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立足于共享经济背后的发展逻辑,以网络平台为核心,结合了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从三个方面论述了其法律规制的必要性,针对网络平台区别于传统行业的特征,就责任划分、信息披露、垄断行为规制及监管优化四个方面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共享经济;网络平台;法律规制
所谓共享经济,是指社会上分散在个人、组织或者企业手中的海量闲置资源(包括闲置物品和資金、碎片时间、闲置空间以及未被充分使用的知识与专长、技能和经验、关系、服务等),通过基于互联网信息通讯技术、云计算、大数据等的社会化平台,进行高效按需匹配并实现规模化,创造新的经济与社会价值的经济现象。本文认为在非所有权转移下的闲置资源利用才属于狭义共享经济范围,而对于部分学者所认同的闲置的二手物品交易及近几年异常火热的P2P网贷平台,其运行模式并不符合共享经济的交易的模式,因此笔者认为也应排除在共享经济范围之外。
一、共享经济网络平台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一)传统监管模式无法完全试用
传统的监管手段主要是从划清企业与市场的边界、设置市场准入、职业资质、数量控制、价格管制等方面引导市场和企业的发展和运行。而共享经济网络平台借助了互联网信息技术、大数据、云计算等新科技,将极为分散的社会资源和信息整合在一起,对开放性和政策法律包容性要求要高得多。同时,融合性新业态的大量出现,突破了传统的条块管理模式,若强行将共享经济纳入到传统监管模式中,无疑是削足适履,必将增加相关企业的运营成本,共享经济的轻资产优势也难以发挥。
(二)责任划分不明
现有法律对共享经济各方主体间责任划分还属于缺位状态,尤其对处于核心地位的网络平台方和服务(或产品)提供方间的责任划分不明,实践中出现问题后极易发生责任推诿。一方面,网络平台在共享经济模式中主要充当信息搜集与整合角色,收取管理费,并不实际参与交易获取利益,因此实践中平台多以此为由进行抗辩,另一方面,网络平台的虚拟性也使得平台逃避责任比实体经济更容易,权利受损后寻求救济的难度也更大,不利于对消费者的保护。
(三)垄断问题的凸显
共享经济互联网网平台以大数据、云计算、智能移动通讯等互联网技术为依托,这样的商业模式极易导致互联网商业巨头的出现。目前共享经济领域的网络平台企业垄断仅仅初露端倪,但共享经济平台企业的互联网属性将无疑具有向垄断发展的趋势。实质性的垄断形成后,相应的价格固定、联合抵制、市场划分和搭售安排等垄断行为也会以互联网的独特形式显现。
二 、网络平台规制的路径选择
(一)明确责任划分
1.侵权责任承担。共享经济模式下,网络平台往往对共享经济的运作起着轴心作用,基于谁受益谁分担风险的原则和权力外观的原则综合考量,其有义务分担一部分闲置资源供需双方的侵权风险。如果共享平台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如事前资格审查、风险提示、定期评估等),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供应者不能在现实中直接接触供应者的领域,可以要求平台的承担先行赔付义务,并取得向供应者追偿的权利。除此之外,还可以规定由平台提前为平台用户购买人身或财产保险,不仅能有效保护消费者和供应者人身财产权益,对于平台企业声誉的提升也有促进作用。
2.平台违约责任承担。目前来看违约支付和押金风险是当前两种相对突出的问题。对违约支付问题,法律应当要求平台预先为供应者购买商业保险,防止在平台破产等状况时不能像提供者履行支付义务;对于押金问题,学者们对其性质持有不同观点,但笔者认为其仍未脱离传统押金之担保的特性。因此可以通过广泛使用个人征信机制,以用户的信用等级来确定所交押金数额甚至不交,但应当限定最高收取限额;对于已收取的资金形成的押金池,可采取强制性的要求由押金由第三方机构存管,控制网络平台的不正当使用,防止发生金融犯罪事件。
(二)平台垄断行为规制
1.正确界定相关市场的范围。在共享经济市场与传统市场重叠性问题上,美国法院通常认为网络虚拟平台与实体企业之间的类似商品和服务之间必然存在相互替代关系,并主张不能割裂虚拟市场与实体市场的联系。因为,在现实生活中,虚拟市场给予用户的体验尽管不完全等同于实体商店,网上购买不是买卖双方交易的唯一途径,消费者有权选择在网上交易或到实体店交易。因此在界定共享经济相关市场时应当将传统市场和虚拟市场共同作为界定标准。
2.理顺反垄断执法机构与共享经济行业监管机关间的关系。针对共享经济平台的反垄断规制,应充分发挥反垄断执法机构和行业监管机构各自的优势,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为避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权被各个行业监管机构所分解,防止出现反垄断法在各个行业实施呈现差异性,应当禁止行业监管机构直接对案件进行认定和处理,而应由反垄断执法机构统一进行,同时适当考虑行业监管机构的意见,从而保障反垄断法的有效和统一实施。
(三)监管模式优化
设立辅助监管机构,建立合作监管模式。坚持政府与平台企业自律组织合作监管的方式,行业组织也即平台企业间形成的行业协会,我们可以借鉴英国2015年初设立的“英国共享经济行业协会(SEUK),该协会的目标是制定统一的服务标准和行业规则,监管共享经济行业发展,保护消费者交易安全和利益。我们应坚持市场的资源配置主体作用,对正常的经营和创新予以支持和鼓励,同时对于造成负面影响的平台企业不能简单的“一禁了之”,应采用专项或者综合准入与合规制度等方式促使其在合法轨道上运行。同时也应当积极推动行业协会作用的发挥,与政府、企业合作监管。
三、结语
共享经济网络平台作为共享经济模式运转的轴心,以及利益的最大获得者,应当赋予其更多的义务和责任,成为共享经济主体中国家监管措施的重点实施对象。明确平台应承担的责任,防范网络平台垄断行为,优化监管模式,是当前共享经济平台规制的几个重要途径,促进共享经济的未来扫除障碍、铺平道路。
参考文献:
[1]蓝蔚青 王淑翠:分享经济:机遇、挑战和治理建议,决策咨询,2016(6),20
[2]田明远:共享经济模式的法律问题研究 D,吉林大学学位论文
[3]张坤.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研究 ;湖南大学博士论文
[4]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发展共享经济的海外之鉴,(J),群众·决策咨询2016(5)
作者简介:王筱(1994—),女,汉族,陕西安康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2016级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