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经济学为视角的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研究

2017-06-02 21:03张楠
青年时代 2017年14期
关键词:法经济学认罪认罚刑事和解

张楠

摘 要:刑事犯罪案件数量逐年增多,司法工作难度不断提高,稀缺司法资源与快速增长司法需求的矛盾日益凸显。刑事和解程序是兼顾公平与效率、缓解司法供需矛盾的新路。从法经济学理论的角度分析,司法机关刑事和解制度具有内在合理性。在此分析基础上,剖析刑事和解程序在司法实务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并提出对策。

关键词:法经济学;博弈论;刑事和解;认罪认罚

法经济学认为,所有法律活动事实上都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都要以效率最大化为目的,因此都可以使用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从法经济学角度来看,人的行为遵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原则。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刑事犯罪案件(以下简称“轻伤害案件”)属于刑法规定的侵犯人身权利之犯罪,被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主要表现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人身权利的矛盾冲突,并延伸出经济利益的冲突,双方在刑事诉讼中绝大多数情况下遵循理性原则、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运用经济学研究方法分析轻伤害案件适用刑事和解问题提供了基本前提。

博弈论是法经济学中最为重要的研究方法,博弈论最早出现在数学领域,其作为一种研究方法,逐步突破学科的领域,渗透到非数学的各个领域,法律的博弈分析也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如美国学者道格拉斯运用博弈论来进行法律分析。

一、法律分析中应用博弈论有利的因素

第一,博弈论分析的行为假设与法律行为具有更高的一致性。法律不仅关注个体对法律规则的反映,更关注在法律规则下行为人之间的相互反映。博弈论分析的对策行为的基本特征, 就是行为的形成不仅是自身约束条件的函数,同时也是博弈对方行为的函数。这与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行为模式是一致的。

第二,博弈论承认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存在冲突, 不再认为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状态,反而认为均衡的实现要符合一系列严格条件才能达到。例如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就揭示了个体理性与团体理性之间的矛盾,从个体理性出发的行为往往不能实现团体的最大利益,同时也揭示了个体理性本身的内在矛盾。从个体利益出发的行为最终也不一定能真正实现个体的最大利益,甚至会得到相当差的结果。所以,博弈论严格地坚持了个人理性最大化的假设。

第三,博弈论坚持了理性选择理论的均衡分析思路,但其将均衡建立在行为均衡而不是价格均衡上,行为的均衡而不是行为结果的均衡使博弈分析具有更广阔的视野,不局限于得到效率结果,从而有助于得到动态的法律均衡分析结果,具有更强的稳定性。

二、本文应用博弈论的几个基本概念

一是占优策略,即无论其他博弈者采取何种战略,该博弈者的策略总是最好的。二是占优均衡,即在两个博弈者都采取占优策略时,其结果为占优均衡。三是纳什均衡,指在非合作性博弈下,当其他博弈者策略给定时,没有一方还能改善自身获利的境况。轻伤害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合理性,取决于和解是否符合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实际上是一个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博弈过程。

三、以博弈论分析案情

博弈结果可分为四种情况:A.犯罪嫌疑人和解,被害人和解;B.犯罪嫌疑人和解,被害人不和解;C.犯罪嫌疑人不和解,被害人和解;D.犯罪嫌疑人不和解,被害人不和解。基于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的一般处理情况,提出三个基本假设:

1.如和解成功,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支付给被害人赔偿金,并通过认罪、道歉等形式抚慰被害人的情绪。对适用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起诉而避免留下案底、被单位开除工作等,赋予效用值为 2;对适用缓刑而避免因入狱带来的风险,如狱中交叉感染等,赋予其效用值为1;被害人获得赔偿金,赋予其效用值为2;情感得到抚慰,赋予其效用值为1。

2.如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要求和解,如被害人不同意,犯罪嫌疑人仍能因认罪态度好获得刑罚上的从轻处理。考虑这种刑罚减轻应低于和解情况,其效用值相应赋值为1。

3.被害人要求和解,如犯罪嫌疑人不同意,则被害人情感上受到二次伤害。赋予其效用值为-2。

据上图所示,基于博弈论原理推导:

1.当被害人采取和解策略时,犯罪嫌疑人和解(A情况)得到效用为3,不和解(C情况)得到效用为0,故应选择和解策略。当被害人采取不和解策略时,犯罪嫌疑人和解(B情况)得到效用为1,不和解(D情况)得到效用为0,故也应选择和解策略。这就是说,无论被害人采取和解或不和解策略,犯罪嫌疑人采取和解策略均比采取不和解策略获得更大的效用,从博弈论角度看和解为犯罪嫌疑人的占优策略。

2.当犯罪嫌疑人采取和解策略,被害人采取和解策略(A情况)获得效用为3,不和解(B情况)获得效用为0,应选择和解策略;如犯罪嫌疑人采取不和解策略,被害人采取和解策略(C情况)获得效用为-2,不和解(D情况)获得效用为0,应选择不和解策略。这就是说,从博弈论角度看被害人不存在占优策略,其策略选择随犯罪嫌疑人策略选择而变。

3.根据博弈论原理,犯罪嫌疑人存在占优策略,被害人不存在占优策略,双方博弈无法形成占优均衡。同时,博弈论原理认为,博弈参加方会将自己的行为建立在假定对手会按其最佳利益行事的基础上。故,被害人会假定犯罪嫌疑人采取占优策略,即和解策略。这样,被害人的对应策略就应为和解策略,可以获得较大效用。

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均采取和解策略,能够达到纳什均衡,对双方都是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选择。从博弈论角度分析,轻伤害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具有内在合理性。

四、轻伤害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几个常见问题及对策

自2013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刑事和解程序以法律高度進行了明确。针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较为原则化、实务部门不易操作等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均在各自诉讼程序范围内将刑事和解程序进行了细化。尽管有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刑事和解程序在司法实务活动中仍然存有一些问题。

一是自愿和解的“不自愿”问题及对策。

1.刑事和解程序规定了自愿和解原则,即双方当事人必须基于自愿的心态进行和解。如果当事人任何一方是基于强迫、威胁、引诱而非自愿和解,刑事和解的恢复性司法价值目标就根本无法实现。为保证自愿和解,公检法机关必须居中协调,使双方处于基本平等的诉讼地位。但司法实务中存在部分公安人员利用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迫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进行和解,因为当犯罪嫌疑人处于羁押状态时,其本人和家属本着趋利避害的理性人想法,会向被害人赔偿远高于被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这样做看似化解双方矛盾,减少信访压力,实际上有可能激化社会矛盾。

当然,以法经济学为视角审视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在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时的考量,无不充满了效益与成本的博弈。对于一名被采取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他首先会权衡取舍,到底用赔偿金换取自由和时间,还是选择坐牢而节省出一笔可观的赔偿金。如果赔偿金远低于自己一年的收入,当然会选择与被害人和解,如果赔偿金远高于自己一年的收入,他们很可能选择拒絕与被害人和解而被判处实刑。但是,大量的犯罪嫌疑人都是收入不高但有一定赔偿能力的人群,面对被害人提出的高额赔偿金,难以支付,而公安机关又对其采取羁押的强制措施,会使得他们四处举债被迫与被害人和解,造成巨大的经济压力。这类人群的刑事和解,看似自愿,实际存在隐性的不自愿成分。

2.关于如何解决上述“不自愿”和解的问题,还是需要办案部门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公检法机关可以适度的“后退”,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组织作为刑事和解程序的前置主持者。在基层群众组织对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做出初步协议后,由公检法机关进行确认程序,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刑事和解文书。另外,公检法机关对于符合刑事和解程序的轻伤害案件,应慎用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尤其不应当把没有赔偿被害人作为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理由。

二是刑事和解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认定问题及对策。

1.一小部分司法人员对于已经完成刑事和解程序的案件,存在降低认定标准的情形。尤其是案件证据存在瑕疵,部分事实存在未查清的情况下,司法人员鉴于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赔偿金已经到位,谅解协议已经达成,加之拟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预判其不会上诉,故降低了案件的认定标准,使得本来不应当起诉的案件起诉了,本来不应当判处有罪的案件判有罪了。

同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尽早摆脱刑事诉讼,在案件证据存有瑕疵的情况下,仍然可能认罪认罚,目的就是获得从宽处理的结果。

2.为了避免刑事和解案件被降低标准处理,甚至出现冤假错案,必须坚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认定标准。即便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司法人员仍然要全面审查案件证据,防止认定证据随意性过大,演变为民间“私了”。特别是多人参与的轻伤害案件涉及具体致伤人员的确定,必须以清楚的事实、充分的证据,才能使双方在共同认可的基础上进行和解,形成相互信任的氛围,有利于顺利达成解决方案并确保全面及时履行。

参考文献:

[1]道格拉斯 拜尔, 罗伯特 格特纳, 兰德尔 皮克.法律的博弈分析[M].法律出版社, 1999.

[2]格利高里曼昆.经济学原理(第四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3]魏建.法经济学分析范式的演变及其方向瞻望[J].学术月刊,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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