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监护

2018-08-06 13:37高佳
商情 2018年33期
关键词:监护

高佳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离婚行为逐渐呈现增长趋势。其中,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监护问题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国法律制度和英美法系国家存在很大差异。我国主要是亲权制度调整其法律关系,而英美法系国家主要以监护制度进行调整。虽然两个法律体系存在很大差异,但是其重点都是阐述解决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监护问题。因此,本文通过对两大法系进行比较分析,提出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监护问题等有效方式。

【关键词】离婚父母 未成年子女 亲权 监护

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抚养权利,在我国称为亲权归属,在英美法系国家称为监护权归属。在传统早期时代,两大法系都过于重视保护父亲的权利,忽视母亲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监护能力。受到女权运动的影响,大部分人们开始逐渐意识到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的重要性,母亲逐渐获得了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权利。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监护逐渐由单权监护转变为共同监护[1]。两大法系所凭借参考的法律依据存在一定差别,充分突出了两个国家不同的社会背景。我国比较重视父母与子女之间血缘感情,因此采取亲权制度进行整顿,法律并不过多介入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感情关系;而英美法系国家比较重视个人的独立性,一般会对弱势群体采取保护措施,监督管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虽然两大法系的侧重点不同,但是都是对未成年子女的权益进行保护。

1.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关于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监护法律比较

亲权主要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的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大部分民法中,基本上是借鉴于罗马法,经过社会不断发展,不同国家根据其实际情况所制定的法律制度也存在一定差异。我国法律与其他国家法律都对亲权监护做出了一定规定,基本上认为亲权和监护是不存在很大关系的法律制度,在存在亲权人的前提下,监护权利不生效;在没有亲权人前提下,或者親权人不具备行使能力情况下,才可以设立监护,监护是亲权的发展和延伸。在制定法律制度角度出发,法国民法典对亲权和监护分别设置了规定,我国《民法总则》只是对监护做出规定,也规定了父母与子女所存在的关系等相关问题。比如,《民法总则》第26条第1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2]。”

2.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监护问题

法国民法典中明确禁止父母对亲权进行放弃或转让,除非得到法院的依法判决。我国在民法和婚烟法上都缺少对亲权的概念,在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规定中使用的抚养一词,《民法总则》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存在抚养教育义务,子女对父母存在赡养义务。若父母出现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父母给予抚养费用。若子女出现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可以要求子女给予赡养费用。《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父母一方履行抚养教育权利,另一方则提供一定抚养费用,具体金额和时间由双方进行商议,商议失败,则按照规定由法院依法判决[3]。但是,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亲权监护问题,依旧由父母共同担任抚养教育权利。具体来讲,离婚父母无论是达成协议还是法院判决,都要达成协议由谁抚养未成年子女,这就是所谓的抚养权利,但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问题依旧由父母共同承担,除非一方被法律规定剥夺监护权利,由另一方单独承担监护等相关问题。

3.中国公证实务存在的未成年子女监护问题

第一,当前,父母之间处于离婚状态下,不是直接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的一方,在其没有完全实现监护权的情况下,并且没有实现有关的法律法规,在撤销监护人的相关资格情况下,如果没有真正实现监护权的有关行为,将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一定的影响,包括成长、教育等方面。如,父母离婚之后失去联系,未成年子女要选择一方父母去移民、旅游、比赛、探亲等,部分国家要另一方父母进行签署声明,在其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相关活动,如果一方不同意,则无法正常办理签证,会产生父母之间失去联系,不了解对方情况,即便拥有监护权,不但不能正常行使监护权,对另一方监护权也会造成一定影响。第二,在一些利益环境下,当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出现冲突环境下,因为父母作为监护人,具备监护权,从而具备民事权利,但是这一情况下,无法确保未成人的有关利益。第三,当双方在非婚情况下,子女出生将造成生父不能对子女行使监护权,无法保证切实行使权力,又无法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对监护资格撤销的标准。

4.我国发布《民法总则》对监护制度新的规定

我国发布的《民法总则》对监护制度重新补充了一些制度。第一,离婚父母作为监护人,可以通过遗嘱形式重新指定监护人[4]。第二,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考虑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想法,按照法律制度与被监护人商议确定监护人,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第三,在确定或者考虑监护人的同时,要充分站在未成年子女的角度,将其所获得的利益最大化。第四,关于成年人的法律制度创新改进,意定监护,主要是是指具备思考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根据自己意愿与家属和其他自愿承担监护权利的个人进行商议,以文字形式确定监护人。该监护人要在成年人丧失思考能力和行为能力时,也要履行监护权利和职责。这一法律规定,可以充分满足我国人口老龄化社会背景的多方面需求。

结束语:

综上所述,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会产生较大的影响,无法切实对未成年子女行使监护权,不利于未成年子女更好地成长、发展以及接受更好地教育。因此,我国要不断完善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的相关规定,确保对子女有效行使监护权。

参考文献:

[1]金燕娟.日本亲权限制制度的变革动向及对我国监护制度改进的启示[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7(6):85-90.

[2]陈可心.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6.

[3]尹志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的监护人范围及监护类型叶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19(5):26-34.

[4]徐祝青.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与撤销的实体法律制度研究[D].长江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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