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科学技术像一把双刃剑,它在为人类造福的同时,也成为了另一批人胡作非为的利器。新的技术方法使犯罪的手段不断进化,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意识也不断提高,多样化、智能化、隐秘化、高效化的犯罪渐渐成为一种趋势。现场勘查与之前相比,难度大大增加。宏观物证的收集与利用基本无法进行,在这种新的环境中寻找新的突破口将成为侦破案件的关键。再高明的犯罪手段总会在现场留下蛛丝马迹,所以加大对微量物证的重视与利用会对破案大有裨益。在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中,微量物证更是有着不可动摇地位。交通事故现场一般都具有开放性、复杂性的特点,现场微量物证的种类则更是多种多样,玻璃油漆类物证、橡胶轮胎类物证、塑料树脂类物证、纤维毛发类物证、铁锈泥土类物证等等。面对这些现场物证,只有以丰富的经验、过硬的技术,以及高科技的仪器设备作为支撑,微量物证才能发挥出它巨大的效用。
关键词 微量物证 交通事故 技术鉴定
作者简介:王文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侦查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329
“只要两个客体相互接触,在客体之间机械力的作用下,在接触面上就会发生物质交换现象。”洛卡德物质交换原理作为物证技术的基础,为交通事故中微量物证的寻找提供了方向。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私家车的数量急剧攀升,交通肇事案件也成为一项重大的安全隐患。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车辆、人体、物体之间必然会发生某种接触,并且这种接触大部分是在高速运动的情况下发生,所以才会产生巨大的能量,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伤。很多肇事司机在案件发生后,为了逃避责任,会采取各种手段破坏事故现场,欲以销毁他认为会对自身不利的证据来逃脱司法机关的打击。这导致肇事现场的原貌很大程度上被损毁变动,没有较为明显、直观的证据可供侦查人员利用,给警察破案带来了很大阻力。在科技的进步以及西方国家侦查技术的影响中,我国的刑事侦查也开辟新的物证领域——微量物证,它的出现打破了侦查中对传统物证过度依赖的窘境,解决了传统“宏观现场”遭到破坏后无法再发现有效线索的难题。所以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微量物证的应用成为了现在的主流。
相对于常规的物证来讲,微量物证是指与违法犯罪行为有关联,能够为揭露犯罪、侦破案件提供线索的各种微小物质材料。它能以自身的物质属性直接或间接证明某种客观事实的存在。而微量物证技术则是以这些微小的痕迹物证为客体,利用高水平的科学仪器设备对其加以分析、化验,作出“种属认定”或“同一认定”等论断,从而使案情得以明晰。它包括显微镜法、微量化学分析法、色谱分析法、原子光谱法、分子光谱法、电化学分析法、热分析法、质谱法等各种技术方法。
一、交通事故中微量物证应用特点
(一)多样性
自然界中很多物质都有可能成为微量物证。尤其在交通肇事现场,人、车、物、路相互作用,会留下各种微小的痕迹。不经意间,一样不起眼的东西就会将犯罪嫌疑人暴露,可能是一道划痕、一块碎石、一片油漆,各种想象不到的东西都可以将犯罪分子打入无底深渊。
(二)不易被发现与破坏
洛卡德的物质交换原理阐明了“每一次接触均留下痕迹”的真理,微量物证在每一次犯罪中都是客观存在的,它不会以犯罪人的意志而改变,所以天衣无缝的犯罪是不存在的。想方设法毁灭罪证的肇事司机,无论怎样努力都是徒劳无功, 即使他破坏了所有宏观证据,而微观痕迹仍大量存在;即使他发现了微量物证,想彻底清除它又基本不可能。所以微量物证还具有防止罪犯破坏证据的功能,比如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将一位年过七旬的老伯头骨碾碎,脑浆迸射、血迹四溅,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迅速逃离现场,并隐秘的将车身洗刷多次,企图彻底消灭事故痕迹。民警经过几番波折很快找到了肇事车辆,可该车司机并不承认自己曾发生过交通事故,且以没有证据作为借口想要逃脱惩罚。在专业的司法鉴定人员细致勘验以后,终于在该车后轮(双轮)的缝隙中间发现了残留的脑浆痕迹,最后嫌疑人不得不认罪伏法。
(三)易被污染与丢失
交通事故初发时,除了当事人之外,到达第一现场的就是交警与救护人员。而对于这一类案件,警方不可能像普通刑事案件一样首先保护现场,等待侦查员的现场勘查。一般都是抓紧时间救治伤员,交警排除险情疏通道路交通,再加上现场围观群众的干扰,肇事现场的原貌根本不复存在。还有些更复杂的事故中,很多车辆连环相撞,导致同一部位多次撞击,或者一种微量物证上又覆盖了一层或多层其他的物质材料,致使同一部位遗留的多层痕迹无法采集利用。同时也不能排除在事故发生之时一些特殊的自然现象的出现,对原本的可以采集的物证作用之后,再无利用价值。紧急的事情处理完成之后,侦查员才对物证痕迹进行采集、提取,当一些对物证技术不够专业的侦查員用错误的工具、方法进行提取,或者用错误的方法、不干净的容具保存物证,这些情况都可以导致微量物证丢失或者污染,给鉴定工作带来困难。
(四)检验要求尖端科学技术
微量物证的检材一般都是微小甚至微观的客体,检测出它的结构、成分、物理化学性能,甚至探测出DNA一类物质的形态及所含个人信息是一项非常具有挑战性的工作。这些检测实验的进行必须要用到高端的科学仪器以及配套的人才技术,只有这样才能很好的把微量物证所蕴含的信息充分挖掘,才能给侦查人员提供有价值的线索。现在社会中一些较为优秀的司法鉴定机构都配有高端的仪器设备,比如Phenom-ProX飞纳扫描电子显微镜、BTZK-I静电压痕仪等,它们在鉴定实践中发挥的作用也是无法代替的。15年3月份,某驾驶员驾驶两轮摩托车行至一驾校门前路段时摔倒在地,该驾驶员指控事故发生是因与一辆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但后者驾驶员否认此说法。法院审理该案时,双方当事人口径不一致,无法对事故责任进行判断,于是委托军安鉴定所对两车是否发生接触进行鉴定。鉴定人员经过现场勘查,发现摩托车疑似被撞部位残留少许黑色橡胶,但仅凭肉眼无法确定是否为嫌疑电动车上的物质。通过Phenom-ProX飞纳台式扫描电子显微镜对黑色橡胶进行显微观察与元素定量分析后,发现电动车相关部位橡胶为氯丁橡胶,含有较高比例的Cl(氯)元素;而摩托车残留黑色橡胶为普通橡胶,并不含有Cl(氯)元素。因此,鉴定意见为:两车并未发生接触。案件不仅变得清晰明了,而且还了电动车驾驶员一个清白。此案件中,Phenom-ProX飞纳台式扫描电子显微镜直接对两种物质的元素属性进行剖析检测,得出是否接触的结论,对交通事故微量物证的分析鉴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需与其他证据配合使用
微量物证在犯罪现场都是以破碎、零散的状态存在的,它从其他的物体上分离出来,以碎屑、纤维、液滴等形式脱落在犯罪现场,基本不具有完整的结构形态,很难从中探求到较为全面的信息。而微量物证的应用价值是体现在不同的物证之间、物证与其他线索之间相互配合、相互联系,如此才能得到完整清晰的线索链,使案情得以明了。它自身仅仅只是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并不能独立存在。有时微量物证得出的结论有可能因为种种原因结论并不正确,所以从整个案情来看,对微量物证的采纳也应该保持客观、理性的态度,不能仅凭一物之证就将案件定性,还应该综合评判其他各种线索物证,如声像文书、证人证言等线索证据,相互结合、综合分析,这样才能使案件审理更加客观、公平、真实。
二、交通事故中微量物证应用难点
在交通事故中的司法鉴定,情况比较复杂。从处理现场的警察到收集物证的勘查人员,从普通痕迹物证的保管到尸体的储藏,方方面面都涉及到不同的种类的物证以及不同领域的人员。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或者技术功底不扎实,导致收集对象或者检测对象混淆错误。
(一)由于疏忽导致的鉴定对象混淆错误
在我国现阶段的案件处理模式中,案件发生后都是警方首先到现场检查勘验,到后期案件处理过程中遇到疑难物证无法权威分析解决时,才委托给社会专业鉴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而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则表现为首先是公安交管部门到现场处理、收集痕迹物证,肇事车辆则停放在报废车辆停车场,尸体运送至殡仪馆。案件侦破遭遇瓶颈期时再委托给社会专业鉴定机构分析化验。司法鉴定人员没有接触到第一现场,无法确定他们收集到的物证就是案件侦破所需要的相应物证。鉴定的对象都依赖于民警、停车场或者殡仪馆工作人员的指定物品。由于数量大、种类繁多复杂,有可能会因为记忆、记录的混淆导致鉴定对象错误。也有可能司法鉴定人员在根据线索寻找鉴定鉴定对象时,由于车牌号、发动机号等线索没有对应清楚,也会导致鉴定的对象发生混淆。
(二)由于经验、技术不过关导致鉴定部位选择、物证性质判断混淆错误
微量物证对经验技术的要求十分重要。在交通事故中一个微量物证痕迹的形成,基本都是在事故中由于速度的原因,产生碰撞、刮擦、印压等痕迹。不同的痕迹,外观形态是不同的。如果鉴定人员经验不够丰富,对不同的痕迹认识错误,那么就会直接导致采集的对象错误。况且在不同的情况下,产生同种痕迹的显淡、高低、重叠、新旧等各种情形都是不一样的。在接触力微小的情形下,人体和橡胶或者其他物体表面很难留下较明显的碰撞、刮擦痕迹,甚至都没有灰尘减层痕迹;在较破旧的车身上,有很多碰撞、刮擦痕迹,很难区分这些痕迹的重叠和新旧状况;在不同载重以及刹车制动装置和路面状况的不同,也会导致痕迹的方向及高低位置不同。即使采集到了对象正确的痕迹物证,在检测环境中也有可能因为对它的属性认知不明确,导致性质认识错误。所以为应对各种情形,要求司法鉴定人员必须要有丰富的经验知识作为保证,才能尽可能的在鉴定工作中减少错误的发生,保障司法公正。
三、针对疑难症结的解决办法
一般而言,交通事故现场复杂多样性,微量物证应用中的疑难症结也各不相同。要避免各种错误的产生,可以在鉴定角度、检测方法、物质属性等方面横向加纵向相结合的方式,尽可能的增强鉴定准确度。
(一)显微检测与特性观察相结合
显微检测可以应用的方法多种多样,最为常见的几种有扫描电镜检测法、红外光谱检测法、拉曼光谱检测法。扫描电镜是将在真空镜体中将聚集得很细的电子束射入样品表面后发生的二次电子电流的图像信号作为时信号,再将一点一点的画面“动态”地形成二维的图像。上文提到的Phenom-ProX飞纳台式扫描电子显微镜,就是利用这种工作原理对橡胶进行显微检测的。红外光谱检测法是基于物质的分子在同红外辐射相作用时,吸收了入射辐射中的特定波长部分,产生了十分复杂的吸收光谱而建立起来的方法。它广泛应用于分析遗留在犯罪现场及其客体上的各种有机物证。在交通事故物证中有油漆碎片、合成高聚物和塑料、纤维、油脂、蜡、染料等。红外光谱还可以分析多种无机物证,例如矿物,油漆中的填料(包括:碳酸钙,锌钡白,偏硼酸钡,钛白粉,滑石粉等)。通过红外光谱分析,可以确定物证的种类,为侦破逃逸案件提供线索或指出侦破方向。红外光谱法还是一种很有效的比对分析手段,通过嫌疑物与现场遗留物的比对分析,可以得到有价值的结果;否定结论,可以排除嫌疑的作用;肯定结论,即确定物证的种属相同,为认定嫌疑车辆提供证据。拉曼光谱检测的工作原理较为复杂,它是通过散射光与射入光的位移的特性,而對分子结构定性分析的一种方法。
将利用显微观测得出的结论,再与对物质外观特性观测得出的结论比较对照。若两者之间相互吻合,则此次检测的正确度更有保证;若两者之间牛头不对马尾,则可以帮助鉴定人员更容易的发现错误。
(二)不同种方法交叉检测
在处理案件实践中,往往由于经费或者其他种种原因,只会采取一种检测方法对某微量物证进行检测,很少有采取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对该微量物证多次检测。当然使用多种方法会增加鉴定的成本且延长案件处理的时间,但仅用一种检测方法的片面与局限性无法降低更无法避免,这会给鉴定的公正带来很大隐形的危害。所以对一些疑难交通肇事案件,有必要采取两种及以上的检测化验方法,从不同的科学原理及观察角度对提取到微量物证进行鉴定。
例如肇事案件中对橡胶类微量物证的检测。机动车的橡胶轮胎在刹车或与其他坚硬锐利的物体摩擦、碰撞时,会在路面上或某些物体表面留下细小颗粒或者呈条状或块状物体,这些是橡胶轮胎刮擦的残留物。将它们正确提取后再利用仪器进行定性定量分析鉴定,常用仪器分析方法有红外光谱法、热重分析法、差式扫描热量法、裂解气相色谱质谱法。但各种方法都有各自的弊端,仅用一种方式检测更有可能出现错误,所以采用两种以上的方式更有证据让人信服。对橡胶的检测方式可用红外光谱法与裂解气象色谱质谱法相结合,橡胶中大量填充的炭黑会对红外光有极强的吸收作用,这自然会对红外检测法有很大的影响,但利用红外光谱检测可以很容易的测定其中物质元素的种类及含量,再采取裂解气相色谱质谱法对其再检测一遍,排除红外光谱检测中的错误,这对鉴定的公平有很大帮助。
(三)成分与形态相结合的方式鉴定
微量物证鉴定有时需要观察物证的微观形态,有时也要检测出物证成分含量。当遇到疑难肇事案件时,对提取到的微量物证需要将其微观物质形态与微量物质成分含量都检测鉴定得到数据,如此可以大幅度提高鉴定效率与正确率。
在一项不同種类微量物证应用频率的统计结果中显示,油漆是交通事故中最常见的物证。在车辆、人体、物体之间发生碰撞、摩擦时,车身的油漆作为造痕体的表面附着物,基于物质交换原理都会或多或少的留在承痕体表面。电动车、自行车的某部位,人体表面、衣物表面,都会有车身油漆残留。而油漆的形态则跟肇事车辆车身油漆的新旧、厚度以及作用力的大小和方向有关。若油漆呈片状掉落,则车身油漆肯定老化严重,早已起皮剥脱;若呈粘连碎屑状,则应是较新的油漆摩擦残留;若油漆碎片厚度、新旧不均匀,则油漆是经过多层修补覆盖,反之是一层油漆,根据这些油漆的形态的观察鉴定可以判定该油漆碎片是怎样形成的。下一步对该油漆成分进行鉴定,利用红外光谱仪检测可以获得更多的信息。当一束红外光照射到油漆检材时,油漆将产生吸收,成分相同的两个油漆检材将产生相同的吸收,成分不同的两个油漆检材将产生不同的吸收,若现场油漆是从嫌疑车上遗留下来的,则两者的红外光谱一定相同,反之,则不同。红外光谱能检验油漆中的许多化合物,因为油漆中化学成分比较复杂,比简单的纤维物质更有特异性,我们将各种元素的成分以及含量作对比,也可以对其作出同一认定的结论。
再如对人体毛发的检测。对人类头发显微观察时,会发现每一个人、甚至每一根头发生长的痕迹,产生的毛小皮形态都是各不相同的。随着以后对它研究的深入,也许会发现每一个人头发的毛小皮的形态都具有他自身的特异性,如果我们再加上对头发成分含量的特异性的认定,很容易并且很确定就可以做出同一认定的论断。
其他种类的微量物证以及提取鉴定方法也复杂多样,但并不多用,在此不再列举。但微量物证的非凡作用已经有目共睹。它可以以其体积微小的特点防止罪犯销毁犯罪证据;可以弥补传统物证的局限性,能够直接指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明确的侦查方向的;可以在嫌疑人负隅顽抗、死不承认的时候击溃罪犯的心理防线;可以验证嫌疑人供述的真伪;可以在具有相似的情节、手法的案件中,以完全一致的微量物作为串并案件的有力支撑;更可以令侦查机关以及其他的部门不断认识到科技的高效、有力的作用,从而加大对科技、对微量物证的投入与研发力度。
总之,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应细致勘验、正确提取各类微量物证,并充分运用现代科学仪器分析,加强微量物证的综合应用,同时不断提高微量物证技术水平,为交通肇事案件的处理提供强有力的科学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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