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清峰
贫困问题和反贫困是人类社会发展历程所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命题,也是当前社会治理和政府治理的重要领域。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由政府承担主要责任的、基本的收入再分配制度安排,在为全社会提供基本生存保障、提升公共福利方面起着基础性作用。尤其是为解决贫困问题发挥着兜底性的制度保障功能,在反贫困机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是反贫困的一大利器。
贫困是一个长期而广泛存在的社会现象。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贫困问题并没有随之消亡。相反,随着人类物质文明和全球化的大发展、社会经济结构形态的多样化和复杂化,贫困产生的风险逐渐增多。从最原始的由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平低下导致的普遍性贫困和区域性贫困,到当前更为广泛的由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导致的制度性贫困和阶层性贫困,人类社会面临的贫困风险日益增多,开始进入风险社会阶段。
同时,从另外一个视角,我们追溯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历史渊源可以发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与人类社会不断产生的各类社会风险相伴而行,社会保障制度最原始和最本质功能就是通过建立社会互济的模式来化解、分散各类社会风险。其中,贫困风险则是社会保障制度从萌芽、产生到发展至今始终需要应对和解决的根本性风险。因为各类社会风险作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最终结果就是导致贫困问题的产生。
因此,社会保障制度为反贫困提供了根本性的制度保障,尤其是城乡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扮演了更为直接和重要的兜底角色。社会保障制度自身不仅发挥着“兜底脱贫”的功能,是反贫困的重要措施。同时,还为发展援助、产业开发等反贫困政策模式功能的发挥提供了坚实的后盾。
近年来,随着脱贫攻坚工作的深入推进,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对社会保障与脱贫攻坚在性质和目标上具有的高度一致性有了深刻理解和认识。在脱贫攻坚过程中,社会保障制度与农村扶贫开发逐步实现了精准有效的对接整合和联动发展,契合度不断加强。社会保障作为重要的反贫困模式为脱贫攻坚提供了兜底保障,而脱贫攻坚则进一步巩固了社会保障成果。
1、社会保障为脱贫攻坚提供了系统的制度保障。当前,我国的脱贫攻坚工作进入攻坚拔寨的重要时期,在历史因素、现实因素与未来发展趋势的交互影响下,我国的贫困问题呈现出精神贫困与物质贫困并存、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并存、区域贫困和阶层贫困并存、城市贫困和农村贫困并存等特征,贫困问题的复杂性、艰巨性前所未有。对此,脱贫攻坚要坚持系统思维,探索系统治理机制。要在深刻认识我国贫困问题复杂性的基础上,探析致贫的共性因素,实现脱贫兜底制度全覆盖、贫困人群全覆盖。同时,还要考虑个体致贫的具体因素,如因病致贫、因教致贫、因灾致贫等,因地制宜地探索开展多层次、精细化的针对性帮扶。
而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以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为主要内容所构成的制度体系,既发挥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基本生存与生活需要的功能,又起着提高社会成员生活质量和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社会保障与脱贫攻坚在根本性质和最终目标上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例如,社会救济为因灾致贫提供了兜底保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阻击“因病致贫”、职业技能培训增强了贫困人口的内生发展动力。因此,社会保障能够从制度上打破贫困的恶性循环,为脱贫攻坚提供了系统的制度保障,实现系统治理、源头治理。
2、脱贫攻坚工作能够巩固社会保障制度成果。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正处在由“制度全覆盖”向“人群全覆盖”跨越的关键时期。“人群全覆盖”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做好科学的数据统计和测算这一基础性工作。而以精准识别为前提的精准扶贫工作将为社会保障基础数据的核算,特别是农村贫困人口的统计提供有利的契机和有效的平台,保证了社会保障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另一方面,脱贫攻坚工作不断取得的巨大成效将使大量贫困人口摆脱贫困,这无疑将在很大程度上减轻社会保障制度的压力。尤其是通过产业扶贫实现农民长期稳定增收、通过技能培训激发贫困人口内生发展动力而建立起来的长效脱贫机制将与社会保障制度有效对接、良性互动、协同发展,对巩固社会保障事业所取得的成效将发挥巨大作用。
作为社会保障主要组成部分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四项基本制度,虽然在兜底脱贫攻坚的作用机理和贡献大小上有所不同,但都以不同路径和方式向贫困人口或贫困家庭提供现金和实物帮扶,形成反贫困的制度合力,并取得显著效果。
1、社会救助通过保障贫困人口基本生存起到直接的反贫困效果。社会救助主要是由政府承担,为城乡贫困家庭和个人提供基本物质帮扶,以抵御生存危机、维持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直接面向社会弱势群体和贫困人群,救助对象只要符合条件就不需要承担任何缴费或其他义务,如果说社会保障是社会发展的“安全阀”,那么社会救助犹如最后一道防线,它发挥着“雪中送炭”的功能。因此,社会救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所发挥的反贫困功能最为直接,效果最为明显。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尤其注重发挥社会救助反贫困功能,社会救助反贫困的制度设计和体系建设不断趋于完善。根据2014年出台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可以看出,我国社会救助在不断提高基本生活救助(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灾害人员救助)标准和覆盖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专项救助和引导社会力量助力解困减负的力度,形成了包括基本生活救助、临时救助、专项救助(医疗、教育、住房、就业)以及社会力量参与在内的社会救助“8+1”体系。救助安全网不仅更加编实织密,而且有效解决了因突发灾害或重大疾病造成的急难型贫困问题和因家庭支出突然增加造成的支出型贫困问题。
2、社会保险通过互助共济的制度设计发挥降低贫困风险的作用。社会保险是一种通过参保者之间责任分担、互助共济的方式来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制度模式。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社会保险制度是一项共建共享的制度设计,强调权利和义务相结合,只有承担相应的缴费义务才能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但社会保险的缴费与待遇也不是完全对等,高收入者通常履行较多的缴费义务,低收入者通常可以获得与其缴费水平相比较高的保险待遇,从而发挥该制度互助共济优势,较好地调节收入差距,起到预防贫困的作用。
社会保险扶贫的重点工作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展开:一是做好社会保险扶贫的基础工作,即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重点落实贫困家庭和个人的社会保险全覆盖。通过将贫困人口纳入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形成反贫困的长效机制,有效避免其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陷入贫困,从制度和源头控制、预防贫困问题的产生。二是优化制度设计,减轻贫困人员参保缴费负担。一方面在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社会保险项目时,各级政府可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直接减轻贫困群体的缴费负担;另一方面,要通过优化制度设计,强化社会保险多缴多收益、长缴长收益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贫困群体形成参保意识,增强其脱贫的内生动力。三是适时、适度提高贫困群体的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例如基础养老金标准、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等,在经济上直接补贴贫困群体的同时,增强社会保险制度对于贫困群体的吸引力。
3、社会福利通过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普惠性的帮扶直接降低其贫困风险。社会福利是指为特殊群体提供普惠性的福利津贴、实物供给或社会服务,用以提高其生活质量和发展能力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福利由政府提供,既不需要缴费,也不需要审查家庭经济状况。由此可见,社会福利反贫困的机理和路径较为简单、直接,但它强调对象的特殊性(如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和待遇的一致性。
目前,我国社会福利制度主要由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妇女儿童福利制度构成。老年人福利是国家和社会为维护老年群体生活安定、健康,充实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而采取的政策措施和提供的设施与服务,包括老年人福利津贴、老年福利机构等。老年人福利政策措施,特别是公立养老机构为城乡空巢、独居、留守提供了基本的兜底养老服务,有效避免老年群体因老无所依导致的贫困。残疾人福利是指国家为残疾公民在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及退休、失业、失学等情况下提供基本的物质或劳务帮扶,保障残疾群体的基础生活和发展需求,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目标。残疾人福利通过不同形式的措施,努力为残疾群体参与社会、融入社会提供平台、提升能力,减少因残致贫的可能性。妇女儿童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满足妇女、未成年人的特殊需要和维护其特殊利益而提供的照顾和福利服务,是社会福利项目之一。其中为保障困难妇女、老年妇女以及重病重残儿童、孤儿等特殊困境儿童权益的相关政策和措施起到了直接的反贫困效果。
4、慈善事业以其公益催化剂的角色为脱贫攻坚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慈善事业是指在政府的倡导或扶持下,由社会团体、家庭或者个人自愿通过不同形式对社会中遇到灾难或不幸的人,不求回报地实施救助的一种无私支持与奉献的事业。慈善事业以社会成员的善爱之心为基础,具有扶危济贫、协调社会发展的内在职能。2016年,我国首部《慈善法》出台实施,其中扶贫、济困位列六大类慈善活动之首。这不仅将扶贫、济困作为慈善事业的核心之义更为凸显,而且在脱贫攻坚的大背景下赋予了慈善事业重大的历史使命,为慈善组织参与国家扶贫攻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慈善力量不仅直接参与贫困治理,而且可以利用其公信力高、动员力强的优势,使慈善组织成为社会各界融入脱贫攻坚事业的纽带和桥梁,引导各类社会资源向贫困地区、人口充分涌流,营造全社会关心贫困事业的氛围。党的十九大已明确将“共建共享共治”确立为未来社会治理格局的发展方向,新时代的脱贫攻坚必须凝聚社会各界的共同合力。因此,慈善事业要在承担其基础性的扶贫、济困职能基础上,更加注重发挥其公益催化剂的作用,为脱贫攻坚营造氛围、凝聚合力。
当前,社会保障在兜底脱贫攻坚事业过程中所发挥的基础性、关键性作用有目共睹,并在理论界和实践部门达成共识。与社会保障紧密相关的人社、民政等部门纷纷出台文件,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攻坚的目标和具体措施,社会保障扶贫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1、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攻坚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攻坚的最大优势和特点就是通过建章立制的方式为贫困群体提供直接的帮扶,并建立预防贫困的长效机制。当前,社会保障与扶贫开发两项制度正在逐步实现深度对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攻坚的制度体系业已形成并不断健全、完善,社会保障扶贫济困的应有之义更加彰显,扶贫开发的造血功能正在不断强化。
在社会救助领域,民政部已出台相关文件,明确了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的具体任务,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低保兜底的制度安排。同时,针对农村建档立卡等贫困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困难残疾人等特殊贫困群体的相关社会救助、生活补贴制度措施陆续出台并不断细化,社会救助这一社会保障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已经牢牢收紧扎牢。
在社会保险领域,人社部会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出台了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聚焦特殊贫困群体参保意识差、缴费能力弱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和优化。在社会保险参保的 “入口”上,通过代缴(补缴)、财政补贴的形式减轻贫困群体的参保缴费负担;在社会保险待遇领取的“出口”上,制定待遇调整和缴费补贴政策,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城乡居民主动参保缴费,构筑起有效防止贫困群体因病致贫、因老致贫的制度防线。截止到2017年底,在全国范围内,通过政府财政补贴直接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老年人已达1682万人。同时,各级财政为1516万各类贫困群体实际代缴养老保险费,两项措施让3100万贫困人口直接受益。
2、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攻坚的待遇水平不断提高。贫困群体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脱贫攻坚工作的奋斗目标。脱贫攻坚工作最终要落实到贫困群体生活水平的提高上来,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攻坚的待遇水平就直接决定了贫困群体生活水平。对此,自脱贫攻坚工作开展以来,社会保障相关部门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在合理引导困难群体生活预期的基础上,科学确定贫困群体的各类保障标准,让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攻坚的效应更精准、有效,同时不断引导和激发贫困群体摆脱贫困的内生动力。
在社会救助领域,“十二五”期间,全国共支出农村低保资金5895.8亿元;全国医疗救助累计支出资金1202.9亿元。2017年1—11月,各级财政共支出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资金1991.3亿元,较上年同期多支出162.4亿元。截至2017年11月底,全国所有县(市、区、旗)的农村低保标准均达到或超过国家扶贫标准。同时,各地全面实施分类施保政策,对于获得低保后生活仍然困难的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众,适当增发低保金。
在社会保险领域,按照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的原则,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保证贫困群体更多收入来源,增强扶贫力度和标准。例如,“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再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通过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等倾斜性政策对贫困人员实现精准支付,提高贫困人员受益面和受益水平。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80%以上。
3、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攻坚的社会参与度不断提高。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慈善事业是社会公众和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主要平台和媒介。当前,我国各类慈善力量结合各自的特点和优势,以各种形式参与脱贫攻坚工作,成为一支不可或缺的扶贫生力军,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
从社会慈善捐赠总体情况来看,根据中国慈善联合会发布的《2016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显示,2016年我国慈善捐赠总额达1393亿元,其中扶贫与发展不仅成为我国社会捐赠最关注的三大领域之一,而且还是增长最为明显的领域,捐赠额占总量的21.01%,比2015年提高近十个百分点。从慈善家和爱心企业的捐赠情况来看,根据《公益时报》编制的第十四届中国慈善榜显示,2017年共有201位慈善家、414家爱心企业进入榜单,总捐赠额达到145.27亿元。201位上榜慈善家中有43位明确投向扶贫领域,414家爱心企业中有82家明确投向了扶贫领域。这充分显示脱贫攻坚的重大意义已经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广泛共识以及凝聚力,慈善事业兜底脱贫攻坚的社会参与度不断提升。
能否打赢脱贫攻坚这场攻坚战直接决定了小康社会的如期建成和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全面实现。2018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向全党全国人民发出了开展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总动员令。对此,社会保障制度要更加注重发挥在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功效,综合施策、精准施策、精准管理,以更优化的措施、更扎实的服务助力脱贫攻坚。
基于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攻坚的全面性和脱贫攻坚工作的复杂性特征,完善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攻坚的制度体系必须坚持“全面、整合、科学”的原则。所谓全面,是指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攻坚的制度设计要内容全面、体系完整,既要做到法定人群全覆盖、各类需求全覆盖,也要促进短期救助型政策和反贫困长效机制的协调配合;所谓整合,是指社会保障项目之间要合理分工、有机衔接、不重不漏,形成统一协调的保障制度体系,充分发挥综合施策的制度合力。所谓科学,就是要建立动态、精准的扶贫对象识别机制和扶贫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着力提高脱贫攻坚的实效,保证扶贫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具体而言有以下三个方面。
1、积极推进贫困群体的参保扩面工作。要以全面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为抓手和契机,聚焦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贫困群体,实施精准扩面,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农村“三留守”人员、残疾人等困难群体要做到应保尽保、精准保障。
2、深入推进扶贫政策的整合工作。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政策体系,按照合理分工、有机衔接、不重不漏的要求,做好各类专项救助政策、低保政策和扶贫开发政策的制度整合和待遇衔接。特别是要力争在2018年构建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重点围绕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贫困人口积极推进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障制度衔接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整合。
3、探索推进扶贫政策的科学化和精细化工作。一要建立精准的扶贫对象识别机制。要探索建立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测算指标体系,积极探索支出型贫困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方法,以家庭劳动力人口、土地、住房、机动车、家庭成员患重病和残疾情况等作为主要指标,结合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方式,综合评定家庭贫困程度,使农村低保对象认定更加精准、可靠。二是要建立扶贫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即综合消费价格以及社会整体收入水平变动等因素来科学制定、动态调整救助标准和脱贫标准,对政策门槛和扶贫对象进行动态管理。
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当前反贫困斗争的两项重大民生工程。扶贫开发政策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虽然在扶贫方式、领域和特征上有一定区别,但两项制度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维持低收入者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 “最后一道防线”;扶贫开发政策更加注重构建反贫困的长效机制,两者统一于国家脱贫攻坚战略大框架之中,共同起到缩小贫富差距、维护社会公平和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作用。因此,在脱贫攻坚进入决胜阶段,应更加注重二者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发挥整体效应。
1、以国家层面立法为推动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提供顶层设计。当前,我国在脱贫攻坚过程中出现的扶贫资源难以整合利用、“散乱式”投入等问题主要是由于国家层面缺少完善的扶贫法律体系。这就导致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和农村低保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的规范性较差、权责不清晰、各自为政。因此,建议依据国家已出台的有关扶贫开发和低保政策的立法、意见和文件,从顶层设计上制定出台反贫困法律法规,规范扶贫开发与农村低保制度的权利与责任、扶贫项目和资金使用、考核评估和监督管理等,以国家层面立法推动社会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使脱贫攻坚工作在法律的轨道上依法运行。
2、以信息平台的建设为推动社会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提供数据基础。扶贫开发和农村低保制度是涉及到诸多职能部门的一项系统性工程,实现两项政策的有效衔接就离不开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数据互通、信息共享。因此,信息衔接是实现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关键。要统筹建立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数据互通、资源共享的信息平台,构建人社、财政、民政、卫生计生、扶贫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研究制定低保信息系统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的数据标准和规范,升级改造全国低保信息系统,为实现社会救助和扶贫开发网络互联互通、数据及时更新、信息资源共享、动态实时监测夯实基础。
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的各子项目不仅直接参与脱贫攻坚,发挥着反贫困的效果,而且还充分利用各自的制度优势和特点引导和激发各类社会资源参与脱贫攻坚战,是凝聚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构建“三位一体”大扶贫格局的重要平台。因此,在脱贫攻坚进入关键时期,要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障事业凝聚社会力量、兜底脱贫攻坚的能力和专业水平,为脱贫攻坚营造氛围、凝聚合力。
1、促进慈善事业规范化、专业化发展,为脱贫攻坚汇聚更多慈善资源。一是要不断完善慈善事业参与脱贫攻坚的制度设计,做好业务指导、规范服务、统筹协调工作,为慈善力量参与脱贫攻坚创造有利条件。二是要加大对社会组织、社会公众参与脱贫攻坚的先进事迹、先进人物的宣传力度。三是要做好业务指导、协调与服务工作,为慈善力量参与本地区的脱贫攻坚创造条件。
2、广泛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围绕脱贫攻坚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扶贫领域相比政府部门具有机制灵活、方式多样、覆盖面广等优势和特点,是政府扶贫的有力补充。同时,我国慈善组织以及志愿者规模也在不断增长。截至2017年底,我国社会组织达77.3万个,其中经民政部门认定登记的慈善组织3165个。我国注册志愿者总人数达7259万人,这都是开展脱贫攻坚战可以广泛动员、引导的有生力量。
3、多渠道加大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攻坚的资金投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攻坚,资金保障是基础和关键。根据民政部门的预测,仅农村低保和医疗救助两项工作,从2016年到2020年就需要在“十二五”投资总额基础上新增4000多亿元,这在中央财政收入增幅近年来开始收窄的情况下是一个不小的压力。因此,要在加大各级财政资金投入的基础上,创新筹资思路,改变单一靠财政收入的筹资格局,建立多元的、开放的脱贫攻坚筹资机制。
一是要坚持以各级财政为主体,不断加大资金投入,一方面中央财政要继续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另一方面,地方财政特别是省级财政也要调整支出结构,切实承担起政府责任。二是要盘活存量,加强资金的统筹使用。支持、引导城乡低保资金有结余的省份用于提高农村低保标准。三是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切实减轻政府反贫困财政投入压力。
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攻坚的各项制度、措施和政策最终还是要通过相关部门的经办管理服务得到最终实施和落实。因此,要着力完善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攻坚的服务、监管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攻坚的实际效能。
1、提升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攻坚的经办管理与服务能力。要打破既往各自为政、多头管理的扶贫济困供给格局,按照“服务、便民、高效”的原则,整合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攻坚的相关政府部门和群团组织的职能,聚合各类公共服务资源,通过优化经办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社会监督来为贫困群体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2、创新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攻坚的供给方式。要积极探索运用PPP、政府购买服务等市场化、社会化服务方式来承接政府部分脱贫攻坚补充性功能,以分散政府压力、提高扶贫效率。如一些地区政府联合社会资本开展产业扶贫、旅游扶贫、金融扶贫等,通过扶贫机制的创新来推动政府主导扶贫向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扶贫的转变,切实增强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
同时,还包括购买社会救助专职工作者的服务等,通过借助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来提升反贫困的实际效果。
3、完善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攻坚的监管机制。要建立系统、科学的脱贫攻坚考核指标体系,强化对脱贫攻坚的精细化管理。同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着力解决政府内部评估所导致的反贫困效果评价不透明、不真实的问题。将考核指标作为评价脱贫攻坚成效的重要指标和上级分配低保、扶贫补助资金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