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刊综合
读者小连: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也就是说,工资处于应当清偿的第一顺位。连某可以直接向公司索薪。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应该首先以自己的财产清偿所欠包括欠薪在内的全部债务。如果企业实际控制人在经营期间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挪用企业资金等,对企业破产产生了关键性的影响,那么,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企业实际控制人应当对企业的破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如果企业职工还有欠薪未能获得清偿,可以另行起诉企业实际控制人要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分别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即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该企业及其任何人均不能擅自处分企业资产。鉴于所涉小车属于破产财产,连某自然不得自行以物抵薪。