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务研究

2018-08-28 03:49吴琳李紫薇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1期
关键词:认罪认罚审查逮捕

吴琳 李紫薇

摘 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创新和完善。该制度在审查逮捕阶段的适用具有多方面的现实意义。为更好实现该制度在审查逮捕阶段的价值,需要在实务中探索出行之有效的程序设计,使之适用更加规范化。

关键词 认罪认罚 审查逮捕 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已经推行了一年有余,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发挥的作用显而易见,但在审查逮捕阶段适用该制度的相关举措和效果似乎不太明显。审查逮捕工作作为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介入刑事案件的前沿阵地,对全面实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鉴于此,笔者结合S市B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司法实务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探索、试行的途径方法,下文探讨如何在审查逮捕阶段充分适用该制度。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内涵

“两高三部”下发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刑事案件。①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理解“认罪”、“认罚”、“从宽”的内涵,基本已经形成了共识,笔者在此予以简单阐述。

通常认为,“认罪”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可司法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且自愿予以如实描述,主观上亦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属于犯罪,但对于犯罪行为的性质,如罪名、犯罪形态等,可以不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清楚明确的认识。“认罚”既包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所认之罪带来的刑罚后果和法律义务,也包含其对诉讼程序简化的认可,以及愿意接受诉讼程序简化带来的需要放弃一部分法定诉讼权利的后果。“从宽”既包含实体上可以获得比正常量刑较低的刑罚,也包含程序上可以从简从快,如适用速裁、简易程序等,甚至还可以获得不予逮捕、不起诉、撤案等处理。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查逮捕阶段适用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加快诉讼进程,提高办案效率

实务中,往往由于案多人少的矛盾,通常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从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直至法院判决,要经历五个月至六个月的诉讼期,这极大地降低了刑事案件的司法效率,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更有甚者可能会出现刑期倒挂现象,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程序上的简化,将大大减少这一现象,起到优化配置司法资源的作用,同时“迫使”司法机关积极履行法律职能,避免人为拖长诉讼期,提高司法效率,真正实现程序上的公正。

在审查逮捕阶段,因审理期仅为七天,缩短该阶段审理期的可操作性并不强,但笔者认为仍然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快诉讼进程的空间。审查逮捕工作承担着连接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桥梁作用,侦查监督部门除了依职权可以对公安机关提请的审查逮捕案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外,还可以对轻微刑事案件向公安机关提出快速移送审查起诉的建议,②使案件在侦查阶段就实行繁简分流,督促公安机关缩短逮捕后的侦查期限,让认罪认罚案件尽早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提高办案效率。以S市B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2017年上半年受理的审查逮捕案件为例,除依法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外,随同案件还制发了《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共计43份,其中23起案件公安机关在收到建议书后于一个月内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部分案件甚至在一周内即移送审查起诉,较大程度上缩短了一些案件的捕后侦查期限。

(二)有利于减少审前羁押率,保障人权

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具有程序性,也同时具有预备刑罚式的刑罚功能,因此,减少审前羁押率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显著内容,更是我国刑事诉讼中必须努力的重要目标之一。③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最后被判处何种程度的刑罚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否能尽早获得人身自由对他们而言也同样重要。因此,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可以从严格把握逮捕条件,恢复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等角度,对犯罪嫌疑人积极认罪认罚给予正面回应及从宽处理。

仍然以S市B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受理的案件数据为例,2015年的相对不捕率占全部案件的4.76%,2016年上升到5.75%,2017年上升到5.94%。从数据中可以看到,S市B区人民检察院在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过程中,刑事案件的相对不捕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这表明检察机关已经在实务中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作为判断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对于不具有径行逮捕理由的案件,如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能积极挽回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那么可以对其优先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减少审前羁押,切实做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此外,在进行数据整理时笔者也发现,实务中对于适用了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其后续被判处为非监禁刑罚的比例也大大提高。

(三)有利于促进刑事和解,化解社会矛盾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不仅是为了将案件进行繁簡分流,更是希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被追诉人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主体的作用,使其积极履行法律义务,补偿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和社会所造成的损失,进而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效益。

以S市B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寻衅滋事案为例,检察人员在收到审查逮捕案件的材料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均有进行刑事和解的意愿,但由于多种客观原因,双方没有进行有效协商。经审查后,检察人员发现该案系偶发矛盾引起的冲突,且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具有达成刑事和解的基础,遂组织开展逮捕案件诉讼化审查,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并听取双方意见,最终促成了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刑事和解,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一方当日即将赔偿款项支付给被害人。后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定罪不捕的决定。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到,在审查逮捕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激发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后果的弥补之心,更容易修复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发挥刑法的社会效果。此外,因审查逮捕阶段处于侦查阶段,离案发时间较近,越早促成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赔偿和解,就能越早挽回被害人的损失,防止损失不必要的扩大。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查逮捕阶段的具体适用

(一)审查案件事实

所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都应当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进行,因此,在审查逮捕阶段首先要做的就是查明案件事实,确保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如果审查时发现案件本身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则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都不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应作出存疑不捕的决定,让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取证,待证据充分后再次报捕时可以结合全案事实及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综合考量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二)告知诉讼权利义务

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前要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让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明确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作出是否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决定。鉴于此,建议在审查逮捕阶段原有的《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中增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并要求检察人员向犯罪嫌疑人进行释法说理,在犯罪嫌疑人了解后签字确认。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在审查逮捕阶段增加签署具结书这一环节。

(三)审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

犯罪嫌疑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仔细审查其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首先,要审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否存在公安机关采用威胁、引诱等方式迫使犯罪嫌疑人选择认罪认罚的情况,防止出现“被迫认罪”和“替人顶罪”的现象。其次,要审查犯罪嫌疑人认罪的程度,其所认之罪是否和公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一致,是否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行为。最后,要审查犯罪嫌疑人认罚的具体举措,通过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主动化解和被害人之间的矛盾、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降低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方面来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真正具有认罚的意愿。

(四)开展逮捕诉讼化审查

逮捕诉讼化审查符合“三方组合”的司法结构要求,让逮捕案件不再局限于书面审查,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的中立地位,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诉讼权利,又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以开展逮捕诉讼化审查的方式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为适宜。

在确定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检察机关应当依职权启动逮捕诉讼化审查,组织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共同出席参与,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当然,对于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要通知值班律师参与,为其提供有效的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等法律帮助。鉴于此,S市B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正在加强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协商,以期尽早在本院设立值班律师窗口,全面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五)相對不捕

检察机关在进行逮捕诉讼化审查后就可以结合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具体表现综合考虑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可以优先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并依法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较轻,又有真心悔过、积极弥补损失的表现,且不具有径行逮捕理由的,可以对其作出定罪不捕的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恢复其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

(六)简案快审诉讼模式

对于一些即使认罪认罚,但仍然不适宜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实务中检察机关还是会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但出于对其认罪认罚表现的认可,仍应当给予其从宽处理的正面回应。在此情况下,简案快审的诉讼模式就非常适宜。

S市B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与公安机关法制办、本院公诉部门联合制定了《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实施细则》,对一些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逐步开展简案快审的诉讼模式,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时,制作《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建议侦查机关在六个工作日内侦查终结,及时移送审查起诉,同时将建议书抄送本院公诉部门。这一做法有效地减少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在批捕后侦查机关仍然用足两个月侦查期限的情况,也便于公诉部门在受案后能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

当然,简案快审诉讼模式也可以适用于前文提到的相对不捕案件。犯罪嫌疑人在被取保候审后,虽然有一定程度上的人身自由,但仍然要受到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约束,而取保候审的法定期限可以长达十二个月。为避免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变相侵犯,对于一些已经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相对不捕案件,也可以适当启动简案快审,加快取保候审案件的诉讼进程。

值得注意的是,在对实务数据的分析中笔者也发现,简案快审诉讼模式因缺乏积极有效的监督程序,对公安机关的约束力有限。因此,为更好地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进一步和公安机关协商制定明确的工作机制予以贯彻落实。

四、结语

笔者结合S市B区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实践及相关数据,着眼于审查逮捕阶段办理案件的性质和特点,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查逮捕阶段的适用做简要的分析和设计,希望能为审查逮捕阶段更加规范地适用该制度提供一些浅显思路,更大程度实现该制度的法律价值。

注释:

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一条。

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八条:“对于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轻微刑事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在作出批准逮捕或者因无逮捕必要而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可以填写《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建议侦查机关及时移送审查起诉;认为证据有所欠缺的,可以建议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后及时移送审查起诉。”

③王祺国、林群晗.侦查监督工作中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思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第十三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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