复互动,因而你会努力在双方之间维持一种比较和谐润滑的关系。当然,有时,你也可能感到对方的行为让你受不了,在这种情况下,你通常会选择直接跟对方说。熟人关系中最罕见的,是在对方的行为干扰了你时向作为某个正式机构或部门的第三方反映,求助于第三方的介入和干预,因为这通常意味着同对方彻底“撕破脸皮”,以后再要打交道就困难了。但是,从我们在X社区L组团的调查看,在陌生人关系下,情形与此颇为不同,可以说正好相反。问卷调查显示,当遇到诸如表3中所列的以及其他直接间接地影响干扰到自己的不文明行为时,只有极少数调查对象(7.7%)表示会当面直接进行规劝制止;但是,不进行当面直接的干预,并不意味着对于这种行为不加干预。进一步的访谈调查发现,绝大多数受访者都表示,当遇到这种情况时,他们会选择向有关部门,特别是物业和业委会反映,要求它们出面干预;有的受访者还表示,当实在解决不了时,不惜诉诸法律途径。*L组团还真曾出现一起两户邻居产生矛盾诉诸法院的事件。当时楼下住户在自家窗外搭建了雨棚,楼上住户认为雨棚对小区安全有影响,小偷容易爬进小区楼层,而且雨棚在下雨天会产生很大的噪音,因此主张雨棚应该拆掉,然而楼下住户坚决不肯拆,认为噪音、小偷都是子虚乌有,在自己家建雨棚是自己的权利。业委会、物业曾介入对双方做过一定思想工作,但都无法协调这一矛盾,因此两户人家诉诸法院,最终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后要求楼下住户拆掉雨棚,这件事才算真正得到解决。这一点,在我们对物业的调查中也得到了印证。而这,在崇尚“无讼”的中国传统熟人社会中是难以想象的。

三、讨论:迈向现代公德社会

简单概括一下,从上述对于X社区的调查中,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基本结论:第一,在陌生人关系中,人们对别人的期待主要表现为一种消极的而不是积极的期待,即主要期待别人不要做什么以免影响、干扰、妨碍自己,而不是期待别人帮助自己;第二,与第一点相联系,在陌生人关系中,人们一般能容忍、接受、理解别人不帮助或拒绝帮助自己,但是对于别人直接、间接地影响、干扰、妨碍自己的行为,则通常不太容忍;第三,在陌生人关系中,人们对于那些直接间接影响、干扰别人(包括自己)的行为,具有较强的干预倾向,但这种倾向一般不直接表现为对于这种行为的直接制止,而是求助于有关部门的介入。

这三点结论,对于我们前面所提出的问题,即在今天这个陌生人社会中,需要一种什么样的特定道德来调节和规范人与人之间的正常关系,可以提供什么启示呢?

第一,尽管在道德上称得上高尚的行为通常是超越义务的行为,但道德规范本身总是对道德义务的一种规定。而义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积极的义务”,即作为一个特定社会的成员必须要做哪些事;一类是“消极的义务”,即作为特定社会的成员一定不能做哪些事。从一种道德若要有效地规范、约束人们的欲望和行为,其本身必须顺乎人们基本的“人之常情”而不能背离“人之常情”的角度来说,那么,联系上面第一、第二点结论,则调节、规范陌生人社会之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德,就其内涵而言,应该首先并主要突出“消极的义务”。

诚然,规范熟人之间关系的道德和规范陌生人之间关系的道德在形式上也是有区别的。前者的表现形式是特殊主义的,就像费孝通先生指出的那样“一定要问清了,对象是谁,和自己是什么关系之后,才能决定拿出什么标准来”;而这种特殊主义在陌生人之间的关系中是无法施行的,因此后者在表现形式上只能是普遍主义的,即无论对谁,都一视同仁,其标准是对所有人普遍适用的。不过,比这种形式上的区别更重要的,应该是道德规范具体内涵上的区别。从总体上看,规范和维系熟人之间关系的道德所要求于行为者的,既包括消极的义务,如不能做对不起父母、配偶、朋友的事等,也包括,并且相对而言更突出积极的义务,即要求行为者针对特定的对象积极地去“做”点什么,“奉献”一点什么,以帮助对方,成就对方,愉悦对方,无论这个特定的“对方”是父母、兄弟、配偶、朋友还是其他什么熟人。而从熟人之间既有的情感基础,以及熟人之间不可避免的重复互动所导致的双方对于长期“互惠”的预期而言,强调突出彼此之间的积极义务也是合乎情理的、具有现实可行性的。*熟人社会中的道德强调积极义务的另一个因素是,熟人社会通常是一个比较封闭的社会,很内从外界获得所需的服务,因而只能更多地依赖于内部的相互帮助。但是,主旨在调节、规范陌生人社会之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德与此不同。它应该主要强调和突出的是消极的义务,而不能、也不必像规范维系熟人之间关系的道德那样突出和强调积极的义务。这是因为,一方面,对于行为主体一方而言,要求他一定要去帮助一个跟他没有任何直接关系的陌生人是不合情理的,至少是缺乏情感基础的;另一方面,就行为接受方而言,他所期待于陌生人的,也不是对方来帮助自己,而是对方不要来干扰自己,他所感到难以容忍的,主要也不是那个陌生人拒绝帮助自己,而是他们直接间接地影响、干扰、妨碍自己的行为。

当然,说调节规范陌生人社会之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德应强调和突出消极的义务,主要是着眼于为维持一种平和的现代社会生活基本秩序确立一条“道德底线”,而并不意味着这种道德否定、贬抑积极帮助他人的行为。对“消极义务”的强调和突出只是意味着,不应将帮助别人当作一种对于个人来说没有选择余地的“义务”来年要求于他,而应将它理解为他可以自主选择的“权利”。任何社会都应该鼓励那些帮助别人的行为,鼓励慈善、公益行为,对于完全无私的、甚至牺牲自己以成就别人的利他行为,更应该尊崇和景仰。但这种行为之所以值得尊崇和景仰,恰恰是因为它超越了常人之常情,也超越了“义务”。同样,说调节规范陌生人社会之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德主要强调消极义务,也不意味着在陌生人社会中人们对他人就没有积极的义务,只是,这种积极的义务在陌生人之间主要是以纳税等方式通过第三方如政府来间接地履行的,而不是在陌生人之间直接兑现的*关于陌生人之间的积极义务不相互直接履行而是通过第三方来间接履行,这两者之间孰为因孰为果,是一个可以进一步讨论的问题,很可能是在社会陌生化的过程中互为因果的。。在个人的直接行为方面,剩下的义务主要是消极义务,而积极的助人、利他,则表现为个人的“权利”。如果谁将别人的这种将“权利”当作“义务”来要求,实际上就是“道德绑架”,其本身恰恰是不道德的。

第二,如上所述,调节规范陌生人社会之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德主要强调消极义务,与此相联系,培育形成这种道德,促使社会成员恪守这种道德义务的方式手段,与规范熟人之间关系的道德相比,也必然、并必须有所不同。规范熟人间关系的道德强调积极义务,突出从正面、积极的角度要求行为者为特定的对象去“做”点什么,“奉献”一点什么,因而,它更多地需要、也可以通过正面示范、通过树立正面的榜样来教化培育;但是,调节规范陌生人社会之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德主要强调消极义务,主要从反面、消极的角度要求社会成员不能够做什么,以免影响别人,妨碍别人,因而,也就无法通过正面示范、通过树立正面的榜样来培养(你怎么从正面来“示范”那“不能做”的事情呢?),而只能更多地依赖于通过惩罚那些做了不该做的事情的行为者,通过树立“反面教材”,从反面来教会社会成员如何恪守自己的消极义务。换言之,你也许能够通过树立、宣扬一个孝子的典范而使孩子们懂得如何孝顺父母,但你很难通过把一个尊章守法、诚信经营的商户树立为“最美诚信经营户”而来改变那些制假售假并获得暴利的经营者的行为,改变后者行为并进而警示其他社会成员以促使其履行消极义务的唯一有效办法,只有制裁。而制裁就必然涉及到由谁来实施制裁的问题。作为个体的社会成员自然不是合适的实施主体,而在一个陌生人社会中,公众舆论对于具体个体的影响作用也日益削弱(因为陌生人社会也是一个匿名社会),因此,作为相对比较正式的组织的有关机构(对整体社会而言,特别是政府相关部门)就成了实施这种制裁以规范人们行为的主要主体。换言之,在陌生人社会,那些正式的组织,特别是政府相关部门,在型塑社会道德方面,可以并且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承担更多的责任。这一点,显然也是前面第三点结论可以给我们的启示。

调节、规范陌生人社会之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德首重消极的义务,这种道德的形成在手段上只能更多地依靠制裁、依靠树立“反面教材”,作为制裁实施者之首选主体的正式组织、特别是相关政府部门在型塑这种道德方面可以而且应该发挥更大作用。这是一种在形态性质上相当不同于传统熟人社会之道德的道德。在熟人社会中,任何两个人之间的关系都是与众不同的特定熟人之间的关系,因此,作为规范人的社会行为以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德观念,所要协调的也主要是一个特定的人和另一个特定的人之间的特定私人关系,是一种费孝通先生所说的“维系着私人的道德”,不妨简单称之为“私德”。在道德形态上,传统中国社会上一个私德型社会。当然,传统社会中也有“陌生人”,但那是“熟人社会”中的“陌生人”,对于作为主流的“熟人社会”而言,“陌生人”是外来的“他者”,他与“熟人社会”的关系即“陌生人-熟人社群”的关系,相对于普遍性、基础性的熟人关系而言只是一种例外。面对熟人社会,作为“他者”的陌生人要么努力成为后者中的一员,这意味者他接受并恪守熟人社会的道德,要么离开熟人社会或始终作为“他者”停留在熟人社会的边缘。而无论哪种情形,都意味着不需要一种特定形态的道德来规范、调节作为例外而存在的“陌生人-熟人社群”关系。但现代社会不同,“陌生人”不再是社会中的“他者”或异类,而已成为社会生活舞台上的基本角色,不是熟人关系,更不是“陌生人-熟人社群 ”的关系,而是“陌生人-陌生人”的关系,成了社会生活中的最为基本的关系。熟人关系当然依然存在,但那是覆盖、隐没在更为一般、普遍的陌生人关系之下的熟人关系。在此情形下,那种维系熟人关系的“维系着私人的道德”无论如何不能适应维护现代社会生活秩序的要求了。换言之,一个在“维系着私人的道德”上表现再好的人,也未必能够在一个陌生人社会中稳妥地适应与应对同陌生人的直接或间接的关系。由此引起的问题,在我国社会与西方社会碰撞接触而进入现代化转型的过程中,曾带来过不少公共秩序、社会生活中的尴尬、窘困、矛盾、冲突,甚至由此招来外人的白眼和欺辱(如,据说曾出现在上海外滩公园门口的那块“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牌子,事实上就与此有关)。调节规范现代陌生人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需要一种新型的道德,那就是上面所揭示的那种道德。与“私德”相对,不妨简单称之为“公德”。换言之,随着我国社会结构从传统熟人社会向现代陌生人社会的转型,在道德形态上,也要相应地从传统私德型社会迈向现代公德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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