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时期我国侦查工作法治化的若干思考

2018-08-03 09:20袁国忠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8期
关键词:法治化新时期问题

摘 要 随着我国加入WTO,不仅表现在政治、经济方面的飞速发展,同时也表现在法律、道德等各个领域,尤其是对国家治安起举足轻重作用的侦查工作。现如今,经济、法律全球化逐渐更新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和思考方式,人們不再着眼于简单的物质温饱问题,而是更加追求安全、高质量、高保障的生活。这就要求国家必须要加强对法制工作的重视,新时期对我国侦查工作法治化的双重性已然成为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严峻的挑战表现在权责不明确,各种权责交叉或越权等现象。目前,侦查工作法治化已经逐渐成为了各位相关学者以及相关领域关注的热点问题,但由于研究不太成熟,相关理论和成果都还属于起步阶段,这就造成了侦查工作过程的各种问题出现,另外,侦查工作的法治化也必然会或多或少的被经济、法律全球化所波及和制约,对于如何正确处理该问题应该成为关注点。本论文以侦查工作作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侦查工作法治化的相关问题,由其定义逐步深入,分别从价值定位、强制措施等方面逐步展开,最后提出合理的相关解决对策和建议,由于笔者经验不是太足,旨在为读者提供较为浅显的内容,望可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 新时期 侦查工作 法治化 问题

作者简介:袁国忠,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刑侦和公安管理教学及研究。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280

侦查工作一直以来作为我国司法工作至关重要的一环,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好坏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治安、国家秩序都给侦查工作法治化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只有牢牢紧抓这一环节,减少社会犯罪率,才能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只有将侦查工作法治化列入司法工作的头等地位,才能有利于法律理论的进一步成熟,进而推动司法进程的不断更新、改革。长期以来,人们对于我国的侦查工作的认识还处于起步阶段,着重实体、轻程序的一些问题不断出现,归根结底,还是由于侦查工作法治化较为薄弱,对于其有很多相关改进方法,如将侦查措施严格规范,并改革一些不符合法制要求的行为和规范,对于具体标准,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抓住薄弱环节,弥补不足。

一、侦查工作法治化的内涵

了解侦查法治化的内涵与法治和法制化的内涵相互依存,不可割裂。对于法治来说,在学术界众说纷纭,有的学者将法治定义为两重含义,其一为在已经成立的法律中获得人们普遍的服从,其二则是凸显法律的权威性,体现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也有学者将其理解为普通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行为。无论是如何理解,都有其共同点:法治是一种制度,有较大的约束性与强制性,有利于维护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从而突出法律的价值追求所在。严格的来说,笔者在这里给法治化下了一个定义:法治是一种有利于严格依法办事,始终将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作为基线,维护人们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想要辨别法治与人治,即是当两者相冲突时,将何者处于最高地位,若将法律置于最高位置,则为法治国家。那么法治化即是法治的一种状态。侦查法治化则是在侦查工作中贯彻法治的程序,依法办案的一种状态。而侦查作为一种至关重要的司法工作,是国家相关机关必需进行的一项活动,有利于法律的正常实施。每个人都有义务行使侦查权,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收集宝贵证据,保证侦查的正常运行,使得侦查的各方面达到标准状态,主要由侦查观念、程序要求、模式、措施使用以及侦查权运作组成。

二、新时期下侦查工作法治化的相关问题

(一)沉默权问题

沉默权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侦查工作的重中之重,它作为国家刑事司法准则的一项基本原则,直接影响到侦查工作的成功顺利与否。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较广,涉及到诉讼的各个阶段,但对于侦查工作来说,收集证据最为重要,只有收集足够的证据或证词才能保证侦察任务的完成,因此该权利在诉讼阶段最为重要,这并不意味着在起诉和审判阶段不起作用,同样也很重要,只是相比而言得出的结论。沉默权主要的适用人群为犯罪嫌弃人以及被告人。针对我国是否应该实行沉默权问题,各学者众说纷纭,各有见解,不同意实行的人认为沉默权问题的实施与我国的国情不相适应,由于我国与国外相比较,治安较差,犯罪率较高,直接讯问嫌疑犯可能会更有利于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而笔者更赞同使用沉默权,该权利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侦查工作的法治化,且将言行逼供等行为出现的几率降低,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目前有较多司法人员,为了眼前利益或缩短破案时间,会采用各种暴力或诱逼等方式使嫌疑人陈述罪情,这样的方式只会助长法律工作的不良气焰。

(二)价值定位问题

国家刑事司法准则将侦查工作的价值定义为两个方面,其一为司法公正,其二为控制犯罪滋长,如何平衡两者的关系至关重要。我们对一起案件的侦查,有的选择以供求证,有的则选择以证求供。自从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催生各领域、各企业的逐步萌芽,而另一方面激发着社会个体的能量,人与人之间的摩擦可能性增大使得犯罪率急速升高,这就直接导致侦查工作中破难案、难破案等问题出现。不少司法人员选择直接“以供求证”,通过嫌疑人的口供来寻求证据的做法并不是明智的选择,反而会造成不可预计的后果。该方法只可适用于罪犯,而不是嫌疑人。这则是使得冤假错案发生的根本原因之一。因此,我们首先应真正了解侦查工作的根本价值追求,公平与公正,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陈述与否的权利,只有根据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才能减少不必要的事情发生。

(三)工作地位法治化问题

侦查工作地位的提升是我们有目共睹的,我国加入WTO,新时期下经济全球化要求我们必须要与国外接轨,不仅在政治经济领域接轨,而且也表现在刑事司法领域。尤其是在建国至20世纪90年代末期,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司法工作的价值,地位提升在预料之中,但有人从根本上将侦查工作认为是打击犯罪的手段,这种观点并没有将侦查工作与其他工作相接壤诠释出来。侦查工作在司法过程中的地位需要具体国家具体分析,如在英美国家,侦诉一体的体制导致侦查工作并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因此,侦查工作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对案件不会起到至关重要的影响。而在我国,实行侦诉分离体制,侦查活动具有独立的地位,这就使得其在司法活动中起着全局性的作用,这就是它与国外的相异之处。

因此,在引入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过程中,切不可照搬全抄,必须注意体制的根本之处,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找到符合我国国情的侦查工作体制才是胜利的关键。

(四)工作任务法治化问题

越权办案、越权司法等行为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侦查权限不明。作为侦察任务的根本,侦查权限明确与否关系到侦查机关的权责是否分明,且侦查任务与侦查作用不能混为一谈,侦查任务并不是侦查工作所带来的影响。在我国,侦察任务分为了五种类型,分别为部门型、宣传报道型、引进型、学术型、传统型。侦察任务是通过法律确定的,且只能根据司法程序确定。任何侦查机关都只能负责自己的侦查任务,不能随意超越法律所规定的范畴去僭越其他机关的侦察任务,这样只会造成职责不明,使得侦查、审判、公诉三大机关产生侦查过程中的分歧以及争论等,不利于侦查工作的法治化。

三、侦查工作法治化的解决对策

(一)蒂固观念更新

首先,有合理的价值观念是解决问题的前提,重视国家司法准则、人权保障以及侦查程序都是至关重要的。如对于人权保障来说,我国遵循“以人为本”的基线,人权是司法活动的基本遵循,某些国家强调人权的保障,某些国家强调犯罪的打击,但单纯的只重视一方面从根本上是行不通的。只有找到两者的接和点才能推动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以往的偏向于重视打击犯罪的观念 在当代已经滞后了,只有彻底摒除腐朽的观念才能保障下一步侦查工作的开始。

其次,应有对侦查程序的高度重视观念。目前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不符合当代中国法律领域的发展,众多违背侦查程序的行為严重阻碍司法公正,如刑讯逼供、先强制后审批等。需要明确程序公正是侦查工作的基线,主要包括正确认知犯罪事实、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只有从根本上摒除轻程序的观念,才能达到侦查的终极目标。

(二)加强改革力度

加强改革力度,找出侦查工作的问题所在还远远不够,只有想办法从根本上消除问题才是关键所在,从现行的法制体系中改革不合理的地方,如劳动教养制度以及侦查模式。其中侦查模式与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至关重要。前者主要指将以前“以供求证”的侦查模式转化为“以证求供”。口供是一种法定的证据,对侦查过程的作用不可忽视,但过分依赖于口供却会与侦查初衷背道而驰,只有“先证后供”,才能促使侦查人员在调动积极性,充分收集证据的基础上求证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否准确,核实案情与证据后完成侦查终结手续并移送起诉。后者教养制度的改革主要针对人群是那些尚未构成刑事处罚的人,需要对其进行劳动教养处罚。该种处罚听似较为人性化,但实则严厉,对于劳动教养人员,严重情况下三年的收容关押。这种处罚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有很大背离,显然违背了人身自由权。可考虑修改处罚程序,提出者主要是公安机关,决定权在法院手中,且关押时间应尽量缩短,以免造成与法治要求相差甚远的情况。

四、结语

本论文通过文献参阅法、概括法等着重研究了侦查工作法治化的相关问题,发现目前人们对于法治化的具体含义不明,认识有偏差,笔者将其下了定义,为了进一步探讨存在问题,随后,发现在工作任务、工作地位、价值定位、沉默权等方面都有漏洞,每一个环节都直接影响到侦查结果的准确性以及侦查工作的预期目标达到与否。尤其是起着龙头作用的价值定位环节。进而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最后总结出解决措施。望可提升人们对侦查工作的关注度并积极履行自己的侦查权,促进侦查工作的法治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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