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莹莹
摘 要 2013年被称为“大数据元年”,大数据带来的信息风暴正在和已经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工作和思维方式。当大数据时代改变我们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对新闻业态产生重大影响。作为新闻提供者的客户端,充分运用了大数据提供的便利,然而也产生了和传统媒体之间新闻版权的分歧。文章以大数据环境为背景,探讨新闻版权的问题,力求促进大数据时代环境下新闻客户端和传统媒体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 大数据;新闻版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8)216-0174-02
大数据是2009年互联网技术行业的专业流行语,最早提出大数据时代到来的全球知名咨询公司麦肯锡报告称:“数据,已经渗透到当今每一个行业和业务职能领域,成为重要的生产因素。人们对于海量数据的挖掘和运用,预示着新一波生产率增长和消费者盈余浪潮的到来。”作为一款个性化信息推荐产品,新浪的应用类明星产品“今日头条”由于和《新京报》的版权之争颇受瞩目,这将涉及到盈利模式创新和价值引流两个关键问题。文章着重探讨大数据新闻与新闻版权之间的关系,力求促进新闻与传统媒体的和谐发展。
1 大数据新闻相关概述
客观性和真实性是新闻的两大基本属性,是贯穿新闻业的关键线索。精确新闻报道是大数据新闻前生。大数据新闻来自于大数据分析思维,是由数据产生并形成的新闻,在某种程度上,是未来新闻发展的一种趋势。它充分地运用了互联网逻辑,由众多开放的平台合作生产,并在未来有一种趋于常态的新闻报道的趋势。
2 大数据时代环境下的新闻版权存在的问题
2.1 版权意识欠缺
传统媒体具有较弱的新闻版权意识。在大数据时代,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并未就新闻版权达成较好的利益分配制度。由于互联网上的内容可以增加传统媒体的内容浏览量,扩大传统媒体的品牌知名度,传统媒体允许了互聯网通过较小的成本费用即可获得传统媒体的新闻作品。而如今,由于当时未对新闻作品引起足够的重视,如果想重新制定规则就没有那么容易了。其次,并不是所有的传统媒体都愿意团结一致共同抵制新闻侵权行为。曾经中国都市报研究会、解放日报报业集团都曾发表过相关号召和宣言致力于团结传统媒体,保护传统媒体的新闻作品版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改变新闻作品被廉价和无偿使用的现状,但是最终的结果都不了了之。
2.2 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
新闻作品版权之争的本质是利益分配机制的问题。传统媒体拥有专业的采编团队可以对重大事件进行深度和透彻的报道。此外,传统媒体还拥有大多数新媒体不具有的采访权,面对一些特殊事件时,新媒体还需要依靠传统媒体来完成新闻作品的供应。例如,客户端在转载网站的内容时,优化了网页上的广告,这在一定程度上了损害了新闻网站的收入。其次,在转载新闻时,客户端并没有注明新闻来源,这就容易误导用户,产生该作品为本网站自己所生产的假象。新媒体不愿意或者支付较低的新闻作品费用,并且未注明该新闻的新闻来源,导致传统媒体利益受到损害。新媒体和传统媒体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又和新媒体和传统媒体各自属性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大数据时代,客户端所呈现的新闻是根据海量数据分析用户偏好而提供的,并不是所有的传统媒体的新闻作品。
2.3 版权维权成本高
传统媒体也曾经尝试过起诉新闻版权侵权案件,但是所耗费的成本远远大于法院所判的赔偿金额。在数几起传统媒体起诉新媒体非法转载的案件中,传统媒体都是属于受害者,承担着巨大的经济损失。2007年南方都市报起诉北京华夏影海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所获得赔偿不足支付采编记者稿费的三分之一。大多数原创作者对此都无可奈何,一方平台可以让更多的读者阅读到文章,增加浏览量,但一方面又因维权成本过高,在这种情况下,一直没有一个合适的方式让这种情况得以良好的解决,长此以往,由于这种过高的维权成本,给原创作者带来了许多的负面影响,使得原创作者处于一个弱势地位,对文化产业圈也带来了消极性。这样巨额的版权维权费用高于赔偿金额是法律制度急需完善的地方,合理的法律制度急需建立。
3 大数据时代的新闻版权存在问题的对策
3.1 加强版权意识普及工作
传统媒体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新闻作品的版权,提高自身的版权意识是根本。不仅传统媒体需要加强版权意识,中国的法律部门、公民和监督部门都需要加强版权意识。大数据时代虽然可以提供较多的新闻传播渠道,但是如果没有内容也是不能生存的。类似的情况早在美国就已经出现,但是当时的美国新闻集团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知悉新闻版权的重要性,懂得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传统媒体需要充分了解自己,了解自身的优势,充分发挥优势,产生较高质量的新闻作品,组织员工参与维权讲座,增强维权意识并懂得合理维权的途径。一旦产生新闻侵权事件,传统新闻媒体要积极发布新闻反侵权通告和发表合理维权的文章等,以示警告,以营造良好维权的氛围。
3.2 完善利益分配机制
不同媒体如果可以协商成一个较好的利益分配机制,将对两者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创新赢利模式成为目前争论的需要思考的问题。是否“今日头条”可以在页面和内容上放上《新京报》的二维码和链接等为其带来用户流量,而《新京报》集中优势来进行二维码或者网站的经营,对这方面的内容实行价格合理的收入分配。既不是像“今日头条”这样无偿抓取,也不是像《新京报》这样停止内容供应或者禁止内容供应。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也必将改变新闻的生产方式。在处于互相矛盾的现阶段,利益的调和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这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并不是互相取代的关系,而是和谐共生的关系。纵观现在,新媒体与传统媒体所出现的纠纷大多数都是围绕着新闻版权侵犯,也就是权利与利益的纠纷。新媒体与传统媒体各有优劣势,取长补短,相辅相成,完善利益分配机制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3.3 合理运用DRM技术
DRM全称是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翻译过来就叫数字版权管理。DRM的实现形式一般是通过算法加密,限定软件、数字影音等内容只能在特定的软硬件上使用。DRM的主要作用是防读取、防运行、防拷贝。大数据时代,新闻侵权多是通过数字化的形式进行的。DRM是用于限制数字传播的技术,不仅包括版权保护,还具有用户监测功能。通过特定的HTML代码植入到新闻作品的内容和标题中,即可跟踪记录使用者转载、引用其新闻作品的详细参数,对于疑似版权侵权行为进行对话框似的的警告和提示,且会自动收集侵权证据。虽然这种方法有些繁琐,耗费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是在现阶段,利益分配机制还尚未建立,它是一种有效的维护新闻版权的方法。
3.4 明确新数字版权侵权行为的相关条例
数字格式的作品,也就是作品的电子格式,是另一种智力产品的呈现的方式,理应受到版权的保护。数字版具有更易复制和传播等特点。互联网的发展便利了读者阅读,也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数字技术的发展更新使创作者收益的同时,也为侵权者带来了便利,为版权保护和市场监管带来困难。首先,国家需要尝试着建立详细的数字版权保护法体系,在众多法律中,主要法律还是依据《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数字作品進行版权保护。在法律文献中,有关于新闻版权和著作权的相关规定,但至今还未看到对于数字版权的条例,对数字版权的规定尚不清晰,以至于在法律维权时较困难。有必要在旧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建立符合当今时代的数字版权条例和法规,为数字版权提供合理的保障。
4 结论
大数据时代刚刚开始,它给我们的生活方式带了巨大的变化。通过建立起受众习惯和偏好的强大数据库,为受众筛选出最合适的内容,再加以针对性推荐,打造个性化的推荐栏,帮助受众更快捷、方便地找到所需内容。但是所产生的问题也一直困扰着传统媒体和像“今日头条”等一系列的新闻客户端和网站,这两者之间的申诉和诉讼都是利益之间的博弈,两者之间最终可以产生一种平衡而有效的互利方式。大数据时代的数字信息版权保护,不在于约束或者禁止,而在于节制以及平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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