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结论准确性的影响因素和应对建议

2018-08-21 10:36张祎楠刘伟喆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0期
关键词:法医鉴定证据

张祎楠 刘伟喆

摘 要 在司法活动中,法医鉴定结果是重要的审判依据,其往往可作为案件证据使用,其是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关键依據。但是法医鉴定本质上也是人工鉴定操作,其准确性会受到诸多因素影响,本文就法医鉴定结论准确性的影响因素进行浅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 法医鉴定 证据 司法活动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222

随着我国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国民法律意识显著提高,在与人身权相关的案件中,法医鉴定结论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甚至在审判环节,法医鉴定结论已与审查完毕后的证据具有同等效力。甚至在诸多刑事案件中,法医鉴定结论是判断案件性质、评价责任程度的主要依据。但是法医鉴定工作中仍存在很多可以完善的地方,很多因素都会对法医鉴定结论准确性产生影响,为进一步实现法律的公平、维护社会的正义,法医鉴定工作应当更加完善,更加准确。

一、法医鉴定在司法活动中的意义

(一)应用现状

法医鉴定是司法活动中的技术工作内容之一,其涵盖多个学科,是医学、生物学、人类学、物理、化学、心理学等学科在司法实践中的综合应用,鉴定对象可为活体、尸体以及物证等样本,从中提取出与案件相关的重要信息,并对司法评价、审判活动产生重要影响。

现阶段法医鉴定结论是我国三大诉讼活动的重要证据类型,主要与人身案件有关,当然某些特定案件也会将法医作为现场痕迹物证勘察的侦查人员使用。法医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案件性质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判断既得证据真伪的主要手段之一。随着我国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法医的活跃范围也不再局限于司法活动,法医鉴定逐渐在司法领域、立法领域、行政领域等多领域推广开来,具有较大的应用前景。

(二)法医鉴定在司法活动的应用价值

洗冤录中有明确记载“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这句话完美诠释了法医鉴定对司法活动的影响。在很多案件中,证据与案件事实并不清晰明了时,侦查人员只能在案件现场提取到一些痕迹物证,而查明这些痕迹物证形成原因、形成过程需要法医鉴定支持。法医鉴定能够通过检验现场的活体、尸体、物证,从诸多信息中甄选出案件信息,最大程度还原案件事实,这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基础。

同时法医鉴定在人身损害案件中应用较广泛,法医鉴定结论是责任分配、性质认定的重要依据。如工伤鉴定、伤残鉴定、精神病鉴定、毒物鉴定等法医鉴定活动。在此类案件中,法医鉴定结论能够将案件的性质进行定性,并以形成令人信服证据,为司法公正提供可靠依据。

二、影响法医鉴定结论准确性的因素

(一)技术人员能力水平

法医学工作者素质参差不齐是目前司法鉴定最大的问题所在,导致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是由于我国独特的法医学教育发展史。作为法医,必须要接受最为系统化的法医专业教育,才能保证工作的严谨与准确,而很多法医往往都缺乏了这一点,由于一些客观原因,基层法医缺口很大,这一人力资源的短缺,给工作造成很多困难,比如现在仍然有很多由临床医生岗位经过短期法医学培训,从事法医工作,有些地方还有非专业人员滥竽充数,混入法医队伍里来的,更有甚者,有些法医甚至连医学背景都没有。对于这些缺乏法医学专业系统的理念培训和正规的法医学教育的法医从业者,大多缺少法医学的专业理念和严密的逻辑思维;在国内的法医学教育模式培养出来的学生,较之国外的法医培训模式有很大的差距,这一差距由不同的教育模式导致的,我国的法医学教育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往外上岗职业前还是实践经验严重不足,由此专业素养的缺乏,往往会导致鉴定结果不准确,这一情形要注意并且加以避免。

(二)鉴定时机

鉴定时机的选择会对鉴定结论产生影响。但鉴定对象是人体(包括尸体和活体),会随时间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如活体的伤口会逐渐愈合、尸体会随时间不断腐烂,鉴定时机的差异会反映在鉴定结论中。同时在司法实务中,有时迫于案件压力,法医没有充足的时间进行鉴定,有些细节和隐晦的信息无法反映在法医鉴定结论中,这会降低法医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三)多头鉴定的情况

某些法医由于自身专业知识薄弱以及鉴定太草率,导致有时候对于尸检结果的描述与鉴定结论不符,以至于前后矛盾这样的情况时有发生。此外,在新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完全取消了对个人委托司法鉴定的限制以后,由于一些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的随意性,致使不同鉴定机构对同一伤情的鉴定会给出不同的鉴定结论,导致反复出现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的现象,这直接影响了法院正常审判工作,也会让人们对法医鉴定结论的唯一性产生深深的质疑,客观上也影响到了法医的权威性。

(四)鉴定材料缺陷

法医鉴定的材料主要来源于活体、尸体和侦查活动中找到的痕迹物证,因此对鉴定前一阶段获得材料具有依赖性。然而会有以下几种情况:(1)活体鉴定中,当事人不配合,使鉴定活动面对较大阻力,进而影响鉴定结论的准确性。(2)尸体的腐烂程度较高时,很多常规的法医鉴定操作难以展开,能够通过鉴定获取的信息相对有限,法医鉴定结论准确性也相对较低。(3)法医鉴定用到的物证材料来源于现场勘察时可能会存在缺陷,比如前后几个鉴定对象之间无较大联系,虽然能对单一的鉴定材料进行定性,但无法形成体系化的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必然会受到其他人质疑。

三、提高法医鉴定结论准确性的建议

(一)規范化操作

与人身损害相关的案例在刑事案件中有较大比重,法医鉴定结论的准确性是保证鉴定结论采信力的关键。由于外力作用的方式、力度以及就诊医院的医疗水平等的差异,使得机体在受到损伤后的后果并不相同。与此同时,人的机体在损伤发生的不同阶段也会对人体健康状况产生不同的影响。

据此,我们不难看出法医鉴定的复杂性,尤其在选对准确的鉴定时机的这一点,显得非常重要。从具体的操作流程来说,要求法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操作规范,流程正确,比如人体损伤后,对于损伤的部位不同,损伤的程度及特点不同,除此之外还要考虑其原发性病变,以及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后遗症等,一个因素的忽略可能都会导致结果的不同,所以确定最佳的鉴定时机显得尤为关键。不能因为委托方或是刑侦人员的催促而仓促下结论,应该在伤情完全稳定的情况下综合作出正确的鉴定结论。

(二)完善监督体制

全国人大取消法院的法医学鉴定资格后,社会上成立了一大批鉴定机来满足法院的委托要求。但至今为止并未建立起完善的与其配套的监督与管理体制,不仅使得法医学鉴定机构良莠不齐,还导致法医工作懈怠、鉴定不全面,这些都影响到法医学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为了提高法医学鉴定结论的权威性,需要迫切完善必要的监管体制,更要避免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一方面,政府监管部门要建立鉴定机构的评估资质,以及健全鉴定质量评估体系,完善鉴定投诉受理机制以及追责机制的同时,还要建立健全鉴定人出庭质证等制度,对法医学鉴定市场要进一步规范;另一方面,要求司法部门对相应的法医学技术人才加强培养,指导鉴定机构使其对其鉴定的结果做到准确性、科学性、公正性并存,同时也不要忘记加强相关的审核工作,这样有助于法医学更加的法制化、规范化,树立法医学的权威性。

(三)准确描述鉴定结论

要提高鉴定结论表述的准确性,法医需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端正工作态度,除此之外,还要求法医在具体的鉴定结论表述中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分清主要死因和直接死因;二是区别死亡原因与死亡机理之间的不同,并准确加以表述;三是在外伤与疾病并存的情况下,出具鉴定结论时要充分分析论证;四是要把某些疾病的诱因要表述清楚。此外,在法医学鉴定文书的制作方面,也要求法医要遵循法医鉴定书的制作要求,遵守制作规则,运用规范的计量符号和单位,这样才能对法医学鉴定文书的准确性、逻辑性、规范性和权威性起到保障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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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方顺、孙丹.法医学活体损伤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养生保健指南.20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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