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哪些物证能证明你的劳动关系合法存在

2018-08-15 06:14马静茹相颖
法庭内外 2018年7期
关键词:小郭食品厂张某

马静茹 相颖

现实生活中,劳动关系错综复杂,在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究竟什么样的证据能够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呢?在没有产生纠纷前,很多劳动者不会去考虑这个问题,一旦产生劳动争议诉至法院,劳动者可能很茫然,不知道需要提供什么证据来证明,或者很无力,不能提供有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下面的案例可以为劳动者提供一些帮助和启发。

案例一以生产照片、工条、体检费收据、录音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

2014年8月,小郭起诉至法院,要求某食品厂支付其2012年8月10日至2014年6月25日期间的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金、带薪年休假、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拖欠工资等费用共计6万余元。某食品厂辩称小郭到其厂工作的时间为2014年6月23日上午至 2014年6月25日下午,实际工作两天半,否认与小郭在2014年6月23日以前存在劳动关系。此时,双方的争议焦点首先是在2014年6月23日以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其次才是某食品厂是否应该支付加班工资等各项费用。

小郭为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某食品厂的宣传册。该宣传册中有小郭正在进行食品加工的照片。2、体检费收据。小郭称该收据为某食品厂安排小郭等职工进行体检时,由疾控中心出具的收据。3、录音。该录音为小郭与某食品厂的人资管理人员李某关于体检、入职时间的谈话录音。4、工条。工条记载小郭的2014年3月和5月的出勤情况及工资发放情况,小郭称该工条为人资管理人员李某所写。5、快递邮寄单及查询单。小郭向某食品厂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签收人为人资管理人员李某。某食品厂对以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宣传册和体检费收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录音、工条及快递查询单的质证意见为李某已经于2013年9月中旬离职,以上证据无法核实,对真实性不予认可。

审理过程中,法官带领双方当事人到某食品厂进行了现场勘查,小郭对某食品厂的厂区分布、生产材料的用途、生产工艺进行了详细描述,某食品厂的法定代表人文某对小郭的描述予以认可。勘查中,法官向文某询问人资管理人员李某的离职时间,文某答李某于2014年7月离职,该陈述与其厂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在庭审中的陈述不符。

法官结合现场勘验过程及双方的证据,采信了原告提供的宣传册、工条、快递邮寄单及查询单等证据,确认小郭与某食品厂在2012年8月10日至2014年6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判决某食品厂支付拖欠小郭的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各项费用3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此可见,当事人有提供证据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起诉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由劳动者就其主张存在劳动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证据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录用通知书(短信、微信、邮件)、工作证、服务证、出入证、工作牌、工作服、工资条、社保缴费记录、住房公积金单、工资卡交易记录、考勤记录、证人证言、工作手册、荣誉证书、与工作内容相关的(QQ、微信、电子邮件)记录、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的各类审批表等证据。劳动者在提供了初步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一般无需对消极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此时,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由法官根据证据予以认定。但是,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或控制着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的,用人单位应当出示该证据。如不能出示,则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从该案可以看出,在没有劳动合同等确凿有力的直接证据时,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结合很多间接证据,形成一条证据链,互相印证,才能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劳动者在工作中,可以做个有心人,尽可能地保留一些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以便于在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二仅有录音有时难以认定劳动关系

2017年7月,小刘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某塑胶公司在2014年3月至2017年6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庭审中,小刘向法庭提供了其与张某之间的电话录音,录音记录的主要内容为:1、小刘对张某拖欠养伤期间工资表示不满,张某认为小刘受伤时间已经不短了,应当上班,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2、小刘有“我给您干活儿,我摔的”“我受伤,你给我拿工资,我这个老板真牛”等言语;3、张某有“受伤时间不算太短了,你哪怕去(上班),多少干点,给我顶个人,我也跟厂子有个交待”的言语。某塑胶公司对电话录音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称其公司已将运输业务发包给了张某,小刘是张某雇用的司机,与其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向法庭提交了其公司与张某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佐证。该案的审理结果是法官判决驳回了小刘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该案中的录音证据仅能证明小刘是在为张某干活,日常工作中也是由张某对其进行管理,结合公司提供的货物运输合同,可以认定小刘与某塑胶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小刘的诉求没有得到支持。

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录音内容最好是能反映劳动者的入职时间、离职时间、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资发放情况、公司业务等与从事的工作有关的。另外,录音里的人在公司处于的重要职务或特定岗位。重要职务包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领导人员,特定岗位可以为公司会计、人资管理人员等。需要指出的是,录音里的人与劳动者不能存在亲属、朋友、同学等厉害关系人,否则,会影响录音证据的证明力,从而可能不被法官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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