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浩鹏
(北京大学 历史学系,北京 100871)
虽然学界对于近代中国租界史的研究已经有比较丰富的成果,但是对于近代中国租界内的贸易纠纷的研究则有待深入。*近代中国租界史的研究成果丰富,限于篇幅,此处不一一列举,但有关租界内的贸易纠纷及由此引发的中外冲突与交涉研究则比较少。租界内的贸易纠纷尤以外国人在租界设栈问题为最,但是目前学界关注还不够,已知的成果如曹英在《不平等条约与晚清中英贸易冲突》(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中探讨了近代英商在租界设栈的缘起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中英交涉;《苏州海关志》(苏州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中简略介绍了美商美孚洋行意欲在苏州设栈储存煤油而引发的交涉的经过;王翔《外贸摩擦、合群抗争与产业升级——以20世纪20年代苏州丝绸业为中心》(《历史研究》2015年第4期)以20世纪20年代由于日本加税而引发的中日贸易纠纷以及外交交涉为例,描述了20世纪20年代中日贸易纠纷的一个侧面。沪宁铁路自1907年开通后,苏州的外商纷至沓来,意大利商人首在吴县东桥开设源大茧行,其他各国洋行随即闻风而来,外国洋行在苏州、无锡等地收购蚕茧的活动使得苏州本地的丝织原料大为减少,苏州的丝织业发展受到挑战。*陈晖主编:《苏州市志》第2册,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6页。为扶植丝、茧两业发展,限制外国洋行对蚕茧之无序收购,同时也为回应苏州丝织业团体及江浙皖三省的茧业团体的划分丝区、茧区,限制蚕茧出口的请求,1914年时任江苏巡按使的韩国钧草拟了一个划分丝区、茧区的办法,其中划定吴县洞庭前后山及西山为茧区,其他市乡为丝区,对于丝茧区内经营活动之规定,韩国钧提出了《划分丝茧区域办法十二条》,其中规定“丝区内不得开设茧行,并不准丝商私自收烘、贩运出口图利”、“原有茧行如在丝区内者,应即迁入茧区营业”、“每年于新茧上市前,应由各地丝、茧两公所将丝价、茧价报县,请巡按使公署核定价格。”*《江苏巡按使为拟定划分丝茧区域办法致农商部呈》,苏州市档案馆编:《苏州丝绸档案资料汇编》上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5版,第396—397页。茧行最早在浙江嘉兴出现,之后在江浙两地得到推广,早期的茧行实际都是由英美商人控制,后来政府发现茧行有利可图,才对茧行进行管理,规定设立茧行必须向牙厘总局请领行帖,每证缴纳120两。*罗永平:《江苏丝绸史》,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80—81页。
茧区、丝区之设并没有使江苏丝织业原料缺乏的困境得到缓解,苏省之蚕茧十分之九仍然被茧商收走,因而苏省丝织业发展主要依赖浙江的蚕茧供应。*《江浙丝绸机织联合会之讨论》,《大公报》(天津)1916年11月10日,第7版。1916年8月,有传闻浙江杭嘉湖等地拟于1917年添设茧行七十家,引起江苏丝织业团体极大恐慌。*《江苏绸业大起恐慌》,《大公报》(天津)1916年8月3日,第6版。这也直接促成了1917年7月江苏省《取缔茧行条例》的出台。《取缔茧行条例》规定“每县茧行开设达二十家以上者,县知事应即停止发给新设茧行登录凭证”,对于未设茧行之县,以及县域内所设茧行未满二十家的县,除江宁、句容、溧水、高淳、吴江、吴县外,均可以继续发给凭证至二十家为止。*《江苏省取缔茧行条例》,高景、严学熙编:《近代无锡蚕丝业资料选辑》,江苏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9—20页。根据条例,苏州在特别限制之列。
日本自明治维新后,在日本政府的支持下,日本的丝绸业得到较大发展。为了促进丝织品的出口,日本政府不仅设立了模范丝厂和相关检验机构,从事蚕种的孵育和开发,还通过现代金融信贷支持丝织业的发展。*王翔:《中日丝绸业近代化比较研究》,河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61页。至20世纪20年代,日本之丝绸出口已经与中国的丝织品出口有并驾齐驱之势。*《浙省振兴实业计划》,《大公报》(天津)1920年10月13日,第6版。
按照1895年签订的中日《马关条约》第六款规定,中国开放重庆、苏州、杭州、沙市四处为通商口岸,日本臣民可以在通商口岸往来侨寓,并可以从事商业、工艺和制作。*《马关新约》,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三联书店出版社1957年版,第616页。虽然中日《马关条约》中有关于日本臣民可以在中国通商口岸从事商业活动的条款,但是并未具体说明。1897年3月5日,清政府代表江苏布政使聂缉规与日本代表、驻沪总领事珍田舍签订《苏州日本租界章程》,苏州日租界正式设立。《章程》共计十四款,主要内容包括“界内地税每亩每年应完纳税钱四千文,但从盖印之日起,十年内每年每亩只能完纳税钱三千文,十年外则每年每亩应永纳税四千文”,“租契以三十年为限,满限后准其换契续租”,“嗣后苏州别国居留地,倘中国另与利益之处,日本租界人民亦须一体均沾”等。*中日条约研究会编:《中日条约全辑》,中日条约研究会1932年版,第99—101页。《章程》中并未涉及租界内日本民人经商兴业之相关规定,这也给日后的中日租界茧行之争留下隐患。清政府在与日本进行苏州日租界谈判的同时,与各条约国驻沪总领事就苏州设立“各国租界”一事达成一致,并签署议定书,通过了《苏州通商场章程》,划定苏州葑门外东起密度桥苏州关关署,西至水渌泾,南至绵长泾,北至沿河十丈官路南为各国公共租界地。《通商场章程》与《日租界章程》既有相似之处,亦有各自不同的内容,如两个《章程》均以三十年为一个租期,期满后可以换契续租,两个《章程》都规定“租界内不准搭盖草房及下等板屋”。《通商场章程》在《日租界章程》之前签订,两个《章程》的中方谈判人员是同一批清廷官员,因而《日租界章程》部分内容与《通商场章程》相似亦在情理之中,但《通商场章程》中部分内容并没有在《日租界章程》中体现,比如《通商场章程》中规定“凡租界内有约之国商民,均可在此照章租地,遵约建造屋宇、栈房” ,虽没有明确说明租界内外国民人有经商之自由,但建造屋宇、栈房与经商事宜密切相关。*《苏州海关志》,苏州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3—154页。《日租界章程》关于苏州租界利益“一体均沾”的原则正好可以适用苏州通商场,此亦成为日后中日交涉时日方坚持己见的重要依据之一。租界设栈问题并非始于中日交涉,早在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中英之间就围绕租界设栈问题进行过多次交涉,交涉一直持续到19世纪90年代,英方坚称根据《天津条约》英国人可以在内地长期居留和设栈。*曹英:《不平等条约与晚清中英贸易冲突》,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09页。进入民国以后,不管是南京临时政府还是北京政府对于清政府与外国签订的条约都采取了继承并承认的态度,但是民国时期中国政治、社会等各方面都有一些新的变化,因而新政府也出台了一些新的法令法规,而其中的许多具体细节很容易与中外已签之条约发生冲突,进而中外就会围绕合乎新规还是依循旧约进行交涉,这也是近代中外交涉的一个大的制度背景。
苏州日租界在日本人手里并没有得到很好的经营,一方面苏州日租界所处之青旸地本就是苏州一块荒地,人烟稀少。*小田:《苏州史纪》近现代卷,苏州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5、50—51页。另一方面与日本人自身疏于经营也有关系。包天笑曾经在其回忆录中讥讽苏州日租界“有一个日本领事馆,可是其它一无建设。原来日本到底是个小小岛国,哪里有西洋人肆意侵占,开辟殖民地那种气魄,而青旸地却是苏州一块荒僻地方,苏州人,谁也不和日本人有什么交易,这地方冷冷清清的谁也不到那里去。”*小田:《苏州史纪》近现代卷,苏州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5、50—51页。光绪二十二年沪宁铁路修建之议起,日本人就力图使火车从城南经过,以振兴租界,但沪宁铁路系英商投资,英商无意因铁路的修筑让日本人图利,因此遂将铁路筑于苏州城北。*王国平:《苏州史纲》,古吴轩出版社2009年版,第51页。1907年起,沪宁铁路正式通车从苏州城北经过,导致位于城南盘门外青阳地的日租界益加被冷落,而城北的阊门一带逐渐繁盛起来,日租界内洋行、商店、旅馆纷纷迁往阊门一带。到20年代初期,日本人在苏州设立的8家洋行、商店、旅馆,有7家设在阊门一带,租界内只有一家旅馆,以及规模很小的西田胶皮厂、桥本纽扣厂、冈田宰牲厂等。*费成康:《中国租界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301页。日租界的西部是清国洋务局地界。日租界建立后,把大批的华人赶到了洋务局地界,使得租界内丧失了税收来源。*张洪祥:《近代中国通商口岸与租界》,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83页。这也构成苏州日租界衰落的一个重要原因。20世纪20年代,苏州日租界的经营情况曾经有过短暂好转。日本驻苏州领事岩崎荣藏于1924年提出在租界内设厂以振兴租界,并于1926年5月建成引入先进设备、技术的瑞丰丝厂。*沈殿忠主编:《日本侨民在中国》,辽宁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886页。岩琦的提议遂成为中日双方租界开设茧行之争的导火索。
1920年前后,在限制茧行设立的条规业已存在多年后,江浙两省出现了开放茧行的声音和舆论,主张开放茧行的论者观点主要包括:“开放茧行有改良丝织之利益”、“开放茧行可免少数茧行之垄断,而得已自行推广蚕桑”、“茧行既加限止,少数行家必有把持抑价之弊,农民直接受其害”等。其中主张开放茧行的主要是江浙两省的省议员。江浙丝绸机织联合会迅速对这种论点进行了反驳,其理由包括近年来丝织业原料缺乏的情况已经非常严重,而上海各丝厂又吸收存茧过多,以至于存茧霉朽,运销无路;茧行一旦增多,茧户必贪售茧之逸,则吐丝质量必然下降等。在江浙丝织业团体的联合反对下,江苏省议会的开放茧行一案并未最终成案,更无从谈起执行一事。*《江浙丝绸机织联合会等关于驳正省议会开放茧行案之理由书》,苏州市档案馆编:《苏州丝绸档案汇编》上册,第438—441页。江苏地方当局的开放茧行的提议只属于舆论上的造势,且事先已经公诸于众,最后也并未产生实质性影响,而日本商人在租界设立茧行则直接先付诸行动,自然引起了苏州地方丝织业团体的更大的反响。
日租界欲开设茧行之时正是新茧即将上市之际,而前一年苏州丝织业受无锡所产之次茧的影响,亏损颇巨,因此,日租界设立茧行之举动,即被苏州丝织业团体视为争抢原料的行为,关系新的一年苏州丝织业的生存与发展。且苏州茧市长期存在“争先开秤、滥放茧价、以及多挂小秤”等弊端,如若原料供给再收紧的话,对于苏州丝织业来说将是雪上加霜,为拓展原料来源,已经有苏州丝商远赴山东收茧,但过程并不顺利。*《丝茧总公所开会记》,《申报》1924年5月19日,第13版。1924年苏州本地的蚕茧因为作茧时天气寒冷且潮湿,收成不理想,平均不出七成,蚕茧价格也相应提高很多。*《中华民国十三年(1924)苏州口华洋贸易情形论略》,陆允昌编:《苏州洋关史料》,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82页。苏州本地丝织业压力本来已经很大,如果日商再于租界开设茧行,势必会造成苏州本土丝织业的原料的进一步匮乏。
1924年5月,有消息传出,苏州盘门外日租界有人欲开设绪纶茧行,后经苏州地方士绅查明,绪纶茧行实为盛泽商人张某开设,业已经过日本领事允准。*《青阳地开设茧行一案,要求迅即开会严加阻止》,苏州市档案馆藏苏州商会档案,档号:I14-005-0100-044。苏州地方丝织业团体云锦公会等以“吴县为划定丝区、在此范围之内及附近、不得设立茧行”为由反对绪纶茧行的开设。在围绕绪纶茧行交涉的同时,此前无锡陆义昌茧行移设望亭一案,仍然在力争中,苏州地方丝织团体担心“若日租界设立茧行之风一开、将来苏地丝织原料之恐慌、及织工所受之影响至巨,”因而由苏州有影响力的云锦、文锦、铁机等公会函请商会转呈县署,并请求县署函请苏州交涉员向日领交涉租界不得开设茧行,日本领事并没有立即回复,一时间各种流言充斥着舆论,包括绪纶内部亦已组织完备,近日雇用人员预备开秤收茧,另有人亦在日租界筹设茧行等。*《苏州》,《申报》1924年5月16日,第11版。
苏州商会在丝织业团体与政府之间构成了一个沟通的桥梁,按照1915年颁布的《商会法》规定,商会有就工商相关事宜答复中央行政长官或地方行政长官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在地方市面发生恐慌之时,商会有义务维持秩序并且有请求地方行政长官出面来维持局面的责任。*欧阳瀚存编:《商会法通释》,商务印书馆1924年版,第43—44页。因此,在苏州日租界开设茧行的交涉中,苏州总商会必定要发挥重要作用。
上海的丝绸机织会在闻讯后,也向苏州交涉署提出诉求,鉴于当时“丝绸机织各业工商,前以茧行过多,致我国蚕丝十九运往外洋,而我国工商反受原料缺乏之困苦。叠经先后呈请省当道暨农商部核准,而后有划分丝兰区域及江浙九旧府属不准添设茧行之规定各在案,迄今数载,遵守勿警。今青阳地隶属吴县,适在丝区范围,其不得开设茧行也明甚,且与民国十年农商部颂布第五百号部令相抵触”,希望苏州交涉署能够“迅予转咨驻苏日领,查照成案,即将该茧行制止建筑,拆毁茧灶,藉维丝绸实业,而杜无穷隐患”。*《丝绸机织会致苏州交涉员电》,《申报》1924年5月18日,第13版。而在此前的无锡陆义昌茧行在吴县违规开设茧行一案中,苏州总商会选择的是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希望通过苏常道尹和吴县知事居中调停化解。*《关于无锡陆义昌茧行违章添设一案祈迅予召集会议并先通告敝会由》,苏州市档案馆藏苏州商会档案,档号:I14-005-0095-020。最终,陆义昌茧行迁回原址,但是苏州丝织业团体仍然不放心,请求苏州总商会转请苏常道尹迅令无锡县知事防范私设茧行情事再度发生。*《为请转道尹迅令无锡县知事防范再私设茧行之发生由》,苏州市档案馆藏苏州商会档案,档号:I14-005-0096-033。
1924年6月4日,日本驻苏领事藤村回函苏州交涉员,认为日商于日租界开设茧行一事,于法律和公例,均未便禁止,藤村于函电中声称:“北迭与吾公暨贵者陆君屡次推诚磋商,委乏适当办法,至为歉憾。盖茧有开设在前,今苟禁之,必须确有适当之理由。现乃毫无正当理由,忽欲加以禁止,则弟个人之名誉不足惜。其如不合法之命令,根本无效。实际上岂能收禁止之结果何?至弟于客春批准茧行之原因,实缘一二年来研究茧行开设之利害,以为贵国农商部五〇〇号之批示,俟政府认可上海丝绸机织联合会之呈请,其效仅及于丝绸机织联合会之会员。试观该批之形式,后段所谓仰该会遵照办理之明文,即可明了。按诸法理,系属纯粹之组合规则,与贵国宪法之制限人民营业之法律命令,显然判别。是以此项批示除丝绸机织联合会会员外,与一般国民毫无关涉。”*《苏州》,《申报》1924年6月5日,第10版。
根据1913年12月颁布的《农商部官制》规定,关于农产物及蚕丝事项以及农业、林业保护、监督、奖励及改良等事项都属于农商部的权责范围。*《农商部官制》,江苏省商业厅、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商业档案资料汇编》第1卷(1912—1918)上册,中国商业出版社1991年版,第7页。因此,农商部以批示的方式来对国内茧行的数量以及区域范围进行管理既符合法律,也在情理之中。但是从日本领事的回函中很明显可以看出日本领事认为中国农商部所颁之条例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意图从法律层面上否定中方的交涉依据,并引用中国国内法对于人民营业方面的规定,进一步说明日本商人于租界内开设茧行的合理性。除了依据中国国内法进行反驳外,日方还援引在中国其他租界的事实成例作为进一步交涉的依据,彼时日本人于交涉中反驳的另一个重要理由即是日本商人在杭州日租界早已设立茧行。*《杭州快信》,《申报》1924年6月2日,第10版。
日本驻苏州领事也同时将茧行交涉情形反馈给了日本外务省,日本驻苏领事认为中方不管是道尹、交涉员还是苏州地方官厅在交涉中所凭借的主要依据,即农商部于1921年所颁之《整顿江浙蚕桑办法》,仅具备对内的效力,并不具备对外的效力,而日本租界并不在中国政府的管辖范围内,因此《整顿江浙蚕桑办法》不足以对日本商人在租界内开设茧行的行为产生约束。*《日本租界ノ繭行開業ニ対スル支那側抗議経緯報告ノ件》,日本亚洲历史资料中心藏日本外务省档案,档号:B12082531300。
同样在1924年6月份,在接到江浙皖丝织业总公所的请求后,农商总长颜惠庆致电外交总长顾维钧,就日商于苏州日租界内开设茧行一事与外交总长进行磋商,并提出一揽子解决方案为苏州丝织业团体争取利益。外交部之所以被卷入这一场地方性的中外贸易纠纷与民初外交部的职责与权限有很大关系,根据1913年年底颁布的《修正外交部官制案》规定,外交部设通商司,中外商务交涉事宜归通商司管辖。*《要件》,《申报》1913年12月28日,第7版。
对于有人冒充日商在租界开设绪纶茧行并设立瑞丰分庄,颜惠庆认为默认这样的做法会使完捐领帖的正当商人寒心裹足,而使得作奸犯科之不法商人逍遥自在。彼时沪关对于干茧出口的纳税规定是“干茧百斤纳出口税银三两,经过沪关加纳进口半税一两五钱,如一年内出口,仍将半税发还”,但在货物出口的实际运行过程中,缴纳苏关一税,货物便可直接抵达国外。而国内正捐杂税,子口税等均可免于缴纳,颜惠庆担心这样的做法会影响国内的干茧供应,国内的原料由于比国内营运划算而会被源源不断的运往国外。颜惠庆请求外交总长星夜派员赴苏与苏州交涉员刘钟璘一道与日本领事就地进行磋商,颜提议为振兴租界实业起见,应该订定相关章程,以使正当商人不至于寒心,对于绪纶、瑞丰两茧行,颜建议暂行停止建设,如若该两行不遵照办理,即可由中方交涉人员质问该两茧行是否将所收茧货运赴日本,或者运抵上海某厂进行缫丝,进而可以与上海缫丝厂或者沪关进行交涉,以求彻底解决之法。在颜惠庆致电外交总长顾维钧前,苏属各茧行前往江浙皖丝茧总公所诘问者络绎不绝,苏属丝绸业团体坚持应以1921年农商部所颁布之《整顿江浙蚕桑丝绸办法》为参照,于苏州等江浙九旧属不准添设茧行,以裕丝织原料。针对日本领事一直坚持的日商于租界内开设茧行并不违背条约的理由,颜惠庆认为“约章订立于数十年前,断无预知今日发现丝荒,必须禁开茧行之事,”因此赞成支持执行1921年农商部所颁之《整顿江浙蚕桑丝绸办法》,并且认为苏松常等旧属禁添茧行之规定“为维护机工生计与地方治安关系,完全属于我国内政,自应照案力争。”*《日商在苏州添设茧行准江苏省长咨称各节自应据案力争请查照办理见复由》,台湾“中研院”近代史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档号:03-18-026-09-001。就在北京政府的农商和外交两部互相交换意见时,日本驻上海商务官将北京政府农商部和外交部的立场向当时的日本外相币原重喜郎进行了通报,商务官同样认为中国方面依据农商部的部颁条例为依据不合理,与此同时,日本驻上海商务官还详细介绍了苏州蚕茧出口的税收状况。*《日本商名義繭行閉鎖ニ関スル件》,日本亚洲历史资料中心藏日本外务省档案,档号:B12082531300。
1924年7月,为进一步加快对日交涉进程,江浙皖丝厂茧业总公所就“华人冒充日商在清阳地开设绪纶茧行,又设瑞丰分庄”一事请求农商部直接派员赴苏会同刘交涉员当面与日领磋商,以期绪纶、瑞丰两茧行能够暂行停止开设,同时以“苏州系属丝区,在不准添设茧行之列,该茧行虽在租界间设,而所收蚕茧仍出自内地,若不交涉阻止,势必破坏部定苏浙丝区成案,不独丝织原料缺乏,且与机工生计暨内地治安有绝大影响”为理由请求农商部“转咨外交部向驻京领袖公使据案交涉”,江苏省长于日商开设茧行的意见是“日商在苏州添设茧行,查与原案不符,自应据案力争,以维原案”,因而此前已经要求苏州交涉员向苏州日本领事进行交涉。*《日商新设茧行交涉情形由》,台湾“中研院”近代史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档号:03-18-026-09-003。交涉使司于清末时在通商省份设立,地位在布政使之下,提学使之上,由各省督抚节制,负责本省的对外交涉事宜。*《外部酌拟简任各省交涉司章程》,《申报》1910年8月30日,第5版。北京政府时期,地方涉外机构由交涉司改为交涉员公署,直辖于外交部,交涉员受外交部管辖和监督,与地方官厅只是合作关系而不相统属,改变了晚清以来受地方督抚节制的情况,地方外交权被收归中央。*陈体强:《中国外交行政》,商务印书馆1945年版,第101—105页。因而在中日交涉中苏州交涉员就充当了苏省当局和外交部以及日方领事之间信息沟通的桥梁。
实际上由于受到日本加征奢侈税的影响,苏州的丝织业已经受到很大冲击,苏州之府纱、宫纱、亮纱等因重税已经无法正常向日本出口。*《调查国外丝织品征税率及当地人民对丝绸好尚表》,苏州市档案馆藏苏州商会档案,档号:I14-005-0080-012。因而如果日本继续在日租界内开设茧行,必然进一步冲击苏州丝织业,苏州丝织业在这种情况之下也必定会进行更加强力的交涉。
1924年7月,鉴于日方提出杭州日租界已有开设茧行之成案,苏州交涉署致函浙江交涉公署询问杭州拱宸桥日租界“开设茧行如何,完纳捐税并开办时经过何种手续”等情况,浙江交涉公署的回复是:“拱埠洋商茧行英日及华商共有九家,每届茧市由捐局派员过秤,照完捐税办理,历有年,所容官厅复到。”*《录抄浙江交涉公署来函》,台湾“中研院”近代史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档号:03-18-026-09-003。
同月,苏州交涉员刘钟璘向外交部汇报了与日本领事就苏州日租界茧行事的最新交涉情形,并把日本领事的私人来函一并抄录呈报。刘钟璘坦诚自己办理交涉的原则是“交涉一切无论轻重关系,总以弭事于无形,成功于俄顷,为职责之要义”,但于日租界开设茧行一案上,因牵涉过巨,刘并不敢草率办理,因而及时将办理情形报呈到部。在办理交涉过程中,刘钟璘也进行了相关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侨商在租界营业只有遵守条约之义务,不受普通法令之拘束”,而此次日租界商人开设茧行于条约及相关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制止,因此交涉难度较大。刘钟璘在实际办理交涉过程中,也首先按照苏州总商会及相关丝织团体的请求,从事实上与日方进行理论,以茧行之设对苏州丝织业之发展及机织工人之生计有莫大影响为由向日本领事提出交涉,以期能够制止绪纶及瑞丰等茧行的设立。但日本领事并没有买账,仍然以日本商人并未违背条约为由继续支持茧行的开办。刘钟璘等进而以“尊重舆论妨害亲善”为由与日方力争,日本领事仍然坚持前见,不予妥协。一个新情况的出现令交涉变得更加艰难,据刘钟璘调查,浙江杭州拱宸桥日租界同一丝区已有先例,因而情况变得更加棘手。经过多次磋商,日本领事藤村在电函中终于同意“除已开之行势难禁止外,此后如有添设,必当加以郑重考虑,决不听其无限制之自由开放。”*《苏州日租界茧行交涉事录抄日领私函祈鉴察由》,台湾“中研院”近代史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档号:03-18-026-09-004。外交部收到刘钟璘的情况说明并在权衡利弊之后,又将相关讯息透露给此前意欲协助苏州总商会的农商部,并告知了相关详情,基本上是转述刘钟璘办理交涉过程的情况和刘钟璘的调查结果。*《照录致农商部公函》,苏州市档案馆编:《苏州丝绸档案资料汇编》上册,第488页。日方的不溯及既往的折中方案看似是与中方妥协的表现,实则为先行稳定苏州地方的舆情,等到绪纶、瑞丰两行能够顺利建成,则今后之交涉可进可退,且日方只是在日本领事的私人函件中同意暂不增设茧行、今后添设茧行必当慎重,这样的承诺并不像条约一样具备法律效力,因而回旋空间较大。
农商部对于外交部消极应对的态度不以为然,不久之后便回函外交部,认为“该茧行虽在租界开设,而所收蚕茧仍出自内地,如不切实阻止,破坏丝区成案,所请已开不论,嗣后不准再行添设一节,未便照行”。农商部在与外交部保持信息沟通的同时,也对苏省丝、茧两业实际现况做了调查,知悉了苏省丝织原料缺乏的现状,因而向外交部严正说明:“若再任令奸商托庇租界,添设茧行,收买蚕茧,必与机工生计暨内地治安发生绝大影响”。农商部还援引了1921年在南京发生的机工风潮向外交部提出质疑,如果苏州因日本茧行之设立发生类似机工风潮,日本领事能否负此重责?*《照录农商部来咨》,苏州市档案馆编:《苏州丝绸档案资料汇编》上册,第488—489、491页。随后,农商部相机要求外交部根据成案及开设茧行有可能引发机工风潮并且有致碍治安之虞,再度向驻京日本公使提出严正交涉,以期能够维持原案。但是外交部在迭次内外交涉之后,已经不再愿意涉及其中,除向农商部说明“内地安宁将由侨商破坏,拟令日领负此重责,无论彼方未肯允认,在我亦未便以此为抗议之理由”,外交部还提出了解决日商开设茧行争议的办法,即在确保不听其在将来无限制发展的前提之下,就此结束。*《照录致农商部咨》,苏州市档案馆编:《苏州丝绸档案资料汇编》上册,第490页。
交涉看似已经结束,但实际上各方的博弈仍在继续。农商部依然没有放弃此前的观点,继续与外交部进行沟通,希望能够有所改变。农商部对于外交部选择相信日本领事做出的将来不会不受限发展的承诺非常不理解,并且在外交部决定将此事告一段落后,仍然列出新的理由,希望外交部能够从长远考虑,农商部认为日商在租界内开设茧行的行为一方面是对成案的破坏,另一方面万一此后其他外商援例而来,势将无可拒绝,而且即使对于今后日商之类似要求,中方也不太可能依据日本领事的承诺予以拒绝。*《照录农商部来咨》,苏州市档案馆编:《苏州丝绸档案资料汇编》上册,第488—489、491页。
苏州地方丝织业团体一直奉为圭臬的《整顿江浙蚕桑丝绸办法》即是农商部于1921年3月制定了整顿蚕桑办法的“第五百号部令”,共六条具体规定,其中第一条载明:“江浙两省,杭嘉湖绍宁苏常镇松九旧府属,不准添设茧行,以裕机织原料。”*《江浙丝绸联合会请交涉停闭日本茧行案》,《国货月报》(上海)1924年第1卷第8期,第1页。
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中期,江苏茧产衰颓、茧质下降的现象已经持续多年,主流意见认为导致这样的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民智浅陋,墨守陈规”以及茧商的无序收购,因而认为出台限制茧行的法规非常有必要。对于省部当局及苏州地方丝织业团体的限制茧行、茧灶发展的措施和呼吁,也有舆论表示不同意见,认为“江浙蚕业今日衰败之原因,不专在于农民智识浅陋,其致命之伤在于历来省部当局所颁之限制茧行、茧灶的法令,并同时提出救济之法,不在于限制茧行,而在于“淘汰劣种,选择优种。”*《铲除江浙限制茧行茧灶法令之必要》,《银行周报》1925年第9卷第50期,第19页。
北京政府于1924年9月份下旬电令韩国钧,要求其就日商在苏州日租界开设茧行案向日使严重交涉。*《国内专电》,《申报》1924年9月20日,第4版。韩国钧时任江苏省长,在接到北京的电令后,江苏省政府当局也正式加入到了对日交涉当中,此前韩国钧参与处理了美孚洋行苏州租地一案,对于中外贸易之交涉已有成案可援,且韩国钧此前已经表达了同情苏州地方丝织业团体的立场,反对日本于苏州日租界开设茧行。
虽然得到了日本领事今后如继续开办茧行必当慎重考虑的承诺,但苏州地方丝织业团体以“苏属地方重要实业各县机工赖此以谋生者不下数十万人”为由,仍然担心因日商对部颁成例的破坏而导致其他国家的洋行纷纷效仿,而日本领事之“不使无限制之自由开放”的承诺亦不能成为今后办理类似交涉的依据,因此于1925年1月再度请求农商部转咨外交部向日本驻京公使提出严正交涉,以求能够维持原案,废止日商开设茧行的计划。而外交部的态度则是依然维持1924年9月份咨复农商部时的立场,即“办理交涉,须根据条约立言,该日商在苏州租界开设茧行,既不能认为违背条约,即欲提出交涉,实属苦无根据。”*《日商在苏州租界开设茧行事既不能认为违背条约交涉苦无根据由》,台湾“中研院”近代史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档号:03-18-026-09-010。显而易见,并非外交部不愿意协助国内民众争取利益,不平等条约捆绑下的外交部有不可言喻的苦衷。不过外交部在同期协助苏州总商会处理日本开征奢侈税对华商所造成的损失时,则发挥了很大作用。*《驻日公使汪荣宝为与日交涉运朝缎货减税致苏州总商会函》,苏州市档案馆藏苏州商会档案,档号:I14-001-0721-061。对于持有相似看法的农商部,外交部也在1925年年初再度进行了说明,并提出最为妥洽的方法还是苏省与日本驻苏州领事直接进行交涉。*《照录致农商部咨》,苏州市档案馆编:《苏州丝绸档案资料汇编》上册,第491页。苏州交涉署也把外交部的意见迅速传达给了苏州总商会,一方面说明了无法阻止日商开设茧行的理由,另一方面也希望如果苏州总商会方面有更充分之理由,也可以进一步向苏州交涉署说明。*《苏州交涉署复函》,苏州市档案馆编:《苏州丝绸档案资料汇编》上册,第486页。
1925年4月11日,新上任的苏州交涉员杨士晟致电外交部,请求进一步办理日租界开设茧行交涉的指示,与前任交涉员刘钟璘不同,杨士晟认为农商部第五百号批示“惟系本省一种单行法,对外未能发生效力”,应以“苏城丝织原料缺乏、关系机工生计”为主要理由与日本领事交涉。经杨与日领重新交涉后,日领仍然坚持“侨商在租界营业并未违背条约”,从而无法答应中国方面的请求。嗣后,杨士晟开始转换策略、专重舆论,以妨害亲善为由作友谊上之磋商,日本领事最终同意“除已开之绪纶、瑞丰两行势难禁止外,此后如有添设,必当郑重考虑,决不听其无限制之自由开设”。虽然日本方面已经进行了妥协,提出了折中方案,但是杨士晟依然向外交部说明了交涉的艰难性,主要原因在于“同一丝区之杭州同一日本之租界已有先例”。*《日租界增设茧行办理交涉情形请示遵由》,台湾“中研院”近代史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档号:03-18-026-09-011。杨士晟此前曾任苏州交涉员数年,办理过苏州美孚租地交涉,于中外贸易摩擦交涉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此次杨士晟回任苏州交涉员,首先碰到的交涉依然是贸易摩擦,只是交涉对象从美国变成了日本。杨士晟抵任,正值苏州蚕讯将至、丝茧即将上市之际,日商势必继续开办茧行,在未奉外交部及苏省明令,无所遵循的情况下,杨士晟亦无可行之法,只得请示外交部,寻求进一步交涉的指示。
1925年4月18日,外交部将就“日租界增设茧行案”与农商部来往函抄录发交给苏州新任交涉员杨士晟,使其能够尽快熟悉相关交涉详细情形。函件中除了前任交涉员刘钟璘呈报的相关交涉情形外,还包括日本领事的私人信函,内容仍然主要是“兹值蚕讯,转瞬丝茧上市,日商势必继续开办,未奉明令,无所遵循”、“瑞丰号又在日租界雇工铲土,预备建筑茧行”等。外交部给杨士晟的指示是“本部以办理交涉须根据条约立言,该日商在苏州租界开设茧行,既难认为违背条约,只能仍由苏省迳与日领就地磋商”,实则经过一年多的中央与地方的往来函复后,外交部将球又踢回了苏省地方,并饬令杨士晟能够相机办理。*《日租界增设茧行案抄录本部与农商部来往函咨令仰相机办理由》,台湾“中研院”近代史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档号:03-18-026-09-012。外交部的立场是建立在中日外交的历史和现状上的,而苏州地方官绅的态度则是由苏州地方的现实利益决定的,因此在于法无可援的情况下,虽然外交部迭次收到农商部和江苏省长向驻京日本公使进行严重交涉的请求,但外交部亦无法进一步协助交涉。
4月25日,苏州交涉署函知苏州总商会,陈述日租界增设茧行一案由前任交涉员刘钟璘呈请核示在案,但并未得到外交部明确指令,于是再度向外交部说明日租界开设茧行一事,但是仍然未奉明令,无所遵循。此时苏州警察厅侦知瑞丰号已经在日租界雇工铲土,预备建筑茧行,大有生米煮成熟饭之势,情况即将发生实质变化。外交部此时回函苏州交涉署,以“办理交涉须根据条约立言,该日商在苏州租界开设茧行,既难认为违背条约”为理由,认为惟一的解决方法就是“只能仍由苏省迳与日领就地磋商较为妥洽”。*《苏州交涉署关于日商于租界开设茧行事致苏总商会函》,苏州市档案馆编:《苏州丝绸档案汇编》上册,第486—487页。外交部并未直接言明苏州地方团体的请求缺乏法律上的依据,为避免激化矛盾,且中国当时处于不平等条约体系的束缚之下,外交部只得将原案发回,建议苏省地方与日本方面直接就地进行磋商和交涉。
1925年5月间,日商由上海来苏州,茧行正式开始建设。*《苏州关民国十五年华洋贸易统计报告书》,陆允昌编:《苏州洋关史料》,第289页。关于租界内茧行应不应该设立的交涉至此结束,但因为茧行的设立带来的后续交涉依然在进行。
20年代中期,由于限制茧行设立并没有带来促进丝织业发展的预期效果,开放设立茧行的声音于是与限制茧行发展的呼吁开始并驾齐驱,主张开放设立茧行的理由包括“方便无茧行地区的农民运售鲜茧而不至于因长时间存放导致蚕茧窳劣”、“增设茧行可以使得已处垄断地位之茧行不能够再肆意压低茧价”、“增设茧行于国家税收有利而无害”等。*《对于我国茧行开放之意见》,《农学》1925年第2卷第2期,第187页。与日本在苏州租界开设茧行的同时,英国商人也于杭州拱宸桥日租界租地开设茧行,同样也引起了浙江地方官厅的抗议,但并未像苏州日租界茧行交涉那样从地方到中央进行了大规模的交涉。*《英商竟在内地开设茧行》,《奉天省城总商会月刊》1925年第4期,第113页。在中方交涉无果以及20年代中期开放设立茧行的呼声越来越高的双重背景之下,日本在苏州租界内的茧行得已成功建成,历时两年的苏州日租界茧行之争也落下帷幕。*《中华民国十四年(1925)华洋贸易统计报告书》,陆允昌编注:《近代苏州通商口岸史料集成》,文汇出版社2010年版,第190页。虽然官方的正式交涉因苦无合理之根据而暂告结束,但苏州地方丝织业团体的抗争并未结束,因而使得交涉了尤未了。苏州日租界的瑞丰、绪纶两茧行其后大规模出口蚕茧,协助日本侵略当局掠夺中国的战略物资。*陈晖主编:《苏州市志》第2册,第46页。
苏州作为近代江南地区的重要通商口岸,在中外贸易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丝织业是苏州的支柱性产业,也是苏州地区的出口货物的大宗项目。近代苏州地方有着完善的市民社团网络,有学者称其为“在野的市政权力网络体系”。*马敏、朱英:《传统与近代的二重变奏:晚清苏州商会个案研究》,巴蜀书社1993年版,第115页。
苏州等江南重要通商口岸的市民意识的觉醒要早于其他地区,因而在中外产生贸易纠纷时敢于表明自己的立场,并且善于运用各种手段维护自身的利益。江南地方士绅不仅对城市的公共利益有着天然的关心和维护,对于自身利益的维持更是不遗余力。日本商人的茧行和丝厂主要集中于日租界内,日本人租界内设厂依据的主要是与中国历届政府签订的条约。丝、茧两业在清季民初与粮食业一样是中国本土实业家投资的重点领域,且中国的江南地区自古以来就是丝织业的繁盛之区,江南地区的劳动力有很大一部分依赖丝织业生存。在江南地方士绅的呼吁下,民初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规范茧业与丝业发展的政策、法令,特别是对于茧行的设立,由于事关丝、茧两业发展的根本,民初政府多次通过立法和部颁条例的形式进行整顿和规范。因此,当日本商人欲在苏州租界开设茧行时,自然会遇到苏州地方士绅及丝业劳工的强烈抵制。中日交涉双方各有各的依据,各执各的说辞,而中央政府的外交部门因日商之行为于已签订之条约并无违背之处,因而对于苏省地方请求与日本驻京公使进行交涉也无能为力,只能建议苏省地方与日本方面就地磋商解决。苏州日租界开设茧行的交涉中,不仅苏州地方士绅,苏州交涉公署、苏州地方官厅,苏省当局以及北京政府的农商、外交两部都参与了其中,开展了全方位的外交交涉。日本租界开设茧行事件并不是单纯的经济纠纷,而是涉及条约效力解释,国内法适用范围等一系列重要法律问题的外交交涉。近代中国在国力羸弱的情况下与列强所签订之条约,大多属于不平等条约,并非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国与国之间的协议。因而使得中外贸易摩擦在涉及到已签条约与国内法相抵触的情况下,问题就变得非常复杂。这也成为日后废除不平等条约运动兴起的一个重要原因。苏州丝织业者在1925年7月就曾致电各公团,表示:“我国只以受不平等条约之束缚,任其鱼我肉我,饱加以痛苦而无能力报复,果不设法挽救,恐我华商永无发展之余地。”*《中华国货维持会致各公团书》,苏州市档案馆藏苏州商会档案,档号:I14-001-0343-006。日本人实际上也是有选择性的欺负中国的业者,在一系列交涉之后,苏州的丝织业者已经非常明白这一点。*《王介安为请力争税率事复苏州总商会函》,苏州市档案馆藏苏州商会档案,档号:I14-001-0721-031。以日本政府在此期间的加税行为为例,其他各国都可以暂缓三个月,而对中国则是立即实行。*《绸商抵制日货》,《新盛泽报》1924年9月1日,第2版。日本政府的行为一方面直接导致了20年代中期的江南地区抵制日货运动,另一方面也倒逼苏州的丝织业者进行主动的技术改造与革新,以期能够达到与日本抗衡的目的。至20世纪30年代初,苏州丝织业者已经可以很自信的说:“所有出品,改良一新。”*《纱缎业自振》,《苏州明报》1931年3月6日。
苏州日租界开设茧行之争还与近代外国人中国租界设栈问题息息相关。虽然早在1858年中英两国签订《天津条约》时就已经规定英国民人在通商各口及各地方意欲租地盖屋、设立栈房时,均按民价照给,公平定议。*《天津条约》,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98页。但是在此后历次中外关于租界设栈的交涉过程中,因为时代的变化,都会有新的因素出现,问题往往就不是遵守条约与违背条约那样简单,而是一个复杂的内政与外交的二重变奏的过程。
苏州日租界的茧行之争不是一个单纯的个案,而是近代中国通商口岸中外贸易纠纷的一个缩影,处在不平等条约体系中的近代中国,无论是“绥抚民众”还是“外崇国信”都需要当事方具备足够的智慧。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中美贸易摩擦论辩话语研究”(14CYY05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