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道德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2018-08-28 03:49李雪姣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1期
关键词:法治国家法治道德

李雪姣

摘 要 道德并非法律,但这并不意味着道德与法治建设之间无关。国内外对于法治与道德之间的著作众多,证明法治与道德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是一个被广泛研究的问题,我国的社会主义道德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具有丰富的内涵,因此我国的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建设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社会主义道德对我国的法治建设起到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 道德 法治 法治国家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一、社会主义道德概述

(一)社会主义道德的概念

按照我国通说,社会主义道德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的反映;是在无产阶级自发形成的朴素的道德基础上,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为指导,由无产阶级自觉培养起来的道德;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以社会主义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主要内容,以代表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先进道德体系。社会主义道德是我国独有的,是与我国的国情和社会主义制度相对应的,但是该概念并非我国自古就有,而是与国家建设相结合,其发展成为一套成熟的理论也经历了相当长一段时间。

(二)社会主义道德的内涵

通过对社会主义道德概念的理解,可以得出我国的社会主义道德并非一个空洞的概念,而是一个具有严密层次的道德体系,具有丰富的内涵。按照学界的观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由内容和层次上两个方面构成。在内容上,社会主义道德具有广泛性,主要是由各种道德规范构成。例如个人层面,在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诚信,对待他人要谦逊友善等,这些不仅仅是个人修养问题,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在个人层面的要求与体现。在层次上,我国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具有层次性。按照学界的通说,认为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道德由四个阶段组成,处于第一层次的是社会主义起码道德要求,它包括社会公德和家庭道德两大部分;处于第二层次的是社会主义基本道德,具体概括为“五爱”,即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处于第三层次的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特殊道德要求;处于第四层次的是共产主义道德,这是社会主义时期的最高道德要求。我国的社会主义道德具有丰富的内涵,这对于约束人们的行为,使国家建设沿着设定的方向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

我国社会主义道德与我国的社会现实具有密切的联系,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这也决定社会主义道德必然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在我国,社会主义道德的最终核心是为人民服务。个人、社会、国家在社会生活中都要以这个核心为奋斗目标,树立服务意识,正确处理个人与他人、社会、国家之间的关系,使自身行为符合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

二、社会主义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历久弥新的问题,国内外众多的学者都对此问题进行过深入的研究。整体而言,道德和法律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是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的,我国的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律之间同样具有这样的关系。

首先,道德和法律并不相同。道德与法律在产生时间、表现形式、调整范围、内容要求等方面有着重要的区别。第一,两者产生的时间不同,道德产生于法律之前,在原始社会没有法律,人与人之间通过习惯、宗族命令等形式规范行为;而法律则是国家诞生之后的产物。第二,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法律通常通过法典的形式表现,即使在西方一些判例法国家,也没排除法典形式的存在;而道德通常没有具体的表现形式。第三、两者调整的范围不同,法律调整的是人的行为,因为只有人实施行为才能产生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道德不调整人的行为,更多的调整人的内心,通过社会舆论等形式对人的内心进行规制。第四,内容要求不同,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法律既赋予人们权利,又规定了一定的义务,权利义务是相互依存的;而道德是从伦理学角度对人们提出要求,更多的是对人规定一定的义务,通过使人为一定行为的方式以达到对人内心的控制。

其次,法律与道德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第一,都具有对人的规制作用。法律和道德都对人具有一定的规制作用,法律利用强制手段,通过鼓励或者限制规范人们的行为;而道德通过舆论等手段,对人们的内心造成冲击,从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达到规范效果。第二,两者可以相互转化。道德的约束并不具有强制力,这是道德和法律之间的不同,但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道德观念早已深入人心,将其作为法律,通过强制力保障实施更有利于规制目的的实现;同样某项法律实施时间较长,已经潜移默化的被社会所公认,必然会在人们内心形成确信,以后即使该法律被取消,也会存在其被作为道德保存的可能。第三,道德可以实现对法律的补充。法律所调整的只是人的行为,并不能强迫人的内心,在此情况下,即使法律外在的控制住了人们的行为,但不能保证清除有违法犯罪倾向的人的内心想法,这类人成为违法犯罪的潜在威胁;而道德虽不具有强制力,但是却能通过舆论等形式对人的内心产生影响,促使其控制内心违法犯罪的想法,从而对法律调整的空白进行填补。

三、社会主义道德对法治建设的作用

道德属于社会伦理学范畴,对于生活在社会中的人,能够通过舆论等形式进行引导,对其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制止。但是这种道德的规制并不具有强制力,只具有一定的倡导性,不会对人的行为产生直接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道德同样属于社会伦理的范畴,只是和一般的道德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仍旧遵循着道德的一般规律。所以道德并不能取代法律,而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在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在法治社会建设中也起到重要作用。

(一)社会主义道德对法治的补充作用

社会主义道德对法治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在我国已经建成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前提下,人们的各项行为都有了具体的法律可以依据,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法治社会的成熟。因为法律利用强制手段所规制的对象只是人们的外在行为,并不会对人的内心产生影响,在此背景下,一旦人们实施了损害他人、社会或者国家利益的行为,而该行为的危害性不高,不足以动用法律手段进行处理,但如果不处理必然有利益受损,必然有损于公平正义。此时,社会主义道德能够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社会主义道德通过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可以产生两个方面的功能。第一,对侵害行为进行谴责。因为某些侵害行为并不触犯法律,虽然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但如果用法律去惩处必然造成法律的滥用,此时通过对該行为进行道德评价,使得行为人获得否定的评价,对行为进行谴责也可以看作是对行为人的一种处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公平。第二,对行为人内心进行规制。法律不能调整人的内心,只能规制人的行为,这就造成某些内心有违法犯罪想法的人成为危害社会的潜在对象。而社会主义道德通过舆论、谴责等方式,使得行为人获得负面评价,降低了其在社会中的认同度,使其受到一定的惩罚,同时,这种评价作用对于潜在的违法犯罪人也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对于防止违法犯罪行为具有积极作用。社会主义道德通过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对人们的内心进行调整,引导人们从事正确的事,防止出现危害社会的行为。同时通过对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负面评价,对加害人进行谴责,能够对人们起到教育作用。健全的法律体系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保证,但是同时应当注意到法律并非是万能的,对社会的调整范围也是有限的,换言之,法律的调整存在空白之处。社会主义道德虽然不具有强制力,但是对于法律所不能调整的事项却能通过舆论手段进行规制,在此意义上,社会主义法制对于我国法治建设具有补充作用。

(二)推动作用

社会主义道德对于法治建设具有推动作用。我国虽然有悠久的历史,并且形成了一套成熟的伦理道德体系,但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原有的伦理道德体系并不能适用新的社会需求,因此我国根据实际情况,总结我国社会发展的经验提出社会主义道德的概念,但是社会主义道德并不是对传统道德的全盘否定,传统到道德中的优秀成分仍然被社会主义道德所吸收并发扬。以见义勇为为例,见义勇为是我国传统美德,但是这种美德只是一种倡导性的,并不要求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必须见义勇为,因为没有法定的义务。但是,在发生危险,并且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的情况下不作为,虽然法律不会处理,但是社会舆论对行为人的评价会降低,即在道德层面会对其进行谴责,我国长期的道德传统中对见义勇为的推崇也已经影响到法律,虽然当前我国并没有将见义勇为规定到立法中,但是在社会上关于将见义勇为进行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尤其是在一些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件中,对于有作为能力的人不作为造成严重损害发生的情况,人们在对不作为的人进行负面评价时,也呼吁通过对其施加一定的法律强制,使其承担法律责任,以对其不道德行为进行处罚。在国外,已经有国家对此进行了立法,例如美国的一些州对见义不为的行为人规定了法律处分。虽然我国还没有专门对此进行立法,但是在学术界已经有了关于该问题的争论。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一些道德问题往往会上升为法律问题,并通过立法的形式最终确定为法律规制的对象,在此意义上,社会主义道德对于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矫正作用

社会主义道德对于法治建设具有矫正作用。法治建设并不是简单制定法律的过程,而是涉及到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在制定法律时往往注重对某一特殊领域的保护,而对其他领域造成影响,因此法律的制定并不总是正确的。在某些领域法律的过多干预,意味着公民在该领域的自由减少,例如在某些本应该由道德进行规范的领域介入法律规范,会造成法律的滥用。因此在发生这种状况之后,在社会主义道德层面,通过舆论监督,对法律的过多干预进行排除,从而实现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社会主义道德所调整的范围不应被法律所侵占,否则会造成对公民自由的侵犯,违背了法治建设的内涵。因此,社会主义道德对于法治建设具有矫正作用。

四、结论

法治建设并不是简单的制定法律,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整个社会对法律至上地位的普遍认同和坚决的支持,养成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并且通过法律或司法程序解决政治、经济、社会和民事等方面的纠纷。法治社会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社会生活都必须由法律调整,法律不应调整道德范畴。我国的社会主义道德能够有效调整人们的内心世界,因此对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补充、推动和矫正作用。

参考文献:

[1]陈勇、武曼曼、穆斐.论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6(2).

[2]陈玉珠.道德建设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内蒙古大学.2015.

[3]唐小梅.道德在法治建設中的价值实现研究.南京师范大学.2015.

[4]郭芙蓉.公民守法道德养成研究.南京师范大学.2013.

[5]陈晓雷.法律运行的道德基础研究.哈尔滨工程大学.2013.

[6]王桐林.当代中国道德与法律相互作用研究.河北经贸大学.2013.

[7]陈巧玲.试论现阶段我国道德建设和法治建设的有效途径.榆林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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