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霞
摘要:2017年施行的新政策《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引发了社会对政府补助的再度关注,新准则的施行势必会引导市场经济下企业的转型,而政府补助政策的变更更是直接关系到企业会计核算,本文主要分析新准则下政府补助对报业会计核算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新准则;政府补助;报业会计核算
随着我国经济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政府根据需要将经济资源投放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以及文化宣传等领域,以期扶持或促进这些领域在国际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最新颁布的政府补助准则,解决了原有政府补助准则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规范了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披露,不仅与国际规范靠拢,还进一步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对于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的公平透明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政府补助的企业不需要向政府支付等价的商品及服务来换取政府的补助,因此,其本质特征是无偿性和无对价性,不等同于政府购买服务,也不等同于政府投资。政府购买服务系指政府通过购买的方式取得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这其中,政府有偿获得,企业支付对价商品或服务,因此,其实质是政府作为商品或服务的需要者与企业之间发生的商业行为。而政府投资则是指政府基于国家法律规定、行业政策要求或宏观经济调控所需而针对特定行业、业务或单位资本方面的投入,如资本金的注入、基本建设拨款等,其本质系政府作为投资者身份对企业进行增补资本的投资行为。因此,虽然政府补助、政府购买及政府投资均归属于政府资金范畴,但由于性质及目的不同,其核算均不相同,其中,政府补助系第16号企业会计准则所规范的业务,也是本文重点阐述的内容。
一、新旧准则内容解读
新准则将政府补助划分为与日常活动有关、与日常活动无关两类补助。
从经济业务的实质出发,新准则将与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计入新增的“其他收益”科目,并根据补助内容的不同,将其区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对于无法严格区分性质的政府补助,则将其整体归类为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核算。而将对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而旧准则对于是否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并没有具体进行划分,而是全都划分到营业外收支当中。
新准则在核算政府补助时,将“总额法”和“净额法”两种方法结合。旧准则一贯采用总额法,即企业将收到的政府补助全额计为企业收益,而新准则则明确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净额法或总额法进行核算,企业可以将收到的和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抵减企业的资产账面价值,将收到的和收益相关联的政府补助抵减企业的生产成本。
新准则对财政贴息的处理更为详细,允许企业在不触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原则下,在不违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规定下,可以选择会计处理方法。
二、新准则下报业关于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
(一)新准则下政府补助与政府购买的核算。
旧准则下,报业对政府补助与政府购买的性质没有严格区分,实务中一般根据拨付资金来源最终都计入营业外收入;新准则施行后,企业应正确区分性质,严格按准则进行会计核算。
如某报业参与政府某局单位宣传APP推广,通过公开招投标,获得财政采购服务价款50万元,活动宣传效果良好及影响广泛,另從文化产业资金中获得50万元补助。在旧准则下,基于款项来源均属财政支付性质,报业单位在实际会计核算时会将100万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但在新准则施行后,报业对此类拨付资金应根据资金性质进行正确的核算,其中,收到50万元购买合作服务费,借记“银行存款”50万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47.17万元,贷记“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83万元;收到的文化产业资金补助50万元,因其属于与日常活动相关的,且与收益相关,应直接冲减活动相关成本费用,借记“银行存款”50万元,贷记“主营业务成本-活动成本”50万元。
(二)新准则下政府补助与政府投资的核算
新旧准则关于政府投资方面的核算变化不大,但关于财政贴息补助的核算,新准则更加具体和细化。其中,新准则将贴息资金区分为将资金拨付给企业和拨付给银行两种,并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如果将财政贴息拨付给企业,旧准则将财政贴息的资金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而新准则将其直接冲减财务费用科目,以真实的反映出企业的融资成本;如果将财政贴息拨付给银行,企业可选择按实际借款本金和借款优惠利率核算或按借款公允价值以及实际利率法核算。
如某报业收到政府拨付的报业基地项目建设补助资金5000万元,该笔资金由财政直接拨付,有拨付文件依据,且报业单位只需开具收据,若根据新准则关于财政补助的定义,将该笔财政资金生搬硬套为政府补助且冲减基地项目投资成本,则明显不能真实反映项目建设实际成本,因此,笔者认为,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笔财政资金应计入“实收资本-国有资本”或“资本公积”科目,事实上,这样处理还能获得税务筹划的好处。
又该报业因报业基地项目建设,需要自筹资金1亿元,财政贴息500万元直接拨付至该单位,根据新准则规定,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贴息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500万元,贷记“财务费用”或“在建工程”500万元。若该笔资金直接拨付给其经办银行,银行以优惠贷款利率1%借款给该报业单位,则可在收到借款时,按实际借款金额,借记“银行存款”10000万元,贷记“长期借款”10000万元,在支付利息时,按优惠贷款利率计息,借记“财务费用”或“在建工程”100万,贷记“银行存款”100万。
(三)新准则下政府补助“总额法”与“净额法”的核算
通常情况下,基于税务筹划的考虑以及简单清晰的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企业优先选择净额法用于核算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财政补助,而选择总额法用于核算与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财政补助。
在日常核算中,报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总额法”或“净额法”进行核算,如报业开展文化旅游宣传活动,该活动系商业推广项目,主要收入来源为商业推广活动收入,政府补助仅为其中部分成本费用补偿,则适宜采用净额法直接冲减活动成本费用,但若该活动系政府主导推广活动,其收入主要来源于政府补助,若仍采取净额法核算,则可能出现政府补助冲减活动成本费用后,其科目余额为负数,反而不能真实反映报业活动收支及整体财务状况,因此,笔者认为,此时应采用总额法将收到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科目更为适宜。
特别是在处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时,报业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核算,应基于财务指标对比、核算便利、税务筹划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如某报业取得一项设备补助,收到设备补助金额100万元,若采取“净额法”核算,则收到补助时,借记“银行存款”100万元,贷记“固定资产”100万元,报业每年按固定资产净额计提折旧;若采取“总额法”核算,则收到设备补助款时,借记“银行存款”100万元,贷记“递延收益”100万元,购买时支付设备款1000万元,借记“固定资产”100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1000万元,按10年计提折旧,则每年按资产原值提取折旧100万元,借记“生产成本”100万,贷记“累计折旧”100万,同时借记“递延收益”10万元,贷记“生产成本”10万元。显然,此时,采用“净额法”核算可有效减少核算工作量以及当期报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从而获得税务筹划带来的好处。
在实务中,报业还会遇到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但不能具体区分到相应资产或成本费用的财政补贴收入,如“抗洪抢险报道专项资金”、“新闻评选经费”等,应根据新准则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其中,对于受益期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财政资金,则应计入“递延收益”科目,按受益期分摊计入相应科目。
若收到的政府补助,与日常经营活动无关,如军转干部经费、失业稳岗经费等,则应计入“營业外收入”科目。
三、结束语
新准则明确了企业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原则和方法,报业应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遵循真实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准则允许的范畴内,综合考虑自身会计核算需要、税务筹划安排等因素,科学合理地选择具体会计政策,以便真实完整地反映报业财务状况,从而实现报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建华.新政府补助准则的亮点及其对企业纳税的影响[J].财会月刊,2017,(34):1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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