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镇强 张子澜
摘 要 本文在简要论述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中送达的基本概念、立法沿革等方面后,总结、分析了送达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而在法律规定、送达主体、具体的送达方式等相关方面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 民事诉讼 送达 方式
作者简介:张镇强、张子澜,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276
一、我国民事诉讼送达概述
(一)送达的定义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诉讼文书送至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种诉讼活动。使受送达人及时掌握和了解依法参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要求,有效地行使法定诉权,履行法定义务,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二)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指法院派专门派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
留置送达指适用于受送达人不愿意接受诉讼文书的情形,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件留在收件人住处的一种送达方式,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电子送达指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判决书、栽定书、调解书除外)的送达方式。
委托送达指法院对于那些受送达人不在受诉人民法院辖区内居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指法院送达人员将应送达的诉讼材料通过邮寄方式交送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转交送达指军队中的军人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上政治部门或监所行政部门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指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在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或将公告刊载在报纸上,经过一定期限即产生送达效果的送达方式。
二、立法沿革
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五种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委托送达是法定送达方式,且直接送达为首选送达方式,公告是兜底的送达方式。
1991年民诉法正式颁行又对直接送达进行补充,增加了诉讼代理人签收制,并对送达日期确定进行了明确规定,将公告送达届满期从3个月改为了60日。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完善民事送达制度,简易程序中允许捎口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送达开庭通知;留置送达见证人不愿到场的,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地点范围扩大到受送达人的从业场所。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对邮寄送达作出了更为细化的规定。
2012年针对留置送达出现的受送达人拒绝签收问题,法定提供了两种方式:见证人制度和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留置送达法律文书。同年出台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八十六条首次肯定了电子送达的效力,取消原仅适用简易案件的限制,提出经过当事人授权,可通过邮件等方式送达。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简易程序灵活适用的送达情形扩大到了整个民事诉讼中,放宽了留置送达的条件。
2015年《民诉法解释》新增有关送达的条文共5个,第131条、第135条、第136条、第137条、140条。
2017年7月,最高法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对民事诉讼送达制度进行细化,强化送达地址确认书在一审、二审及执行程序中作用。
三、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规定不健全
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民事送达制度的相关规定过于宽泛与简单,使送达制度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导致民事送达存有一定的随意性,这样不利于我国送达制度的规范化与统一化。
(二)送达主体不确定
建国以来,我国先后制定并多次修改了《民事诉讼法》,但是,每一部《民事诉讼法》似乎都对送达行为存在忽视和偏见,都对送达的主体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人都觉得法院应是送达的主体。但是法院作为机关法人有时无法实现直接送达,只能交由某名工作人员去完成。这个具体的工作人员是法官还是法警或是书记员,相关法律没有任何规定,导致在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做法无法统一。
(三)具体的送达方式存在问题
1.直接送达。以往人民群众对法院存在敬畏之心,人民群众愿意配合法院的工作,所以送达诉讼文书并不困难。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人民群众权利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大多不愿配合法院送达工作,特别是法院工作人员询问当事人住址时,大多不予以配合。还有部分当事人居无定所,或者故意跟法院送达人员“躲猫猫”,让法院工作人员无迹可寻,不得不改用其他送达方式,增加了诉讼成本,降低了诉讼效率。
2.留置送达。我国法律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场,或者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现在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大多不愿意出面证明,所以大多数情况下,留置送达是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在司法实践中,凡是拒收诉讼文书的当事人,多数情绪比较激动,甚至有部分当事人对法院送达人员进行人身威胁,送达人员不得不把照片或录像资料删除掉,造成留置送达无法完成。
3.委托送达。对于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为了防止被委托法院拖延时间,民诉法解释对受委托法院进行了时间限制,即在收到委托函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然而,案多人少的矛盾在多數法院普遍存在,由于法院自身事务繁忙,导致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多被退回,非常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
4. 邮寄送达。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也是法院普遍使用的送达方式,但是,由于对邮政机构送达不规范或者送达错误导致的法律问题如何解决没有相关规定,这就容易导致邮政机构在送达过程中责任心不强,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错误,给案件的审理带来麻烦。
5.转交送达。法律虽规定了代为转交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但是没有规定具体转交时限。如果代为转交机关、单位没有将诉讼文书立即转交给受送达人,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应当由谁负责,法律并没有相关规定。
6.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公告送达。“下落不明”如何解释应当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免得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危害了被送达人合法权利。立法及司法解释对公告送达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满足程序正当的要求,只要“视为送达”即可。公告大多刊登在人民法院报、法制报等报纸上,这些报纸受众很少,公告的目的很难实现。
7.电子送达。电子送达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的一种送达方式。电子送达快捷高效,但有时无法以纸质形式表现出来,只能以送达回证的形式装入卷宗。
四、完善和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出台相应的送达细则,严格规范民事送达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实现程序正义。
(二)明确送达主体、扩大送达主体范围
我国立法体例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完全排除了当事人送达。笔者认为,可以选择增加当事人、律师、书记官,甚至是基层法律工作者,如村委会、居委会工作人员、基层司法工作者、人民调解员和人民陪审员都可以代为送达。
在当前的几种法定送达方式中,受送达人—即诉讼文件的签收人主要局限为受送达人及其成年家属或者法人的法定代理人、主要负责人。笔者認为可以将受送达人扩大为其它的案外人,囊括村委会、居委会、邻居、同事、朋友或其他与之关系密切的人等。扩大受送达主体范围会大大提高送达的效率,节约送达成本,更有利于下一步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当然,由于村委会或居委会等组织或单位本身也有大量的事务性工作,我们可以通过立法限定代签的范围和具体实施办法。
(三)完善送达方式
1.扩大直接送达代收人的范围为了节约送达成本,我国可以扩大直接送达中代收人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由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如果受送达人及其成年家属都不在住处,可以交由与其同住的保姆等成年人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规定只有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才能签收,这样限制了受送达人的范围,增加了诉讼成本。因此,可以把法人或组织里其他正式工作人员列为签收人,这样更有利于送达效率的提高。
2.为留置送达人员配备微型摄像设备一般来说,凡是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当事人大都情绪激动,对法院的送达行为非常排斥,如果送达人员对受送达人进行强行拍照或录像,可能会给送达人员的人身安全带来隐患。因此,在当事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时候,送达人员可以通过配备微型摄像装备把整个送达留置过程拍摄下来,刻录成光盘并存入卷宗,这样就能减少送达人员留置送达的阻力,顺利完成诉讼文书的送达工作。
3.完善委托送达程序案件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委托送达,法律要有明确规定,不能任何案件都可以委托送达。要严格规定委托送达时间,以防被委托法院无故拖延送达时间,从而会降低委托法院的诉讼效率。
4.明确邮寄送达机构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较为突出,大量诉讼文书通过邮寄送达当事人。因此,务必明确邮寄送达机构的送达责任,那样才能增强邮寄送达人的责任意识,有效保障诉讼文书准确、高效送达当事人。
5.增设转交送达不及时的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存在转交送达机关不及时将诉讼文书转交被送达人的情况,这样不益受送达人权利的保护和司法效率的提高。只有让转交送达机构承担不及时送达的责任,才能更有利于促进转交机构认真履行转交任务。
6. 公告送达尽量利用当地发行量较大的报纸等媒介公告送达一般通过在当事人住所地张贴公告进行,即使当事人看不到公告,与其关系较好的邻居与亲朋好友看到后可以告诉当事人。既然通过报纸公告的目的是让当事人看到公告内容,就应当将公告刊登在当地发行量较大的报纸等媒体上,而不是发行量较少的人民法院报等报纸,这样更有利于当事人看到公告。
7.充分利用好现代的科技手段。我国民诉法解释规定了电子送达方式,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现阶段我国应用最广的社交软件当属微信,法院内部可以构建一个微信平台,在经受送达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电子送达,此种方式能提高送达的效率又能节约司法资源。
五、结语
从民事诉讼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着手,在完善立法,让送达条文细则化的同时对司法现状进行改革,做到有法可依,实际可操作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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