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德森
当前居民收入水平稳步提高,消费的内容、方式、途径正在发生转变。相较以有形商品为中心、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为特征的传统消费方式,今天人们对信贷、投资、教育、咨询、传媒、旅游等服务型消费比重逐年增加,这宣示着泛消费时代的到来,其中金融消费无疑是重要类型。
当前,普通人的生活已被种类繁多的金融消费所包裹,我们充分享受着金融消费带来的便利。经过数十年发展,我国在产品种类、资产数量、客户量等几项重要指标上都取得了长足进展,金融消费已成为一个数万亿量级的市场。所谓金融消费是指消费者购买金融商品、享受金融服务的行为,通常包含信贷、投资、资产管理、委托理财、商业保险等诸多品类。
信贷是普通人日常生活中接触最多的一类,大家熟识的购房贷款、汽车分期、装修贷款都属于信贷,它主要指消费者通过银行、小贷公司等市场主体融资的行为,通常包含经营性信贷和消费性信贷。目前各类信贷主体市场面对可观利润,在信贷领域频频发力。以消费信贷为例,信贷公司通过细分市场、创新交易模式并借助互联网便利性等手段,在短时间内实现了业务的快速增长,蚂蚁花呗、京东白条、P2P借款已经成为大家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投资、资产管理、委托理财是时下流行的词语,统指消费者出于保值、增值需求,将一部分家庭资产用于投资股票、信托等产品,或委托专业机构管理资金、资产的行为。国家经济发展促进了个人资产、家庭资产增多,出于抗通胀、防贬值目的,通过投资等手段实现资产增值已一定程度上成为老百姓的刚性需求,市场上各类证券投资、债券、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私募股权投资、P2P理财等金融产品名目繁多,消费者可根据自己需求选择购买。
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行为。个人或家庭出于风险控制的需要,向保险机构购买各样品类的保险,如儿童保险、人身意外险、特定疾病保险等 ,对可能对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情提前做出适当财务安排。
说完已经比较成熟的金融消费种类,还有一些流行的金融创新产品,如融资租赁、保理、虚拟货币以及贵金属、期货、外汇、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等。融资租赁、保理本质上仍属“借钱花”的融资行为,如工程机械融资租赁、教育培训费用保理等,而虚拟货币、贵金属、期货等交易均属投资。
金融消费本质上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合同行为,具有信息不对称性、专业性、高风险性的特点,容易产生纠纷。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为例,2016年共受理金融消费类案件11270件,2017年则达到了13000余件,年增长率为15.35%,典型案由包括借款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委托理财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保理纠纷、保险纠纷、涉证券纠纷等,在这个意义上,金融消费是包裹着糖衣的危险事物,审理中发现的典型问题如下分述。
借款类纠纷所占比例最大,达到全部案件87%左右,多为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要求还款、实现抵押、保证等,其中发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集中体现在出借数额少于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权行使不规范、高利率、暴力催收、担保约定混乱等方面。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为近年来高发纠纷类型,消费者投资各类资产管理公司、P2P平台等,损失利息甚至本金的事件频繁发生。随着非金融机构改革方向的确定,大量投资公司、合伙企业、资产管理公司涌现,消费者容易受到高息引诱,但实际上市场主体鱼龙混杂,相互之间恶性竞争,众多公司的商业模式不可维系,庞氏骗局、携款跑路事件频发。
银行卡纠纷多为犯罪分子盗刷所致,因银行未向消费者提供保密性能高的银行卡、未尽到转账及时通知义务、涉第三方交易未尽到提示合理义务等,消费者以银行未尽到存款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主张赔偿,案件的审理焦点在于查明涉案交易并非本人操作或其授权的交易。
创新型案件所占纠纷比例虽低,但其中隐藏的陷阱更多。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性质上仅为一般工商企业,行政监管宽松,展业中不规范的行为更多,消费者对复杂交易结构缺乏了解,通常受到格式条款下不均衡权利义务限制,对违约的严重后果认知也不充分,容易背负上沉重债务。对于大宗商品、贵金属、外汇交易及涉互联网虚拟货币交易,消费者多缺乏对交易的基本认知,受到商家、平台引诱参与交易,风险高,经常存在欺诈情形。
消费者与商家相比处于劣势地位,多数国家制定了专门性的消费者保护法。相较普通消费,金融消费中消费者的劣势地位更明显。我国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条款散见于《消费者保护法》,另外还有两个部门规章,分别为《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前述法规中规定了数项金融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如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等。
其中知情权指金融机构及相关主体应如实告知,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隐瞒风险等欺诈信息,或者做引人误解的宣传。鉴于理财公司等多数通过高息手段引诱消费者投资,对消费者投资适当性、投资风险、投资保障避而不谈,知情权实为消费者对抗欺诈交易一项重要的权利。
金融消费涉及金额均较大,动辄数十万元,是普通人数年才能累积的积蓄,无论投资还是融资,一旦发生意外,会给家庭生活带来重大影响。树立理性消费观是消费者自我保护的第一步,消费应量入为出,充分考虑风险承受能力。
同时,遇到权益受到侵害事件,消费者应积极维权,可采取多种途径寻求救济。
一般而言,消费者可采取如下救济方式:一是金融机构内部投诉处理,金融机构多设立了负责纠纷解决的内部机构,如内部监察和客服投诉部门,力求将各种纠纷化解于前端;二是行业协会投诉、调解处理,消费者可尝试向银行业协会、P2P协会等行业协会反映问题,通过行业自律监管处理纠纷;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或第三方机构投诉和调解处理,目前如北京秉正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中心这类机构正在增多,将争议交由专业化的机构解决更高效;四是行政监管部门投诉和调解处理,银证监会、保监会作为监管机关,分别于内部建立了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接受金融消费者投诉,并行使监管权力对违法机构做出惩罚;五是仲裁、诉讼处理,我国各地相继设立了金融仲裁院、金融审判庭,处理金融类案件,但比较而言,仲裁、诉讼维权涉及委托诉讼、举证、执行及司法资源不足等问题限制,成本较高。
我国金融消费仍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各种不规范行为甚至欺诈的事件屡有发生,过度消费、高利贷、投资欺诈不时见诸报端,而监管滞后和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足更客观放大了市场主体逐利的不良后果。数万亿量级的庞大市场中每天交易频繁,但对金融消费者权利的保护仍远未到位,这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构建体系化权利保护机制。
投资者自我学习、接受金融消费教育是其中的基础。要明确,金融消费遭受损失并非都是因为商家欺诈,投资等消费本身即是高风险事项。了解己方真实需求,不轻易相信纸面宣传,正视交易风险是消费者的基本素质。
行政监管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最直接的手段。当前监管立足点为金融机构内部治理结构改革、保证金融系统的稳定,对于消费者权利保护并未予以足够重视。因而,行政机关应更新监管理念,将审慎监管目标和消费者保护目标并重,取缔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非法机构、惩罚不规范营业的机构,通过一定机制让不良企业有序退出市场。
社会力量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力的有效帮手。目前社会上各类专业化的第三方金融消费者服务机构显现出蓬勃生机,北京已成立数家银行业消费者保护机构,相较于官方机构,这些机构协调性、灵活性、经济性和效率性更好。同时,每家第三方机构都有自己的特点,并掌握一定纠纷解决资源,适宜在特定领域内发挥保护作用。
法律是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刚性屏障。现行民商事法中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条款稀少,且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可诉性和操作性,其他部门规章效力层级低,诉讼中仅可被参照适用。补足法律缺位,甚至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十分必要。在新法中通过立法技术运用,借鉴域外先进经验,增强消费者权利的可诉性、可操作性,并有针对性地确定特殊法律设置,如确立以过错推定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赔偿机制,从而补足消费者举证能力先天不足的短板,是可行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