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中,司法责任制被置于一个基础性的地位,被称之为改革的“牛鼻子”。构建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权责统一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中西方司法文明共同的经验汇集。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应该完善且明确司法责任制,同时更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有效进行司法责任制的改革和确立,充分保障司法责任制的鲜活性和时代性。在适用程序上,应该从责任承担形式、责任追究主体和责任追究程序等三方面构建和完善司法责任制。
关键词 司法责任制 司法主体 司法保障
作者简介:刘外伟,广东电子信息高级技工学校。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242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深化发展的今天,社会矛盾多发,司法纠纷也比较常见,加强司法责任制的落实和推进,不仅有助于全面推动司法改革,同时还能够有效完善法律体系建设,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司法责任制是基础内容,也是核心内容。明确司法责任制,实施全方位的权责统一,明确司法主体所应该承担的责任,督促和引导他们严格遵照法律规范办事,严格遵循司法纪律,秉公办事,公正客观。司法责任主要是指司法责任主体基于其所承担的司法职责,因在履行职责时存在违法违纪的行为而应该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在司法改革实践过程中,应该明确司法责任,认真探讨司法责任制的相关问题,全面推动司法改革的深入。
一、构建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必要性
在社会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构建与完善司法责任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一系列司法责任事故也提示着明确司法责任制的必要性。因此,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应该科学全面的构建与完善司法责任制,不断明确司法主体的司法责任,督促他们认真履职,严于律己,不断推动司法公正与公平。因此,構建与完善司法责任制是非常必要的。
(一)司法责任制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司法公正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律工作者的职业标准。自古以来,人们都在追求司法公正,并且为司法公正奔走呼号,它是一个永恒的追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手段。在司法改革的实践过程中,司法责任制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积极明确司法主体的司法责任制,全面提升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司法公正在内容上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两者相互依存,并重结合,构成司法公正之整体。前者主要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应该充分体现公正,让每个诉讼参与者都能够获得平等公平的机会。后者主要是指结果公正,在审理办结的过程中,结果应该公平公正,不偏不倚,让参与者都能够获得公正的结果。司法公正是特别关键的,无论是程序还是结果,都直接关系着人们的切实权利。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明确司法责任制,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在司法公正的实现过程中,虽然提升法官的素养,明确法官的责任,能够有效提升司法公正性。但相比之下,构建完善的司法责任制,能够以惩罚制度的形式来警醒和指导法官、检察官的履职行为,如同一柄悬在头顶上的剑,让他们时刻牢记司法公正,在审理办结的过程中,能够自觉遵纪守法,公正履职。科学完善的司法责任制对于司法公正的保障作用,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方面,司法责任制的实施,能够强化司法人员的工作素养,能够以制度建设的形式,明确法官、检察官在工作实践中的法律行为。法官、检察官虽然是公正的化身,但他们毕竟是人,在工作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带有主观性。司法责任制以制度形式明确法官、检察官的责任,警示他们严于律己,秉公执纪,全面保障司法公正。另一方面,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出发,明确司法责任制能够促使法官、检察官在工作过程中自觉衡量利弊,明确处罚法律或者踏入“雷区”的不利后果,进而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自觉遵纪守法,认真履职,保障司法公正。可见,积极构建和完善司法责任制,能够有效保障司法公正。
(二)司法责任制是权责统一原则的必然要求
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构建和完善司法责任制能够实现科学的权责统一,能够让司法主体认识到自身的权利,同时明确自身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国家公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在运行过程中需要遵循科学的三原则,权力法定原则、权力受监督原则以及权责统一(权利和责任缺一不可)原则。只有遵循科学的原则,才能保障公平公正。在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中,法官、检察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着程序和结果的公正性,也严重影响我国的司法形象,让广大民众对司法产生负面情绪。因此,积极构建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以制度的形式明确司法主体的权利和责任,能够积极推动权责统一的落实。一方面,明确司法责任制,能够有效提升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主体的权责统一的意识,积极引导他们在司法过程中,明确自身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同时更要明确自己的责任。在司法领域中,司法工作者在司法案件中行使着由人民赋予的(通过立法的形式)侦查、公诉、审判、执法等司法权力,这些权力的行使直接关系着公民的自由、财产,甚至是生命安全等重要的公民权利。通过明确的司法责任制,极力提升司法工作人员的权责意识,能够更好的优化他们的法律意识,能够督促他们在各自的岗位上遵纪守法,永葆司法公正。另一方面,构建和完善司法责任制,能够从制度上来保障司法独立。无论是法官,还是检察官,他们在进行案件审理的过程中,都具备一定的判断权。但这种判断权不是空穴来风,不是无中生有,而是司法人员结合自身对法律的认知和解读,自身对案件的认知及裁决,以此来实施的自由裁量权。这种权力的实施,需要司法独立的保障。但在现实过程中,法官、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完善明确的司法责任制,能够有效保障司法主体的自由裁量权,也能够从制度层面来推动司法独立。
二、司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及时效
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司法责任制是基本内容。构建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应该明确司法责任制的原则、适用范围及时效,充分保障司法公正,全面保障司法独立。在司法责任制的构建过程中,应该充分结合我国法律环境,避免矫枉过正,也避免对司法主体的影响。实践证明,过量过度的司法责任制,反而会让司法主体产生畏首畏尾的心态。因此,在司法责任制的构建过程中,要明确原则,范围和时效。
(一)司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
在司法责任制的构建过程中,应该遵循科学的原则,不断明确司法责任制。一方面,在司法责任制的完善过程中,应该遵循司法权运行规律和原则。司法权具有独特的属性,司法责任制在实施过程中,应该充分遵循司法权的独立性,科学合理的明确司法责任制。在实施过程中,应该对于法官、检察官的违规违纪责任进行严格的惩戒,但又不能干涉他们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司法责任制的实施需要把握科学的度。另一方面,在司法责任制的完善过程中,还应该坚持主观过错和客观行为相一致的原则,意在限制司法责任制的追究范围,确保法官、检察官司法责任的追究不被任意化和扩大化,符合司法规律和中国实际。在衡量与判断法官、检察官的司法责任制,应该关注他们的主观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同时也要衡量结果。只有将行为与结果统一起来,才能真正明确法官、检察官的司法责任。
(二)司法责任制的适用范围
在司法责任制的完善过程中,应该明确司法责任制的适用范围。第一,法官、检察官的故意违纪行为。法官、检察官都是由人来扮演的,虽然受自身角色及法律的约束,能够让他们自觉认真履职,保证公平公开。但不可否认,在实际的审理办结过程中,仍存在着一定的主观违纪行为,明知道触犯法律底线,但在利益的驱使、情感因素的左右等影响下,仍有意为之。如徇私枉法、刑讯逼供、毁灭或伪造证据、非法搜查、非法拘禁等行为。第二,法官、检察官的重大过失,且造成了错案等严重后果的。法官、检察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在客观上造成错案等严重后果才能承担司法责任。比如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遗漏重要的证据或者疏忽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且审理已经生效且发生了冤假错案,如王顺案等。
(三)司法责任制的适用时效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一系列冤假错案得到了平反,参与冤假错案的司法主体得到了相应的法律惩戒,这也从侧面印证了司法责任制的时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规定,“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近年来,一系列冤假错案在媒体及大众的监督下得以平反昭雪。对于当初参与冤假错案的司法主体,在责任追究的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难度,要么就是合作办案,无法找到精准的司法主体,要么就是相关人员离世、退休等,责任追究也不了了之,这些都引发了大众的不满。因此,实施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如同给法官、检察官的公正办案、秉公执法等上了一道“保险”,督促他们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就要认识到办错案的终身代价。但司法责任制的适用时效不应该独立存在,这里的“终身”也是相对而言的,法官、检察官的司法责任时效,必须受法律中关于时效规定的限制。从本质上来看,法官、检察官也是人民群众的一员,不能因为他们工作的关系,就将其区别对待。因此,法官、检察官违法违纪的追究时效,应该跟普通公民一样。
三、构建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前提和保障
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构建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全面提升司法公正,应该明确它的前提,运用科学的保障措施,全面提升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一方面,司法责任制以司法独立为前提。在司法责任制的完善过程中,应该有效保证司法独立,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这一价值目标。首先,应该积极推动合议庭和独任庭运行机制。其次,改革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在审理重大案件的過程中,可以提交委员会进行科学讨论。最后,积极变革传统的考评指标,不断优化法官的考核,督促他们认真履职,严于律己,不断保障公平公正,全面提升审理办结的公正性。另一方面,在司法责任制的构建过程中,应该着力提升法官的职业待遇,让法官能够享受职业的荣誉,自觉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在审理办结的过程中,能够做到公平公正。首先,稳定使用法官、检察官,一经录用不能随意更换。积极借鉴欧美国家的“法官终身制”原则,充分保障法官、检察官的合法权益。其次,有效提升他们的职业待遇。法官、检察官属于特殊群体,在司法责任制的构建和完善过程中,可以借鉴“高薪养廉”的方式,让法官、检察官都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满足他们的经济需求。最后,还应该改革法律、检察官的聘用方式。传统的聘用方式类似于公务员考试,但这种方式不适合司法工作的特点。因此,可以采用高标准的聘用制,符合标准或者有工作经验就可以聘用。
四、结论
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司法责任制是基础,也是关键。在司法责任制的构建和完善过程中,应该明确司法责任制的意义,全面遵循司法责任制的原则、范围及效用,同时还应该采用科学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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