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巧艺
2018年6月27日下午,北京一中院就欣泰电气IPO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诉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三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一审认定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郭立军、陈燕殊相关违法行为成立,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一审判决驳回了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7年6月27日,因在为欣泰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违反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出具含有虚假记载的文件,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被中国证监会予以处罚。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名的经办律师郭立军、陈燕殊,作为对东易所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被处罚。
2018年3月15日、4月16日,北京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三案。经审理,该院认为东易所属于证券法所指的“证券服务机构”,东易所未尽法律规定的“勤勉尽责”义务,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郭立军、陈燕殊作为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经办律师应当承担其作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故一审判决驳回了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郭立军、陈燕殊均表示将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