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在利益和价值多元化和复杂化的今天,公共利益的判断显得更加艰难,概念的非客观性、主体的不确定性以及舆论导向都会对公共利益的判断产生影响。舆论具有监督的意义,促进政治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及公共利益为终极理由。同时舆论具有监督决策者反省的意义。在维护多数人的共同利益时,不能忽略弱势群体。随着公众不断参与司法案件的讨论,舆情的价值取向会有意或无意被引导,但舆论不能左右司法公正,完善舆论监督,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司法公正。
关键词 公共利益 舆论监督 司法公正
作者简介:刘思彤,天津师范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270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舆论监督的相关概念
1.舆论的概念
每个个体的意见经过传播、汇集、影响形成舆论,会对国家政策和社会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舆论是多数人共同意见,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显示了社会整体知觉和公众集合意识。
2.舆论监督的概念
关于舆论监督的概念不同学者具有不同见解,舆论监督的主体可以是新闻媒体,也可以是人民群众,监督的客体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等一切社会活动主体与公共利益相关的行为。广义的舆论监督是指公民和法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形成舆论,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相关的行为进行监察和督促的一种活动。
(二)公共利益的相关概念
1.公共利益的概念
许多学者将公共利益视为无稽之谈,登哈特、布坎南、杜鲁门等都否定了公共利益的存在,他们认为公共利益是一个具有非客观性、高度不确定的概念。因此我们先对公共的概念进行分析。公共理念的源泉是公共性,是国家、社会存在的基础。为分散的公民个体集合成共同国家、共同社会提供了契机。公民作为社会与国家的一员在公共性中分别持有的利益即为公共利益。
2.公共利益的主体判断
公共利益主体的判断对公共利益的判断产生影响,公共利益主体属性包括多数性与不特定性,关于多数性的定义,一部分研究学者认为多数性应该包括全体社会成员,而有的学者认为应该是社会的大多数成员。索罗夫认为人们混同了应然与存在、理想与现实。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就应该是享有主体的应然状态,而多数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则是享有主体的实际状态。同时这里所说的全体社会成员,与多数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都是从一般意义上来说的,对于特定的少数的弱势群体的保护也是符合公共利益的。
二、舆论监督对公共决策的意义
(一)舆论监督决策行为
通过政策可以促进政治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及公共利益的实现,进而选择促进该政策实现。如何广泛和深入的了解公共利益和全体人民的利益诉求,其中对舆论的关注是一个有效的途径。在信息公开的条件下,舆论监督对公务人员在谋取部门利益,地方利益或者是个人利益时起到重要的制约作用,在政策选择时可有效防止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无论是2003年年底轰动全国的刘涌特大黑恶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直接提审这种较少被运用的方式,回应了改判死缓后的舆论风波。还是辱母杀人案中的故意杀人改判为防卫过当。这都使得我们看到舆论在其政策选择中发挥着重大的影响。
(二)舆论促进决策者反省
舆论往往都是公共利益中多数派的利益诉求,决策者在政策决策过程中需要对各方利益进行衡量,如果不加考量对舆论进行服从,少数派的利益就难以保证甚至受到侵害,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属于对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追求。在舆论多元化的今天,同时需要注意被少数派操纵的舆论,被偏见误导的舆论或者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负面评论和消极评论,如果决策者在进行政策选择时不加以辨别,会造成严重后果。决策者在制定和执行政策时能够独立于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和个人利益,兼顾少数派利益,舆论对促进决策者反省具有重要意义。
(三)舆论影响公共利益价值取向
以辱母杀人案为例“,随着辱母杀人案的不断发酵,细节不断曝光,舆情的价值取向也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从一开始的聊城法院的无期徒刑的判决激怒了众人,在情与法之间发生冲突。再到多方介入后平息众怒,在舆论的不断引导下民众恢复理性。
1.舆情的不断变化
让公众难以接受的就是在受到当事人极端侮辱之后的判决结果,面临一种伦理困境。于欢杀人虽为事实,但动机却是母子人伦,聊城中院无期徒刑的判决很显然是触怒了公众的伦理底线。案件中的山东当地警方的行动也是挑动了公众的不满情绪。官方微博疑似对这件事情的輿情点评招致了大量网友不满。随着案件的不断发展,更多细节与事实披露,法律界的专业解释等是舆论的过激情绪降低。
2.舆情价值取向变化的原因
在舆情产生初期,出现一边倒态势,将矛头直接指向了涉事的公安法院及黑恶势力,舆论倒逼形势形成媒体与舆论情绪间产生共鸣。社会评论员对舆论评价体系重塑,社会评论员,包括媒体中专业的评论员,也包括网络“大v”知名学者,以及积极参与社会话题的明星等。由于所处行业环境地位思维体系千差万别,因此,在表达方式上也各有不同。独到的见解,都激起了不一样的思考。
三、舆论监督和公共利益的局限下的决策困境
(一)人民意愿难以掌握
1.信息的不对称性
政府和一般民众之间在公共政策信息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称性,并且公共选择理论研究表明民众如果在没有直接利益诱导的情况下,一般情况是不会主动和积极的参与到公共政策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同样更为重要的是不可或缺的专业性技能性知识,用以进行专门的判断。而这种适合于政策领域的专业性知识需要进行专业的技能培训和长期判断时间的积累才能获得。这就是理论研究中具有优秀性的假设命题,按照这个理论目前是不能实现的。
2.民意非客观理性
人民群众在意见表达形成舆论的过程中,并没有进行广泛而深入的调查,所形成的舆论不一定具有客观事实做支撑,并且会很容易被少数利益传播的错误信息所误导,所以人民的呼声和意愿不一定都具有客观性。同时,由于每一个人都有不同的社会背景、人生阅历、生活环境,并且受周围人影响也各不相同。由于随着网络发展,民意受网络的影响越来越大,网络舆论表达中的假名甚至匿名的现象,既拓宽了信息的采集途径,同时也使网络上发布的信息内容良莠不齐,甚至各种谣言也在网络中广泛传播。使网络成为舆论发布的法律与道德飞地,攻击、诽谤广泛存在其中。甚至谩骂,发泄自己的情绪,并且有意引导民意,给普通群众造成了困扰。
(二)公共利益的实现困境
1.利益主体的不确定
公共利益的受益者很难用数字来衡量,受益群体具有不确定性,同时一个国家的国民都应该直接或间接成为受益主体,这才是公共利益的客观存在。
2.利益价值多元复杂
现阶段政府的行政政策不断扩大,直接影响社会的方方面面。公民的利益与价值的多元化和复杂化不断扩展与深入。一方面是代议制制度中法律制定的滞后性,在某项社会领域出现立法真空地带。甚至出现现存法律对相应社会现象的解读与社会认知产生反差。
(三)恶性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在现代社会民主与法制体系的构造理念中,舆论与司法两种独特的社会存在,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司法就是用这种规范化的意志来解决各种社会纠纷矛盾,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民众对司法问题的过分评述,会对司法独立造成影响。当一个案件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往往并不容易引起公众的注意,一旦进入审理判决阶段,新闻媒体会以夸大事实、避重就轻甚至是不实信息的方式来吸引人眼球。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的民主舆论是一种有害的绝对自由。
四、正确理解舆论监督和公共利益
(一)善于倾听人民声音
1.健全社会听证制度
社会听证制度是政府了解与引导民间舆论的重要渠道,是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信任感的重要途径,努力健全社会听证制度,拉近政府与社会的距离,将官方与民间的不同声音进行融合。使听证会真正的走进人民群众中去,提高人民群众参与政治生活的积极性和社会责任感,同时政府通过听证会了解民情、集中民智,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2.正确判断民意
在现代社会中公民的利益不断的多元化和复杂化,决策者要做出公正与合理的决策,需要收集和分析数量庞大的真实客观的信息,在信息公开制度下,结合自身相关事务处理的经验,应当坚定的支持行政决策者根据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跟程序,凭借其自身专业和判断形成公共政策。
(二)学会甄别公共利益
1.明确公共利益主体
公共利益主体的界定是公共利益界定的前提与基础,而对公共利益的明确界定是保障公共利益与保护个人权益的有效途径。公共利益主体的界定在各国的法治实践中是各部相同,但是各国法律同样的表述为公共利益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界定,以保证其中立性、权威性等因素。
2.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符合正义价值的追求,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符合实质平等价值的追求,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法律人文主义的回归,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人权保障的需求。随着我国生活水平的不断发展,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社会上一些弱势群体出行艰难。弱势群体的利益同样属于公共利益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共利益中最需要保护的,也是最难以保护的一部分。只有实现对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保護,才能真正实现公共利益的核心思想公平、正义与和谐,才能达到和谐社会所具有的对人权的尊重,对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过程才是体现和谐社会对公平正义追求的过程。
(三)协调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1.加强公众媒介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
媒体作为舆论导向的重要影响因素,在社会热点的报道过程中真正担负起舆论监督的社会责任。秉持着客观、真实、公平、公正的核心原则,将报道的重点放在对事件真相的监督与传播。而不是以自身利益为导向哗众取宠,以吸引听众为目的,干扰司法公正,影响审判结果。同时需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对媒体的监管职责,严肃处理相关人员的违纪行为,提高媒体人的职业道德水平。
2.保障司法独立,维护司法权威
树立法律权威和法律信仰。建立长效的,案件监督机制。维护司法权威,充分保证司法判决的独立性。保证司法判决的既判力的意识。无论司法工作是否出现了错误,或者是导致不公的事件,监督工作都要在适当的时机,采用较为平和建议的方式提出,尽量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形象和判决文书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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